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宗地应如何办理土地登记?
□王炜
1995年7月,某县计划委员会做出了批准西服厂征用某村集体土地45亩的决定,用途为工业。2013年12月,西服厂与华美服装厂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该宗地转让给华美服装厂,用途不变,在此之前,西服厂未办理土地登记。2014年1月,华美服装厂持1995年的征用土地批复文件和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到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受理后,在讨论该宗地应如何办理土地登记时提出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8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以及第二十四条“国家建设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的规定,应先由西服厂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再由华美服装厂与县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关土地税费,然后,再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该宗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西服厂持有征用土地的批复文件,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征用即为征收,土地所有权性质由集体转为国有。根据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的规定,县计划委员会无权处置土地,其下达的批准征用土地文件应视为对西服厂的立项批复,该宗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所有。而西服厂并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的规定,该宗地应先按照违法用地处理,补办土地征收手续将该宗地征收为国有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拍挂程序,将该宗地进行挂牌出让。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修武县周庄国土资源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