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界,武博雅
(大连海事大学 外国语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shall的历史可追溯到古英语时期的实意动词sceal,表示“欠债,负有义务”。到了中世纪英语时期,shall逐渐转变并扩展到含有“将来”之意。现代英语中的shall则完全演变成一个情态动词,完成了从实意动词到情态助动词的华丽转变。
情态动词shall在普通英语中的出现频次并不高,但在法律英语中却表现出了显著的高分布特征。这主要是由shall一词的自身语义和法律英语特点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对法律英语中情态动词shall的研究,一方面,需要运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的英语语言特点,另一方面要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以及法律规范、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及实践中的运用。
在各个时期都存在着对法律英语中情态动词shall的研究,但从目前的研究方向上看,国内主要从shall的基本用法、上下文语境、立法表达、语言功能等方面进行。如孙喜民根据人称与上下文的语境分析了shall的意义差别;[1]汪昌松在分析法律英语中shall引导的实义动词原形句中发现了该句式中及物动词的出现频率明显多于非及物动词,而且主动语态句明显多于被动语态句;[2]钱锦宇、赵海怡从词义演化和立法表达的梳理和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了英文规范性语词shall的立法表达规律及其法律功能,认为英文规范性语词shall在立法表达中具有多重含义,而正是shall的立法适用,有效创设了美国授权性宪法规范和禁止性宪法规范,进而建构了美国宪法结构中的权威统治和人权保障机制;[3]何伟从系统功能语法的角度讨论了shall的辅助性意义、句法特征、语法层次性以及对语言元功能的体现并阐明了在三分制时态系统中可以用作基本时态助动词的观点,进而证实了基本时态系统三分制的可行性。[4]更有甚者,陈小全、刘劲松依据英美等国的学者对英语情态动词的研究认为由于法律起草人的盲目使用及法庭的任意解读,shall已经失去了其情态动词的价值,建议我国法律文本的英译中应逐步摒弃shall的使用。[5]
从上述研究可以发现,国内研究主要围绕着法律英语中shall一词的用法、功能、正误分析及其翻译,忽视了对情态动词shall最基本的语气和情态的研究。
与其他情态动词相比,shall在普通英语中的出现频次较低。在容量约为100万词次的普通美国英语BROWN语料库中,shall只出现了253次,仅占整个语料库的0.025%。但在法律英语中,特别是在美国法律英语中,shall的出现频次呈现出显著性的高频率特征。例如,在《美国宪法》及修正案文本中,shall的频次仅次于冠词the和介词of,处于第3位,约占整个法律文本的3.5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英文版文本中,shall的频次排在第7位,约占整个文本的2.08%。总体上,shall在法律英语中的频次约为普通英语的100倍。
即便在法律英语文本内部,与其他情态动词相比,shall也同样表现出显著性的高频率特征。例如,现代英语中9个核心情态动词(will、would、shall、should、can、could、may、might、must)在《香港基本法》英文版文本中的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可以看出shall的频次远远高于任何其他情态动词;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shall的分布更加陡然:
图1 shall在《香港基本法》和《美国宪法》中的分布情况
在《香港基本法》英文版文本中检索到shall、may、must、will、should等5个核心情态动词,根据它们的实际频次所计算出的卡方值(674.121)显著地高于自由度(df=4)及显著性水准(α=0.05)条件下的关键值(9.4877)。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检索出的4个核心情态动词(shall、may、will、should)之间的卡方值(726.023)同样高于对应的关键值(7.8147)。这说明两部法律中情态动词的分布均具有显著性差异[6],即shall与其他情态动词之间的差异达到了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程度,足以证明情态动词shall在法律文本中的显著性分布特征。
系统功能语法把语气归属到语法范畴中,认为语气是主语与定式之不同次序的句法构成。[7]定式shall与句子主语可构成下列两种语气:疑问语气(shall+主语);陈述语气(主语+shall)。
以“shall+主语”构成的疑问语气,一般表现为shall与第一人称(I或we)相结合的句法结构,表达说话者征求听话者意愿的含义,常用来提出某种主观性建议,如:
Shall we go to the theatre?
Shall I/we deliver the goods to your home address?
主观性的建议与规范性的法律水火不容。无论是在《香港基本法》英文版中,还是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均未检索到“shall+主语”构成的疑问语气句,说明法律英语中不存在情态动词shall的疑问语气特征。
在“主语+shall”构成的陈述语气中,主语可分为第一人称、第二人称和第三人称。不同人称与shall构成的陈述语气句表达不同的情态含义。
“第一人称主语+shall”陈述语气句一般表现为主动语态,表达说话人的主观性意志或预测,如:
We shall know the results of the election.(预测)
We shall uphold the wishes of the people.(意志力)
该情态含义与以规范性、强制性为特征的法律英语相对立,一般不会出现在法律英语文本中。
“第二人称主语+shall”陈述语气句鲜为人见,一般表达“承诺或答应(帮助)”的情态含义,如“Serve us well,and you shall receive our favour”往往不被应用于法律英语文本中,但其否定式含有某种“命令”的情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法律文体的特征,如:
The law says you shall not do it.
You must not, you cannot, you shall not deny.
You shall want for nothing while you are with me.
“第三人称主语+shall”陈述语气句表达“命令、义务、职责、权利”等含义,常被用于法律英语中,如:
No law enacted by the legislatur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contravene this Law.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主动语态式的陈述语气句)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vested with legislative power.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被动语态式的陈述语气句)
“第三人称主语+shall”构成的陈述语气是法律英语中最主要的句法结构,shall在法律英语中表现出很强的“第三人称主语+shall”陈述语气特征。而且,第三人称主语主要由表示机构、行政区划、法律条文或法律行为人的名词或名词词组担任,体现出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人或义务人的作用。
同时,现代语料库语言学研究表明,shall一词与其前后单词的共现显示出一定的语义趋向,即shall在法律语域内会习惯性地吸引或限制具有某一类语义特点的单词。这些语义相关的共现单词相得益彰、高频出现,使得整个文本弥漫着规范性的语义韵特征。
首先,法律文本中shall自身的情态含义仅具有规范性特征。在普通英语中shall可以表示“预测、意志、承诺、命令、义务、职责、权利”等多种不同的情态含义,但在法律英语语域中,表达权利或义务的第三人称主语限制着shall的语义范围,使其仅仅具有“命令、义务、职责、权利”等语义倾向,而失去了“预测、意志、承诺”等语义。
其次,情态动词shall限制其后实意动词的语义取向。在“第三人称主语+shall”构成的陈述语气句中,shall在辅助其他实意动词构成句子谓语的过程中,影响或限制着实意动词的语义趋向。例如,在《香港基本法》和《美国宪法》及修正案的句子中,“shall-后”动词大致分为“shall+be”类、“shall+have”类和“shall+其他动词”类三种情形。其中:(1)“shall+be”类频次最高。经过进一步统计发现,“shall+be”类的句型主要分为shall be+过去分词(63%)、shall be+形容词(14%)、shall be+名词(10%)。过去分词、形容词和名词均显示出对权利或义务的规范趋向,如规范权利的过去分词主要有vested、elected、entitled、appointed、given等,形容词主要有free、equal、eligible;规范义务的过去分词主要有prohibited、specified、convicted、bound等,形容词主要有responsible、inoperative、inviolable等。“shall be+名词”句法结构主要表现为规范权利人的语义趋向特征。(2)“shall+have”后一般由power、freedom、right等名词作宾语,主要体现“权利规范性”的法律关系,如“... shall hav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shall have freedom of choice of education.”“...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vote...”(3)“shall+其他动词”类既可表达“权利性”法律关系的语义趋向,如shall enjoy(obtain、take、appoint、issue、authorize)等,又能体现“义务性”的法律行为特征,如shall abide(pay、follow)等。
除此之外,“shall not+动词”否定式表达“禁止性”的法律行为,如“...shall not affect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such law...”“...shall not extend beyond the expiry of the term of...”“...shall not interfere in the local affairs of the...”“...shall not levy taxes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情态动词又称为情态助动词,其辅助功能主要体现在对相同说话内容的不同表达方式上。如,同样对于“... do it,whatever you say.”相同的说话内容,使用will或shall透露出说话者内心不同的、对立的情态:[8]
He will do it,whatever you say.(无论你说什么,他都会主动/自觉地做它。)
句(1)
He shall do it, whatever you say.(不管你说什么,他都应当/必须做它。)
句(2)
句(1)中,第三人称主语he与情态动词will构成的陈述语气表达行为人(he)在实施动作(do it)时的主动性态度,称为“主观性或内在意志力情态”。句(2)中,第三人称主语he与情态动词shall构成的陈述语气体现行为人(he)在实施动作(do it)时的被动性处境,称作“外部强制性情态”。
在理论上,内在意志力情态和外部强制性情态依据程度的大小可分为无数个级阶,但表达内心情感和客观现实的语言却是相对有限的,人们不可能创造出无数个词应对无数个不同级阶的情态。通常情况下,语法学把情态分为“低→中→高”三个相对的级阶。内在意志力情态从低到高依次为:willingness(乐意)→intention(想)→insistence(坚持)[9],而外部强制性情态从低到高依次为:may(可以)→shall(应当)→must(必须),如图2所示。由图2可以看出情态动词shall的情态级阶定位:介于may和must之间、属于中等程度的、外部强制力情态。
图2 情态分类及其级阶
翻译离不开语言学的支持,语言学的研究成果能更好地指导翻译实践。鉴于上述对情态动词shall的语气和情态分析,提出对情态动词shall的以下翻译准则:
首先,法律英语在狭义上专指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们所使用的习惯语言,属于专门用途英语的一种。因此,在法律英语的语域范围内,切不可简单地将shall译成“将”。虽然shall时常不被明确翻译出来,但在宏观上要尽可能体现出法律英语的正式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如:National laws shall not be applied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except for those listed in Annex III to this Law.The laws listed therein shall be applied locally by way of promulgation or legislation by the Region.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其次,准确性是法律英语的灵魂和生命所在,认真分析和使用shall有利于更准确地对其进行翻译。在把shall翻译成中文的过程中,既要强调shall体现的外部强制性情态,又要区别与may或must之间的情态级阶差异,确保shall体现“中等程度”的外部强制性情态级阶,如:
(1)shall高于may的情态级阶,如:The term of office of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be five years.He or she may serve for not more than two consecutive terms.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2)shall低于must的情态级阶,如:Laws enacted by the legislatur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must be reported to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for the record.The reporting for record shall not affect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such laws.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最后,准确性与模糊性的内在统一性是法律语言的特征,客观事物范畴的模糊性和人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是模糊性语言产生的根源。[10]图2显示,在“客观强制性”情态一端,shall与may、shall与must之间分别存在交叉区域,体现出shall语义的模糊性,因而造成shall有时翻译成“应(当)”“(必)须”或不明确翻译等情况。如:
An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all be selected by the parties by agreement.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翻译成“应当”)
Access of foreign state aircraft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hall require the special permission of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外国国家航空器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翻译成“须”)
The passage of bills introduced by the government shall require at least a simple majority vote of the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present.政府提出的法案,如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议员的过半数票,即为通过。(不译)
Shall一词的模糊性反映了法律英语能够包容无法准确界定的事物并使法律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特征。
情态动词shall在法律英语中有它自身表意的创造性和局限性。只有在特定的地域、政治、文化背景下,利用现代语言学和应用统计学的研究方法,结合法律英语语型的特点,分析它的句法结构和情态特征,在客观现实的多样性、法律条文的有限性及法律词汇的文体性之间取得平衡,才能准确地把握法律英语中shall一词的法律思想,精确地规范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指导理论教学和翻译实践。
参考文献:
[1]孙喜民.浅谈shall在法律、合同文件中的译法[J].中国翻译,1995(4):59-60.
[2]汪昌松.试析美国宪法文本中shall引导的实义动词句——一项基于语料库的实证研究[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8(4):78-83.
[3]钱锦宇,赵海怡.美国宪法中规范性语词“Shall”的立法表达与功能[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137-143.
[4]何伟.Will与shall的系统功能语法解释[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3(3):52-55.
[5]陈小全,刘劲松.法律文本中shall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中国翻译,2011(3):63-67.
[6]周世界.语言统计理论与实践[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3:69.
[7]THOMPSON G.功能语法入门[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0:41.
[8]QUIRK R,et al.A grammar of contemporary English[M].London:Longman Group Limited,1972:100.
[9]QUIRK R,et al.A comprehensive grammar of the English language[M].New York:Longman Group Limited,1985:229.
[10]董晓波.略论英语立法语言的模糊与消除[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4(2):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