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明 前
(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
史学界对苏南抗日根据地(以下简称苏南区)的研究已经取得一定成绩,但是对苏南区经济史始终缺乏系统的综合研究。笔者注意到,苏南区虽然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八个战略区中,距离日寇在华东最重要的侵略据点上海和汪伪政权的政治中心南京最近,因而经济建设环境最不理想。这一地缘政治特点使苏南区的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苏南区党委领导苏南抗日军民,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和华中局的指示,以减租减息为工作中心,艰难恢复农业生产,追求财政工作的正规化建设方向,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战做出特殊的不可磨灭的贡献。笔者不揣浅陋,拟以上述思路为线索,全面考察苏南区的经济建设,以期增加学术界对抗日根据地经济史的学术认知。
减租减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经济工作的重点之一。苏南区也把减租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来抓。减租减息斗争对敌后抗战的动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苏南虽然号称鱼米之乡,但是抗战前,“有一半人家是负债的,大多数人是困苦的”,贫富极其悬殊。如句容延福乡,占有土地1000 亩的3 家地主和占有100 至1000 亩的4 家地主,共占有全乡土地的80%。除土地集中外,高利贷剥削也十分沉重。“今年夏天借2 元谓之青苗债,3 个月后还1 石稻,稻价是4 元。没有稻还再过3 个月到第二年春天按当时稻价计算每石6 元,如再还不出,到麦收时再价1元,说是2 分利息,实际上是2 成息,还不出的即出麦2 石,到秋天卖麦种时即为14 元”。[1]249-250所以,苏南区的减租斗争任务十分艰巨。
1938 年10 月,新四军第一支队政治部布告宣布减租办法,规定:“田租地租利稻概照原订租额,减低二成半交纳;如收成特别荒歉者,得由主佃双方会同乡保长及农民抗敌协会按照当地情形斟酌再减之;灾区内之灾民(指公路附近而言)租稻尤须特别减折,利息全免;平常借款利息,须按照政府规定年历最高不得超过20%”,并规定:“借米借稻者,一律还稻,不得将稻折钱;计钱还稻,致贫苦民众吃亏过大。放稻债者,收稻时稻价不得过低,由乡保长会同农民抗敌协会,公平规定之”。[1]37新四军进军江南,引起国民党当局的恐慌。顽固分子利用各地减租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一些有损统一战线局面的不和谐现象,把新四军提倡减租的正确主张歪曲为煽动阶级斗争,妄图挑起社会舆论对新四军的不满。当时,许多离乡田主和债主在春季时租佃放债,但是在秋季收租和收回本息时被农民以汉奸名义拒绝;同时,农民“以沦陷区即灾区为辞,要求两年延付”,并且援引蒋介石告沦陷区同胞书中豁免沦陷区人民赋税的词句要求减租。针对这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不和谐现象,新四军“以驻军资格进行调解”,首先指出:“凡甘心附敌、卖国求荣之汉奸,一律不准收租息”;其次明确“凡非甘心附逆觉悟反日者,不得以汉奸视之,努力争取其回到抗战方面,租息问题双方本合作互让之旨共同协商解决”。最后,新四军提倡“顾及沦陷区受灾程度,顾及田主与农民,债主与债户双方利益,顾及整个民族的抗战团结,应一年互救互让之旨,实行酌量让租让息。凡抗租抗息者,凡不顾及对方利益一味自私自利,不顾及大局者,凡强迫交纳两年租息或两年一概不付者,均为我军所反对”。由于新四军的政策符合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宗旨,结果,“田主、债主自动让租息者有之,农民迅速交纳租息者有之,阶级合作共赴国难之声洋溢四外”。[1]75-761940 年,苏南区在保证还租原则的前提下,要求东路减租首先要落实租额必须减低的原则。其次,强调“农民还租,依照合理负担的原则,要按照累进率缴纳”,换言之,贫农还租时每亩的租额少一些,中农、富农则多一些。再次,对于地主田租,“要按某一地区所收租金全体平均,计算每亩扯得租金若干,使地主所得能够平均”。最后,改革田亩救国捐的征收办法,本着赋从租出的原则,由东路经济委员会向地主收取,不像上半年那样直接向农民征收,并采取累进制。苏南区指示东路各地,在确定田租累进率时,应在农民、业主和东路经济委员会联席会议商议的基础上确定,并建议中农较贫农增加20%,富农比中农增加40%,对地主的田亩救国捐最高不超过地主收入的45%,最低不低于30%。[2]452-455
新四军主力北上苏北后,苏南区党和政府对照中央土地政策新指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形,一方面维护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坚决保护减租斗争成果,灵活运用土地政策。根据1942 年3 月颁布的苏南区土地条例,“私有财产其私有主有自由使用支配权,其继承人有继承权”,但同时保障佃农权利,“凡承种他人土地者有承佃权”,并要求抗战期间地主“应顾及农民生活”,虽然租期满后地主有处置土地的自由,但是“须于收获前三个月通知承佃人,倘承佃人生活上感到困难,承佃人得呈请政府救济,政府得召集业佃双方加以调剂或延长佃期或退佃一部”。另规定:“出租人于契约期满招人承佃或出典、出卖时,原承租人依同等条件,有承佃承典承买之优先权”,以及“出租人出卖、出典有承佃权或契约期限未满之地,原承租人有继续承佃之权,非至期限届满,新主不得另佃他人”。以上规定均在保障地主所有权的前提下,保护佃户的基本生存权利。条例重申二五减租原则,规定:“出租人之土地,不论租佃半耕一律照原租额减少25%,原则上地租不超过正产物的37.5%,减租后仍超过者应减至此数”。地主完全提供农具、种子、牲畜、肥料者,“二五减租后地主所得不得超过耕地生产收获总额1/2,超过者应减为1/2”。半耕地“二五减租后,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总额375‰,超过者应减为375‰”。地主提供农具、种子、牲畜、肥料者,按多寡比例征收地主,“但出租人所得最高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额总数1/2”。条例还严禁庄头、二东家、杂粮小租、送工等额外附加。条例科学规范没收政策,规定:“凡罪大恶极的汉奸之土地应予没收,由专员公署以上之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被迫当汉奸的土地不应没收,以示宽大,争取其悔过自新;凡逃亡地主不论其逃至何处,其土地不得没收;凡没有税过契或没负纳过税的黑地不许没收”。上述土地均由政府代管,招人耕种,地租待原主回归时发还。[1]223-225根据各地减租进度不同,苏南区提出“铁路以南提出让租让息,还粮纳税;铁路以北提出减租减息”的灵活政策。[1]1831942 年8 月,苏南区党委召开民运工作会议,要求各地“首先要认识减租的目的,是为了在经济上削弱封建势力的剥削,改善农民生活,提高农民抗日与生产的积极性,并达到联合地主共同抗战,争取抗战胜利为目的”。在此基础上,“要认识苏南有三种不同地区,减租就不能完全采取根据地办法”。这要求在二五减租原则下,“在我们边区、敌占点线附近,可比二五减租少一点”。为取得政治上的主动权,“最好能争取开明的地主出来倡导”,以孤立顽固地主。减租斗争必须贯彻群众路线,这就要求“发动斗争时,一般要根据有理、有利、有节三个原则”,特别是“对愿意实行减租的地主,我们要予以赞扬传布开去”。即便是顽固地主,“我们要斗时,不能把他斗跑到敌人方面去”。总之,减租斗争“在于充分发动农民的积极性,在联合各阶层抗战的原则下,应避免尖锐的斗争,在我们边区应以和平请求谈判解释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1]237-239
在减租斗争的基础上,苏南区党和政府领导军民积极开展生产运动。1943 年,苏南行政第二分区专员公署为实现亩产增产麦5 斤稻半担的目标,号召全区“尽力解决施肥戽水人工三大问题,做到较往年多施肥一次,做到中莳完黄梅多拔一次草,多耘一次稻收割不失时,伴工互助老幼帮忙,妇女下田调节水利,不受干旱,多买耕牛,多装风车,合作戽水,实行优抗帮助抗属生产”。除增产稻麦外,“各户要多养猪羊,多种棉花黄豆,添置织布机纺纱车,合作开油车,做到衣料食油等大部能自给”。[3]327-3281944 年3 月,中共苏皖区委号召开展生产运动,要求:“保证熟田不荒,增加粮食,奖励植棉,以及发展各种行业如纺织、牧羊、养猪、养鸡、开合作社等”。[1]3351944 年10 月,苏南区行署指示各地:“减租减息后,中心应转到积极发动领导群众大规模进行生产运动。在目前,除努力秋收冬种外,应教育民众兴修水利,准备肥料”。[1]374
基础财政制度是财政体系正规化的前提。苏南区在险恶的斗争环境下,努力建设基础财政制度,首先是预决算制度的建设。1943 年3 月通过的中共苏皖区委苏南施政纲领宣布:“健全财政机构,严格实行统筹统支,独立预决算及会计制度”。[1]2461944年8 月,苏南区行署要求“建立严整的支付制度。各分区开支统一在专署之下,军党政民各机关均应按照经济制度编造预算书,一份送上级,一份送专署,经许可后由财政局发给”。[1]363在此基础上,苏南区严格会计制度,落实统筹统支。1944 年3 月,苏南二分区专员公署训令严格会计制度,规定:“各区公所绝对没有支付权,所有收入必须完全缴解县政府财经科,该区所需经费应造预算向县政府领取;各县政府应将各项收入必须完全缴解专署财经局,该县所需经费应造预算送呈专署转行政公署批准后领取支票”。财经处凭支票或旅长、政府支款命令付款。[4]3801944 年8 月,苏南区行署要求加强财政正规化建设,严格会计制度,“各团保管的款子,未经财政局支票,一律不准许动用”。[1]363
由于缺乏稳定的经济建设条件,苏南区金融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但是仍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与其他战略区大体同步。1943 年3 月通过的中共苏皖区委苏南施政纲领宣布:“调整金融关系,坚决禁止伪币,保护法币,巩固惠农币之流通”。具体实现途径上,纲领提出:“发展工业生产及商品流通,奖励私人企业,保障其私有生产,欢迎外地及敌占区的资本家、富豪、士绅同胞来根据地内投资,经营工商业,并给以保护”,以及“推广合作事业,辅助手工业的发展,对内实行自由贸易,反对垄断,对敌实行统制贸易,管理出入口货物,严防敌伪吸取我物资与破坏我金融”。[1]245-2461945 年4 月召开的苏南行政公署财经会议也要求在金融工作中充分认识“要排挤伪币与敌伪作货币斗争,抗币发行是主要的斗争武器,是财政经济的灵魂,否则会成为人家的金融附庸”,并要求在贸易工作中首先“应该控制粮食”,其次“须统一购买,减少商人投机取巧取得主动”。[5]58
税收制度是财政体系的支柱,是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同时对经济建设和商业贸易具有调节作用,所以,正规化的财政体系必须以正规化税收制度为基础。苏南区在艰苦的斗争环境下,不仅初步实现税收制度的正规化,而且在税收工作中逐步体现出科学化的行政方向。
来源于苏南区主体产业农业的农业税理所当然成为苏南区税收的主体。苏南区的农业税有田赋和公粮两种。从苏南区建政到1941 年的田亩税,第五、六行政区共收192 万元,第四区收130 万元。[1]1801942 年,苏南区委调整田赋起征点,“过去曾除5 亩以下不能收,但根据江南的土地分配,如5 亩不收,则有十分之七八不能收,以后仍照3 亩为标准”,[1]183从而扩大增收范围。1943 年3 月通过的中共苏皖区委苏南施政纲领宣布:“实行合理的税收制度,居民中除极贫苦者应予免税外,务使大多数人民均能负担抗日经费,禁止乡保私行派款”。[1]246
但是由于环境特殊,苏南区有时将田赋和公粮混合在一起征收。1943 年7 月,苏皖区委决定1943年下半年财经工作的中心为下忙田赋的征收,要求:“下芒田赋一律征收公粮,以米计算,由业主全部负担,但因情况特殊收米不易可改征现钞”。具体任务为:“下季公粮总征收额应达到100 万亩,平均每亩收米6 至8 升,共征收公粮米6 至8 万担”。为此区委要求“立即复查田亩,增加田亩总数,准备粮串”,并落实公粮保管事宜。开征时间争取在8 月20 日以前,20 天内完成。9 月15 日起部队须吃公粮,不再买粮。决定同时为配合减租,规定:去年实行二五减租和今年真正实行二五减租者,下季公粮以佃三业七办法负担。[1]278-280但是,一般情况下,两者还是分别独立征收的。根据1943 年8 月公布的1943 年秋季公粮征收条例,秋季公粮“一律征收白米为原则,其情况特殊者得折收现钞”。税率“每亩征额最低四市斤,最高八市斤,各地县得根据地区不同、丰欠、土地肥瘠、收成分区分所订定征额”。为配合减租斗争,条例规定:“凡实行二五减租者,救国公粮由业佃双方三七负担(即业主出七成佃户出三成),其未实行减租或减租不到二五者,则由业主完全负担”。[3]981944 年6 月,苏南二分区下发上芒田赋征收办法,规定:“夏季上芒田赋以征收实物(小麦)为原则,情形特殊者,得折收现钞”,标准为“每亩征额小麦六市斤”,附征社会事业费,由各县根据土地质量和收成状况确定征额。为配合减租,特规定:“凡实行二五减租者,上芒田赋由业佃双方三七负担,业主出七成佃户出三成”。[4]411遗憾的是,苏南区并未能落实中央指示的公粮向统一农业累进税转化的税制改革任务,但是考虑到险恶的建设环境,苏南区土地税征收逐步正规化的成就仍然值得肯定。
为保证赋税公平性,苏南区厉行田亩清查工作。根据1944 年8 月颁布的苏南四分区土地复查条例,土地分为田、地、竹山、树山、柴山、荡六种。土地复查登记的组织以乡为单位组织土地查登委员会,“由乡行政负责人、各群众团体代表、士绅、政工队员、小学教员、塾师及优秀智识青年等充任之”,受县政府、区公所领导。条例要求“中心地区、边区以直接呈报挨户查登为原则,近敌地区则按乡保行政以一般土地登记为原则”,可以上年度征册存根为参考,也可采取抽查方式。[4]415-416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科学性得以初步体现。
由于苏南区面临日伪顽三股敌对势力的频繁骚扰,经济建设环境并不理想。因此,苏南区采取了一些临时应变的办法完成税收工作。1943 年5 月,苏南第一专署总结江宁县方山区夏征工作时,指出:鉴于“对我之压力在敌人扫荡计划中,方山区是一个空隙地区”,因此,“为了力量集中,先以全力突击五个中心乡,然后再进行边乡的征收”,是工作的关键。[3]2001944 年5 月,苏南行署二分区财经局号召在二十天内完成上芒公粮征收任务,强调“组织人力使用人力必须全面配合集中力量突击进行不能收事半功倍之效果”,特别是“必须全部行政人员集中,其他机关在不妨碍军事动作及其他主要工作原则下应调出可靠干部协助进行,动员群众团体里的积极分子临时脱离生产参加征收工作”,并且要“推动抗属、开明分子、乡保长的反对派作辅助力量”。[4]4081945 年4 月召开的苏南行政公署财经会议要求田赋征收工作尽可能征收实物,“尽可能争取征实比例的增加,征现要迅速缴解,要指定专门部队负责,使不受伪币跌落而吃亏,不要使金库变成纸库”。对于边区和中心区的负担比重问题,会议要求“一方面要照顾边区减轻中心区,原则上应是我们的征收边区少于中心区,对我们的负担不超过对敌伪的负担”,但是仍要立足于“领导人民与敌伪作经济斗争来减轻人民负担”的基本方针。[5]55
苏南区商品经济发达,商业贸易繁荣,货物税和商业税的征收迫在眉睫。1940 年12 月,苏常太经济委员会颁布暂行税则,征收货物税和营业税。货物税分输入品、输出品和通过品三种情况分别征税。输入品指由税区内起运或自外输入者。普通品,纱线、柴油、火油、厂面粉征1%,布匹、颜料、茶叶、五金等征2%,食盐征10%。消耗品,罐头食品、水果、绸缎征5%,清凉物品、补品、酒类征10%,化妆品、玩具征15%,迷信品征20%。特殊用品即仇货、伪货、绝无替代之必需品征4%。输出品指本税区出产起运或输出者。农产品瓜果蔬菜征2%,茧蛋类征3%,棉花征5%,棉籽征6%。制造品,真粉征1%,糖果、饴糖征3%,水产动物、鸡鸭征3%,非耕牛每头征10 元,猪每只1 元6 角,羊每只6 角,猪、毛皮征5%。另有通过品,指借道通过本税区运往外地者:特定货物纱线、火油征2%,仇货布匹征4%,糖、卷烟、五金杂货征3%,花边布征1%。汽车特许通过税每辆单程40 元。起征点,豆类、米粮、麦类1 石,棉花、棉籽2 石,真粉2 石,迷信品及消耗品1 元,其余货物价值10 元。货物税条例另规定免税商品。其中输入品为肥料、肥皂、米粮、火柴、糠、军需品、医药、文具、麦类、机件、化学用品、已征查验税的卷烟;输出品有土布、已征制造税的酒类。条例还规定可用于军用品原料的废铜烂铁、米、原麦、小麦、树料、柴耕牛一律禁止输出,并规定各种仇货输入的布匹、厂面粉、消耗品、玩具一律没收。[1]126-128货物税的征收体现了根据地以自力更生为基础促进商品流通的经济建设主旨,注意调节必需品和非必需品的税率,通过提高输入品特别是消耗品的税率保护根据地市场,又通过出口商品的低税率鼓励生产发展,体现了税收工作的科学性。从苏南区建政到1941 年,河流税即货物税,第五、六行政区每月可收5 至6 万元,第四区可收4 万元。[1]1801941 年3 月,苏南区财经委员会为活跃农村经济,决定对小麦准予输出,“每石征出运税五元”。[6]291944 年7 月,苏南行政公署颁布货物税暂行条例,确定“履行合理负担,实施境内物税,并奖励必要物资进口实行征税的原则”,明令“各客商不得载运军用品及金属品类出境,不得偷运违禁品入境”。各类非必需品从价根据税率分货物种类确定。必需品,粮食、油类、食盐,进口免税,出口征5 -10%,过境征3 -6%,棉花禁止出口。日用品,纸笔、文具、药品等,进口免税,肥皂征3%,丝征10%,出口征5 -6%,肥皂、毛巾免税,过境征2 -5%。布类进口征3 -4%,家禽进口征3%,牛禁止进口,布类出口免税、家禽出口征6%,过境征2 -3%。军用品五金、木炭、煤、松香、桐油、皮革,进口免税,出口征8 - 15%,过境税征2 -10%,五金禁止进口,过境一律收买。烟酒、糖等,进口征5 -10%,出口除烤烟免税,其余征4 -8%,出境征3 -4%。[6]210-212
1940 年12 月,苏常太经济委员会颁布营业税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牙税改称行商摊贩执照税,分等征税。全年经营货品总值超过2 万元具领甲等执照,1.6 万元以上为乙等,1.2 万以上、8 千元以上、5 千元以上,分别对应丙、丁、戊、巳等。甲等全年缴纳120 元,乙等100 元,丙、丁、戊、巳等分别80、60、40、30 元。酒类公卖税改称制造税,从业者酿满1 石米者一律缴纳。黄酒每石米征9 元,白酒6 元,烧酒9 元,在秋季制造时一次征足。卷烟查验税,10支装每包征2 分,20 支装4 分,5 支装雪茄2 分。屠宰税,从业者论日按宰数课税,按月征收,牛每头征5 元,猪1 元2 角,羊6 角。营业税指不属于以上四种商业经营的商业活动所应缴纳的税种,分等按季征收。营业额2 万元以上为甲等,1.5 万至2 万元为乙等,1.1 万至1.5 石为丙等,8000 至1.2 万元为丁等,6000 至8000 元为戊等,4000 至6000 元为巳等,3000 至4000 元为庚等,3000 元以下为辛等。各级税额分别为:甲等60 元,乙等50 元,丙等40 元,丁等30 元,戊、巳、庚、辛等分别为20、15、10、6 元。另征航运特许营业执照税:长江外轮驳运公司每月征30 至50 元,长江轮船航行税每班30 至50 元,长江盐运商每月100 至300 元,内河轮船通行执照每月70 至100 元。[1]128-130
综上所述,减租工作作为苏南区经济工作的重点,对敌后抗战的动员发挥着重要作用。苏南区税收不仅初步实现正规化,而且逐步体现出科学化的行政方向。
[1] 中共江苏省委党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档案馆. 苏南抗日根据地[M]. 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
[2]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财政经济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一卷[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4.
[3]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财政经济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二卷[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4]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财政经济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三卷[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5]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馆,财政经济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江苏部分):第四卷[M].北京:档案出版社,1986.
[6] 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编写组.华中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工商税收史料选编:上册[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