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职教师培训制度的国际比较与改革策略*

2014-08-15 00:48宋金娟闫志利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院校培训职业

宋金娟,闫志利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教师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是提高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关键。”强调“建立教师学习培训制度,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提高教师培养质量。”贯彻落实国务院指示精神,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实施了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有效地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各级地方政府也在提高职教师资素质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从总体上看,我国高职教师培训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培训方法等亟待改进。本研究分析了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四国高职教师培训制度构建方面的情况,并与我国现实状况进行了比较,提出了相关改革策略。

一、国外高职教师培训制度建设状况

世界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先进的国家。高职教师培训制度建设的主要特点在于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并充分顾及到培训内容、培训形式以及高职教师的自主选择性等。外部制度的优越性则体现在政府财政支持、时间安排灵活等多个方面。

(一)美国

美国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各学区以职业训练中心为平台,对职业院校教师进行培训及研究开发工作。[1](P67—69)《全面就业与培训法案》、《职业训练计划》以及《职业训练合作法案》均设立了高职教师培训的专门条款, 《摩利尔法案》、《职业训练协作法案》以及《卡尔·波金斯生计和技术教育促进法》等详细规定了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的财政支持、培训课程确定等事宜。[2]在培训内容方面,高职教师培训体现出高度的自主性和实际性。高职教师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培训内容。高职教师参加培训所获得的知识、技能等能充分运用到实际教学之中;在培训形式方面,相关组织根据当地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实行了“弹性多元进修选择计划”,如:夜校培训、暑期培训、参观访问式培训、参加各种会议等。高职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培训形式;在培训费用方面,《职业教育法》和《卡尔·波金斯职业教育法案》规定,高职教师培训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资金支付。[3](P59)

(二)德国

德国早在1968年就颁布了《职业教育法》,对职教师资培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73年,颁布《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专业培训及考试细则》,实现了高职教师培训工作的规范化。[4](P27—30)《联邦职业教育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教师培养法》等对职业教师资格、培训程度、培训内容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5](P22—24)各州也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接受培训是高职教师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并且有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培训内容的权利。高职教师培训分为州一级的培训 (国家政府文化部主办)、地区一级的培训 (地方政府主办)和学校一级的培训 (学校主办)三种类型,高职教师可自主选择不同类型的培训。企业在高职教师培训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操作技能的培训,为高职教师培训提供真实的操作环境。[6](P11)法律规定,高职教师4%的工作时间可接受各种类型的培训,一年之内可脱产带薪参加培训 (州一级)5个工作日,每5年至少参加2周的企业培训,[7](P30—34)其费用由企业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对于高职教师自主选择的培训项目,可以向劳动局申请获得资助。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1978年通过的《职业培训修正案》,为高职教师培训提供了法律依据。《拨款 (技术与继续教育资助)法》、《职业教育与培训资助法》针对职业院校教师培训费用做出了具体规定。[8](P87—98)国家教育部依据质量培训框 (Australia Quality training frame—work,AQTF)对高职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监控,从政府层面对教师进修、国家拨款等事项做出了详细安排。考虑到高职教师所需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特殊性,国家培训信息服务中心提供的8个“培训包”,[9](P114)供高职教师自主选择。培训形式主要有教学研讨会、教学论坛及工厂实习等。[10](P27—30)一般情况下,澳大利亚高职教师的培训一般在寒假期间第2—3周进行,每周还有10小时在企业做兼职的时间,便于高职教师具体了解企业技术要求和新技术的引进状况。此外,高职教师还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每年一个月的实际工作机会。除财政直接支持外,澳大利亚地方政府还为高职教师举办免费的培训课程。在企业参与的培训中,培训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11](P14—16)

(四)日本

日本早在1958年就颁布了《职业训练法》,此后的1969年、1974年又对该法进行了两次修改,就高职教师职业训练做出了详细规定。1999年,日本政府开始实施《雇佣能力开发机构法》,规定高职教师在职业能力开发学校中学习理论知识,进行职业技能训练。[12](P251)职业能力开发学校格外注重企业目前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内容既有专业性的又有非专业性的,既有教师素质培训又有社会性需求培训。高职教师参加培训的时间则按照教师自身特性决定,新入职教师实施入职培训,入职一年内校内培训为每周2次,校外培训每周1次。正式教师参加培训的时间因培训种类而异。“中央进修讲座”适合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骨干教师参加,时间一般为30—35天。“产业教育指导者养成讲座”适合指导教师参与,其培训时间一般为5—6天。职业院校教师实行淘汰制度,在任教师必须不断接受培训,才有可能继续留在现有岗位上。[3](P59)

二、我国高职教师培训制度建设状况

早在1993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就明确提出了建立教师培训制度的构想。此后,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配套政策,初步建立起职业院校教师培训制度。但时至目前,无论是有关高职教师培训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是培训内容、形式等相关规定,均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有关高职教师培训的规定散见于有关国家相关决定、规划之中。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2004年,教育部等七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继续教育进修和企业实践制度,明确了高职教师继续教育的时间等。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2010年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 (2010—2020)》强调,进一步加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

(二)培训内容方面

我国高职教师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遵循上级决定、下级执行的规则。尽管培训内容的确定征求了多个高职院校专任教师的意见,但仍难以满足高职教师自主选择培训内容的需要。换言之,政府部门组织的高职教师培训虽然满足了大多数高职教师的需要,但没能顾及所有高职教师个性化需求。2013年,教育部公布的国家高职院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资料显示,[13]我国高职教师培训内容涉及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操作知识等方面,有关高职教师职业道德、专业素养以及学生管理、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培训内容较少。2013年,江苏省高职院校教师培训项目也仅涉及到课程体系设计、专业和课程建设的理论与方法、专业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能力以及信息化教学技术应用等方面。[14]

(三)培训形式方面

目前,我国高职教师培训主要有校内培训 (校本培训)和校外培训两条路径。校外培训多为国家及省、市举办的骨干教师培训班,参加人数及规模有限,难以满足全体高职教师的培训需求。此类培训多由普通高校负责实施,仅适用于理论知识类培训,不尽符合高职教师“双师型”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尽管部分高等院校采用了与企业合作实施培训的方式,但普及面仍然较窄,与企业合作的程度有限,培训场地与教师真实工作环境差异较大,难以实现培训转移。企业面向高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尚未全面开展,高职教师难以了解和掌握企业科技发展的现实状态。校内培训多采用由校内骨干教师现场说法、介绍经验等方式,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其指导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且教师之间的交流范围也受到限制。

(四)培训时间方面

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高职院校在校生人数为964.23万人,专任教师人数为42.34万人,师生比例约在1∶23左右。[15]就学校层面而言,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必然会给教师安排更多的教育教学任务,导致教师难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参加培训。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无论是国家实施的、还是地方实施的高职教师培训,只能在寒暑假进行,无形中占用高职教师的休息时间,影响了高职教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财力支持方面

近年来,我国各级财政对高职院校拨款总额呈递增趋势,但由于高职院校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都发展较快,多数高职院校仍感到运行资金紧张。教育部公布的资料显示,2011年,普通高等教育预算内财政拨款为6653.34亿元,其中,普通本科院校预算内财政拨款为5419.36亿元,占财政拨款总额81.45%,高职高专预算内财政拨款为1233.98亿元,仅占财政拨款总额18.55% 。[16](P20—23)2011 年,本科院校专任教师人数为967937人,高职院校专任教师人数为412624人,依此折算,高职院校专任教师人均财政支持经费为299.06元,而本科院校专任教师人均财政支持经费为559.89元。可见,各级财政经费支持明显偏向于普通本科院校,高职学校难以支付教师的培训费用。

三、构建我国高职教师培训制度的建议

世界发达国家高职教师培训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由于国情不同,我们不可能照搬照抄外国经验,必须结合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实际,构建独具中国特色的高职教师培训制度。同时,我国高职教师培训制度不应该是单一的,应该是具有多种功能的制度体系。

(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保障体系

美国《卡尔·波金斯生计和技术教育促进法》以及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都能根据国际环境的变化及时补充与更新,使其内容符合时代要求,使高职教师培训工作有法可依,实现有序开展。而目前我国有关高职教师培训法律法规的仅散见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大部分规定尚未提升到法律层面,缺少对培训工作的细节性指导,特别是对高职教师培训的实施主体及监管主体规定不够明确。同时,现行的法律条文未能根据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现实状况给予及时调整与修订。鉴于此,国家应考虑将有关高职教师培训的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根据高职教师培训的现实需求,明确规定高职教师参加培训的义务和权力、培训实施程序、培训组织机构管理、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时间的安排与调度、政府支持培训的费用比例等,增强其约束力和执行力。

(二)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支撑体系

国务院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战略性措施。但由于我国各省、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差异较大,在落实《决定》方面行动不一。鉴于这种状况,中央财政应适当增加高职教育的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高职教师培训工作。与此同时,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方政府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监管工作,设立高职教师专项培训基金制度,提高财政支持的比例与额度,保障高职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对高职教师培训经费的专项管理,有效地提高资金的利用率。

(三)活化培训形式,建立激励体系

与国外比较,我国现行的高职教师培训形式仍较单一,难以满足高职教师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方面的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应在现有校本培训、校外基地培训的基础上,努力拓展校企合作培训、企业培训等形式,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共同推进高职教师培训工作。国家实施的骨干教师培训应进一步扩大规模,活化形式,丰富内容,满足更多的高职教师培训需求;各省、市应根据地方高职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建设一批设施完善、带动力强的高职教师培训基地,面向所有高职教师提供灵活的培训服务;基于国际视野,每年应选派一批骨干教师到世界发达国家的高职院校学习、考察,吸收和借鉴国外经验,服务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事业;鼓励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引进国外人才来校授课,使每一位教师都能感受到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发展氛围。借鉴美国实施的“弹性多元进修选择计划”,使所有高职教师都能自主决定参与培训的形式,及时补充所需知识与技能。

(四)优化培训内容,建立标准体系

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经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了解高职教师培训的现实需要,做好培训需求的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立足高职教师岗位需求和培训意愿,确定培训内容,满足高职教师培训的个性化需求,提高各级各类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立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科技进步的总体趋势,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教授及企业技术研发人员,开发并推行高职教师“培训包”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高职教师培训标准框架,作为高职教师培训机构运转的重要依据,保障培训质量。坚持面向高职教育发展实际,推行高职教师培训课程标准制度,明确培训过程中学员、培训机构与培训企业的责任,不断优化培训内容,促进培训转移,提升培训效果。

(五)加强校企联系,建立合作体系

世界发达国家高职教师的培训或在企业实施,或与企业合作共同实施,使高职教师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科技发展的最新状况,能够将学到的知识及技能及时运用到教学实践之中。由于我国校企合作制度尚不健全,企业参与高职教师培训的积极性不高。鉴于此,国家应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明确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在高职教师培训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政策激励、财政支持等措施,提高企业参与高职教师培训的积极性。通过制定企业技术人员到高职院校、高职教师到企业相互任职制度,实现真正意义的校企合作,促进高职教师培训事业的发展。高职院校应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具体时间及考核标准,融教师培训于社会服务之中,实现校、企、教师的“三赢”。

(六)加强培训督导,建立监管体系

为确保高职教师的培训质量以及政府拨付的高职教师培训资金的规范运行,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高职教师培训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高职教师培训实施的监管工作。通过建立运转有效的监督机制,督导高职教师培训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培训行为,改进培训方法,丰富培训内容。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则,国家培训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高职教师的出国培训、国家级培训项目以及国内比较重要培训活动的监管,省 (市、自治区)级监管部门负责对省级高职教师培训或比较重要的地市级培训的监管,地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各项高职教师培训活动的监管。高职院校内部也要设立培训监管机构,及时组织学校相关人员对高职教师培训的效果进行评判,对上级下达的培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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