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远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校企合作教育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在各自不同利益基础上寻求共同发展、谋求共同利益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把以传授知识为主的学院教育与直接获取实践经验为主的生产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有利于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素质高、技术应用能力强的适应社会发展的专门人才。
我校地处经济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产品造型设计专业与行业三甲企业——广东大业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已建立10 有余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这十年探索的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类棘手问题。以下几点经验,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是作用。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 年》,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我国高职教育现有的校企合作模式,总体上来说,是基于目标导向型的人才培养合作模式,它实际上指的是在我国高职教育中为满足企业人才质量需要而进行的可以效仿的实践教学的一种样式。通过这些样式,将学生的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或训练紧密结合起来,以提高高职教育的质量和未来劳动者的素质,并增强企业部门与高职毕业生之间双向选择的可能性,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名称上有人把其称为“校企双主体合作办学”式,或“零距离对接”式,或“产学研一体式”,或“三对准、四贯通”式,或“全方位合作、全过程参与、多形式推进”式,等等;在理论观念上,对于“高职教育一定要突出校企合作模式的建立和创新”,我们已经达成共识,并且积极探索和追寻校企的紧密合作。但是,在实践观念和实践行动上,我们还远没有科学的表现。存在一些“形式上或名称上的校企合作”。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中从实践观念到实践行动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1.企业积极性不足。一些企业对于技能人才重招用、轻培养,认为在校企合作中的收益不大。企业的经营性质决定了其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属性。要求其转变职能,从“经营主体”转向“教育主体”,其动力先天不足。因此,“校企双主体合作办学”模式中,企业这个“主体”要搭建起来必须保证其积极性,否则很容易坍塌。
2.政策落实不到位。现阶段,国家没有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的协调机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很多职业院校根据自身的特点,成立了“校企合作”委员会或理事会。但是,企业和职业院校原先各自有一套管理运行机制,而且惯性很大。何况,这两套体系本身的特点又有很大不同。不论是委员会也好,还是教学理事会也好,这种机构多无法保障“责权利”的一致性,缺乏话语权和约束力。这种类型的“理事会”在企业和职业院校两套管理机制的夹缝中生存,最终成为可有可无的“花瓶”。
3.行业企业参与深度不够。当前,行业企业参与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普遍不高,作用被不同程度的弱化。我国多数高职院校仍属于浅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深度不够。这种模式即职业院校和企业签订协议书,在企业建立实习基地,成立形式上的专家指导委员会或者理事会。这种模式离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目标——建立起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校企合作的良性循环机制,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组合,将高职教育资源的势能转化为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实现办学的整体效益,相去甚远。
4.高职院校自身管理模式问题。其一,行政机构尾大不掉。市场具有瞬息万变的特点,机会稍纵即逝。而高职院校管理机构往往效率低下,不能应对市场的需求。在“校企合作办学”的实际过程中,“教学企业”经常和高职院校“交手”几次后,便不再愿意和职业院校“打交道”。企业已经不足的积极性遭到再次打击。其二,职业院校的专业自身能力不足。不论是开办“名师工作室”还是完成社会服务功能,都需要能够得到市场认可的硬实力,而不能“自娱自乐”。
1.必须分清各方利益诉求,并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在体制机制设计上,要避免以学校利益为主,对企业、行业利益考虑不周的方案。站在企业的角度,校企合作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一是选择优秀的高职人才加入企业员工队伍,利用学校资源对企业职工进行继续教育。二是可以通过对教育的支持,起到宣传效应,树立企业形象。同时,通过学生使用企业提供的专业实训设备进行训练,起到了针对潜在消费者的广告作用。三是借助于高职院校的信息与技术服务,进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新技术的引进、设备的技术改造等,提高整体效益。四是借助高等院校这个平台,接触各地方的大项目。
高职院校要提高自身的吸引力,一是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合理设置专业,使之满足企业的需要。二是改变教学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
2.提升师资队伍水平。教师的水平基本上决定了职业院校利用知识和技术优势为企业行业解决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的高低。高职院校的设计类教师,不光要“眼高”,而且要“手高”,要能够亲自进行方案设计并获得市场认可。这是由信息时代知识更新速度加快的特点所决定的。但是,教师自身又是体制下的弱势群体,如果没有体制机制的支持,教师就会囿于讲台,得不到提升的机会。反过来又会制约校企合作的深度开展。
3.体制机制的改革。体制机制的改革和重建是重中之重,它是各方主体的行为准则。建立校企良好的运行机制,需要政府、学院、企业三方的共同努力。
对于在校企合作中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要勇于破除。特别是针对“双主体”各自管理体系惯性的问题,要给予新体制机制足够的信任和信心,赋予校企合作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切实的责权利,使其切实运转起来。
制定管理制度,建立有学校、企业和学生共同参与的人才培养质量监督和评价管理办法。课程评价标准必须将教育标准、企业标准和行业标准统一起来。坚持教学质量评估和考核,对教师教学活动的环节进行督察和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由校企双方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人才的培养必须坚持走校企合作的道路,它的生命力在于不断满足社会、行业、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校企合作是现代高职教育发展的基本特征,具有教育性、技术性、实践性和服务性等综合效能,是实现高职院校培养目标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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