王 蒙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重庆 401120)
物证技术基础理论是物证技术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要研究物证技术,首先要理解物证技术赖以支撑的基础理论。那么物证技术基础理论到底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理论?这些理论又是如何对物证技术方法进行指导的?我们先从物证技术基础理论的逻辑认识入手来进行分析。
物证技术的研究对象是物证,而物证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在犯罪现场上留下的痕迹、物质、物品和文书等实物。这些实物是如何产生的呢?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运动是事物的本质属性”,一切物体都处于运动之中,并且“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联系”,“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处于普遍联系之中”。那么,客体物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内以一定的方式运动,由于客体物与承受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联系,必然会出现一定的反映体。这个反映体是原客体物的客观表现物,它能够反映出原客体物的一些基本信息情况,因此又可被称为信息事实。这个信息事实在刑事案件中又会以痕迹、物品、物质、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也就是我们物证技术中物证的来源。
在上述的客体物转化为物证的过程中,根据物质交换理论和信息交换与转移理论,客体物通过运动形成特征反映体,而反映体又会表现一定的信息事实,这个顺次的逻辑过程存在着客观的联系,这种联系使得此时存在的物证是以直接的方式固定而成的,也是最接近原客体物本身的,这就意味着获取这种反映体或者信息事实,便可了解原客体物的特性、特征。这属于一种直接的证明方式。
而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这种信息事实往往以痕迹、物品、物质、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形式表现出来,虽然这些实物都具有物质性和客观性,但是它仍然是对反映体和信息事实的再反映,在对这些痕迹、物品、物质、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实物进行溯源的过程中就需要进行一种同一判断,以确定客体反映的唯一性,这是间接地依据反映体特性与特征所做的“推论”,由此又产生出同一认定理论。
从上述的逻辑推演过程中,就可以得到物证技术原理的三种理论和两种证明的方式。下面就详细阐述这些理论和证明方式。
物证形成的过程中三种理论共同构筑了物证技术学的理论体系。它们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又相互联系形成两种证据证明方式,构成了物证技术的基础。
1.概述
物质交换理论,也称为洛卡德理论,是由法国刑事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Edmond rocard)于1910年提出的。它的基本内容是“凡两个物体接触,必会产生物质转移现象。既会带走一些东西,亦会留下一些东西”。由物质交换理论可知,犯罪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犯罪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与被害人或者犯罪现场发生接触,进而,他们之间会产生物质交换的联系。在刑事案件中,物质交换是犯罪行为的伴生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因此,只要存在犯罪行为,就必然会产生物证,这些物证也恰恰说明了犯罪人与被害人和犯罪现场之间的关系,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但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中,如果没有发现犯罪人留下的痕迹物证,只能说明是限于侦查人员的认识能力没有发现,而不能认为现场上就没有痕迹物证。正如洛卡德所说:他站过的所有角落,他碰过的所有器物,他留下的所有东西,即使他毫无意识,也会留下一个对抗他的沉默证人。这些种种或者更多,都支撑着对抗他的沉默见证。这些证据不会被忘记,不会被某一时刻刺激而变得浑浊,不会因为人证而消失。它是事实存在的证据。物理性证据是不会有差错的,它不会作伪证,它不会完全消失。
2.表现形式
物质交换可分为痕迹性物质交换和实物性物质交换[1]。前者是指人体、工具等客体物与另一物体接触后发生的物体表面形态结构变化的物质交换。例如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遗留在现场的指印、足印,破坏妨碍物时产生的各类工具痕迹,与被害人厮打时留下的挠痕、抓痕、掐痕等。后者是指两种客体物由于接触而发生的物质互换。例如犯罪现场上足印中遗留的泥沙,被勒死尸体脖子沟痕中的绳索纤维、手印中附着的血迹和犯罪人的遗留物如烟头、饮料瓶、报纸等以及带离物如财物、字画等。
3.意义
物质交换理论是侦查学的基本原理之一。物质交换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因果联系的规律,体现了自然界的能量转化、物质不灭的规律[2]。这一原理不仅解释了许多物证的形成机理,也为物证的具体检验方法提供了理论依据,是研究微量物证的科学基础。由相互接触而形成的微观物证的交换对侦查实践活动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物质的交换和转移现象是进行现场勘查的基础,是收集痕迹物证的基础,是确定侦查方向和制定侦查计划的科学依据[3]。物质交换理论还可以指引侦查人员寻找痕迹物证并使其充分认识保护现场的重要性,在现场勘查时更要求侦查人员提高侦查效率,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重视物证,并用物证核实印证口供等证据。
4.局限性
物质交换理论是专门针对物质性如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而言的,它不适用于主观意识类内容,如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因此,它的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别是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犯罪记忆重建等都不适用,对案件的侦查工作也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此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计算机以及虚拟网络中电子数据的交换,如QQ、微信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通话记录等也会留下“电子痕迹”,但这些都不宜通过传统的物质交换原理来加以解释。为了顺应刑事犯罪的发展情势,信息交换与转移理论就产生了。
1.概述
信息交换与转移理论是以传统物质交换理论为基础的理论,它将信息论的方法用于分析犯罪过程中的信息现象与规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侦查的信息分析模式。它更加强调犯罪过程中各种信息事实转移的不可避免性。从信息论的角度出发,犯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信息传递的过程,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同被害人、犯罪现场或犯罪环境之间发生信息的联通,例如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使用手机给同伙发信息,即使这些短信随后被删除,也可以依据信息轨迹查到手机的使用轨迹,以确定侦查范围。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它也是犯罪行为的伴生体,是不以犯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2.理论结构
刑事侦查活动是一个信息传递的过程:犯罪行为是信源,侦查人员是信宿,侦查措施和侦查活动是信道,这样就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在犯罪现场会留下各种各样的信息,侦查人员通过及时有效的侦查活动,采取一定的侦查措施来获得有用的信息,提高对案件的认识。犯罪过程中传递和转移的信息是案件事实信息,即刑事案件的准备、发生、发展、结果及其犯罪后的各种表征状态。它最大的价值就在于能为侦查人员排除现场上的不确定因素,获得有助于破案的信息。这种信息依照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犯罪信息与侦查信息。依照其寓存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质性信息与意识性信息。在此不再赘述。
3.意义
信息交换与转移理论,绝对不是对物质交换原理的彻底否定,而是对该原理进行横向扩展和纵向深化,是对物质交换理论的立体延伸。信息交换与转移原理更广泛地应用于侦查学,它适应了现代科学技术和侦查实践的发展趋势,可以解决传统理论所无法解决的诸多问题,更好地指导实践。这一点在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的侦查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信息交换与转移原理还能够指导侦查人员有效地利用各方面信息开展侦查。刑事案件发生后,必然会出现大量的信息,其中既有表现为痕迹、物证的物质性信息;又有表现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意识性信息,既有反映犯罪事实的犯罪信息,又夹杂有大量的反侦查信息和其他关联信息。侦查人员应从不同的方面去收集信息,然后研究各种信息的原始状态,研究它们是如何转移的,相互之间能否印证等,为我所用。信息交换转移原理更要求人们科学地看待侦查和鉴定。犯罪活动中,信息的转移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转移不一定是对称的,且不具有守衡性,再加之人们对于信息的认识能力不同,转移过程中任何意外因素都有可能造成信息的缺失。而侦查与鉴定都是建立在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的专门活动,因此必须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地重现信息转移的情况。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和科学性,同样有可能出错。
1.概述
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熟悉客体物某些特征的人,在研究和比较先后出现的两个反映形象特征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出自一个或是否原属于同一整体物所做出的判断[4]。同一认定理论是物质交换理论和信息交换与转移理论在物证技术领域的延展。就物证技术而言,客体的第一次出现往往是与所要认定的案件事实相联系,且留下了可供检验的特征反映体。所谓特征反映体就是以一定形式反映客体特征的实体。客体物的第二次出现一般是某种侦查或调查活动的结果。若某客体物仅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出现一次,那么同一认定就无法进行。
2.类型
同一认定理论,从认定的主体来看,可分为鉴定型同一认定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从被认定同一客体物看,可分为人身同一认定、物体同一认定和场所同一认定;从同一认定的依据来看,可分为依据客体的形象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和依据客体的动作习惯进行的同一认定;从同一认定的结论来看,可分为肯定性同一认定和否定性同一认定[5],在此不再赘述。
3.意义
同一认定理论是侦查学原理中最基础的理论。它为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证明提供了理论支撑。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侦查人员须迅速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勘查时要特别注意发现嫌疑物品,收集相关的犯罪证据。这就要求侦查人员特别是现场勘查技术人员掌握同一认定的基本理论,收集对诉讼证明有意义的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同时由专家根据同一认定理论做出的鉴定意见,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为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依据。
通过对物证技术基础理论的逻辑分析,可以将物证的证明方式划分为直接的证明和间接的证明。
直接的证明是指证据以直接的方式固定下来的、能够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例如盗车案件中对于盗抢车辆的查获,犯罪现场上遗留下的沾有血迹的木棒等。直接的证明方式是最接近案件事实本身的,也是最客观的,是对案件事实最好的证明方式。但是这种证明方式证明的不是案件事实的全部,而是各个案件事实的片段。在运用这种证明方式时,要特别注意证据之间的印证和关联性,要从整体上对证据进行组合与分析评断。
间接的证明方式是指客体物在转化成反映物,进而形成信息事实,最终以痕迹、物品、物质、电子数据、视频资料等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证明方式。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了隐藏自己的犯罪行为,逃避侦查,往往会故意抹去自己的犯罪痕迹或者在犯罪现场上布置种种假象,迷惑侦查人员,所以就需要我们对收集到的痕迹物证进行辨认、鉴定和侦查实验,以获得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可靠的证据。虽然经过间接的方式得到证明的证据也具有客观性,但是它仍然是对反映体和信息事实的再反映,在对其进行溯源的过程中就需要进行同一判断,以确定客体反映的唯一性,这是间接地依据反映体特性与特征所做的“推论”。古代的神明裁判、水审、火审、刑讯逼供等都是在没有获得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时迫不得已的选择,因为古代缺乏科学认知,也就是缺乏间接“推论”的一种同一判断。
物证技术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也是一门新兴的科学。我国秦代的《封诊式》中已有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勘验、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的记载。宋代宋慈的《洗冤集录》更是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并对先秦以来历代官府刑狱检验的实际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其中就包含了法医学、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技术的记载。
当今世界,物证技术的发展要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适应证据形式和证明方式的发展。这种发展不仅需要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也需要从理论的高度上进行深层次的分析研究和拓展,将自然科学技术的原理运用到物证技术领域,开辟物证技术发展的新道路,使物证技术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为诉讼提供科学依据。
[1]任克勤.试论刑事侦查学的物质交换原理[J].公安大学学报,1990,(5).
[2]邵鸣利.刑事犯罪中的物质交换原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2).
[3]刘品新.论侦查学的基本原理[J].法学家,2002,(1).
[4][5]任慧华.侦查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49,254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