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音像制品盗版的法律规制

2014-08-15 00:54丁春燕
传播与版权 2014年1期
关键词:音像制品知识产权行政

□ 丁春燕

盗版是伴随着我国出版物市场繁荣发展,出版发行业社会化、市场化进程而生长出来的一个“毒瘤”。这个“毒瘤”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出版市场的发展,为此,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日常的行政执法方面都予以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加以整治。

一、音像制品的盗版现象分析

(一)盗版的界定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的国家和地区,盗版被视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将构成刑事犯罪,会受到刑法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制品以及将盗版作品设置于网络上传播。

(二)音像制品盗版的表现形式

音像制品盗版,是指非法复制受版权保护的音像制品,假冒并发售音像制品的行为。以电影、电视剧、音乐戏剧等多媒体制品最为常见。以电影为例,通常有下述几种具体的盗版形式:

1.枪版。枪版又称影版,是指在电影院偷录演播的电影,将之商业播出的行为。枪版通常效果模糊、质量粗糙低劣、色调黑暗,时有晃动、存在阴影和杂音,但其发行速度极快,只要有正式演播即可在正式上映后得到传播。

2.碟版。是使用正版发行的光盘复制而成的盗版影碟。该盗版的影碟效果与正版光碟基本无二,唯西方影片配音比较低劣,通常整部影片的男女声都由两人配音完成。

3.大碟版。通常是以DVD或者由DVD转成的质量较高的VCD盗版影碟,其影响质量往往是属于高清电影一类。

据统计,2012年全国共出版录音制品9591种,出版数量2.28亿盒(张),发行数量2.57亿盒(张),发行总金额为11.03亿元;出版录像制品8894种,出版数量1.66亿盒(张),发行金额7.54亿元;出版电子出版物11822种、26344.86万张。而2010年全国各地方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共收缴各类盗版品3509.77万余件,其中盗版音像制品2375.41万余盘,盗版电子出版物108.85万余盘,盗版软件54.56万余张,其他各类盗版品41.16万余件。2011年度,中国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5200万件;2012年全国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4508.8万件,其中侵权盗版出版物3635.7万件,占80%。可见,盗版已经在出版业中占据一定的比例。

4.网络上传。将别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销售侵权盗版活动又有了向网上蔓延的新趋势。一部电影第一天在影院播放,第二天就能有几十家网站跟进。英国一家媒体集团估计,全球的宽带连接用户每天通过互联网非法下载的电影超过14.4万部。如果50%的下载被认为是电影产业损失的销售,按每下载一部电影3.5美元计算,这意味着一年内好莱坞就要损失9200万美元。据商业软件联盟(BSA)总裁兼首席行政官罗伯特·W.霍利曼介绍,目前全球有几百万个站点销售或传播盗版软件,或是向消费者提供名为正版、实为盗版的软件。几百万个网站在卖盗版软件,全球损失近110亿。如果不及时遏止,互联网上盗版对软件企业造成的损失将超过包括终端用户盗版在内的其他所有形式的盗版。随着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日益猖獗,以国家版权局为主导的各主要部门自2005年起每年均开展代号为“剑网行动”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据统计,2012年的“剑网行动”中,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报送查办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282件,其中行政结案210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2件;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93台,关闭网站129家。网络侵权盗版形式多样,涉及音乐作品案件61件、文字作品案件34件、影视作品案件66件、动漫作品案件10件、软件案件14件、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盗版制品案件37件。

(三)音像制品盗版的成因分析

1.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偷书不为贼”的孔乙己逻辑使很多人心安理得地使用盗版制品。甚至有人认为,经营盗版的商贩都是小本买卖,不必斤斤计较,盗版市场的存在利人利己。可以说,人人都希望法律能加强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并不是人人都可以杜绝使用盗版软件和盗版音像制品,这实质上还是国民没有形成真正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氛围。这里所讲的知识产权意识之“淡薄”并不是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我国不普及,恰恰相反,知识产权法是近年来我国发展最为迅速、影响最大部门法之一。事实是一般人都听说过知识产权,但是“物权”却不一定听说过。而听说过仅仅代表知道知识产权的存在而已,一般人并不了解知识产权这个词背后的制度价值、法律规制具体内容,对于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往往存在着模棱两可的情况。所以说,彻底扼制盗版音像制品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既是政府、音像企业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人人全面认识盗版的危害性,才能自觉去抵制;只有扼制了盗版,才能使音像业在我国健康发展,真正繁荣。

2.消费者的趋利性。尽管音像制品盗版的品质低劣,但是其低廉的价格却颇具吸引力。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购买盗版音像制品是消费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音像制品的消费者在作出“购买正版还是盗版”决策过程其实是一个理性的消费者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进行消费活动的经济学分析的过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价格,一个是质量。购买者并不是单纯地看待价格的高低和质量的好坏,而是综合地分析价格与质量的关系,即质量价格比。盗版音像制品质量价格比对于一般大多数人而言是要高于正版音像制品的。也可以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分析,人最低层次的需求是生理需求,把这个理论置于消费市场而言,消费者只要求产品具有一般功能即可,消费者一般不是音像文化行业的专业人士,在音质画面质量方面没有过高的要求。所以,当消费者对面临正版与盗版的取舍时,他们多数会选择价格更低廉的盗版音像制品。消费者观看盗版的音像制品即能满足其心理的一般需求。

3.盗版的暴利。相对于消费者的趋利性,盗版者的趋利性有过之而无不及。盗版产业投资少、收益快、利润高。正版与盗版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价差。以CD唱片为例,正版的价格一般在40~70元,而一张盗版唱片不过区区几元。一些盗版制品的成本,往往只是正版制品的1/2、1/3,甚至只有1%,其利润率从几倍到几十倍不等。压成的裸片按0.6至0.7元(加上彩封也只不过1元)计算,其批发价格是3至5元,这就产生了3到10倍的高额利润。而盗版制品的价格成本中肯定不会包含版权费,盗版“比正版省下了近40%的成本”。因此,“卖白粉不如卖盗版”之说并非夸张之辞。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引用过托·约·登宁的一段话中所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我国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而易见,盗版有超过贩毒的利润而无贩毒的掉脑袋之风险。这也就不难解释走在大街上,甚至走进较正规的音像店、超市,盗版的唱片、软件、书籍、VCD、DVD等随处可见,唾手可得的现象,盗版制品已有了相当庞大完善的销售网络。

4.正版制品品种少、发行周期长。从经济学的供求关系来分析,正版产品供应不足,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从而导致正版的高价格,才是盗版泛滥的真正原因。正版产品满足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给了盗版制品很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正版制品可选择的品种单一。粗略估算,按现阶段每个家庭三口人计,我国至少有5亿个家庭,即使年产正版音像制品4.24亿盒(张)的情况下,平均每个家庭也不足一盒(张)音像制品。这样的供求比例是失衡的,正版音像制品的相对匮乏是导致盗版猖獗的重要原因。

其次,正版制品发行滞后、周期过长(一般要2—3个月才能完全覆盖全国中心城市)。当歌星、影星、娱乐强档节目还在媒体上炒作时,盗版制品已经上市抢占市场,而正版音像制品却姗姗来迟,这无疑给了盗版者可乘之机。

最后,在盗版品的强烈冲击下,生产正版品的成本因强防伪等原因而大大提高,而价格却无法降低,从而使正版品失去竞争力。

5.地方保护主义成为盗版泛滥的温床。盗版表面上形成一个市场并促进了一定程度的消费。政府文化管理部门既是知识产权的维护者,又是打击非法出版物的执法者。某些管理部门或个别管理者却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甚至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没有政治问题、没有违法的内容,价格低、群众乐意买就行,对盗版采取姑息纵容的态度,以致盗版行为的地方保护愈演愈烈。这种地方保护主义会导致盗版的进一步泛滥。微软刚进入中国市场时对中国的软件盗版视而不见,而当微软的软件在中国普及达到一定程度后,自1998年起微软开始在中国大范围打击盗版。反盗版已经成为微软的“另类营销”。有调查显示,微软在中国80%的收入来自反盗版。还有估算显示,到2015年,中国软件市场规模有望达到715亿元,2011到2015年的中国软件市场年复合增长率将超过13.6%,如果微软的反盗版策略能令中国全部安装盗版操作系统的电脑都更换正版,微软将获得505亿元的收入。所以,如果地方主义继续纵容盗版,那么我们的软件产业将会一如既往地不发达,微软之类的外国公司对中国的“反盗版”威胁将继续存在和扩大,我们今后需要付出的代价会更重而绝对不是更轻。

6.政府职能部门偏重规范,轻视引导发展。面对现在泛滥的盗版音像制品,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的最通常的做法是查缴盗版制品、整顿文化市场秩序。但查缴盗版制品、罚款甚至关店只是一个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健康的市场发展需要必要的引导和扶持帮助。引导经营者树立正确的经营策略和良好的作风,积极地引导经营者搞好市场定位、健全销售网络、完善市场风险约束体系,在舆论上营造全社会对盗版的自觉抵制氛围尤其重要。

7.行政执法矛盾日渐突出。出版物市场大与行政执法队伍小的矛盾,行政执法任务重与执法条件差、执法手段落后的矛盾在这几年日渐突出。这几年之所以出现盗版盗印和非法经营教材教辅的案件居高不下,原因诸多,最主要是这些矛盾的存在。不少县级政府执法部门人员偏少,在采取专项行动时只好请求公安、工商联合办案,日常稽查工作难以开展。

8.出版物市场的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版权、文化、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对盗版都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政出多门、左右交叉、上下错位的情形,以至于难以形成有力打击盗版的拳头。行政管理讲究的就是职责清晰、及时到位、不缺位、不越位。这样的多头管理,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打击盗版年年做,盗版却处处有、无时不在甚至越打越多了。

9.出版行业对整治盗版心不齐、力不足。部分涉案的盗版音像制品是由正规的音像制作单位制作完成的,有正规音像出版社的版号,这些盗版的音像制品除了未经权利许可之外,在出版、制作、销售各个环节都和正版的音像制品几乎是没有区别的,非常具有伪装性和欺骗性。对盗版听之任之,甚至认为被盗版的制品反而是扩大传播的有效方式。出版系统内部的各个环节管理上存有漏洞,或者为盗版者提供印刷、制作条件乃至销售渠道,让其混入批发市场。对于盗版,不少出版商认为是属于“臭豆腐”一类的东西,闻起来臭但吃起来香,没有被盗版的音像制品不是一部好作品;明星因盗版传播作品而名声传扬似乎是一个客观的事实。

10.盗版行为样态不断变化。盗版活动越来越隐蔽、发行方式日益翻新,导致了调查取证越来越难,这给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毋庸置疑,科技的发展对于盗版起到了推波助澜的影响。而网络的出现对盗版而言是划时代的。如果说音像碟片盗版流动还具有地域的话,那么互联网则为非法拷贝和传播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使得打击盗版更加困难。随着近几年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盗版音像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传播速度上都到了令人咋舌的程度,到了一个“没有最严重,只有更严重”的地步。例如,2011年8月18日电影《窃听风云2》上映,8月19日网上即出现了“枪版”,8月20日高清版现身网络。2011年9月,视频网站PPTV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了热播剧《步步惊心》的网络首播权,可刚更新到第四集时,有的盗版网站却已播到了第十集。据统计,该剧的盗版流量已达60%~80%。近年来网络盗版侵权给业界造成的各项损失越来越大,相关诉讼屡见不鲜。让人更加无奈的是,就算版权方揪出盗版者并诉至法院,对于动辄上千万、上亿元投资的电影、电视剧,最后只会判罚盗版者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四)音像制品盗版的危害

1.侵犯了音像制品者最起码的权利和尊严。音像制品是基于原始作品的再创作而形成的新作品,音像制品制作者依法享有邻接权。音像制品体现了制作者的创作和想象,包含了录制者对录制对象、时机和角度富有个性化的选择,是制作者的艺术的创新,更需要录制者后期大量的剪辑和制作,凝结着制作者不为人知的艰辛劳动。然而盗版者却做着“一本万利”的买卖——用先进的技术几天甚至几个小时就偷取了作者几个月甚至几年的劳动成果,盗版商们不需要与制作者联系,不需要与原作者联系,不用独坐静思,不用思考,更不用支付版权费。盗版不仅仅侵犯了作者的财产权,更是对制作者尊严的损害。

2.侵害了音像制品者的著作权和民族产业。从音像制品者权利这一小的方面看,盗版行为的不同形式侵犯了音像制品者相应的不同权利,具体而言有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从大的方面来看,是对民族产业极大的侵害,当盗版者享受因盗版而带来的非法利益、消费者享受到因盗版音像制品获得的文化大餐时,人们往往没有想到这种盗版行为对民族音像制品行业的严重冲击。音像制品是一种文化产品,而文化产业的发展程度代表了一个民族的软实力的强弱,文化软实力对其他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文化产业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我国在文化产业上无疑是非常被动的,日本的动漫产品无时无刻不在充斥着中国的每一寸土地,比如每一个阶层的人都耳熟能详的《名侦探柯南》、《海贼王》、《火影忍者》等;美国的好莱坞大片《阿凡达》在中国的票房就仅次于北美、法国而居世界第三。所以不难理解为何国产的《喜羊羊与灰太狼》会受到力捧,显然我国已经意识到增强文化软实力的紧迫性,但是从根本上看我们需要加强的是对创作的保护、技术人员的培养、文化产业投资环境的改善,这些是环环相扣的。而我国目前泛滥的音像制品盗版却导致这一链条断裂,盗版使正版的音像制品生产厂家无法获得正常的商业利润,从而导致了资金的投入与回报不成正比,进一步影响到优秀人才的吸引,也必然影响到产品的进一步开发,最后是整个民族音像产业的崩溃。

3.减少了国家的正常税收收入。音像制品的盗版行为,无论是合法公司还是“山寨”厂家制作,其行为本身都具有非法性,因此不可能依法缴纳税收,这使国家无法对盗版音像制品课税,减少了国家正常的税收收入。按照上海声像出版社一年销售收入12300万元人民币向国家上缴税收1600万元来计算,全国有数百家注册的音像出版社,每年被盗版吞噬的税收将是一个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

4.增加了政府行政管理压力,影响了国家对外形象。音像制品行业已经成为当今世界贸易的一个主要的行业,其带有知识产权的制品交易额在不断上升,甚至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个支柱产业。国际贸易谈判中涉及知识产权中的问题,有一大部分属于涉及音像制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议题。某个国家或者地区音像制品盗版现象严重,不仅反映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受保护的水平,也直接体现政府管理的水平和能力,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形象理当也受到影响。随着音像制品盗版的日益泛滥,政府职能部门不断加强对盗版活动的打击力度,版权局2010年3月5日开展“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自2005年至2012年连续开展了8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各地方行政职能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了相应的专项行动。但是音像制品盗版形态的多样化增加了查处的难度,政府的行政压力也会越来越大,打击音像制品盗版仍任重道远。

5.对社会不良风气形成了恶性循环。盗版最本质的危害是社会风气的恶性循环。到底是音像制品盗版造就了广大的盗版享有者,还是广大的盗版需求者支持了音像制品的盗版生产者,似乎已经成了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怪圈问题。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需要有尊重他人权利和遵守国家法律、有商业道德的生产者,也需要有遵纪守法的广大消费者;对于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二者缺一不可。从盗版与使用盗版之间的关系分析,盗版是源头。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所指出:“一个国家如果光靠侵权盗版生存和发展,这是没有前途的。为什么中国要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就是要从根本上逐步把这个问题解决,必须树立一种崇尚创新,鼓励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氛围。只有从文化上、观念上做这样的转变,才能够逐步消除和减少盗版、侵权、仿冒现象。”版权保护意识是无国界的,依亲疏而有别极为不妥,无论盗版的制品对象是境外的还是国内的,如果我们没了正气、缺乏骨气,则尊重著作权的社会风气就无法形成。都去盗版,谁还愿意创作?文化将停滞不前甚至倒退。

二、对音像制品盗版的法律规制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

涉及音像制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当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等,还有《音像制品条码实施细则》(2000)、《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出版管理条例》(201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1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复制管理办法》(2009)、《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等。

200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标志着战略由制定正式转入实施。2009年至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8家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每一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其中《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中的第二十一项措施明确了“起草发布《互联网传播影视作品著作权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项措施明确了加强网络版权主动监管,重点开展对应用软件网站、购物网站和视频网站的版权主动监管。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进入科学发展的新阶段,既有战略纲要,又有细化的推进计划,从小方面的盗版音像制品的规制,到大方面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关键的都在于立法先行。当立法能够及时反映社会发展的新动态时,那么守法和执法才会有相应的依据。

我国还加入了如《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录音制品与表演条约》(WPPT)等相应的国际公约。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已经趋于完善,但是在现阶段的国情下,相关的立法并没有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正如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王迁教授认为,“虽然我们立法与国际接轨,但由于我国还处在特定发展阶段,人们的版权意识和发达国家依然有差距”。

(二)行政执法

“扫黄打非”成为政府文化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日常行政执法的一项工作内容。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4月28日出台了《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以方便权利人更好地维护权利,告诉社会和公众,特别是权利人如何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日常监管就是随时接受权利人投诉,对侵权盗版进行依法查处。专项治理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调动大量的行政资源,对某一个领域,包括电影的侵权盗版进行集中打击。政府还调动社会力量来参与打击侵权盗版行动,建立了奖励举报投诉机制,政府部门还与电影的著作权人建立了一种协商、沟通和信息交流的机制。

目前我国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专项治理活动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和体系。如“剑网行动”已连续开展8次,中国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中央电视台自2008年在北京启动“绿书签行动”以来已连续举办6届,每一届的“绿书签行动”期间全国统一开展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物的销毁活动。2013年在主题为“拒绝盗版,拥抱梦想”的“绿书签行动”中,全国共销毁盗版音像制品、盗版图书、盗版电子出版物及非法报刊2944万余件,自2008年以来已累计销毁侵权盗版制品及非法出版物2.33亿件。针对盗版行为,在当前还须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除了对查获的盗版产品进行销毁外,还应重视行政罚款的运用,增强对侵权盗版行为的震慑和惩戒力度。

通过“绿书签行动”我们可以看到,针对盗版制品的行政执法已初步摆脱了以往单一形式的行政执法,开始注重发动民众的力量、借助宣传等形式和手段的进行执法。但在当前我国盗版的实际情况下,行政执法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比如我国民众对于打击盗版行为的认同度仍需进一步提高、行政队伍整体素质亟须提高以适应不断增强的盗版打击难度等,这是未来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努力的方向。

(三)刑事责任的追究

除了依据行政处罚法对盗版者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者,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专门设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其中第217条、第2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将依法由公安司法部门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二)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三、打击音像制品盗版应有的理念和途径

(一)正确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

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国策。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时候,不但反映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根本目标,也体现了国家增强创新能力的决心。国家制定的保护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一种惩罚性措施,但相关的执法机关却理解成了赔偿性措施,以收益或损失来计算赔偿。地方保护主义思潮严重的地区,甚至出台一些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赔偿标准,客观上助长了盗版现象的蔓延,这和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战略是相违背的。个别执法中某些行政官员不但不追究盗版者的法律责任,反而将工作重点放在追究著作权人是否能证明拥有著作权方面。表面上看,地方保护主义的实施获得了短期的利益;实际上,地方保护主义对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的伤害则是长期的。文化消费是未来GDP增长的主要推动力,而失去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消费就是空谈。不能正确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比没有政策的危害更大,这就是古人所说的“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而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问题,需要行政队伍自上而下整体素质的提高,特别是加强相关政策理论的学习,才有可能实现立法在执法实践中的价值。

(二)实行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分离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性质和侧重点有所不同,行政执法相比行政管理更具主动性,管理重在宏观的调整,执法更应该侧重有针对性的查处、处罚。而且,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的环境下,过度依靠执法无法解决实质的问题,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起引导的重任,不囿于被动管理和例行管理等观念,所以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分离,并使二者更有针对性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目前可以借鉴国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做法,将版权局系统行政管理部门中的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出去,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借鉴德国、日本、印度等国家的做法,将原来分散在不同知识产权系统的执法人员整合起来,设立统一的专门行政执法队伍,主要查处那些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和市场正常秩序的、以假冒商品和盗版为主要形式的、具有明显违法侵权特征的行为。这样的行政执法,可以集中使用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三)针对盗版行为样态的变化转变执法重点

几乎所有的盗版涉案光盘都能够在网站上面找到,而且广泛分散在全国各地。根据易观国际发布的《2012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监测》,2012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整体突破80亿元人民币,较2011年增长了82.7%,这样的发展规模及速度,无疑吸引力巨大。随着消费市场的逐渐转移,盗版的行为样态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盗版不仅仅是只停留在“翻版”的传统模式,它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网络化。

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重点也有意识地转向了打击网络侵权,2013年6月25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正式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加强对重点音视频网站、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转变执法重点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3年上半年,北京、江苏等地版权执法、公安部门先后破获了“思路网”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案、国泰新点软件侵权集群案等一批网络侵权大要案件。当音像制品盗版的样态发生改变时,执法重点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转变,加强网络执法队伍的建设,构建起适应新样态盗版的执法体系。

(四)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以及技术防盗的作用

整顿出版业市场秩序、打击盗版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在“大社会小政府”的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部门的转变,要依靠行业等非政府组织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2009年9月15日,由激动网、优朋普乐,搜狐和华夏视联等4家国内新媒体版权拥有和发行方代表共同发起,联合全国110家互联网视频版权各权利方共同创建的“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在北京启动。该联盟自成立以来,开展了一轮又一轮的针对各盗版网站的维权行动,包括诉优酷、土豆、迅雷等知名网站。依靠政府行政执法打击音像制品盗版的效果是有限的,民间组织的优势在于能快速地发现盗版侵权主动出击,从而提高维权的效率,更迅速地扼杀盗版侵权行为,也降低了行政执法的压力。所以在当前的经济格局下,要发挥非政府维权组织的功能,鼓励非政府组织的建立。2010年1月,由国家版权局指导、中国版权协会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布《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101家互联网企业共同签署了自律公约;2010年7月15日,中国第一家经常性民间反盗版联合组织“抵制盗版联合体”成立,这个由百家坚持正版经营的音像企业、百名歌手和影视创作人员共同发起的组织在全国百个城市发起“以盗版换正版、以低价买正版”行动,以引导消费者购买正版,抵制盗版。

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人员数量有限,仅仅依靠政府职能部门打击盗版,已经是事后遏制的问题了。如果在源头上进行相关的处理,通过行业协会,以自律的形式实现相互监督和相互帮助,通过公众人物的号召力引导民众的对正版的认同,将更加有利于净化社会出版环境。

与此同时,音像制品制造商也要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加强技术防盗。

据美国盗版资讯网站披露,《阿凡达》创下一周内被盗版下载90万人次的新纪录,但上映24天,该片全球总票房突破13亿美元,影院经理们并不担心,即便看过盗版的人,依然会选择去影院。这是正版第一次彻底击溃盗版,原因就在于3D技术的难以简单复制及制作成本巨大。《阿凡达》片七周约合人民币137亿元的全球累积票房,则相当于格陵兰国民生产总值的两倍,也比29个国家为高。而《阿凡达》片只花七星期便超越《泰坦尼克号》一年的票房成果,与3D电影技术以及高票价不无关系。对付盗版,除了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外,企业也在考虑从技术设备等方面开展自己的防盗版活动。

华纳在来到中国前就对中国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的了解,消费者的反馈信息显示,人们非常喜欢好莱坞影片,而且愿意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接受正版产品。于是华纳制定了进入中国的价格策略,用各个级别的版本吸引观众。比如,金版除了电影正片外,有许多精彩的幕后花絮、导演、演员采访,售价在人民币32~36元,让消费者在观看完自己喜欢的影片后还能了解幕后的有趣故事。《超人归来》正版DVD全球首发使得盗版商在时间上无机可乘,合理的价格也非常具有竞争力,银版DVD售价人民币22元,而针对盗版问题严重的二、三级市场所推出的简装版DVD售价仅人民币14元。除此之外,正版DVD内的编码技术还能够防止盗版商复制,从源头上堵截盗版产品的入侵。

上述的两个例子表明,技术防盗有两个方面的基础功能:一是利用技术以制造一种盗版音像制品所无法模仿的效果,二是增加盗版的难度和费用。虽然实践中有人认为我国在技术措施的立法上不够科学,没有考虑到规避技术措施和合理使用之间制度的衔接,一味限制规避技术措施,有可能危及公共利益等,笔者认为技术措施是未来有效遏盗版音像制品最有效率的方法。《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对技术措施防盗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音像制品制造者应加强重视,加大防盗版技术的研发投入,方能更大程度上保证正版的销售量。

(五)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固化

在日常的行政执法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确保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实体合法,同时还要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化,以便于今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和民事纠纷的解决。视频网站钻了一个法律的漏洞,它们都是在星期五的下午开始盗版,中国法律规定抓盗版必须要取证,取证就需要有公证处的公证,而仅仅下载不能证明它盗版,但是这时公证处已经关门,到了星期一早上,等于两天后的时间才能去公证处公证,该盗版的都已完成了,该挣的利润也挣完了。

目前在我国证据保全的方法一般是采用相应的民事查证技术、措施保存证据或证据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证据固化的方法,司法实践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总之,行政机关对于打击音像盗版案件中涉及的证据问题,应该严格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给双方当事人,自己不要过多主动介入证据的收集,这容易造成偏袒当事一方的嫌疑。对于案件中涉及专业问题的鉴定,行政机关要主动通过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培养人民群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

在一个人人都视盗版为正常的社会,最难的其实已经不是如何取缔盗版,而是如何一步步从意识上让消费者开始接受版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版权的必要性。这是稳定而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所必备的条件,也是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经过程,当然,这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因此,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文化渗透和影响都是耳濡目染的,长期在法律文化熏陶下,必然会对法律精神有所领悟,法律意识也是在这期间慢慢形成的。如果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有购买正版抵制盗版的意识,实乃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之幸,中国法治社会构建之幸。

四、结语

盗版的泛滥固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也有其生存的社会空间。遏制盗版,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行业)、消费者三方的共同努力。只有社会全体成员真正认识到盗版的危害性,才能自觉加以抵制。只有扼制了盗版,我国的音像制品行业才有健康发展、真正繁荣的基础。

[1]2012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发布[J].新闻传播,2013(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2010年版权执法情况统计报表[DB/OL].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506/17972.html,2013-10-07.

[3]璩静.中国2011年度共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5200万件[D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2-01/05/c_122542173.htm,2013-10-08.

[4]胡建辉.去年我国收缴各类非法出版物4508万件,80%为侵权盗版出版物[DB/OL].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13-01/19/content_4137663.htm?node=20734,2013-10-08.

[5]王梓伊.呼唤网络时代电影著作权保护[J].理论界,2006(2).

[6]几百万个网站在卖盗版全球损失近110亿[DB/OL].江民科技:http://www.jiangmin.com/News/jiangmin/networksafe/infosafty/20021119161627.htm,2013-10-07.

[7]2012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新闻通气稿[D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499/140475.html,2013-10-07.

[8]家声.盗版音像制品为何仍畅旺[N].信息时报,2000-12-11.

[9]朱琪.我国音像制品市场“盗版”现象研究[J].池州学院学报,2008(2).

[10]汪依蒙.经济学角度浅析音像制品的盗版现象[J].东方企业文化,2010(3).

[11]陶海青.微软再抡反盗版大棒,中国企业很受伤[N].中国贸易报,2012-07-19.

[12]赵乾海.当前音像制品盗版屡禁不绝的十大根由[J].全国新书目,2006(6).

[13]王思海.江西红星电子音像社社长喻晓峰涉嫌盗版被刑拘[DB/OL].搜狐网:http://news.sohu.com/20090116/n261784449.shtml,2013-10-11.

[14]李海秀.影视网络侵权乱象,院线盗版商合作成公开秘密[N].光明日报,2012-02-02.

[15]杨光.我国音像业如何摆脱盗版困扰[N].光明日报,1999-11-11.

[16]视听表演者权利应如何保护[D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media/2013-09/05/c_125325084.htm,2013-10-11.

[17]武善学.健全中国特色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体制[J].法学杂志,2010(4).

[18]2012年中国网络视频整体市场规模突破80亿[DB/OL].易观网:http://data.eguan.cn/wangluoshipin_157384.html,2013-11-12.

[19]《阿凡达》票房四连冠全球吸金破十三亿美元[DB/OL].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yl/yl-dyzx/news/2010/01-11/2063872.shtml,2013-10-12.

[20]《阿凡达》七周票房超《泰坦尼克号》一年纪录[DB/OL].新浪网:http://ent.sina.com.cn/m/f/2010-02-05/12172868822.shtml,2013-10-12.

[21]马原.民事诉讼条文精释[M].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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