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敏华
一、湿地定义与中国湿地分类
1.湿地定义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又称《拉姆萨尔公约》)中的湿地定义为:为本公约之目的,湿地是指,不问其为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m的水域。为本公约之目的,水禽系指从生态学角度看以湿地为生存条件的鸟类。
湿地的基本要素是多水(积水或过湿)、独特的土壤(水成土)和适水的生物活动。水的存在是湿地存在的根本条件。
湿地功能可以归纳为水文功能(储存地表水、维持高水位)、生物地球化学功能(元素的迁移和循环、溶解物质的滞留和去除)和生态功能(维持特有的植物群落、能量流动)。
2.中国湿地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湿地分类》中的湿地定义也是采用《湿地公约》中的定义。在《湿地分类》标准中,综合考虑湿地成因、地貌类型、水文特征和植被类型,将湿地分为3级。
第一级湿地分类是按照湿地成因进行分类,将湿地生态系统分为自然(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2类。
第二级湿地分类中,自然湿地按照地貌特征、人工湿地按照湿地主要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自然湿地的第二级分类有4类,包括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和沼泽湿地;其第三级分类有30类,近海与海岸湿地包括浅海水域、潮下水生层、珊瑚礁、岩石海岸、沙石海滩、淤泥质海滩、潮间盐水沼泽、红树林、河口水域、河口三角洲/沙洲/沙岛、海岸性咸水湖和海岸性淡水湖,河流湿地包括永久性淡水湖、永久性咸水湖、永久性内陆盐湖、季节性淡水湖和季节性咸水湖,沼泽湿地包括苔藓沼泽、草本沼泽、灌丛沼泽、森林沼泽、内陆盐沼、季节性咸水沼泽、沼泽化草甸、地热湿地、淡水泉/绿洲湿地。人工湿地仅有第二级分类,共分为12类,包括水库、运河和输水河、淡水养殖场、海水养殖场、农用池塘、灌溉用沟和渠、稻田/冬水田、季节性洪泛农业用地、盐田、采矿挖掘区和塌陷积水区、废水处理场所、城市人工景观水面和娱乐水面。
二、中国湿地保护的重大举措
1.签署《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湿地保护在中国起步较晚,与湿地保护先进国家有很大差距,还处在初级阶段。中国政府对湿地保护十分重视。1992年7月31日,中国签署《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2007年4月3日,中国政府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履约的具体工作。
为了保护全球湿地以及湿地资源,1971年2月2日,来自18个国家的代表在伊朗的拉姆萨尔共同签署了《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该公约已经成为国际上重要的自然保护公约。为了纪念《湿地公约》诞辰,1996年10月,《湿地公约》第19届常委会决定将每年的2月2日定为“世界湿地日”。截至2014年1月,公约缔约国已达168个,共有2 171块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总面积超过2×106 km2。1992年以来,中国已经有国际重要湿地46块,总面积为4.05×104 km2。
2.实施《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和《2004—203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之后,中国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将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列为议程的优先项目计划。
2000年11月8日,由国家林业局牵头,外交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和水利部等国务院17个部门共同参加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公布、实施。这是自加入《湿地公约》以来,中国保护湿地的一个重大举措。该计划将使中国湿地保护行动朝着统一方向发展。该计划将用5 a时间遏制由人类活动导致的天然湿地萎缩的趋势,初步建立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管理秩序,开展湿地恢复的试验性工作。2006—2020年,将逐步恢复退化或重建已经丧失的湿地,提高对国家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使中国的天然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由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海洋局等共同编制的《2004—203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得到了国务院批准,并于2006年正式启动。
3.全国湿地资源调查
湿地资源调查是湿地保护的重要基础。目前,中国已经开展了两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
1995—2003年,依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与监测技术规程(试行)》,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了首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调查范围为面积在100 hm2以上的湖泊、沼泽、近海与海岸湿地和库塘,河床(枯水河槽)宽度≥10 m、面积≥100 hm2的河流以及其它具有特殊意义的湿地,人工湿地除库塘外,其它类型没有涉及。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湿地面积约为65.94×104 km2,占世界湿地面积的10%。根据2003年国家林业局《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简报》对面积100 hm2以上湿地的统计,湿地总面积为38.485 5×104 km2。其中,近海与海岸湿地的面积为5.941 7×104 km2,河流湿地的面积为8.207×104 km2,湖泊湿地的面积为8.351 6×104 km2,沼泽湿地的面积为13.700 3×104 km2,库塘湿地的面积为2.285×104 km2。在中国境内,从寒温带到热带、从沿海到内陆、从平原到高原山区都有湿地分布,而且还表现为一个地区内有多种湿地类型和一种湿地类型分布于多个地区的特点。中国东部地区河流湿地多,东北部地区沼泽湿地多,而西部干旱地区湿地明显偏少;长江中下游地区和青藏高原湖泊湿地多,青藏高原和西北部干旱地区又多为咸水湖和盐湖;海南岛到福建北部的沿海地区分布着独特的红树林和亚热带及热带地区人工湿地。青藏高原具有世界海拔最高的大面积高原沼泽和湖群,形成了独特的生态环境。中国的湿地生境类型众多,其间物种不仅数量多,而且有很多是中国特有的,具有重大的科研价值和经济价值。全国湿地共有高等植物225科815属2 276种,其中苔藓植物64科139属267种;蕨类植物27科42属70种;裸子植物4科9属20种;被子植物130科625属1 919种。全国湿地野生动物中,鸟类12目32科271种,两栖类3目11科300种,爬行类3目13科122种,兽类7目12科31种。中国约有鱼类3 000种,其中湿地鱼类有1 000多种。中国湿地鸟类中,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鸟类有10目18科56种。在亚洲57种濒危鸟类中,中国湿地内就有31种,占54%;全世界鹤类有 15种,中国有记录的9种,占60%;全世界雁鸭类有166种,中国湿地中有50种,占30%。然而,首次调查结果还无法满足湿地管理的全面需求,尤其是在湿地生态特征系统描述、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查、流域水资源调查、湿地生态补水的前景分析以及调查数据与国际标准接轨等方面还存在缺陷。
为了满足中国湿地保护的需求和履行《湿地公约》的迫切需要,国家林业局于2009年启动了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该次调查历时5 a,至2013年结束。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成果中,湿地分类涵盖了中国几乎所有湿地类型,湿地起始调查面积为8 hm2(含)以上的近海与海岸湿地(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 m的海域)、湖泊、沼泽、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 m以上、长度5 km以上的河流,数据符合国际标准;由于采用了“3S”技术,与首次调查相比,第二次调查结果更科学、客观,反映了中国湿地资源的真实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湿地总面积为53.602 6×104 km2,湿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率(即湿地率)为5.58%。其中,自然湿地面积46.674 7×104 km2,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87.08%。与第一次调查同口径比较,湿地面积减少了3.396 3×104 km2,减少率为8.82%;自然湿地面积减少了3.376 2×104 km2,减少率为9.33% 。根据《湿地公约》定义,本次调查将湿地分为5类,其中,近海与海岸湿地面积为5.795 9×104 km2,河流湿地面积为10.552 1×104 km2,湖泊湿地面积为8.593 8×104 km2,沼泽湿地面积为21.732 9×104 km2,人工湿地面积为6.745 9×104 km2。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黑龙江省的湿地面积都超过了5×104 km2,约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50%。两次调查期间,受保护湿地面积增加了5.259 4×104 km2,湿地保护率由30.49%提高到现在的43.51%。中国的淡水资源主要分布在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库塘之中,湿地维持着约2.7×1012 t淡水,保存了全国96%的可利用淡水资源,湿地是淡水安全的生态保障。中国湿地中,有湿地植物4 220种、湿地植被483个群系,脊椎动物2 312种,隶属于5纲51目266科;其中,湿地鸟类231种,湿地是名副其实的“物种基因库”;湿地净化水质功能十分显著,每公顷湿地每年可去除1 000多公斤氮和130多公斤磷,为降解污染发挥了巨大的生态功能;同时,中国湿地储存的泥炭对应对气候变化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若尔盖湿地的面积为0.8×104 km2,储存泥炭19×108 t。
除了气候变化等一些自然因素外,中国湿地面积大幅度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占用和改变湿地用途。围垦和基建占用仍然是导致湿地面积大幅度减少的两个最关键因素,而且受影响的湿地范围仍然占有较大比重。围垦主要发生在沿海地区、大江大河的两侧以及湖泊的周边地区。基建占用主要发生在沿海地区。受基建占用威胁的湿地面积在首次全国湿地调查中为0.127 6×104 km2,在第二次全国湿地调查中为1.292 8×104 km2,增长了10倍多。影响湿地的主要威胁因子已经从第一次调查时的污染、围垦和非法狩猎变化为第二次调查的污染、围垦、基建占用、过度捕捞和采集、外来物种入侵,威胁湿地的主要因子增加了,影响频次和受影响的湿地面积也在增长,表明中国湿地资源面临的威胁呈增长态势。
目前,中国已经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湿地保护体系,全国湿地保护面积达到23.243 2×104 km2,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43.51%。许多重要的自然湿地得到抢救性的保护。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的初步结果,划定的湿地保护红线是到2020年中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53.33×104 km2)。
4.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
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城市湿地公园是保护天然湿地的重要手段。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以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为主体,湿地公园、海洋功能特别保护区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湿地保护体系。
截至2011年底,已经建立96个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截至2012年3月,国家林业局已经批准了213个国家湿地公园;截至2013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批准46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至2013年底,中国已经有46块天然湿地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中。
5.湿地保护立法
天然湿地被破坏性开发与利用、湿地管理体制不完善以及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都要求中国立法保护湿地。
1992年之前,中国颁布的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有:1979年9月13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2年8月25日发布、198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8年1月21日公布、1988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1月8日通过、1989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但是,在这些法律中,都没有直接出现“湿地”一词。
1993—2001年期间,中国颁布的与湿地保护有关的法律有:1993年9月17日颁布《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4年10月9日发布、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首次出现“湿地”一词;1995年5月29日由国家海洋局公布、施行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8月29日公布、199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02年以来,各地方开始了湿地保护的立法工作。2002年,河北省率先通过《河北省衡水湖湿地和鸟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至今,发布《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多部地方湿地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东寨港红树林湿地保护管理的决定》等多部地方政府规章。
三、对未来湿地保护工作的建议
目前,中国湿地保护形势十分严峻,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湿地保护工作需要继续加强、完善,建议未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①建立中国湿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在国家层面上进行湿地保护立法,制订全国湿地保护条例。②解决湿地自然保护区土地所有权问题。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平衡各相关利益方的关系。③开展湿地退化机理、修复关键技术研究,探索湿地保护、可持续利用的有效模式。④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恢复和综合治理退化湿地。⑤推广净化污水的人工湿地技术,用人工湿地替代天然湿地发挥一些生态服务功能,禁止直接将工农业和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湿地,以进一步保护天然湿地。⑥加强对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路径上中国湿地的保护和恢复工作,支持全世界的水鸟保护工作。⑦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成效的评估工作,提高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水平。⑧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湿地保护意识,尤其是提高青少年的湿地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珍视湿地、爱护湿地、保护湿地和支持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13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