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台

2014-08-15 00:51
支部建设 2014年10期
关键词:积极分子物业公司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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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晋中读者梁俊亮问:我们支部想发展一名同志入党,在向有关部门请示时,被告知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请问为什么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才能列为发展对象?

本刊编辑部答:申请入党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纪律,明确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要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和理想;要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认真考察。要做到这些,没有一年以上的时间是不可能的。所以,为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确定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中选择发展对象。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发展党员质量。

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有哪些?

大同读者蔡建元问:我们支部想确定一名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请问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有哪些?

本刊编辑部答:⑴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其他支部委员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和端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听取申请人对本人经历、家庭、工作和学习情况的介绍,同时,肯定其成绩,指出其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主要是听取申请人所在党小组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也可适当听取其他党小组意见。⑶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主要程序是:由组织委员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对党的认识,介绍党小组讨论意见和团组织“推优”意见,汇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最后,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需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形成意见,记录在支委会记录本上。

什么样的党员可以当入党介绍人?

运城读者张建雅问:什么样的党员可以当入党介绍人?

本刊编辑部答:对入党申请人情况比较了解的、具备行使党员权利资格的中共正式党员可以当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比较了解发展对象的党员担任。申请人不宜约请亲属做入党介绍人。预备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暂缓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房本还没下来如何立遗嘱?

太原读者齐军问:我有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妻子去世后我跟女儿一起生活,因此想立一份遗嘱,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女儿。但是房产证还没下来,公证处不给我公证。请问,我该怎么办?

本刊编辑部答:对于没有产权证的房屋或宅基地上的房屋,公证处是不给公证的。你可以自书遗嘱,也可以找人代书。但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否则,所立遗嘱会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同时,你只能处分自己的一半以及你继承你妻子的份额,无权处分整套房子。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书遗嘱,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形式要件符合要求,内容也更加准确,确保所立遗嘱真实、合法、有效。

住户拖欠物业费,物业能张榜公布吗?

忻州读者马天明问:我所在的小区有一些住户没有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便将欠款人的姓名、性别、欠款时间、欠款金额、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小区四周张榜公布。其中也包括了我。事后,有许多人对我或目光怪异,或指指点点,甚至讽刺、嘲笑、挖苦。请问:物业公司此举是否侵权?

本刊编辑部答:物业公司已侵犯你的名誉权,必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物业公司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要件。首先,被张榜公布的住户的名誉已经遭受损害。其次,物业公司具有损害被张榜公布的住户的名誉的主观恶意。物业公司公示欠款住户名单的目的,正是迫使欠款住户因怕名声受损而付款。再次,物业公司未经同意,公示了住户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侵犯了住户的隐私。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犯住户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入职参加培训,离职应赔偿吗?

临汾读者汤景飞问:去年我入职公司时,公司安排我参加内部培训两个星期,培训的老师是公司高管。当时公司报销了住宿及来回机票费用,同时要求我签一份培训协议,规定培训费用为2万元,在3年内辞职需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请问,如果我现在辞职,公司要我赔偿培训费合理吗?

本刊编辑部答:用人单位培训一般分为两类,一类类似于福利待遇,一类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对于前者,一般用人单位会约定服务期,员工若在服务期内辞职,用人单位有权向其追究违约责任,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培训费用的损失;对后者,用人单位就无权设立服务期了。如果公司为你安排的培训属于前者,且约定了服务期,那么一旦辞职,就需要作出一定的赔偿,但赔偿数额未必是最初约定的数额,还要看你为公司服务的时间等情况来确定。

退休返聘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晋城读者胡可问:我是一名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了伤。但单位不给我办工伤,还说国家政策规定了退休的人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退休返聘后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本刊编辑部答:关于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待遇,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也不同。所以,建议你了解一下你所在地区的相关政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曾有所解释。最高法院在《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表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辞职后,公积金账户怎么办?

阳泉读者闫芳问:我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缴纳公积金多年。我想辞职另谋职业,请问辞职后,公积金账户怎么办?

本刊编辑部答:如果没有新的工作单位新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您在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暂时封存在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之下。在此期间,如果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产生,你可以通过原单位申请提取您的住房公积金。等你在新单位新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可以申请将原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合并到新账户中。

(责编:郭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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