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制止”不能等同于“强制执行”

2014-08-15 00:51许丽丽
资源导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构筑物强制执行王某

□许丽丽

案 例

某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时,发现王某正在进行违法占地行为,工作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王某在法定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貌,但是王某依然我行我素,拒不执行,也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随后,该县国土资源局对王某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了组卷立案,并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了“准予强制拆除被申请人王某非法占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县国土资源局自行组织实施”的非诉行审裁定。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因此,对违法建筑非诉强拆法院不再参与。国土部门接到法院的裁定后犯了难,到底国土部门能不能牵头对违法建筑直接行使拆除?

分 析

笔者认为:首先,不管是《行政强制法》还是《行政处罚法》都没有赋予国土部门强制执行权,尽管《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对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的“有权制止”仅仅是停留在对违法行为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文书方面,并不代表国土部门有强制执行拆除的权利,“有权制止”和“强制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其次,《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分为两种形态,一是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二是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实施。显然,国土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法权,所以,国土部门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但只适用于法律已授予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而国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国土部门面对违法行为,不适用于此批复的规定,国土部门不能自行组织实施强拆。 (作者单位:郑州市上街区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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