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私协力,指的是公私行动者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他们发展共同的产品或服务,并且共同分担风险、成本,共享收益。近年来台湾地区政府部门为促进残疾人士就业,广泛与民间部门组织协力合作的经验值得借鉴:政府外包给民间组织办理职业培训课程,这些组织包括以残疾人士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组织、政府劳动当局交付的第三方即各地县市政府和民间培训单位,残疾人士可以向承办培训单位申请免缴费用,由政府全额支付;政府通过立法要求承包公共事务的企业落实残疾人士公益岗位,如“公益彩券发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公益彩券经销商的遴选,应以身心障碍者等弱势群体为优先;政府借助公民社会资源力量创设庇护工场,如以关怀脑麻儿著名的“喜憨儿社会福利基金会”在政府单位释出场地和补助部分资金的支持下,已在全台设立20 余家烘焙坊与餐厅;政府通过补助来增加企业雇用残疾人士的诱因,如允许企业在雇用期满30日后申请雇用薪资补助,若是同时进用三人以上,且安排工作教练指导协助,还可以申请工作教练辅导费补助;此外,政府与民间组织合作,通过职务再设计和专业咨询辅导等措施协助残疾人就业。民间组织亦可参加政府相关会议,参与残疾人士就业政策的执行与推动。
(田蕴祥,《湖北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原题《公私协力模式下的劳动就业促进政策研究—以台湾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为例》,李耘摘)
从当前的残疾人舞蹈表演的现状来看,编导对“心”的关注超过对“身”的关注,即更关注舞蹈能否展示出舞者身残志坚或对生活的美好期盼等内涵,而忽略了残疾舞者特殊的身体条件,使舞者之“身”与舞蹈之“心”很难呈现出一一对应的关系,“身”在身心关系中处于了从属地位,成为对“心”的被动反映,而非主动促进。究其原因即在于在“身”对“心”的反馈与表现中,身体的知觉反应对残疾人知觉经验与人生体验的促进在当前的舞蹈创作目的中被忽略。同时,由于编导多数是肢体健全人,且多从身体健全者观众的视角出发来创作舞蹈,不自觉地以常人的眼光来审视残疾人的舞蹈;而且,舞蹈之“心”更趋于呈现出一种“自强”的共性精神状态,具有残疾人相对独特的心理体验的内容则较为欠缺。因此,忠实于残疾人内心的感受,以心带动身体的舞蹈才是值得称道的。残疾人舞蹈应追求这样的效果:各类型残疾人通过舞蹈这种美的运动所产生的反应,丰富了身体知觉的经验,从而充实、丰满自身心理体验,并形成对自我的重新认识。让为人们带来美好艺术享受的残疾舞者在舞蹈中渐臻身心俱佳之境!
(李岚,《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原题《残疾人舞蹈的身心关系分析》,李耘摘)
2012年,中国特殊教育发展报告课题组对全国17个省(市) 的23 所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及设有职业中专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了调研,针对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完善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数据库,全国性的官方统计增加相关指标,以便掌握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全局及真实现状;政府出资兴办与社会力量办学相结合,积极举办各类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加大残疾人在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就读人数,对于西部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落后的地区给予积极扶持政策;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框架之下,研制《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组织专门力量研发残疾人职业教育课程,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与课程改革的力度;加大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与扶持力度,对于农村残疾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尤其应加大寄宿生生活费用和教育训练费用补助,如果条件许可,各地可逐步对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所有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和生活资助”的政策。
(赵小红等,《中国特殊教育》2014年第1期,原题《我国三类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及对策》,李耘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