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2014-08-15 00:54郭仲文
科技视界 2014年27期
关键词:供述物证讯问

郭仲文 杨 阳

(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公安分局,甘肃 天水 741000)

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氰化物、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1]。“放射性”物质,系指含有核素的核材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可自然衰变,同时放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等,如y射线、中子射线、k射线等,其放射性质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对财产、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物质[2]。“传染病病原体”指能在人与人之间、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疾病的致命微生物或寄生虫,如炭疽杆菌、能引起斑疹伤寒的普氏立克次体、蝇蛆等[3]。“投放危险物质罪”源自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1、2条对1997年刑法第114、第115条所规定的“投毒罪”的修改。

以投放危险物质方式犯罪的案件在农村地区发案率较高,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由于这种行为与犯罪目的、侵害对象、犯罪结果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相互结合和交织,使得处断时几位混乱,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近年来呈高发的态势。在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加之危险物品来源复杂,办案机关获取犯罪的直接证据比较困难。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极少,作案工具难以收集、危险物质灭失快,造成难诉、难判。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固定与分析。

强化物证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司法证明就是以物证为主要载体的科学证明,因此,在投放危险物质案中,要精心组织现场勘查,善于发现、全面收集客观性强的物证。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应当尽快赶到现场,对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受害人呕吐物、投毒的器皿等证物进行及时取证,防止证据遭到破坏和遗失。努力收集犯罪用的工具、作案时遗留的痕迹、作案时遗留的物品、犯罪分子作案后有意、无意带走的各种物件以及被害人的器官、呕吐物、排泄物等物证,提高整个证据体系的证明力。尤其是要重点收集危险物质及投放危险物质使用的器皿,它们是投放危险物质案中最为关键的客观性证据,多数犯罪人在投放危险物质后会对危险物质及使用过的器皿进行销毁或清洗,这种行为往往导致可以客观证实犯罪行为的证据灭失,并使投放危险物质案件客观证据单薄,对认定此类犯罪的基本事实产生重大障碍。

规范检验、鉴定程序。不同的毒物引起的毒理性作用是不一样的。利用先进的仪器对此进行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就会比较有说服力。要善于对毒物的定量及毒理进行分析,这不但牵涉到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性质的判断,也涉及到对其行为真实性的判断和其口供的真实性的印证。在投放危险物质案中,除犯罪嫌疑人供述外,一般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又极不稳定。因此,这类案件中检验鉴定对于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假十分重要。进行检验鉴定,一是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进行,避免检测结果缺乏科学性、可信性,尤其要注意对检材的保全。二是要对尸体检验全面进行,不仅要检验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还要对所中毒的危险物质的成分、剂量进行鉴定。绝大多数的投放危险物质案件中,侦查人员往往只重视查出危险物质,对其他关联性问题不予重视,而危险物质的定量分析对于判断是否是该危险物质引起中毒或中毒致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危险物质的定量分析不但牵涉到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性质的判断,也涉及到对其行为真实性的判断,有助于印证供述的真实性,也有助于办案人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嫌疑人及时讯问、固定相关证据。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对审讯工作进行精心组织,多方面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对已有的物证进行必要分析后再组织讯问,制定详细的侦查预案、讯问提纲,对审讯中可能出现的反复要有所准备,同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迅速查实,收集证据核实其供述。规范侦查行为,提高侦查水平,要求在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后,应迅速安排其指认现场,对相关证据进行固定,使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防止其翻供做好准备。

加强侦控合作。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并且,公诉部门应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尤其是对一些瑕疵证据要尽早、尽快予以补救,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请求上级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死刑案件,提前加强个案指导,对可能出现的证据问题提前把关,以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思路与方向。要及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保全、固定、移送证据。严把案件事实关与证据关,对于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存在明显程序违法的情形,要明确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其整改落实。对于一些常见问题,如鉴定人兼任侦查人员、现场勘查没有邀请见证人或见证人没有签字、鉴定结论不告知相关当事人等程序瑕疵,要坚决予以纠正。

总之,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个值得理论探讨的领域,针对目前犯罪呈高发的态势,我们只有不断探索和总结,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侦查破案能力和把握证据的能力,才能依托职能、有力地打击犯罪,以维护社会稳定。

[1]辞海(缩印版)[M].1989:1377.

[2]中国大百科全书[M/CD].光盘1.1版No.3.

[3]中国大百科全书[M/CD].光盘1.1版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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