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刚
(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安徽 蚌埠233030)
从交易方式的历史发展看,作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过渡模式,中远期现货交易的集中化和组织化是期货交易发展的基础。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期货市场是在远期现货交易不断发展成熟之后进一步规范发展起来的,而我国中远期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则在同一时期发展起来,不仅导致早期期货市场的盲目无序发展,也使得现在对中远期现货市场的认识和监管存在很多欠缺。随着电子商务和INTERNET网络技术在商品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近年来以INTERNET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构建的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在我国完善现代化商品市场体系、促进商品衍生品市场发展的进程中,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大力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中存在的交易方式期货化、市场制度不健全、市场监管薄弱等问题又严重地阻碍了市场发展。2008年以来,一些远期现货交易所(如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山东龙鼎电子商务平台等)相继爆发的一系列风险事件,暴露出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中大量存在运营不规范、价格操纵、挪用资金等严重问题,由此引起业界对该类市场发展的普遍质疑。因此,有必要对当前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本质属性进行客观分析,进而探讨适宜的监管模式。
中远期现货交易是市场供求双方通过谈判协商确定商品数量、质量等级和付款方式等其它条件,在未来的某一个时期进行实物交割,实现商品及其所有权同时让渡的交易方式。由于这种供求双方根据自身需求签订的中远期现货交易合约是非标准化的,一般难以转让,交易者无法转移合同期内价格波动的风险,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为了规避这种价格风险,在中远期现货交易的基础上,出现了期货交易这种商品长期贸易的现代形式。从概念上理解,中远期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方式在交易主体、交易目的、市场功能和交易程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当前我国的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大量借鉴和采用了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电子化交易等期货交易模式,从而使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表现出一定的期货属性。
我国大多数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都针对某一具体交易品种制定了标准化的中远期电子交易合同,例如渤海商品交易所的螺纹钢电子合约、山东寿光蔬菜电子交易市场的马铃薯合约等,这些标准化的电子合约在标的物的数量、规格、质量、交收时间和交收地点等方面都做了统一具体的规定,从而给这种中远期现货交易带来极大的便利,使得双方无需对交易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在特定时刻可以根据自身的交易策略迅速在市场上转让合约,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效率和流动性。
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主要采用场内集中竞价交易的形式,部分交易市场允许其他的交易方式,如北京石油交易所除竞价交易外,还推出有挂牌交易和协议交易方式。场内集中竞价交易中,一般和期货交易一样采取“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在交易所主持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对交易商的申买和申卖订单进行自动匹配成交,交易所根据成交数量收取相应的交易手续费。集中竞价的交易时间一般包括我国股票或期货市场的交易时段,某些交易所为了更好地和国外市场接轨,还增加了夜间交易时段。
传统的远期现货交易中,交易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设定未来履约所需的保证金数量,通常由卖方收取买方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并不固定,而当前的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中则普遍引入了保证金制度,根据交易品种设定固定的保证金比例(一般为20%以上),并在特定情况下根据需要进行调整,通常买卖双方均需缴纳。这一保证金比例虽高于期货市场的保证金比例(一般为5%~15%),但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以及为了获取更多的交易佣金,在现实操作中,部分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上客户真正缴纳的保证金远远低于20%的保证金比例。
与期货交易一样,在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中,交易商既可以通过买入合约建仓,在低买高卖中获利;也可以通过卖出合约建仓,在高卖低买中获利。这种俗称“买空卖空”的双向交易模式使得具有不同投机和保值需求的交易商在缴纳一定保证金后都可以参与到市场交易中去,相比较现货市场交易中交易商经常遇到的资金短缺或存货短缺的状况,这种交易模式大大扩大了市场交易规模,同时也使交易商在不同的市场状况下都存在获利机会。此外,在这类市场中,买空卖空的约束条件相比较股票和期货市场更为宽松,也更易于被交易商理解和运用,因此也增加了其对投机者和保值商的吸引力。
期货交易中,绝大多数期货合约以对冲方式了结,即买卖与原头寸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来了结各自的履约义务,一般而言,真正需要履约进行实物交割的只占成交合约总数的1%~2%。传统的远期现货交易中一般有90%的实物交割率,但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引入了对冲机制,从而使大量没有真实交收动机的交易商进入这类市场从事投机交易,此时合约不再是交易双方实物交收的工具和依据,而是充当了市场交易的客体,大大增加了市场的投机性,这一方面使市场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但另一方面实物交收率则大大降低。
尽管我国多数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没有明确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但基本都明确表示在每个交易日后对交易商订货保证金等进行结算,若交易商资金余额不足则会被要求追加保证金,直至补足所欠款项,否则将由交易所对其所持合约进行强制平仓或代为转让。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作为期货市场上规避履约风险的交易规则,对保障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引入这种经实践检验的交易制度后也有效避免了传统中远期现货交易面临的违约风险等问题,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市场效率。
上述六个方面作为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我国大多数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具有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因此可以说,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具有一定的期货属性。期货交易的这些基本特征保证了期货市场的高效率运行,但同时也使期货交易具有较高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从而要求各国必须实施严格的市场监管,我国也为此构建了较完善的监管体系,但对于具有期货属性的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我国的市场监管体系仍相对薄弱。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期货法》,但从目前期货市场运行的状况来看,以2012年国务院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辅之以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相对比较完善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对于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来说,不仅《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无法适用于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而且规范现货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等也无法满足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需要。商务部2010年颁布的《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以及2011年出台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则主要是清理整顿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禁止性条款,其目的是通过限制新设交易所、限制投资者参与、限制代理业务、规范保证金制度等方式整顿当时混乱无序的市场状态,尽可能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从中远期现货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这种临时性政策显然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监管的要求。由此可见,针对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法律和法规极为匮乏,现阶段的一些部门规章还只是整顿市场混乱秩序的权宜之策,尚不能达到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的要求。法律法规的缺乏不仅使得执法部门无法可依,而且在行业自律层面,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制和指导,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也就难以规范甚至可能放弃自律监管。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构主要由证监会及其地方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组成。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期货市场监管规则,对期货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以及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市场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而保证金监控中心则通过保证金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影响保证金安全的问题,向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报告保证金风险状况并配合处置风险事件。近年来期货市场的有序运营表明,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能够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防止违规炒作和过度投机,有效地保障市场健康发展。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界定了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部门,明确由商务部及省级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应该注意到的是,由于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上,大宗商品不仅具有商品属性,同时也具有资本属性,商务部尤其是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尚没有相应的机构对这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对于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而言,也可能会由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而丧失监管的主动性。目前商务部及各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还没有针对这类市场出台更细致的交易所管理办法、保证金存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推出的市场管理办法大多仅具有指导意义,很难防范市场参与者违规操作和过度投机的风险,因此可以说,当前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还未能对这类市场实施有效监管。
我国期货市场的自律组织主要是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其中,期货交易所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章程进行自律管理,负责会员资格审查、交易操作监督、市场稽查和惩戒等监管工作;中国期货业协会则主要负责从业人员教育、资格认定和执业行为监督等工作,这两类行业自律组织严格履行自律监管的职责,对于形成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数目众多、规模较小且由于人才、软硬件设施以及管理能力的欠缺,各自制定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且缺乏统一规范,不能满足自律监管的需要,同时,由于该类市场大多是采用公司制形式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缺乏自律监管的动力,有些交易所甚至轻易违背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从事与客户对赌交易等违规操作,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此外,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上还没有相关的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制定、业务规范、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定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
从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特点出发,由于其一定的期货属性和监管体系上的欠缺,本文提出强化监管的以下对策建议:
目前,国内对于该类市场的表述比较模糊,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对外宣称从事普通电子商务业务;另一方面也由于部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上同时存在现货交易和中远期现货交易,混淆了人们对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认识。事实上,这些市场的特征差异是比较明显的,监管部门应明确区分普通B2B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现货交易的大宗商品市场和具有一定期货属性的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对于不同的市场采取适宜的监管模式。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草案)》要求商务部及省级和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传统上,商务部市场建设司和地方各级负责市场建设的相关机构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直接管理部门,但由于该类交易品种地域跨度大,且具有期货属性,不仅该部门尤其是地市级部门缺乏相关监管人才,难以对市场施行统一有效的监管,而且由于地市一级政府可能由于地方经济利益的影响难以实施严格监管,因此应将监管权限限制在商务部及省级市场建设部门,同时应专设中远期现货市场监管部门,引入相关人才,专门负责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当前,在市场发育不健全、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出台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尤为重要。应由商务部监管机构、条法司、市场建设司会同证监会、银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针对这类电子交易市场的《中远期现货交易管理条例》,并进一步制定《中远期现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远期现货市场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规范交易所、代理公司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运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
第一,监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我国现存的交易所和交易品种等信息,对市场容量较小、产权不完整、延期交割困难等不适宜上市交易的品种如香料、字画、水果等予以坚决取缔。第二,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严格禁止交易所直接或间接参与市场交易,同时,应要求交易所执行交易商资格审查制度,在资金量、持仓量等方面对不具备行业背景的法人和自然人设置较高的进入门槛,限制投机风险,切实提高交割率。第三,监管部门应根据交易品种的特点,借鉴期货市场交易规则,在市场组织形式、保证金制度、交易规则、交割制度、资金安全和结算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
政府和监管部门还应积极鼓励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如交易所、代理公司等成立相关行业协会,进一步制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执业行为准则等自律规则,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与管理工作,调解会员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推动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
[1] 张波.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制度风险——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诈骗事件的启示[J] .中国证券期货,2008(8).
[2] 胡俞越.规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J] .中国市场,2010(1).
[3] 韩刚.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典型特征及发展瓶颈研究[J] .中国证券期货,2012(5).
[4] 姚广.加强监管,建立多层次期货市场体系[N] .上海证券报,2010-12-28.
[5]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市场教程[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6] 石晓梅,冯耕中,邢伟.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济特征与风险分析[J] .情报杂志,2010(3).
[7] 韩刚.我国中远期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价格操纵的实证研究——以螺纹钢为例[J] .上海金融,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