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昭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 唐山 063000)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体现,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如何在查办案件中通过发挥其治本功能,从而实现惩治成果向预防成果转化,促进查办案件的法纪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国有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纪律保障,是国企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是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不够。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对查办案件工作重视不够,不能旗帜鲜明地支持查办案件工作。二是办案队伍素质不高,业务能力较差。这会导致如下后果:一是应该查清的事实未能全部查清;二是需要深入追查的线索没有深入追查;三是造成某些可查性强的案件线索丢失;四是该突破的案件没有突破。这不仅会成一些违法违纪人员和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甚至逍遥法外,也会给企业发生大案要案埋下隐患。
二是惩治腐败失之于宽。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惩治腐败,必须从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强调:“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绝不能放松。”惩治有力,预防才能有效。惩治无力,低成本的违法违纪,一定会使人心存侥幸,更会使人铤而走险,也会使教育缺乏说服力,制度缺乏约束力,监督缺乏威慑力,不仅不能有效地打击和遏制腐败,甚至还会使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对腐败斗争失去信心。
三是惩处与教育脱节。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长期以来,一直是党风廉政教育的重要形式。发生在身边的违法违纪案件,对于同一个企业的干部职工来说,更是不可多得的反面教材。深刻剖析违法违纪案例,充分发挥这些反面教材的警示作用,是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仅仅将查办案件作为惩治违法违纪人员的手段,而不及时利用查处的典型案例开展生动、形象、直观的警示教育,发挥其警示作用,并使之常态化,无异于资源上的浪费。
四是对发案原因剖析深度不够,督促整改不到位。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是《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在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查办案件是发现问题、揭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如果不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各方面问题深入总结分析,就无法协助、督促相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在体制、机制上建章立制,无法堵塞管理漏洞,更遑论达到治本的目的。
“标”与“本”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从反腐倡廉角度来看,“治标”就是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将腐败分子清除出党;“治本”就是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的方向。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达到以惩促防、标本兼治的目的。
一是坚持查教结合,突出警示功能。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是构筑思想道德防线的基础性工作。但相由于案件当事人的思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单靠一方面的宣传教育,难以从本质上扭转人的思想。通过查办案件,是把办案的过程作为教育案件当事人的过程,特别是抓住典型,以案明纪,现身说法,能够拓展教育的综合效果。运用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利用身边的典型案例教育身边的人,是反腐倡廉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其生动、具体、形象等特点,具有一般教育形式所无法达到触及灵魂的作用。无疑可以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和说服力,从而弥补宣传教育中存在的空洞、针对性不强等弊病。查办案件为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和生动的内容,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又延伸了查办案件的社会效果。
二是坚持查纠结合,突出纠偏功能。企业许多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往往是因为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造成的,这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经济运行的质量。通过查办案件,既可以结合办案,查找发案部位体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协助发案单位制定防范措施,督促其加强整改,建立长效机制;也可以结合办案,在制度的贯彻落实上下功夫,抓检查、抓监督、抓落实,一旦发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问题,就应坚决而严肃地查处,从而有效防止和纠正制度本身的和执行制度过程中的偏差,增强制度的强制力和约束力,维护制度的严肃性,达到治本的目的。
三是坚持查防结合,突出预防功能。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可以通过案件剖析,了解掌握违纪违法行为的规律,追溯发案原因,针对管理人员的权力运行过程,及时揭露和捕捉漏洞,促使监督的重点突出,有效规避监督上的“盲区”,做到关口前移,防范在先。特别是注重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加强对该领域及部位的监控,避免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并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解剖麻雀”、查找原因,立足源头防范;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预防针”、常敲警钟,严明纪律和要求,使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做到教育在前、规范在前、预防在前。
四是坚持查验结合,突出检验功能。查办案件对惩防体系建设的功能和效果具有直接的检验作用,过加强查办案件工作,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惩防体系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另一方面可以让党员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主动接受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拒腐防变。从这个意义上说,查办工作越深入,治本措施就会越扎实,治本效果就会越显著。
当前,反腐败工作形式严峻,情况复杂,在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中,要注意不断巩固查办案件已经取得的治本效果,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卷土重来”。
一是必须加强思想教育,使人“不想违纪”。腐败现象的产生,固然有很多客观原因,但从主观上讲,主要是由于腐败分子放松了对主观世界的改造,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因此,必须把加强思想教育作为巩固治本效果的主要手段,通过集体学习、专题党课、正面典型示范、反面教材警示教育等形式,促进党员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抵制腐败行为,做到主观上不想违纪。
二是必须完善制度建设,使人“不能违纪”。从企业查办案件工作的实践来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犯错误,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除了主观原因外,制度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及企业转型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相配套、相协调的长效管理机制,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用制度的力量来遏制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做到制度上不能违纪。
三是必须加大监督惩处力度,使人“不敢违纪”。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容易导致腐败的发生。因此,对企业并购重组、重大投资、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管理,强化对企业重大事项和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权力的监督。通过党务公开、厂务公开、职代会、内部局域网公示等渠道,充分发挥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监督作用,使权利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敢于一查到底,绝不手软。使党员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不敢以身试法,做到不敢违纪。
国有企业查办案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以查为主,侧重遏制转到标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轨道上来。通过办案挖掘发生问题的根源,建立健全企业运行机制、管理机制,推动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做到以案为鉴,汲取教训,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长堤,不断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震慑力,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从而更好地发挥企业纪检监察“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作用,为国有企业资产安全和转型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