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连银
宜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宜宾 644000
职业卫生管理主要是通过健全各种法律与管理规范来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避免劳动环境等有害因素对职工的健康产生危害[1]。职业卫生的监管从2010年11月开始由卫生转为安监部门,但其中职业病的发布和管理仍由卫生部门负责。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劳动者在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他们的职业健康问题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因而我们的社会对职业卫生管理的要求也逐渐增高。尽管随着我国 “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职业卫生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但管理体系中仍存在许多弊端,阻碍着政策的实施[2]。然而只有建立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并付诸实施,才能切实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次研究旨在探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建议与对策,现报道如下。
近年来随着国家各项有关政策的实施,我国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得到了大幅度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制化建设、职业卫生标准等也已逐渐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但目前职业病的危害仍十分严重,尤其在一些劳动环境差、劳动者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差的中小企业,各种职业病的发病率仍居高不下,严重威胁到这些从业者的健康。根据2010年国家卫生部职业卫生防治工作报告指出[3]:我国职业病人数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急剧上升,现在全国累计报道职业病患者病人数有749970例,其中2010年新发职业病患者27240例。累计尘肺病患者676541例,新发23812例,死亡149110例;急性职业中毒患者累计24011例,新发617例,慢性职业中毒患者累计23068例,新发1417例。对于这种现象的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随着卫生防疫体制的改革,大量的从事职业卫生管理的人员被分流到各个卫生监督部门,专业人员流失严重,导致职业卫生管理的各项措施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实施,而政府等监管部门并未对此现象做出及时的调整,使现状不能得到改善。此外对于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政府等部门并未做较多的投入,远低于劳动者所创造的社会财富效益。这样就导致了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不能达到预期,基层疾控中心由于缺少必要的检查设备,从事有危害性工作的劳动者就不能定期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有害物质的检查,使疾病不能在预防阶段得到有效的控制。另外,由于监管的不利,许多医疗机构并不按《职业健康技术规范》GBZ188-2007的要求开展体检,而是以普通健康体检代替职业健康体检,导致许多职业健康隐患不能在早期被检出,延误治疗,危害劳动者的健康[4]。
部分地方只是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国家要求的对劳动者的职业病风险的保护。在急于提高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利益驱动下,盲目引进一些有毒有害的生产项目,在审核的过程中也不能严格的对其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导致了职业病发生率的居高不下[5]。科技的发展使现有的生产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的生产技术、新的生产工艺以及新的生产材料的引进在给企业带来新的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新的职业病的患病风险。 目前IT、生物医药等新型行业已经取代传统工业成为职业病高发区。卫生部透露,我国职业病种类已经由1957年的14种扩大到现在的115种,50年增加了7倍[6]。北京地区近期一项调查显示[7],随着接触视屏作业人数和在现代智能化办公室中工作的人越来越多,经常接触电脑者中有60%~70%的人视力下降,70%~80%出现视疲劳,甚至可能诱发青光眼。不少办公室一族患上“颈肩腕综合症”和“信息焦虑综合症”,越是高档封闭的写字楼越容易暗藏健康杀手。另一方面,一些被利益蒙蔽的企业也以职工的健康换取企业的发展,只是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忽视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害健康的不安全因素,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这些危险。研究显示[8],由于大量中小企业粗犷式的野蛮作业,全国尘肺病人不降反升,仅2010年度就报告新发尘肺病人23812例;此外,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的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能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在生产过程中会疏于自身的防范而发生各种危险。
各地方政府部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职业卫生防治政策,制定合理的、符合当地发展现状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各部门也要通力合作,做好职业病的监测、诊断等工作,并要注重职工职业病工伤保险的开展,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逐步形成一种职业安全卫生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保障职工的工作安全。同时要加强各地疾控中心对职业病的筛查与诊断监测工作,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按照国家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开展对职业健康的监护与预防工作。安监部门接手职业卫生监管后将承担原来由卫生部所承担的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用人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等相关标准、对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和督促、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等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但是有调查显示安监部门对于接手职业病监管目前尚未做好充分准备,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目前相关技术力量相对薄弱,需要监管的行业过多,但监管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少,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因此应积极建立与监管任务相协调的监管队伍,才能保证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作为职工的直接管理者,企业有责任在保证职工职业健康的前提下,鼓励职工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企业作为职业危害的控制主体,有责任加强对卫生管理体系的建设,不仅要加强自身的法制意识建设,还要切实的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改善职工较差的工作条件,加强各种安全措施的实施,将职业安全与卫生意识整合到企业社会责任内,通过引进先进工艺,改善工作环境等措施减少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危害,做到企业利润、职工职业安全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9]。此外还要加强对职工的卫生知识与自我安全意识的教育工作,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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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国英.电网企业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策略[J].职业与健康,2012,28(4):500-502.
[3]夏启安,王汝平,张越秋.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措施探讨[J].中外医疗,2009,29(19):121.
[4]秦晓燕,刘堃,郭志勇.澳大利亚职业病管理经验及其对深圳市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启示[J].职业与健康,2012,28(22):2832-2834.
[5]王丽华,俞平,王悦,等.杭州市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体系调查及对策研究[J].中国预防医学杂志,2007,8(5):545-549.
[6]张忠彬.我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状分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8,18(6):34-39.
[7]彭建宏,梁勇,邓睿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职业卫生管理相结合初探[J].中国职业医学,2007,34(3):253-255.
[8]张意清.职业卫生管理的方法与效果分析[J].当代医学,2012,19(14):1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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