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协商民主探索

2014-08-15 00:54课题组
杭州 2014年10期
关键词:公共事务参与者协商

文 课题组

基层协商民主探索

文 课题组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不仅可以推动村民自治与居民自治制度在我市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更好地完善与丰富基层民主治理的内容,而且能推动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社会管理的有力推进、民众政治参与的有序进行,惠民政策的切实可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党和政府实现有效治理的能力。

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原则

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基本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基层组织中广泛开拓协商渠道,探索多样化的基层协商民主形式。同时,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基层协商民主的主要原则包括:有序性原则,即公民利用参与平台和机制,有序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协商治理之中。参与性原则,即事关基层民众利益的社区公共事务的政策制定与执行。公开性原则。协商民主应当在信息、过程、结果充分公开的基础上进行。包容性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利益相关人可从自身利益出发,充分表达观点和诉求,包容各种相互矛盾甚至冲突的观点。理性原则。协商参与者应理性地思考公共事务,通过充分的表达和倾听加以决断。为更好地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基层协商民主更加制度化、法规化,成为实行治理转型的一种现实发展方向,建议市委市政府尽快研究制定在全市发展基层协商民主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建议从以下方面重点推进。

将协商层次延伸至“网格”

杭州市目前在城市和农村社区都建立了相应的“网格”,建议在继续发展村级、社区一级协商民主的同时,将其向城市与农村“网格”进行延伸。在网格内进行协商有很好的基础,减少了协商成本,能更好地保证基层协商民主的效果。

进一步明确协商内容。针对目前在农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现实,需要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到协商过程之中,并将其制度化。在农村,建议将征地拆迁、村集体资产处置、农村环保、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等事项明确纳入农村基层协商民主的范围之内。在城市社区,最为突出的纠纷主要是物业纠纷与矛盾,建议将物业管理、小区庭院与绿化、道路停车、装修噪声与垃圾、餐饮油烟排放、是否实行封闭管理、养犬等纳入社区协商民主的范围之内。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上,建议将工资福利分配、制订与修改规章与章程、员工权益维护、集体工资协商、单位内部人事调整等纳入此类单位的协商民主内容之中。

建立分宗协商的结构。建议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对象的公共事务进行分类协商治理,集合不同的参与者,采取不同的协商形式。参与者的选择中,让利益相关者、专业人员、有经验人士、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其中,提高协商的水平和效果。在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选择上,针对事项关涉人群的多少、公众参与渠道的容量来进行选择。建议将关涉人群少、渠道容量大的事务,采取直接民主的办法。而对于涉及面更广的问题,建议根据召开的可能性选择采取直接民主或间接民主的办法。

创新更加适合的协商平台。在今后基层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完善过程中,我市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优势,创造适合自身特点的协商平台,以便于实行分类治理,分宗协商,提高协商民主治理的绩效。建议根据问题指向、利益相关者、界别、区域等创新协商民主形式。

开辟更加多样的参与渠道与协商方式

首先是渠道多元化。建议在完善传统表达渠道的基础上,注重媒体表达、网络意见表达、发展直接对话等表达渠道。建议针对范围相对较广、层次相对较高的协商活动,通过媒体的途径进行广泛参与。继续发挥《我们圆桌会》等载体的作用,在报纸、电视、电台上开辟更多媒体栏目和节目,让更多公众参与,进行意见与诉求表达,出谋划策。建议进一步加强网络意见表达的渠道。建立网络论坛,通过网上民意调查、在线交流、网络辩论等,实现更大范围的参与。建议在可行的范围内,发展直接对话。

建议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协商方式。比如小范围纠纷,可采取和事佬、邻里组织的方式予以解决;公共事务纠纷,可采取社区议事会、和谐理事会、居民论坛等方式进行协商;自治组织能解决的,采取自治论坛予以解决。

规范协商程序,防止操纵

协商程序涉及协商参与者是谁、协商议题由谁来提出、协商过程如何控制、协商结果如何执行等问题。

保证协商主体的充分性与代表性。在协商主体的确定上,必须让利益相关人和相关公众有效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中。建议在乡镇及村社一级的公共事务决策中,植入公众参与的强制性程序要求,即必须有公众的协商,决策才能进行。间接民主中需要解决代表的代表性与公平性问题,建议在代表的确定上,注意考虑到实际的利益相关人,建议在城镇外来人口集中的地方,保证外来人口的发言权。在区域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决策中,必须有与外来人口比例相适应的代表参与协商;在专门针对外来人口的决策中,必须保证更多比例的外来人口参与协商。建议在间接参与的场合,使各方利益群体都有相应的代表参与协商,提高协商代表的代表性。

确保协商主体有议题的提出权。在农村“一事一议”中,规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方案既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在基层协商民主发展中,建议在协商中保证各方参与者都有议题的提出权。确保协商参与者的提议权,这样可将启动协商程序的权力交给民众,避免有名无实的参与或者被动式参与,充分调动民众参与积极性。

有效控制协商过程,防止操纵。首先要保证协商参与信息公开。建议在协商会前5~10天,协商代表必须收到协商讨论所需的说明材料和相关介绍,保证协商前的信息权。其次,要确保讨论主持人相对超脱。建议在协商会议中,外聘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的主持人。并且明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就是组织协商的进行,保障参与者的发言权,把握讨论进程,考虑正反双方意见,适时建议参与者对他们的观点提出理由和根据。再次,保证自由平等的发言权。建议保证参与人员具有同等的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保证发言者相应的充分思考时间,保证参与者之间有自由讨论的时间等等。此外,还应规定参与人员发言的先后秩序,建议根据发言者掌握权力与资源的大小,保证弱者先发言,强者后发言。

协商结果要公开并执行到位。协商会议结束后,对协商结果必须采取公众容易接受、容易知晓的方式,建议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张贴通知公告等形式、书面告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建议对向利益相关人的回应作出强制性要求,针对利益相关人或参与民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被采纳的,进行一一回应而非选择性回应,确保协商中民众参与的积极性;要求对协商时不一致的意见进行归类分析,以便下次进一步协商讨论。协商结果执行要到位,建议对相关部门办理结果实行强制性公示要求,相关部门应根据协商表决结果依法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予以公示,确保公民个人和媒体能够多渠道、多维度、多层次地对协商结果的执行进行有效监督。

(杭州市委党校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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