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12)
在用机动车的环保管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目前已建立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各地法规、标准和专职机构建设不断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管理体系基本形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指南》等规定,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开展了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
2012年,全国参加环保定期检验的汽车共有5561.7万辆,占全国汽车保有量的51.3%。天津、重庆、等61个城市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80%以上,见表3。
表3 2012年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80%城市
注:数据来源于2012年总量减排核查结果
2012年,福建省、海南省颁布了简易工况法地方标准。目前,全国已实施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地方标准的地区见表4。
表4 简易工况法地方标准颁布情况
按照《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各地对通过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截至2012年底,全国累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5981.3万枚,标志发放率达到55.2%。天津市、长春、南京、杭州等32个城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见表5。
表5 2012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高于90%城市
续表5
序号省份城市8福建省厦门市9山东省青岛市、日照市10河南省商丘市11湖北省武汉市12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湛江市、茂名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13四川省成都市14陕西省西安市15青海省西宁市16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吴忠市
注:数据来源于2012年总量减排核查结果
截至2012年底,北京、重庆、天津、辽宁、江苏、内蒙古、陕西、山西、安徽、四川10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成立了专门的省级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长春、南京、青岛等84个城市组建了相应的市级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见表6),与2010年相比、全国共增加机动车专职监管机构27个。2012年,天津、四川、秦皇岛、西宁、武汉、宁波、大同、义乌、鄂尔多斯等省、市机动车排污监管机构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正式成立。
2012年,天津市、河北省、四川省政府出台了省级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大通过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邢台、晋城、佳木斯等市政府出台了机动车污染防治政府规章,详见表7。
表6 全国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情况表
表7 2012年地方机动车环保法规汇总
专栏1: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推进PM2.5治理进程
2012年,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大气PM2.5治理进程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29号),提出到2015年,全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下降10%,其中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全面完成,颗粒物排放量显著降低。严格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积极推进车用燃料低硫化进程;显著提高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国家、省、地市三级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和监控平台,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到2020年,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显著提升,尾气排放总量大幅削减。
专栏2: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联防联控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划分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京津冀地区重点控制区为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6 个城市;长三角地区重点控制区为上海、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14 个城市;珠三角地区重点控制区为辖区内所有9 个城市。辽宁中部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沈阳市;山东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日照市;武汉及其周边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武汉市;长株潭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长沙市;成渝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重庆市主城区、成都市;海峡西岸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福州市、三明市;山西中北部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太原市;陕西关中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西安市、咸阳市;甘宁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兰州市、银川市;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重点控制区为乌鲁木齐市。
明确区域污染控制类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与山东城市群为复合型污染严重区,应重点针对细颗粒物和臭氧等大气环境问题进行控制,长三角、珠三角还要加强酸雨的控制,京津冀、江苏省和山东城市群还应加强可吸入颗粒物的控制。辽宁中部、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城市群为复合型污染显现区,应重点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同时注重细颗粒物、臭氧等复合污染的控制,此外,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还应加强酸雨的控制,辽宁中部城市群应加强采暖季燃煤污染控制。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以传统煤烟型污染控制为主,重点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污染,加强采暖季燃煤污染控制。
加强车辆环保管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到2015 年,汽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5%以上。开展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工作,加快环保检验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进程,加强检测设备的质量管理,提高环保检测机构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水平,强化检测技术监管与数据审核,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加快推行简易工况尾气检测法。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与维修(I/M)制度。
加速“黄标车”淘汰。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通过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2013 年底前实现重点控制区地级及以上城市主城区“黄标车”禁行,2015 年底前实现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主城区“黄标车”禁行。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集中治理或更新淘汰,杜绝车辆“冒黑烟”现象。力争到2015 年,淘汰2005 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基本淘汰辖区内“黄标车”。
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加快机动车污染监控机构标准化建设进程,推进省级和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建设,省级与重点控制区2013 年底前建成,一般控制区2014 年底前建成。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能力,促进新车、在用车环保信息共享,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水平。
专栏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2012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各类型车辆的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见下表。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注:1.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车辆为乘用车。
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3.本表摘自《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专栏4:机动车污染防治协作网正式成立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探索城市间移动污染源联防联控监管机制,经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批准,全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协作网于2012年正式成立,秘书处设在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首批协作网成员单位包括北京市、重庆市、辽宁省、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青岛市、哈尔滨市、长春市、沈阳市、呼和浩特市、贵阳市、厦门市、西安市和乌鲁木齐市等16个省市。
机动车污染防治协作网的宗旨是进一步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增进城市环保部门之间业务交流,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首批入网的16个单位分布于全国的东、西、南、北、中部,协作网将以这些城市为点,带动周边区域,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向良性、大范围、纵深发展。
2012年3月由机动车污染防治协作网秘书处组织召开了机动车污染防治协作网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重点讨论了协作网章程、2012年工作计划、“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机动车PM2.5污染防治以及机动车污染防治宣传及公众参与等问题。确定了2012年的两项重点工作即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和机动车联网数据报送平台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