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盈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362021)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契机,针对刑事法庭布局及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并陆续在刑事审判中试行。对我国刑事法庭布局进行合理安排,有利于体现我国诉讼制度,保障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
2006年4月1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龙某、刘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我们看到:在法庭上两名被告人均没有穿着人们熟悉的“黄马甲”,而是穿着自己的衣服入席。之前,刑事法庭上的被告人通常都是穿着看守所配发的统一式样、颜色、标记的囚服出庭,但此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措值得我们深思。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庭审中对被告人着装的改变,具有重大意义。比如说,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出庭时的着装,从某种意义上说代表着他们在法庭上的“行头”。从深层次上看,将法官的法袍、假发、法锤等,称之为“正义的行头”有其自身的隐喻[1]。的确,法庭服饰具有一种符号学的意义。张远山先生认为,穿制服的人,代表某种制度及这种制度所代表的法律、法规[2]。可见,法庭服饰不仅具有符号学意义,而且象征着一个国家的庭审制度及其背后的意义和价值。被告人在刑事法庭审判上如何着装其意义非同寻常,它不只是具有简单的服饰价值和人文关怀性,更是一个国家对庭审中被告人权利保护重视程度的体现和去除对刑事被告人贴上的“犯罪化标签”观念的巨大转变。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为响应中央的全面司法改革号召,2013年12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会上明确提出:今后河南省法院在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将改变现有的法庭设置,以去除给被告人戴上的“犯罪化标签”①参见2013年12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会议内容。。随后,12月24日上午10时,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谢某身着便装,不戴戒具,法庭也没有设置囚笼。据此,谢某成为河南省法院庭审方式改革首个去除“犯罪标签化”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郑州中院也成为刑事庭审中对被告人法庭布局改革的身先士卒者。
河南省率先在刑事庭审中试行以被告人法庭布局为中心的改革,考虑如何更好地保障被告人在庭审中的各项权利,有助于落实我们在实体法上规定的被告人的相关权利。笔者认为,我国不改变刑事庭审被告人的法庭布局,即使我国在实体法上规定再好的制度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它也只能是被永远停留在纸面上的“摆设”权利。
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往往决定它的刑事法庭设置。刑事庭审现场就如同一个社会的缩影,诉讼当事人法庭席位的安排,就象征他们的社会地位,然而对他们位置的安排能折射出一个国家的诉讼价值和对诉讼程序的选择。
纵观现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法庭设置,大概可以划分为下列三类:第一,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下的刑事法庭设置,特征是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中立听证。第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下的刑事法庭设置,典型特点表现为奉行职权主义的法庭审判,法官在庭审中处于主导地位,检察官则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公诉人,因此,他们的控辩地位不是完全对等的关系。第三,北欧国家的刑事法庭设置,他们主要是接近家庭法庭、未成年人法庭的“圆桌审判”模式,主要是突出保障诉讼民主和人权,表现出明显的人文关怀色彩[3]。笔者认为,北欧国家的刑事法庭设置因其适用的对象比较特殊,只对上述前两种刑事被告人法庭席位的设置进行分析。大体上看,以上两种模式下的刑事被告人法庭席位的安排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各国刑事诉讼程序不同而使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但他们的刑事审判法官们的头脑中都有清晰的罪犯和犯罪嫌疑人概念,整个法庭的庭审布局给人一种很自然的氛围,在这种特殊的场合下,没有给具有特殊身份的被告人外在压力,而是尽量给其提供舒缓心理压力的法庭审判空间。
1.我国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法庭布局分析
(1)我国的刑事法庭布局现状。目前我国刑事案件法庭布局的依据是1985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具体规定是,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20至60厘米(高度与审判法庭相适应),审判台前方两侧分设辩护台、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公诉台、辩护台呈八字形,面对被告人,证人席置于公诉台右下方平地上。
(2)被告人法庭布局分析。从上文的描述来看,我国现行刑事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的法庭席位布置与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刑事法庭设置相比其显著特点是:第一,以审判台为参照物来看,审判席分布在审判台正中央,控诉席、辩护席置于审判台左右两侧,而被告人的席位却被置于审判台正前方。这种庭审布置给我们的感觉是:刑事庭审中的被告人是由审判者、控诉者、辩护者三方共同进行审判,而不是单独由审判者以中立的角色来主持案件。这样的刑事庭审被告人法庭布局,传承了我国古代“三司会审”“坐堂问案”的传统法庭审判风格,让人感觉是把审判法庭作为惩罚犯罪、警示群众的工具,也体现了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传统诉讼观念[4]。第二,被告人席位独处一方且身穿囚服,使得被告人不仅与控诉席上的控诉人之间形成利益冲突和对抗,而且与审判者、辩护者之间也形成一种对抗。在这样的席位上,法庭的布局及氛围已经为被告人“定罪”了,使得被告人在不知不觉中也把自己“罪犯化”了。
2.我国庭审布局中被告人着装及席位分析
司法是用来传达正义的,它可以表现为抽象化的,也可以被具体化。一个国家法律要体现正义,大部分不是依靠法律的制定来实现,更多是通过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过程中实现的。公民要想感知对抽象的法律正义,最直接的是通过对法庭审判过程和审理结果来感受[5]。因为正义不仅重要而且非常抽象,所以人们都试图让正义“看得见”,否则,它的价值就会大减。正如英国史学家梅特因曾经说过,正义必须以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呈现,否则人们就会感觉不到它的存在。因此,在特定的法庭空间中,法律的公平正义也需要借助外在的形式来传达,在法庭这个特殊的场所内,蕴含公平正义的具有象征意义的法庭符号有:被告人出席法庭的着装,被告人法庭的空间布局等。它们都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文化意蕴,并最终传达出来的是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公平、秩序的永恒或价值。
(1)被告人出席法庭的着装。正义必须实现,而且要通过法庭这个产生正义的圣地来实现。法庭作为法律得以具体化的场所,也是正义得以产生的源头。当然,法庭的方方面面都是载体,特别是法庭参与人的服饰,它也是正义孕育的一个来源。古今中外,参与法庭审判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代表们,作为诉讼参与人,其如何着装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专门规定,可见出席法庭人员着装的重要性,而被告人作为诉讼的特殊参与人之一,更应对其着装予以重视。如同法袍,它不仅是一种简单的司法符号,更是一种内涵丰富的司法符号,身穿法袍的法官有助于强化司法审判权的独特性、权威性和神圣性[6]。被告人的着装也一样,它虽然只是一个象征性的符号,却能反映出符号背后所蕴含的深层司法理念和司法文化。被告人的着装会使法庭审判中多个参与者的心理受到影响,它不仅会影响观众席观众的心理,而且会对法官、被告人的心理产生影响。
因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出席法庭服饰的改变,这种如同法官袍一样的具有“正义行头”称号的符号变化,正是人们直接感知正义的外在载体,这能说不是我国司法人员对被告人去犯罪化观念的改变?
(2)被告人法庭席位设置。众所周知,刑事法庭的合理布置应当表现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在刑事审判法庭中的合法权利。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一方,在审判中赋予其辩护权,是可以实施主体行为的刑事审判的主体要素。但是,由于刑事被告人主体地位的特殊性,因此它作为庭审主体就必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即被告人在享有庭审主体庭审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又处于被检察院追诉的地位[7]2-3。但是,现今我国的刑事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的席位设置使得本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该积极参与审判的诉讼主体被告人变成了孤立无援的被审判对象,亦即诉讼客体的地位。因此,基于被告人在刑事庭审中的特殊地位,我们更应该关注庭审中被告人的每个细节,更何况是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席位设置。龙宗智先生认为,法庭设置是法庭审判的要素之一,其空间设置和安排的方式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因此会影响到审判的诉讼参与人,进而发挥它的文化心理作用[7]4。舒国滢先生也认为,法庭空间塑造了程序和秩序,进而它们又充实了法庭空间的符号意义[8]。据笔者观察,法庭存在两个空间:一个是真实存在的可感知的空间;另一个是看不见的虚拟空间,它是由法律程序的开展,控辩活动的进行及法官对案件的心证而形成的要素、线索构成。虚拟空间是观念的组成部分,它以现实空间为基础,又与现实空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法庭审判的重要与特殊性而使法庭空间不可忽视。法庭空间设置和安排因其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加之影响审判的诉讼参与人,从而发挥其文化心理作用。然而,法庭布局设置中最关键的是各诉讼参与人的位置与相对关系,它直接反映司法的理念和制度,同时又反作用于文化和心理,并最终对程序的进行甚至审判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7]12-13。由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刑事庭审中被告人席位的合理布局,既能发挥法庭的现实空间功能,又能激发法庭虚拟空间的作用。因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审判法庭中被告人席位进行合理设置是非常有必要和迫切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现代刑事诉讼法追求的两大目标,因此,我们在强调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障。然而,我国现行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法庭席位布置,这种看似“正常的”被告人席位设置,其实已经严重侵犯到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妨碍被告人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之所以得不到落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对程序公正的重视不够,才使得实体法上的权利始终得不到落实,而只能是停留在纸面上的“美妙篇章”。现今我国刑事庭审中被告人的席位设置,使被告人必须接受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乃至辩护人对他们的讯问,使得我国在实体法上规定的被告人的沉默权等很多实体权利落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庭审席位的重新设置,是贯彻我国倡导的诉讼理念和价值的体现之一。
从制度价值的层面上说,对被告人着装的改变,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精神的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具有标榜性意义,不过,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不仅需要制度上的保障,更需要通过诸如被告人自由着装出庭等符号性措施予以强化,以便于将无罪推定原则真正融入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彰显无罪推定原则精神、强化无罪推定原则意识。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程序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制度背后的价值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崇高地位和重大意义早已毋庸置疑。但是,对于无罪推定原则我们关注的重点大都集中在对它的内涵、价值、哲学依据等纯理论性问题的研究上,而忽视了如何将这个抽象理论转变成为处理案件的具体规则并把它运用到审判活动中去[9]。笔者认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允许被告人自由着装出庭,是无罪推定原则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它体现为从庭审布局的着装上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助于被告人实体权利的落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措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贡献值得肯定,希望今后我国会有更多的渗透无罪推定原则精髓的制度出现,以使我国的诉讼价值通过“看得见的正义”彰显出来。
刑事法庭的空间如何布置,特别是刑事被告人的法庭布局如何设置,直接暗示了不同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影响着诉讼参与人的心理活动,表现出一个国家对司法价值的追求,因为法治理念的进步不仅表现为制度的变迁,也表现在法庭空间设置的细微变化上。
审判法庭的空间布局是庭审结构最直观的体现,其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各诉讼角色的位置设计和安排。不同的位置设计和安排方式又折射出相应的司法理念和诉讼观念。这种理念和观念不仅是法庭空间布局的基础,亦蕴含对法庭空间布局的要求。可以说,刑事审判法庭的空间布局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的价值观,也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制度、法律文化、传统诉讼价值观念在刑事诉讼中的集中体现[10]。
刑事审判被告人法庭布局看似只是一种简单的技术设计问题,但它却蕴含着现代司法的价值理念和一个国家的诉讼理念。因此,我国在刑事被告人法庭布局的问题上不应大意,应予以特别重视,因为只有首先保障刑事法庭空间布局的合理性,才能保证各个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才可能最终产生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进而离我们倡导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更近一步。如今,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号召的全面司法改革大潮流下,河南省高院率先做出了具有挑战性的尝试,在未来的探索中,相信在刑事法庭审判中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上我们会有更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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