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8-15 00:44薛清兰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决定权县区行使

薛清兰

(中共福清市委党校,福建 福清350300)

宪法和法律赋予县区人大有讨论、决定本行政辖区内重大事项的权利,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相对于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等权力行使而言,县区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的力度还是稍显薄弱,未能充分发挥决定重大事项、推动重大工作的作用,如何推动人大正确、规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已经成为县区人大亟待解决一个重要课题。

一、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大事项难以科学界定

我国宪法第99 条和地方组织法第44 条中都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作出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太过于僵硬太过于原则,对“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范围界限缺乏实质性的规定,在决定的形式上亦缺乏程序性的规定,致使县区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实施过程中难以把握、操作困难。此外,人大和政府司职不同,对什么是重大事项的认识和理解也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而产生分歧,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以下情况:人大认为是重大事项要求政府提请人大审议,政府却不认为是重大事项,不报人大批准即执行;政府认为是重大事项,人大却以不是重大事项而拒绝审议。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造成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处境比较尴尬。

2.重大事项论证机制不健全

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一府两院”提出,部分决定甚至是在临时提出的,而后再交由人大来决定,但是由于时间较短,加上人大本身未建立起有效的调查论证机制,相关专业人员也比较匮乏,因此,人大常委会难以在决定作出之前安排充裕时间组织人员对重大事项内容进行调研与科学论证,在表决时,也容易因对表决事项不了解,而出现走过场的现象。

3.人大职能作用受体制制约

县区的党委在地方各级组织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对于县区而言,居于领导核心地位的党委和具体工作结合非常紧密,对于重大问题的处理模式往往是由党委决策后交由政府执行,或者由党委、政府共同决定后交由相关部门执行,人大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一些本该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却演变成由党委直接决定、党委和政府共同决定抑或通过县区四套班子成员会议集体决定,避开了经由法定程序将党委意图转变成国家意志的立法过程,使得人大决定变成多此一举。究其原因,主要是体制问题,县区人大在行使决定权时心有顾忌,不愿“多为”,认为行使职权过于主动有与党委争权之嫌,在重大事项上与政府认识不一致有与政府分权之疑,决定的重大事项过多有越权之嫌,因此,在行使决定权时,人大难免会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有时甚至是放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4.对决定的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

目前,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决定通过后的实施情况跟踪督办往往不够到位,推动决议落实的举措不够有力,即便对部分决议的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效果也不够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人大的决议质量不高,规定的内容比较原则,“一府两院”执行的难度较大;二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当“一府两院”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人大决议的问题时该如何追究责任,我国现行的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再加上人大决议执行的反馈机制还不够健全,这直接导致了当人大想采取刚性的监督手段的时候缺乏法律上的支持。因此,人大作出的决议难以真正发挥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作用。

二、破解当前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1.科学界定重大事项,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可操作性

在现行的宪法和法律框架之下,县区人大在确定重大事项时,必须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立足现行法律,谨慎探索。县区人大要根据现行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来确定重大事项范围,对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行使职权;对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的事项,要立足于立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事项的性质、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进行科学判断,确定重大事项。二要贴紧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县区人大在行使决定权时,要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及时把党委的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在判断重大事项时,要着眼于县区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问题,着眼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着眼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着眼于县区未来发展的重大问题。三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可行。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立足本地实际,决定要有现实的针对性、可行性,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有利于解决县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四要把握决定时机,突出重点。重大事项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和时效性,一些重大事项在事前、事中、事后作出决定所产生的效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县区人大在行使其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关注事项的类型、需要完成的时限以及在不同阶段所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加强事前的论证、决议,审时度势,依照法定程序适时作出或不作出决定、决议;决议后,要加强对政府执行的监督,使重大事项决议落到实处。由于县区人大自身的资源和实际操作能力有限,只有抓住重点,抓大放小,才能促使有限的资源和能力能够得到最优配置,实现最大效益。

2.理顺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增强人大履行决定权的积极性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要行使这一职权必须得到多方的支持和配合。县区人大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理顺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履行好重大事项决定权。重点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处理好党委和人大的关系。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权力运行模式将从“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监督”向“党委建议、人大决定、政府执行”转变,这就要求党委要善于把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因此党委要自觉规范自身的领导方式,不能事事包办,自行决策,而是应当在体制框架下,领导和支持人大的工作,人大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动摇,党委可以对人大提出原则性、指导性意见,但依法应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要交由人大讨论决定;对于党委向人大所提出的建议或意见,人大要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认真研究,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确保党委决策的贯彻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前也应充分听取党委意见,在党委原则同意后,再作出决定。二是要处理好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我国的政治体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是执行机关,从国家机关地位上看,人大与政府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因此,政府要尊重并依法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政府行政权范围的事项,政府可自行履行,人大不得代为履行;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应由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不能以“提高效率”为由,自行决定,要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人大进行讨论、决定。如果政府作出不适当的决定侵犯到人大职权时,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予以撤销或者督促其自行撤销。政府对某一事项拿不准自己决定还是交由人大讨论时,应及时听取人大意见。

3.健全重大事项论证机制,提高人大决定的质量

在审议重大事项决定前,加强对重大事项的论证是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正确决定的前提。要提高重大事项决定的质量,使人大常委会能够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作出审议、决定,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前期调研论证。人大相关工作机构要深入基层开展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基层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调研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把重大事项所涉及的关键问题弄清楚,并根据县区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对策,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科学决定提供可靠依据。二是强化公众合理参与。调研论证过程,实质上是了解民情、倾听民意的过程,是党委决策和民众利益相统一的过程,因此要建立健全反映民情、体现民意、集中民智的决策平台机制,通过采取书面征询意见、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人大代表会议等方式,或者借助现代传媒技术,以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征集民意。同时,人大代表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从群众中来再到群众中去,时时刻刻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使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能够符合县区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善于借助外部力量。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在调查和论证中,要善于借助专家、学者的智慧,对相关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确保重大事项能符合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符合县区实际情况。

4.加强人大机关队伍建设,提升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能力

重大事项的内容涉及社会事务方方面面,关系民生发展问题,政策性、业务性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体,能否有效地行使决定权是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高低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要不断加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提升其决策能力和水平。一要加强业务学习。为了更好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权,人大常委成员不仅要认真学习党的思想理论、政策、政治知识而且在经济、法律、科技等与人大行使职权相关的业务知识也要熟知,努力提升自身的法律水平和政策水平,保证人大的决议、决定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要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能力和年龄结构,尽量选派年富力强、精通法律和经济等专业知识的人才充实到人大各级领导岗位,提高人大机关的整体素质。三要加强作风建设。要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密切联系群众,要经常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多到群众当中走一走,了解群众困难以及其所需所求,多方面听取群众意见,这样在思考问题和行使权力时才能更具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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