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核应急情报保障的实践与启示

2014-08-15 00:54
科技视界 2014年30期
关键词:核事故情报应急

印 鹏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校区,中国 上海200433)

当前国内核能应用已经深入军事、工业、、航天、医疗等各个领域,提高避免或减轻核事故损害的核应急能力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加强核应急情报保障研究是提高核应急能力的有效举措。历史上影响范围较大的核事故主要发生在美国、前苏联、英国、日本等国家。总结这些国家和军队的核应急情报保障经验,对提升我国核应急情报保障能力,进而提升核应急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1 国外核应急情报保障的基本情况

1.1 美军核应急情报保障基本情况

历史上美国曾多次面临核事故危险,1979年发生的三哩岛核事故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核事故,尽管当时并无人员伤亡,但却造成了宾夕法尼亚州近20万人的迁移。美军的核武器库也是险情不断。1950-1980年美军的核武器事故就达32次,仅美国战略空军,由于飞行事故而从空中坠落的核弹就有数十枚之多,尽管这些核弹没有引起核爆,但还是造成了大面积的辐射污染。

至今美国已有上百部法律涉及核应急内容,这些法律为核应急情报保障的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基础。美国的核应急工作由应急管理局(FEMA)、能源部(DOE)和核管理委员会(NRC)共同管理,核管理委员会核管会在核应急体系的上下各单位均设置了技术中心,并把技术支持和信息交流作为核心工作列入技术中心的常态化任务。在核应急信息处理方面,美国注重应用最新技术并与其他系统结合使用,如应用如GIS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在地图上直观显示应急情况,美国联邦辐射监测与评价中心,还应用了FASER系统是专门用于核事故管理的系统,并且与多款辐射后果评价软件和大气咨询系统链接,以反映放射性的时空分布等。

美军依据总统令参与核应急行动。美军认为核应急和其他应急行动一样同属军事行动,核应急要想达成目的必须先获得绝对的情报优势。美军核应急情报保障工作深深植根于其联合作战情报保障体系。为了增强核应急情报的侦察能力,美军还成立了专门的“核应急搜索分队”(Nuclear Emergency Search Team),其首要任务是专门处置核恐怖事件。防止恐怖分子将“脏弹”(可以造成放射性污染的炸弹)偷运进美国境内。他们保持着对美国各大城市常态化巡逻,不间断监测α、β、γ和中子射线等各种核应急数据情报。

1.2 原苏军/俄军核应急情报保障基本情况

作为核大国的原苏联(现俄罗斯)也承受着较大的核事故威胁。1986年在其成员国乌克兰境内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事故,成为了历史上首例被国际核事件分级表评定为第七级的特大核事故。事故发生后的前3个月内共计31人死亡,方圆30公里地区疏散群众11.5万人。整个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共调用了60万人(约10万名士兵参与核心任务)。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继承了其主要核设施和核武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俄罗斯于1994年通过了《关于保护居民和领土免遭自然和人为灾害法》,并于次年通过了《事故救援机构和救援人员地位法》规范了其核应急救援工作。至今,俄罗斯已颁布了约40个地方法规和1000多个法律条文,并签署52个政府间的双边和多边协议以及和各国际组织间的备忘录。

1994年俄罗斯重组了联邦民防、预警和紧急状态部(简称紧急状态部)。紧急状态部全面负责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包括核应急工作。俄罗斯紧急状态部下设危机控制中心,危机控制中心内设信息中心,并在俄罗斯境内各个地区设立该中心的分支机构。成立该信息中心目的是要形成统一情报空间。信息中心建立了信息自动收集分析系统、指挥系统和全天候值班系统,负责整理、分析每天来自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提出处理建议,视情况上报总统,并分送有关部门和地方。

1.3 英军核应急情报保障基本情况

历史上英国也曾多次面临核事故威胁,1957年,英国温德斯格尔的一座生产核弹原料的反应堆发生火灾,释放的放射性污染物扩散到英国以及北欧地区。冷战时期,部署在欧洲的美军多次在英国本土造成核事故危险(基于艾森豪威尔政府和英国政府间的秘密协定,这类事故从未公布于众)。

英国核应急相关立法十分详细,1965年颁布了《核设施法》并依据此法制定了《核设施条例》,1985年颁布了《电离辐射条例》,1993年颁布了《放射性物质法》,2004年,英政府通过了最新的《国内紧急状态法》,将核应急工作正式纳入国家总体突发事件应急体系中去。在核应急情报保障方面,英国政府首先成立了垂直的应急体系,加强权力集中并确保权责一致,以行政权力确保情报工作的统一流畅。其次成立情报专门机构,设置科技顾问办公室,主要提供科技支持,监督和协调科技团体(包括操作人员)达到战略目标,搜集各种应急情报,并实现情报共享,并负责向公众提供一致信息。

1.4 日本自卫队核应急情报保障基本情况

日本对核武器的威力有着切肤感受。同时也经历了多次核事故,如1997年茨城县东海村的核废料再处理工厂发生爆炸,数十人受到辐射,1999年东海村一架核燃料制造厂发生核泄漏事故,2006年福岛第一核电站6号机组发生核泄漏,但这次事故未对环境造成影响,2011年福岛第一核电站遭受地震毁坏后再次发生了核事故,大量放射性物质泄露污染了周围海域和大气。

日本建有完善的全国性灾难管理机制,其核应急工作依托于全国性灾难管理机制,《原子能基本法》和《紧急事态法》是其核应急的法律基础,《核原材料、核用铀以及核反应的法律规定》、《放射性物质核辐射危害预防法》和《核灾害事件应急特别法》等法律更是从专业角度规范了核应急工作。《核灾害应对特别措施法》规定核事故发生时成立一个直接隶属首相的综合应急指挥中心。

日本设有内阁情报中心,负责快速收集和整理国内外的情报,同时建立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紧急联络通讯网,强化了中央防灾无线通讯系统。首相官邸除了常规通讯设施外,还在危机管理中心装备了与事故现场联系的多功能卫星转播通讯设备。灾情发生时,信息交流与共享主要依靠完善的地面固定通信系统,同时也利用通畅的专用无线通信网络。这些通信系统为日本政府收集处理核应急信息提供了高科技支撑。一旦有险情,可以在1分钟内将险情信息通知有关居民,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日本自卫队是在自卫省的指挥下参与核应急。情报工作主要有核和工业安全局下设的应急响应中心负责,该中心设有信息和通信系统,主要从事情报的收集、发布和数据分析等一系列情报活动,自卫队在接受该中心情报保障的同时,发挥自身优势采集动态情报,如福岛核事故应急期间,自卫队出动无人机前往辐射强度最大的地区收集现场情报。

2 国外核应急情报保障的经验教训

2.1 核应急情报需求不能被满足,预警效果不明显

由于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突发性强、不易预测,特别是地震、风灾、洪灾等自然灾害难以准确预测,核恐怖事件隐秘性高,使得预警工作难以开展。以福岛核电站事故为例,日本拥有强大的军用、民用监测能力,仍未能对福岛核电事故进行准确预警,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对灾害状况数次误判,导致危害后果不断升级,最终发展至最严重程度,造成了巨大损失。

2.2 核应急情报保障工作系统性差,情报共享不够

立法方面,国外立法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但是在核应急情报保障方面缺乏系统全面的法案和规章。实践方面,核应急是一项综合程度高,涉及面较广的工作,外国参与的各个核应急力量都有对应的情报保障机构和情报保障途径。以美国为例,国家安全局、军队情报系统、警察系统都有各自的情报力量,存在着各自为战、关系不顺,运行不畅,核应急情报工作缺乏交流、共享和相互印证机制。一方面,导致了情报保障的分歧,不利于整个核应急体系能力的建设和具体应急行动的任务完成;另一方面,导致了核应急情报保障领域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3 国外核应急情报保障的经验启示

3.1 建成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计划方案体系

核应急行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行动涉及面宽,带有极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策性。没有法律和不按照法律行事,很容易掀起军民纠纷或国际纠纷,并最终影响到核应急行动的救援效果。外国普遍从最基本的《原子能法》开始,针对核事业方方面面综合立法,同时外军还根据在核应急行动中担负的任务,在条令条例中对情报工作进行了详细明确,这些都为核应急情报保障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从而有效保证了核应急情报保障工作不会因人事变动、结构调整、时事变化等而发生改变,十分有利于情报保障能力生成。

3.2 重视运用军队、锻炼军队,建成了情报网络

军队的情报保障能力代表着一国情报工作的最高水平。国外普遍重视运用军队的情报体系进行核应急情报保障。如:苏联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应急救援中,动用了6个营的防化兵进行现场辐射监测,福岛核事故中日本自卫队也在第一时间起飞无人机对事故现场进行空中侦察。军队参与核应急的专业力量也是战时应对核化生袭击的兵种,参与核应急救援可以实际提高军队核战争的生存和作战能力。把核应急情报保障任务交由军队实施可以有效检验军队情报保障能力,这是一种应急与应战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可以有效防止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3.3 加强专业力量建设,注重制度和技术更新

美、俄、英等国都针对核应急工作培养的一批专业力量,其中包括情报工作人员,并且重视交叉人才的培养和人才的交叉使用。并且十分重视改进制度和更新技术,从而促进核应急情报保障良性发展。创新情报保障理念,使核应急情报保障聚焦于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各个阶段。积极运用最新信息技术,让实时化监控,网络化应急响应,远距离指挥控制等情报保障方法变成了现实。

[1]杜尚泽,丁大伟.习近平出席第三届核安全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4-3-25(1).

[2]Nuclear Power Reactors In The World 2014 Edition[M],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2014.

[3]王毅韧.我国核应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J].国防科技工业,2006(6):48-50

[4]罗雯.中国放射源:危险胜过“核杀手”[EB/OL].http://view.163.com/special/reviews/radioactivesource0513.html,2014-9-14.

[5]潘自强.放射源安全管理中一些问题的讨论[J].辐射防护.200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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