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龑
张龑/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助教(河南郑州450000)。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顶峰时期,政治、经济和文化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世界文明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对后世产生巨大的影响。当时的封建吏治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建构了体系完整的文官管理制度,实现了对政府官员的科学管理。基于我国传统的德治原则,丰富的道德因素构成了文官制度中的主体内容,规范着文官活动的各个方面。唐代文官制度中的道德因素对当代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借鉴意义亦是不可忽略的,因此,对唐代文官制度中的道德因素进行挖掘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
所谓文官制度,是规定官员录用、任免、晋升、考核、监察等事项的法律制度。本质上,文官制度是一项管理制度,即对文官之活动予以规范的法律制度,在其内涵上,则包括了官员录用、任免、晋升等方面的规范和相关运行机制。唐代的文官制度,以考试录用官员为核心,辅之以官员晋升、考核、监察等方面的制度,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唐代文官制度建立在隋朝科举制度之上。隋文帝废除了南北朝时期形成的九品中正制,于公元587年建立了考试录用官员的制度。“开皇十八年又诏京官五品以上及总管、刺史,并各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1]这即是科举制度的雏形。隋炀帝时期又设置了进士科,科举制度基本成型。唐朝政府吸收借鉴了科举制度的合理成分,增加了考试科目,实行举士和举官分离,形成了由州、县、馆、监举行初试、尚书省礼部举行省试和皇帝亲自主持殿试的三级考试程序,[2]并在此基础上设立官员晋升、考核和监察制度。因而,唐代文官制度主要包括了职官铨选和任用制度、职官晋升制度、职官考核制度和职官监察制度,其中都有对文官之道德的要求。
唐代的文官选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科举制度和职官铨选制度。士人通过科举考试之后,并不马上被授予官职,而是经一定时期的等待和考察才被任用。因此,科举只是文官任用的初步程序,士人要被授予官职,还需要通过吏部的铨选。科举制度包括常选和制举两种。常选每年举行,初试由各州、县的秀才自行报考,考试合格的由州、县保举参加尚书省礼部主持的“省试”。常选考试包括九个科目,分别为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明书科、明算科、童子科、道举科、医举科和武举科,[3]这是一种常态性的人才选拔机制,每年定期举行;而制举则是一种特设选拔机制,主要用来招聘特殊人才以填充特别岗位。制举由皇帝下诏,考试时间和考试内容也都由诏书临时决定,没有固定的模式,一经考取一般不需要经铨选即可任用到特定岗位上。士人经科举之后,由吏部发给“解状”即可获得参加铨选的资格。
在文官选任的第一关,即科举制度上,尚没有体现对士人的道德要求。“唐代对参加文官资格考试的报考者限制较松,规定考生无论出身贵族还是寒门,只要通晓礼教、品学优秀,而且没有做过小吏和受过刑事处罚,都有资格参加考试。”[4]当然,“通晓礼教、品学优秀”可视为对考生道德品行的要求。然而,当时的科举制度对此并没有建立相应的评判标准,因此“通晓礼教、品学优秀”的约束力是微乎其微的。可见,唐代文官选任制度中的第一关对考生的道德要求并不是很高。而在职官铨选中,则体现了对官员之“德行”的严格要求。具体而言,在铨选制度上,唐代确立了“四事三类”的标准,所谓的四事,即是指外貌伟岸,言辞表达能力较强,书法遒美,文章文理清晰;三类则包括德行、才用、劳效三项内容。其中,德行在考核中占据最为重要的地位。“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5]
唐代的文官制度对文官晋升的条件、方法、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文官晋升的类型主要有职事官职位的晋升、散官阶次的晋升、爵位等级的晋升和勋官等级的晋升,晋升的方式分别为考试晋升、功绩晋升、资历晋升和超级晋升等。这些制度确保了官员晋升的公正,有利于对官员的激励。
德行学识是决定官员晋升的重要指标。《文献通考》卷36《举官》即记载,然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袖隐状,皆可以此靓之。《册府元龟》卷638《栓选部·谬滥》记载,诸色选人者有乡间暴行及书全弱,选数纵深,亦不在选限。《唐会要》卷65《杂处置》也记载,如书判寥落,又无善状者,虽带上考,亦宜量放。[6]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道德水平是官员晋升所需考察的内容之一。在特定情况下,道德水平低下是官员晋升的消极条件,一经查明即取消其晋升资格,“诸色选人者有乡间暴行及书全弱”,则不能被晋升。更为重要的是,官员考核结果也是晋升要考虑的条件之一,官员考核不合格的,则失去晋升机会。
唐代文官考核制度相当完善,对文官考核的负责机关、程序和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文官考核由两部分构成,包括吏部对四品以下官员的考核和皇帝对三品以上官员的考核。吏部“考功郞中之职,掌内外文武官吏之考课。”7唐代官员考核制度亦存在一定的“分权”。四品以下官员的考核是考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品以下官员的考核为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即每年由本司或者州县长官主持一次小考,称为“岁课”;每四年则进行一次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考核,称为“定课”。8
唐代官员考核的标准极为完善。其中,实行范围最广的是“四善二十七最”考课法,主要用于对流内官的考核。“四善”分别为“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其中,“德义有闻”是要求官员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在道德修为方面具有良好的声誉。考核制度注重德与绩的综合检验,考核标准中强调思想道德,即人伦品格要求。9另外,将考核结果分出三个等级,四善一最以上为上上,三善一最以上为上中,二善一最以上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善最不闻则为中下。10可见,依唐代的考核方法,“四善”在考核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唐代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系,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11御史台设御史大夫一名,作为监察的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名,辅助御史大夫开展工作,“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12。御史台下设台院,设侍御史六人,主要负责监察纠弹中央文武百官和参加大理寺审判;设殿院,有殿中侍御史九人,负责纠察朝仪,巡视京城内外;设察院,有监察御史十五人,分察六部和巡按州县以监察各地方官吏。13御史的监察活动由皇帝直接控制,所谓“事无巨细得失,皆令访察,回日奏闻,所以明四目,达四聪也。”14
特别重要的是,唐代文官制度中还有一套成型的监察标准,对官员道德的要求即体现于监察标准中。唐开元年间的《六察法》,规定了对官员实施监察的内容,包括“察官人善恶;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不均;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察德行孝悌,茂才异数,藏器晦迹,应时行用;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15其中即包含着对官员之公德的要求,如对官员之“善恶”进行监察;又包含对官员之私德的要求,如对官员“德行孝悌”等进行监察,要求官员之私生活亦符合一定的道德水准。唐代官员监察制度中亦包含有诸多的道德因素。
作为具有德治传统的国家,“礼法不分”亦是我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特色。唐代文官制度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重要成果,包含有诸多的道德因素,对官员的道德水平具有较高的要求。这对当今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实质上,我国公务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唐代文官制度中的合理成分,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特色。例如,我国公务员法在公务员资格中规定,公务员需要具有良好的品行,品行为公务员晋升的考察内容之一;在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将“德”与“能”、“勤”、“绩”、“廉”并列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在公务员惩戒中将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作为可予以处分的行为,这都体现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道德水平的要求,与唐代文官制度中的道德因素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当然,在法治国家建设的大背景下,我国则需进一步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提高对公务员的道德要求,并将这些道德要求具体化,形成明确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从而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维护政府的良好形象。
[1]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商务出版社,2010:201
[2] 高风林.唐代文官制度的发展[J].文献,1990(1):72-87
[3] 费江涛,罗哲.考选分离:完善现行公务员选拔制度的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8(8):39-42
[4] 刘太祥.唐代文官晋升制度[J].扬州师院学报,1996(3):38-45
[5]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商务出版社,2010:200
[6] 黄冬云.唐代职官考核与监察制度的历史透视[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5(5):8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