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虎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230601)
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案例取得重要阶段性胜利迄今已2月有余,其为中国企业在海外赢得发言权的象征意义却愈发令人深思。业界认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一纸判决有可能成为判例在其他案件中被引用,这会给美国政府和CFIUS形成压力,促使其更加谨慎地对外资并购美国企业做出决定,如果他们再随意叫停外国企业在美国的并购投资就有可能面临被诉讼的风险[1]。和讯网将其称之为“翻天逆转”[2],人们不禁要问,这个“翻天逆转”究竟是特定环境下的一个偶然的个案,还是一个可以复制的样本或者起码的案例模板,我们不妨检索一下这个案例的发展轨迹,毕竟逻辑推论来源于过程,据此分析才具有客观性与科学性。
早在2012年3月,三一集团关联公司Ralls收购了美国俄勒冈州Butter Creek风电场项目,并取得了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7月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要求Ralls公司必须停止修建这些风电场项目,在没有获得美国政府许可的情况下,也不能将风电场及建设风场所需设备出售。1个月后,CFIUS向三一律师提供了其准备下达的最终裁决草稿,命令三一撤出Butter Creek项目所有的股权和所有设备且不允许转让。随后,Ralls公司对CFIUS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提起诉讼。但美国总统奥巴马追加签发总统令,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中止Butter Creek风场的风电项目。事已至此,当年的11月,Ralls向法院递交按奥巴马总统令更新修改的诉状,将奥巴马总统和CFIUS列为共同被告[3]。
2013年2月,美国地区法院举行第一次庭审听证。双方就奥巴马总统对Butter Creek项目所下的总统令是否能进行司法审查的关键议题进行了为时2个小时的当庭辩论,但法官当庭未作出判决意见。过了1个月,法官就该案做出裁决:同意三一集团关联Ralls公司继续要求美国总统奥巴马就其禁止Ralls公司的一项风电项目的行政决定做出解释。随后法庭就美国总统的判决是否经过合法程序,以及是否违反宪法对Ralls财产予以剥夺进行开庭审理。展开听证,随后美国地区法院驳回了Ralls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Ralls在一审中“满盘皆输”。2013年10月,美国华盛顿联邦法院又驳回了这家公司对奥巴马总统的起诉。但Ralls坚持不懈,继续诉讼,同年4月,美国法庭召开了第2次听证会。就三一诉讼第4条诉求进行实质审查,2014年7月,美国联邦法院做出了支持Ralls的裁决,三一集团的这桩诉讼在经过一波三折之后,终于见到了曙光。
当然这个申诉的阶段性成果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最终胜诉。其诉求还要经历重新立案审查的过程,相当于我国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这次主要是解决了2个问题,一是程序正义的问题,二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与此同时,第6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正在北京举行。通过细致分析这个进程的细节,我们必须承认三一这个收购诉讼案例阶段性进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正如上文所述,就在三一与奥巴马及CFIUS对簿公堂期间,7月10日至11日,第5轮中美经济与战略对话也在美国华盛顿举行。本轮对话的3大议题之一就是中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BIT),而该协定的目的就是让两国商务投资更加顺畅。经过此轮对话,中美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基础开展中美双边投资协定实质性谈判。美方承诺公平对待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中国投资者保持开放的投资环境。美方同时还承诺,美国CFIUS所有的投资审查都仅限于国家安全,而不是经济政策或其他国家政策[5]。
三一集团这场官司能有好的转机,与当前的这个大环境、大背景有很大关系。这次会谈达成了约300项合作成果。其中,最大的1个亮点是双方就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达成“时间表”,同意争取年内就BIT文本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承诺2015年启动负面清单谈判。这是“历史性进展”。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大环境有利于这个申诉的胜诉,所以三一集团这次赢在时机上,此所谓占有天时,其他时期则不一定是同样的结果。
风电项目乃至于新兴能源产业在全世界都是属于所谓朝阳产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这个产业只能算是标准的幼稚产业。在幼稚产业保护的理论中,巴斯塔布尔强调现值标准,看重投入产出比[6](P71)。因此,如果一个企业的每个经营活动让企业,特别是经营幼稚产业小企业在时间、精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力不从心且自认为得不偿失时,他们的热情和耐力就会稍纵即逝。
在三一集团这场官司中,Ralls在上诉时放弃了对于总统令的超越职权范围和违反平等保护条款2项实体性诉请,上诉法院审查及作出裁决的只涉及程序问题,即美国总统(通过CFIUS)将不得不告知罗尔斯公司其禁止该收购交易所依赖的非保密证据,而且Ralls公司可以对这些证据提出反驳。即使罗尔斯公司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利,国家安全审查的结果也可能不会改变。通俗地说,就是我们争了一口气,但得到实际利益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即使是业内专业人士,如果从惯性的实际利益出发,很可能会得出一个赔钱赚吆喝的心理暗示。特别是以效益最大化为首要目标的企业,能否对这种投入产出比并无显性优势的申诉抱有持续的热情,人们的预期往往趋于悲观。但三一集团没有遵循这个惯例,而是一再坚持勇敢“亮剑”[7],并在诉讼中坚持奉陪到底,其打破常规之处不是多数中国企业能够或者敢于做到的。
三一公司在准备诉讼时,把“争气”摆在第1位,一方面是企业公关的需要,另一方面也与三一集团有足够的实力底气不无关系,2 0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8]对三一集团也许不算什么,但可能一些中小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固定资产都没有这个规模,所以不是所有企业(甚至是大多数)都能谋划这个大手笔,更何况在美国诉讼面临持续高昂的诉讼和律师费用,这个结果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要了面子,丢了里子”[9]。这又是其另一个特殊性所在。
对于打破美国投资政策壁垒的前期预期是空前一致的看衰,有分析的结论直接表述为“行业专家在此前便预测该公司没有获胜的可能性”[10]。从这个层面上说,这个阶段性成果是个不小的突破。但从专业角度的分析看来。新判决仅是三一案的一项阶段性胜利,而非Ralls在美并购项目案维权的最终结果,这一裁决对奥巴马政府和CFIUS是个挫败。但裁决没有实质性改变罗尔斯案的根本判决结果。总统有权阻止该交易。只不过白宫做出最后决定前必须给予这家公司进行申辩的机会。也就是说这个胜诉的含金量不高。我们的突破依然“在路上”,不能视作终极的马到功成。
“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11]在三一的官网中是以“专题报道”的形式出现的一个长期系列。最早的报道起源于诉讼刚启动时的2012年10月8日,到现在已经跨越3个年头,持续时间已有2年多。其中内容的丰富、高端和权威性发挥得淋漓尽致。各类文字报道、分析报告有70余篇并在不断动态补充,这些文字的来源不仅有《环球时报》《华盛顿邮报》《法制日报》《南方周末》《证券日报》《文汇报》《经济参考报》等重量级平面媒体。还包括中国经济网、中国新闻网、人民网等国字号官网以及网易财经、新浪财经、凤凰网等声名显赫的公共网络平台。与此同时,配套有大量动态的影像视屏,主要涵盖央视财经频道、央视新闻频道、央视国际频道、凤凰卫视、湖南卫视以及大量的图片资料等。很显然,这样规模和档次的立体长期系列报道并不是偶尔头脑发热的产物,而是三一集团有效掌控的结果。三一集团透过这次看似平常的经营纠纷,敏锐地捕捉到了一个稍纵即逝的机会,让事件的每次进展都能成为敏感的议题引起关注,这个关注把诸多关键节点有效地联系在一起,比如国字号媒体以及国际主流媒体、比如商务部及其主要官员等等。诉讼案的意义已经早已突破了就事论事的局限。国家竞争优势理论的钻石模型中[12](P81),“政府”和“机会”是4个主要因素以外的另2个比较容易忽视的因素,只有比较用心的企业才能看到其中的价值。三一集团做到了,但大多数同行看不到其中的机遇。基于此,这个案例归类于个案也还恰当。
从三一集团的专题报道中,我们还能够分析一个明显的特色。即该专题报道中几乎所有的视频影像资料都来源于央视财经、央视新闻等官方主流媒体。文字资料的上半部分30余篇文章中,以“商务部”打头的强力支持信息或报道就有6篇,由此可见,商务部在主旨发言、组织研究、舆论导向、政策呵护等各个层面为三一集团保驾护航的脉络清晰可见。除此之外,网络舆论导向及其所掀起的话语声浪也是多数人始料未及的。有例为证,截止2014年9月19日,在关键词“三一起诉奥巴马案”输入baidu进行检索后,词条显示搜索结果为“百度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4 120 000个”[13],舆论关注的排山倒海之势也使一些企业的形象策划望尘莫及。
我们必须承认,上述特殊性的存在既然是客观的既成事实,那么完全复制三一模式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实上也没有任何模板能够规范不断变化的世事与市场。但这不能成为我们闭目塞听和无所作为的借口。三一诉讼的整个进程当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然而这些特殊的具体过程经过形而上的梳理和必要的去粗取精后,表象后面的精髓仍具备许多值得借鉴的示范效应与推广价值。
也可以套用中国人的谚语:初生牛犊不怕虎。古人尚有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一定意义上就是靠着无所畏惧的进取。现在也有一个说法:只要有1%的可能,就要做100%的努力。三一公司的不信邪和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尊严诉讼”[14]几乎就是一个并不太有多大新意的经验的再次验证:尝试的结果不能保证成功,但如果没有也不敢尝试就肯定不能成功,畏首畏尾和顾虑重重甚至会把身边的机遇白白地错过且熟视无睹。所以领会三一精神必须从无所畏惧开始。
在三一诉讼的整个进程中,知己知彼是三一取得胜诉的关键所在。一方面,三一法律团队对美国的司法体系有着深入研究,从法律角度选择了“程序公正”作为最重要的突破口,而事实证明这也确实是最能够打动法官们并取得突破的一点。另一方面,通过对美国政治体系和政治现状的研究,三一发现奥巴马的第2任期执政乏力,支持率下滑,其领导力的下降也使得三一获胜有了现实的可能;不仅如此,无论是美国国会还是美国联邦法院,都十分忧虑和不满奥巴马政府越发明显的行政权力扩大化的问题,因而也有意识地在一些方面对奥巴马政府进行制衡。三一巧妙地抓住了程序公正这个突破口,并充分利用了美国目前复杂的政治环境和奥巴马所处的弱势,一举在这个看上去毫无希望的诉讼中实现了重大突破[15]。
敢于尝试属于有胆量,知己知彼归类有见识,有胆有识也被誉为有勇有谋,三一的具体做法可能因时因地而异,但这种三一对待整个过程的动态关注和趋势把握的科学态度和方法是可以复制的。
美国文化尊重强者。从这个层面来看,长期以来美方是中国企业的“麻烦制造者”,他们设置各种门槛阻挠中资企业的进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得到顽强的抵抗,也就是说他们的“作案成本”太低。但这次让华盛顿意外的是,三一集团站了出来,面对奥巴马政府莫须有的制裁勇敢地为自己的权益抗争。三一表现出的这种亮剑精神,既反映了中国文化中坚韧的一面,也特别符合美国文化尊重强者特征。这种精气神,是不断走向海外的中国企业所特别需要的。
同时,美国社会也是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在美国的法律环境下,企业采取一些不合时宜的政府公关,往往会形成误解且容易遭人鄙视。但中国企业“走出去”又难免遇到各类借口的贸易壁垒,在这种情势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在标准的市场经济和法制黑涩会中应该是最优选择。虽然三一诉讼的进程与三一真正获胜尚有差距,且此案后续还有另一种发展方向,但业内有识之士认定:过程比结果重要。这是中国企业走向海外市场必须经历的过程。基于法律的角度,三一此次诉讼可圈可点之处在于,他们不仅直接找到了美国法院退休的高层人士作本案律师,更抓住了美国司法部门(法院)独立于行政部门,甚至是与之对立的规律。通常,只要行政部门涉嫌违反宪法,“司法部门都会给予类似的判决”[16]。
由此可见,换对手的思路、用当地的手段来解决发生在当地的纠纷是这次诉讼有利的关键。此所谓目标确定后,方法就成为重点。三一的做法是:用美国方式解决美国问题——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个规律必须得到走出去企业的充分尊重且在运作中不打折扣。
美国的快餐业在进军法国、中国的餐饮市场时,并没有被中法源远流长的饮食文化所羁绊,而是以自己的方式在这些市场上班门弄斧,用的不过是被几乎所有人嗤之以鼻的垃圾食品,让麦当劳和肯德基之类在越来越崇拜科学营养的各国市场上横冲直撞,看起来几乎没有任何逻辑可言,但他们就是成功了。他们的成功不符合我们的逻辑,但不意味着其没有致胜的筹码——长期形成的企业文化、品牌形象、标准化和现代企业制度。
三一的维权行为及其舆论预期正如前文所述,几乎被所有媒体和各界人士直至专家按照惯常逻辑一直看衰。但他们都同样看错了,三一的维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无知者无畏”,而是有备而来,他们不仅胆识过人、知己知彼,如前所述,他们还可以化客为主,用美国方式解决来自美国的问题——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也应了一句俗语“艺高人胆大”。如果我们的企业都能有类似于美国快餐和三一集团的综合素质,则三一模式就可以变成我们的示范——没有过往,不代表没有未来。
回溯历史就会发现,其实早在2009年,三一就首次与有着百年历史的戴姆勒奔驰公司在海外对簿公堂。2006年,三一在英国申请注册公司的图形商标和文字“SANY”商标时,戴姆勒奔驰公司以三一商标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为由,一纸诉状将三一推向了英国伦敦高等法院的被告席。戴姆勒奔驰公司认为,“三一图形商标与奔驰的‘三叉星’近似,混淆消费者;三一图形商标存在侵权和仿冒嫌疑;三一商标借助奔驰品牌的优势发展,占据‘不公平优势’”。面对侵权事件,三一积极应诉,开始了长达3年的艰难维权之路。面对翔实的证据,2009年10月23日,英国伦敦高等法院判决书裁定,驳回戴姆勒奔驰公司有关三一商标侵权其三叉星商标的诉讼。自此,三一在与奔驰的商标之战取得了实质性的胜利。
这一诉讼案,可以说是三一乃至国内商标维权领域的一个典范。不同于商标海外抢注案件,作为被告的三一,勇于维权、理性维权、战略维权,打了一个漂亮的国际商业维权之仗,为自己正名。三一的做法,也为众多中国涉外企业如何在外企巨头面前运用法律维权,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该案件被誉为“中国知识产权国际胜诉第一案”,列入当年的全国十大知识产权事件[17]。现如今,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与此次商标维权在运作和影响力上与出一辙。我们能否从中找到一些蛛丝马迹?三一样本的精髓在于胆识基础上的百炼成钢和不走寻常路。实力和基础具备以后,另辟蹊径通过把控话语权树立品牌与形象就是品牌扩张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复制三一并无可能,但把控精髓也同样可得真经。
中国企业在走出的过程中,屡遭不法侵害,不同于大多数企业的忍气吞声,三一选择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一也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为中国企业的国际化做更多有益的探索。但不是所有企业都叫“三一集团”怎么办?不是没有办法,综合实力不足的企业可以采用追随策略——团队作战与搭便车,盯住领头雁,借力打力。
以往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麻烦,要么只知道孤军作战、单打独斗,要么就是自认倒霉、偃旗息鼓。基本没有探索过是否存在第三条路。而回顾这次诉讼,三一不仅依托了自己雄厚的实力基础、专业的诉讼团队及其积累的诉讼经验,还争取到了商务部和湖南省等多方支持并且精确的把控着权威舆论话语权的有利导向,从这个进程可以看出,当三一这样的权重型企业面临重大决策或诉讼时,尚且积极争取各层次的关注和支持,充分发挥团队作战的优势。我们其他企业还不能从中领悟出些什么——综合实力等而下之那就做个搭便车者,实现资源共享亦未尝不可。
总而言之,三一集团关联Ralls公司胜诉奥巴马案例有其具体的诸多特殊性,照搬照抄的机械复制是不可能的。但是,作为大国之间就敏感问题与核心部门乃至于最高层的诉讼无论如何不可等闲视之。综观全程且冷静分析后,表象后面的精髓仍具备许多值得借鉴的示范效应与推广价值。诉讼的过程与阶段进展提醒我们,不敢尝试不会有成功;知己知彼是海外维权的基本要素;必要时期,我们还需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没有过往并不代表没有未来,我们可以通过把控话语权树立品牌与形象;同时争取各层次的关注和支持,利用团队作战与资源共享实现海外贸易与投资利益的最大化。
[1]吴成良,芮晓煜,王新元.三一起诉奥巴马意外获胜[N].环球时报,2017-07-17(11).
[2]任清.三一重工告奥巴马翻天逆转的启示[EB/OL].http://opinion.hexun.com/2014-07-17/166716767.html.
[3]三一集团公司新闻.专题报道:事件回顾与展望[EB/OL].http://www.sanygroup.com/group/zh-cn/media/34899_for_special_list_text_content.htm.
[4]于南.三一重工诉奥巴马案获阶段性胜利[EB/OL].http://zqrb.ccstock.cn/html/2014-07/17/content_9731.htm.
[5]杨剑.三一诉奥巴马案结果预计9月公布,美方承诺公平对待跨国投资[EB/OL].http://www.sanygroup.com/group/zh-cn/media/35947_for_special_list_text_content.htm.
[6]金泽虎.国际贸易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7]肇南.三一集团起诉奥巴马是勇敢“亮剑”[EB/OL].http://www.sanygroup.com/group/zh-cn/media/33789_for_special_list_text_content.htm.
[8]郭淼.三一集体起诉奥巴马政府案今日开庭,案件象征意义更大[EB/OL].http://china.cnr.cn/ygxw/201211/t20121128_511432909.shtml.
[9]马骏昊.三一诉奥巴马案获美国法院支持[N].北京商报,2014-07-17.
[10]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三一集团诉奥巴马案被美国法院驳回,没有获胜可能性[EB/OL].http://www.cb.com.cn/companies/2013_1010/1016220.html.
[11]三一集团公司新闻.相关专题: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EB/OL].http://www.sanygroup.com/group/zhcn/media/605_for_special_list_text.htm.
[12]薛荣久.国际贸易[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13]百度网页主题.三一起诉奥巴马案[EB/OL].http://www.baidu.com/s?word=%E4%B8%89%E4%B8%80%E8%B5%B7%E8%AF%89%E5%A5%A5%E5%B7%B4%E9%A9%AC%E6%A1%88&tn =sitehao123&ie=utf-8&f=3&rsp=0.
[14]三一集团公司新闻.专题报道:舆论狂潮,力挺三一“尊严诉讼”[EB/OL].http://www.sanygroup.com/group/zhcn/media/33806_for_special_list_text_content.htm.
[15]张国庆.三一集团告赢奥巴马的话语权意义[N].成都商报,2014-08-05.
[16]陈光.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政府获胜[N].国际商报,2014-07-16.
[17]黄艳,唐爱平,谢道怡.海外商标战三一胜奔驰输,中国知识产权国际胜诉第一案[N].湖南日报,200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