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启照,王润鸿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桂林541004)
近年来,餐桌上的问题——食品安全已经引起了人们高度关注,吃的放心、吃的安全等目标成为了人们孜孜不倦的一个追求。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在当今的这个社会里,食品安全问题尤其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如:毒鸭蛋事件、毒大米事件、毒豆芽事件等等。当前大多数学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大都集中制度、法律、技术等领域。但是从职业道德这个角度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对于职业道德而言,其在整个社会道德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仅是社会道德原则和道德要求在职业领域的具体化,还在职业活动有序进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而农民职业道德则是:农民履行社会分工所给予社会职能的活动中,及在履行本职工作的活动中,所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这也正如恩格斯所说,“在实际当中,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2]一旦农民职业道德出现失调,那么将产生一系列不利的连锁效应。因此,在立足于对农民职业道德研究的基础上,既要善于发现农民职业道德失调的表象,又要深入探究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以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最终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乃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相应的参考。
孔子曾说过:“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诚信,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是维系人与人关系,促进人与人共同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尤其是对于农产品生产主体——农民来说,提供质量安全的有保证的农产品是农民对整个社会最为基本的信用,也是职业道德的重要要求。但是由农民职业道德失调引发的农民失信违约的现象却相当普遍,据调查表明,农户在“农产品销售契约违约率高达80% 。”[3]而这些违约现象的发生,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质量根本达不到合同的标准要求。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很多农民会因为眼前利益而敢于去失信,如果“守信就意味着失利,失信就意味着获利”的话,那么就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的信誉。并且失信违约普遍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的合理秩序,加剧了全社会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的担忧,最终还会引起对于行业整体的质疑,使其深陷严重的信任危机之中。
在2012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就明确强调了,要“加强教育科技培训,加快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和大力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并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又再次指明了方向”。[4]况且认真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也是农民职业道德对于农民的规范的重要要求。然而,在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报告中显示,“绝大部分农民不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兽药目录”,[5]有“近50%的农民在使用农药和兽药时”,[5]没有认真地进行学习,了解相关药用的详细方法,完全就是凭着感觉在使用,甚至“一药多用现象相当普遍”。[5]经过大量的研究后可以发现,产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对于科学文化知识的无知,即轻视科学文化的学习,对新的科学技术的错误性使用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奉献社会,服务群众”一贯都是职业道德最基本的要求,但是在农民职业道德失调后,农民在农产品生产活动过程中表现出的“昧着良心”为己谋利的现象却越发地盛行,通过对农户使用农药情况的调查分析可发现,大多数的农户在选择农药的时候往往会使用高毒农药,这是因为“与普通农药相比,高毒农药价格更便宜且药效显著”。[6]而在一项对我国2002至2011年间的1001个食品安全事件的实证调查研究报告中表明:“68.2%的食品安全事件是由供应链上利益相关者在知情的状况下,出于私利或盈利目的造成的。”[7]然而,农户们自己食用的根本不是这些打了农药的出售的瓜果蔬菜,他们只吃种在自家另一片地里的没有施用农药的瓜果蔬菜。所以,农民职业道德失调引发的诸如实利主义、利已主义等专门利己不利他人的思想已经在农民的脑海中盛行,并且这种利己不利人的行为“都是不同程度地以损害人民的社会利益来满足个人利益和目的的。”[8]
农民职业道德对于农民的规范的一个较为重要的内容就是:遵纪守法,但是当农民职业道德失调以后,农民可能会因为既得利益的驱动,不再顾及职业道德的要求规范,恶意采取如违规使用添加物质、标识欺诈、制假售假等手段造成如违禁农药残留等食品安全问题。在对陕西渭南农药市场的一项调查报告中显示,当地的农户经常大批量购买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6]而发生在2013年5月山东潍坊的“毒姜”事件,又一次引发了全民对于蔬菜安全安全问题的担忧,且这次姜农使用的正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农药——“神农丹”,只需50毫克足以令人死亡。[9]农民不顾法律的明令禁止,违法进行农产品生产活动,带来不仅是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还是对消费者的人身权益无情的践踏。
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发现,我国的瓜果蔬菜中农药残留、牲畜养殖抗生素滥用、粮食类种植过程中过量使用化肥等现象已是十分突出。仅在2010年全国各地都检测发现了豇豆、韭菜、白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的现象,这无疑是对于购买了这些农产品的消费者的“谋杀”。而导致这些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产生,正是由于农民的道德败坏引起的,即农产品生产者不受农民职业道德规范造成的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且随着化学化工品的滥用现象的普遍,也造成了诸多骇人听闻的事件,如2003年的“苏丹红”鸭蛋事件、2010年的毒韭菜事件、2011年的“健美猪”事件、2013年的毒生姜事件等等。这些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看似是由于在农民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滥用化学化工品引起的,其实不然,真正“幕后推手”正是农民职业道德的严重失调。但是由农民职业道德失调引起的农民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化学化工品的滥用,势必会对消费者的最基本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伤害。
关于规律的认识,恩格斯曾经说过:“自然界中的普遍性的形式就是规律”。[10]而列宁也曾在其著作《哲学笔记》中说过,“规律是现象中同一的东西”。“按照规律办事,尊重自然规律”也是农民职业道德对于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的农民的客观要求,然而,伴随着农民职业道德失调的发生,违背规律、急功近利地进行农产品的生产就成为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并且这种现象也呈现出了越发严重的趋势。原本对于施用了农药的瓜果蔬菜,应该要使其放置到一定的时间段才能够上市销售,但是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的时代里,在失去农民职业道德调节的背景下,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眼前既得的利益,不会等着打过农药的瓜果蔬菜过休药期便采摘上市销售。而这样不按照规律办事,急功近利的做法只能给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埋下深深的隐患。当前,我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化肥生产国,“尽管耕地面积还不到全世界总量的10%”,但是我国的“化肥使用量却接近世界的1/3”。并且“我国80%的农户习惯凭传统经验施肥,不考虑各种肥料特性,盲目采用‘以水冲肥’,‘一炮轰’等简单的施肥方法”。由于在小面积内过量使用单一化肥,致使在养分不能够很好地为农作物吸收的同时,还造成了“部分地块的有害重金属含量和有害病菌量超标,导致土壤性状恶化,作物体内部分物质转化合成受阻,”[11]使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得不到任何的保证。因此,一旦农民职业道德失调后,农民就不在按照职业道德的规范进行农产品的生产活动,而是出现违背规律、急于求成地进行生产,这样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的质量显然是非常低劣的,而消费者食用后必然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我国当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危及民生、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增收的重大问题。”[6]通过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调查研究可以发现,“不少地方使用国家明令规定的禁用高毒剧毒农药问题突出,即使在国内农产品农药残留量最低的地区,超标率也有 5%,严重的则达85%。”[12]而在对“对浙江省的142份各类蔬菜进行抽检,农药残留超标率达22.5%”[13]之多。这与“农民打过农药的蔬菜未过休药期即采摘上市销售”[5]的行为有很大关联。其实,不单是农产品中的高农药残留现象严重,其他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也依旧突出,如,在农产品生长期大量使用激素;在猪饲料中违规添加“瘦肉精”等等。如果农民职业道德不能够很好地对农民在农产品生产中的行为进行约束,不能够发挥其重要的效能,那么,农民就有可能为了既得利益,在思想上更加完全摆脱农民职业道德的束缚,在行为上更加地“大胆”,这只能是让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更为严重化,久而久之,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就会显得越发普遍,甚至很可能会达到随处频发且难以解决的地步。
温家宝曾经指出,“在现阶段,农民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旧的思想和习惯,农村中还有一些愚昧落后的现象,农民在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方面还存在着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14]而在调查中也发现,“我国农民初中、小学文化程度占70%以上,高中文化不到18%。”[4]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不是很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他们对于职业道德理想信念的认识与接受,也使得他们容易受到外界利益因素的诱惑而完全不顾职业道德的约束。而在对农民进行科学文化教育的时候,不仅要“以市场为导向,面向市场开展教与学,”还要把市场中的先进理念、先进技术引进来,“尽可能的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15]只有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才能为农民职业道德教育打下坚实基础,也才能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解决提供重要保证。
农民的职业道德教育是提高农民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途径,也是保证农民职业道德的调节正常发挥其功效的重要手段。当然,加强农民的职业道德教育,就是加深农民对职业道德的认识,并提高农民的职业道德意识,使其深深扎根在农民的心中,为防止农民职业道德的失调提供保障。与此同时,“我们应该长期地耐心地教育他们,帮助他们摆脱背上的包袱,同自己的缺点错误作斗争,使他们能够大踏步地前进。”[16]这就能够在农民心中树立“一杆秤”,使得农民在面对既得利益与大是大非的时候能够做出正确的抉择,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
古人有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因此,道德榜样的树立就相当于在农民的跟前摆放了“一面镜子”,不仅“照出”了农民自身的不足,农民还可以对着“镜子”梳理自己。而道德榜样无穷的力量无疑是防止农民职业道德的失调的重要策略,也为农产品的安全生产起到了“保驾护航”的功效。然而,道德榜样的选择应该既是生产中的能手,又是职业道德素养较高的农民。因为,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农民对于经济利益的获得会更加地看重。如果忽略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的才能去选择的只是职业道德方面突出的人才,那么这样选出来的道德榜样就不可能起到标杆的重要作用,恰恰相反的是,农民还可能会对这样的道德榜样加以藐视。
邓小平曾经说过,“要通过加强责任感,通过赏罚分明,在各条战线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17]而以农民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执行的依据建立起来的奖惩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民职业道德的功能的正常运行,也有效地防止农民职业道德的失调的发生。并把农民职业道德这只对农民进行约束和规范的“看不见的手”转化成为了以白纸黑字的形式出现对农民进行约束和规范的“看得见的手”。既有了制度这只强有力的手对农民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又有了农民职业道德这只隐性力量的调控,双管齐下,共同作用,必定会把农民的职业道德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且进一步的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民职业道德失调带来的一系列的尤其是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已经值得我们深思。而防止农民职业道德失调与加强对于农民的教育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怠慢的课题。因此,只有立足于对这两者的研究,才能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也才能为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乃至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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