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椿秦
(重庆市规划局)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贺椿秦
(重庆市规划局)
道路交通安全问题随着道路交通机动化的推进越来越突出,引起了各级政府及广大民众的关注。首先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其次探讨了城市道路交通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的改善措施。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
道路交通系统是由人、车、路和环境、管理等要素构成的动态系统,其中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观因素包括驾驶人、乘客、行人等交通参与者。从根本上讲,道路交通事故就是道路交通体系四个要素之间协调失衡的直接表现。从资源管理的角度可将其描述为:道路交通安全供给能力低于需求,既包括需求过高也包括供给过低。将交通参与者定义为主观因素的主要原因是人有意识的,而且可以控制自身行为,对周围环境以及遭遇情形有一定的判断及处理能力。从这方面来看,人是道路交通体系的主要构成者,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承担者。
车辆状况、道路状况、环境因素、交通管理等是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客观因素。车辆状况是指车辆的健康状况,车辆的维修与保养是否按时完成,“带病”行驶的车辆往往会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不仅为车辆自身的驾驶人员,还为所有的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带来威胁。道路状态也应该考虑到交通安全问题之中,规划路网控制的冲突点过多、道路设计不合理、道侧景观过于单调等先天不足,与标志标线存在问题、道路养护管理状况差、安全防护措施不足等一系列后天情况都直接或间接的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或加重了事故后果。道路交通环境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以及交通管理。这些因素均是影响道路交通问题的关键因素,缺一不可。
数据是说明问题的唯一凭证,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占世界的1.5%,但是交通事故却占世界比重的15%,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更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我国交通事故中车撞人的情况很多,而在国外,却是车撞车的情况比较多,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明中国驾驶人的素质整体水平并不高。交通事故造成的危害是有目共睹的,一次看似很小的交通事故可能为双方的家庭带来经济以及心理上的重大损失,不管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因为两者都是常人无法承受的。从宏观上来讲,交通事故为我国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已经到了不可忍受的地步。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道路照明、交通信号以及道路分离带。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是十分必要的,它不仅能够有效的疏通、调节、控制车辆的流向及流量,还能够作为判断交通归责的主要参考,而且还能够为交通参与者提供必要的信息。道路交通标线可以有效的维护交通秩序,分离不同行道上的使用对象,采用分道行驶,使交通更加的畅行;警告标线、禁止标线等可起到提示和预警作用;道路交通标线与交通标志良好结合可使交通管理的指示更为明确。道路照明主要为夜间交通提供服务,便于驾驶人员及时的发现障碍物,防止不必要的交通事故的发生,数据表明,道路照明使夜间交通事故减少了30%。交通信号主要用于规范同一时间的交通参与者的出行,使得交通更加的通畅便捷,交通信号的设计是很有讲究的,根据车辆与行人的流量以及信号灯所处地理位置等因素来设计,达到效用最大化。道路分离带主要分布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设置目的是保护行人安全,也是为了防止行人任意穿行于车行道之间。路侧防撞护栏对于修正车行轨迹,降低车辆超出有显著作用。自2002年开始,重庆市率先在全国启动被誉为“生命工程”的道路安保工程,先后投入超过30亿资金在设置示警桩、防撞墩、防撞护栏等,有效阻止超过2 000起坠车事故,据统计,在交通量每年递增15%以及农村客运需求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重庆市普通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年均死亡人数下降25%、交通事故起数下降36%、重特大交通事故起数下降66%,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年均达到8亿元以上。
我国很多城市都存在交通拥堵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城市规划道路网结构不合理、民众交通法制意识淡薄、交通设施落后以及交通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除了常见的行车道上的堵车现象以外,还有一种比较典型的现象,那就是人行道上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等混行现象,这为公民的人身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特别是对于行人。有关数据表明,中国城市畅行指数只有54.1,由此可见,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现象是及其严重的。
鉴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交通状况远远优于我国,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立法,制定《紧急立法》,这一立法可以为处理紧急事件提供规范。除此之外,为应对各种各样的交通安全事故,还需要制定应急法律责任制度,对事件的范围、处置工作中的权利义务、处理预案的制定、处理工作的保障等做出具体的规定。
改善城市交通安全状况最根本的措施并不是建设更为宽敞的道路,而是在道路方案设计上下功夫,规划设计的道路设施及环境应该是“自解释”和“宽容”的。城市道路网规划结构布局时应当以城市的空间结构与生产力布局为前提,用节点法进行网络总体布局,通过对网络交通流分析,对路网布局、建设线路进行技术层面的比较选择,从各个方面综合衡量、论证,实现路网密度和网络结构的合理配置。在重视道路方案设计上,工程设计人员应当加强道路网结构的研究,而且还要注重附属设施的设计,交通工具及配件的设计、维护与养护也在这一范畴内。详细说来,在制定具体的工程方案时,应当把分析和识别系统方案所隐藏的危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然后根据具体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解决措施,更重要的是,在制定方案之前一定要先进行科学的调查研究,在切实了解问题的主要症结之后,才能有针对性的提出控制消除危险因素和潜在不确定性因素的工程技术方案和具体应对措施对策。这样更为合理更为人性化的设计才能真正意义上解决城市交通安全问题,并为人类的生活提供必要的保障,为出行带来便利。
城市交通问题并不是单纯依靠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控制就能完成,而是需要大家共同建设,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交通建设的主体,只有提高社会公众的交通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这一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从三个方面下手,(1)应该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公益广告,电视网络媒体等宣传方式,或者开展以相关主题活动,宣传畅行指数高、安全事故少的社会的好处,同时也要宣传交通事故为个人以及家庭甚至社会带来的毁灭性的灾害。(2)加强交通安全的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政府应该将交通的基本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从小培养学生的交通意识,这样可以在教育投资方面提高国民交通素质的平均水平。(3)建立交通安全公众参与制度,交通信息对于公众来说并不是完全公开的,公众对交通安全事故带来的危害并不十分明确,也缺乏相应的信息获取渠道,认为交通事故离自己的生活很远,这严重打击了公众参与交通建设的积极性,因此,各类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及时的公布,并且对各个事故进行综合评价,利用座谈、听证会等方式与公众讨论,收集各种建议与意见,使得社会公众积极的参与其中。
严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按企业上年度经营收入1%提取安全基金,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同时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要求全面推行交通运输企业实施网格化安全管理。认真履行“三管一监督”,对违反规范要求的,按制度予以处理,从而实施规范管理、规范作业。
(1)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建立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能够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还能为交通事故的处理与判断提供及时的资料数据支持。安全预警机制的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建立专门的机构,设定专门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并且明确其职责,当事故发生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开展工作。②建立信息监测系统,就目前而言,城市道路交通在这方面做的还不错,科技的进步为信息监测系统提供了技术支持,通过信息通信技术、空间卫星技术、天气预报技术的发展可以及时收集信息并通过详细的分析、研究进行处理,同时要对警报信息及时公布,向相关部门及人民群众发出警告。③通过各种宣传活动以及培训教育提高全民交通安全管理意识。
(2)建立评价机制。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机制包括方案设计阶段交通安全影响评估和运行阶段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方案设计阶段的交通安全影响评估是在道路、车辆、环境以及交通管理设计时,充分的考虑到各种影响因素,对这些因素进行评估,以便于提出最为高效的设计方案,最终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性。在评价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点便是尽可能的考虑到各种影响因素,并客观的赋予权重,这样才能得到相对准确的综合评价值。
建立有效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评价机制从宏观上来讲,是为了研究安全水平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状况作出客观评价与判断,并据此提出相应的道路安全性改善措施。宏观评价法包括时间序列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综合事故率法与相对事故率法。而微观评价法顾名思义就是从微观层面上评价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这种方法需要取得大量的微观数据才能进行研究,通过统计分析,研究道路、环境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分析各种交通安全影响因素,提出政策措施。
综上所诉,道路交通体系主要是由人、车、路、环境以及管理因素构成。这些因素都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国目前交通问题十分严重,包括严重的交通堵塞、高交通事故率以及交通安全性措施不足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不论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是普通民众都应该肩负一定的责任,为创设更好的交通安全体系做出贡献。
[1]陆键,张国强,马永峰,袁黎公路交通安全设计理论与方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2] 唐铮铮,何勇 ,张铁军.道路交通安全手册[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
[3]王捷.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研究——以南通市为例[D].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09.
U492
C
1008-3383(2014)02-0158-02
201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