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益博弈中寻求平衡:地方政府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决策逻辑分析

2014-08-12 20:50孟荣芳
经济与管理 2014年4期
关键词:公共财政社会保障民生

孟荣芳

摘 要: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区域政策差异显著,其政策形成是由地方政府主导并与中央政府、企业和民众利益博弈决策。各博弈主体均有不同利益诉求,分别表现为绩效考核、公共财政、经济发展与民生诉求,均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供给产生不同性质与大小作用力,而地方政府决策逻辑是在与各主体利益博弈基础上寻求平衡决策。在假设经济发展与民生诉求为固有矛盾前提下,现阶段地方决策是在公共财政与民生诉求间平衡,但当绩效考核与公共财政因素变化,或各利益诉求均有利于或均不利于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提供的极端情况时,地方政府会有不同决策选择。

关键词: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地方政府;决策;博弈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4)04-0021-07

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变了低福利、零福利、甚至负福利状况[1],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同样发展迅速,但制度区域差异过大,致使法定国家统一制度某种程度沦为地方制度[2],因此对其整合十分必要。尽管中央政府自1992年颁布《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省级统筹,到1999年颁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重申实行省级统筹,但省级统筹至今仍未全面实现,造成区域政策差距过大。在此情况下,养老保障制度决策与管理分散在地方众多统筹单位,而地方政府决策导致并进一步扩大了政策区域差距[3],因此探讨地方政府养老保障制度决策逻辑十分必要,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

一、问题提出: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决策区域差异显著

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决策区域差异日益显著,本部分采用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由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领取养老金人数,估算出2012年人均养老金水平,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各地区间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决策差异悬殊,一方面以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衡量标准,可知西藏自治区养老金最高,远超其他省份/地区,最低为江西省,两者相差1 599.61元/月,前者是后者的2.22倍。各地区间养老金标准差为344.03元/月,相当于江西养老金的26.29%,说明地方政府间决策非均衡性极为显著。就组内差距而言,东部地区养老金最大值在北京,最小值在辽宁省,组内标准差为240.22元/月;中部地区最大值在山西省,最小值在江西省,组内标准差为208.12元/月;西部地区最大值在西藏自治区,最小值在重庆,组内标准差为403.31元/月,如表2所示。

另一方面,就养老金替代率差异而言,陕西省最高,上海最低,各省间标准差为10.47%。东中西部地区差异自高到低为:西部>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平均替代率为50.46%,标准差为12.62%,东部地区平均替代率为48.45%,标准差为10.99%;中部地区平均替代率为47.84%,标准差为6.45%。东、中、西部地区平均替代率较为接近,但西部、东部极差与标准差均大于中部且差异显著,如表2所示。

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由中央制定并由地方政府实施,在中央宏观制度框架相同情况下,各省、区域间政策显著差异,表明地方政府在养老保障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且地方决策并不依据经济发展水平,而是基于其利益博弈决策,因此经济发达地区保障水平不一定高,如广东经济领先,其保障水平在全国只处于中等,反之亦然,如西藏自治区经济落后,但养老金却最高;辽宁省养老金偏低,是由于大量国企破产、养老负担沉重,民生压力较大;重庆与江西养老金偏低,是由于流动人口众多,地方社会保障基金压力较大,拉低了养老金水平。

二、博弈关系形成:地方政府决策环境

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实践表明,国家的参与及国家的结构特征已经成为老年保障政策的重要决定性因素[4],同样在东亚地区,政府掌握政策制定主动权,较少受外部压力,社会保障制度是政治权威的产物[5]。但在中央与地方分权前提下,地方政府决策主导作用日益凸显,其决策逻辑为在利益博弈中进行平衡决策。

(一)权力分化:博弈关系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制度由中央设计、地方执行,制度责任在两者间分担。改革开放后,中央权力向地方转移、分散或下放,多数公共服务由地方政府提供[6],分权成为中央与地方关系主旋律。郑永年认为20世纪80年代是中央向地方政府分权,90年代是政府向企业分权[7],社会保障制度分权具体表现为:

一是决策权分化。这是分权最突出表现,因为此权力最不易分化。改革开放后社会保障制度由中央与地方共同主导,中央政府负责制度框架,实施细则由地方政府负责。制度制定权分散在地方,众多统筹单位形成了“福利地区”[8],事权过分下移,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基金管理等方面维护地方利益,甚至决策者个人意志、社保理念,都成为决定财政社保资金支出因素[9]。

二是公共财政分权。我国面积广阔,中央不可能直接完成财政税收;地方有可能与企业联盟,共同逃避或削减中央税收,因此有必要对地方财政分权。但1994年分税制对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障支出责任未予明确,目前基本由市、县财政“兜底”承担[10],强化了制度区域分割。

(二)利益分化:地方自主性凸显

在分权体制下,中央与地方相互独立,两者间是讨价还价、交易协商关系[11],地方政府自主性增强,成为独立利益单位,使两者关系转为博弈。目前政治集权和财政分权的治理机制,导致地方政府为晋升激励和财政激励竞争[12],地方政府利益相对于中央和其他地方政府均相对独立,地方政府利益自主性凸显。

就社会保障决策而言,戴安娜·M·迪尼托认为拥有社会保障决策权政府层级越多,越能激发地方自主性,导致每级政府只关心自己“地盘”和利益[13]。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与其他利益主体博弈决策,既表现为对中央政策变通,也表现为与其他地方政府竞争,在目前地方统筹前提下,地方少报瞒报结余基金、鼓励提前退休、管理成本过高、攀比浪费严重等道德风险时有发生,中央政府不得不给予大量财政补贴,形成“地方依赖中央”局面[14]。总之,一方面地方政府拥有高度自主决策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与其他主体博弈决策。

(三)主体分化:博弈关系形成

社会保障制度制定与实施是政治过程,相关主体均对其产生影响[15],其决策是利益主体博弈后达成契约[16]。鉴于我国实践,本文主要分析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利益主体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决策中的博弈关系,如图1所示,而对立法机构、专家学者、媒体等主体作用不予分析。

图1中各利益主体间关系如下: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博弈关系主要是政治和财政关系,前者指中央通过绩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后者指在财政分权下,地方对社会保障支持能力取决于财政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二是地方政府与民众博弈关系,指民生诉求与地方政府决策选择。三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博弈关系,指企业要求减少民生供给、追求经济效益,与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利益承担者”角色冲突。

上述均为不平等主体博弈,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地方政府只拥有部分国家权力,中央远超地方权力,因此中央与地方间权力不平等;另一方面,只要公权力没有被利益腐蚀,与企业、居民相比,地方政府在博弈中处于主导。本文主要讨论地方政府与其他主体博弈决策,不涉及平等主体如企业与居民间及主体内部博弈关系。

三、推动力-排斥力:利益主体的博弈机理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企业和居民”利益主体博弈决策,各利益主体诉求为:中央政府的绩效考核与财政压力;企业的经济发展诉求压力,居民的民生诉求压力。从其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作用力性质、作用力大小”分析可得:一是绩效考核:对制度形成作用力大,当其偏重经济指标时,对充足良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作用力为负面;二是(充足)公共财政:对制度形成作用力大,作用力为正面;三是民生诉求:在公民权利无制度渠道时,对制度形成作用力小,作用力为正面;四是经济发展:对制度形成作用力小,作用力为负面。如图2所示。

(一)绩效考核

首先,对地方政府和官员而言,绩效考核十分重要,对其行为起导向功能。当两者利益可调和时,共同追求绩效提升;反之地方官员有可能为政治升迁脱离政府利益而追求绩效提升。计划经济时,绩效考核内容为思想先进性、道德品行、对中央拥护性等,通过思想控制保持与增强地方对中央凝聚力。但现阶段仅靠思想控制已无法有力影响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影响下,经济发展成为“硬指标”。

其次,当绩效考核注重经济指标时,对充足良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起负面作用,地方政府忽视或只提供最低保障,中央与地方重点关注经济增长,社会保障被挤压到最小程度,成为经济发展附庸。改革开放后较长时期,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小,且重点保障优势群体,忽视弱势群体。但当绩效考核指标改变,把促进民生发展作为核心指标时,地方政府将积极提供社会保障,此时图2中(1)移动到(2)。

(二)(充足)公共财政

公共财政是社会保障实施的关键条件。若公共财政充足,可提升地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供给能力,推动制度发展;反之则会成为限制条件,因此图2假定公共财政充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推动力。

但实践中相对于社会保障责任而言,地方公共财政通常有限。只有在此约束下,地方政府才会基于博弈关系做出于己最有利决策。此时公共财政对地方政府提供充足良好社会保障作用力变小,作用力性质为阻碍社会保障发展,此时公共财政在图2中将由(2)移动到(3)。

(三)民生诉求

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决策由国家权力主导,被保障者即民众参与严重不足,民众力量虽然数量众多,但民生诉求却无法产生足够博弈力量,因此其作用力较小,但性质为促进作用。

当民众开始表达不满时,地方政府为维持稳定不得不考虑民生诉求。郑永年认为,目前社会运动成为工人、农民等弱势群体表达不满重要工具,当社会抗议成功向政府施压时,政府不得不考虑改革[17]。就社会保障而言,个体表达不满方式,一是选择“退出制度”,即当其认为所得小于付出时,便会选择“退出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依大数法则维持,当个体退出到一定数量便危及持续性,地方便不得不考虑民生诉求。二是以集体行动方式表达不满,当中央把社会稳定作为“高压线”时,地方政府自然不敢也不愿碰,无论如何都想保持地方秩序稳定,避免民众抗议冲击,所以一旦民众由集体行动表达不满,地方势必将民生诉求提升到新高度,其在图2中将由(3)移动到(2)。

(四)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形成的压力来自企业主体。保罗·皮尔逊认为,社会保障基本假设是雇主反对福利制度扩张,只要有可能便会彻底消灭福利制度[18]。企业根本目标是追求利润,要求降低一切开支包括人力成本,天然没有提供充足良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动力,企业对制度作用力较小,其性质为阻碍作用,并在以下情况下更为显著:其一,当绩效考核偏重经济指标时,地方政府支持企业发展,企业趁机要求降低人力成本、削减福利;其二,当地方财政有限、中央要求提供保障压力较大,即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时,地方政府会向企业施压,要求企业上缴更多税收,弥补财政不足。

在市场竞争下,当人力资源重要性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对提供充足良好社会保障作用力增加,其性质将变为推动力。此情况与劳动力市场密切相关,当劳动力市场供小于求时,企业会超越低成本冲动,促进社会保障提供,此时经济发展在图2将由(4)移动到(2)。

四、在利益博弈中寻求平衡:地方政府决策逻辑分析

博弈意味着为自身利益最大化采取策略,地方政府首先会剔除不利目标,进而在剩下策略中选择最优[19],本部分讨论地方政府的博弈决策过程。

(一)前提假设与现阶段博弈决策

为了便于分析,本文假设:一是民生诉求与经济发展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排斥力-推动力”的天然矛盾体,即经济发展是充足良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排斥力,民生诉求是推动力,两者关系如图3所示;二是地方政府作为公权力代表,不与企业合谋,尽管目前存在地方政府“公司化”倾向,但是否已成普遍现实仍有待论证,因此假设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推动力超越企业,否则制度便无从提供。

现阶段利益博弈如图2所示:绩效考核偏重经济指标,对提供充足良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不利;(充足)公共财政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有利;民生诉求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有利;经济发展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不利。虽然公共财政是社会保障推动力,但由于其有限性,若无外在压力,地方政府偏向低水平保障。若民生压力增大,地方政府在财政与民生诉求间决策,印证了地方社会保障决策较保守,限于财政有限性,若无外在压力不会偏向民生。Chan at al认为我国社会保障实施由地方财政状况和为人民谋福利动力强弱决定,地方可能“忽略一种政策或消极执行”[20],目前地方政府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决策是在公共财政与民生诉求间,小心翼翼寻求两者的平衡。

(二)一种因素变化时博弈决策

为使博弈过程更清晰呈现,本文只讨论作用力性质而不讨论其大小,因为后者导致数量众多博弈结果。

1. 绩效考核侧重社会指标。当绩效考核侧重社会指标时,面对经济发展与民生诉求固有矛盾,地方决策选择取决于公共财政。若财政状况良好,则偏向提供充分良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否则便缺乏提供能力或把责任转移到企业、个人等主体。随着绩效考核体系转型完成,此决策模式将成为今后主导。

当绩效考核侧重社会指标,财政作用力性质不变,此时绩效考核和财政均为推动力,决策情景于地方政府有利,地方政府容易在博弈中平衡,但要警惕福利过度提供。因为地方政府旨在提升考核绩效,若公共财政为其提供相应能力,则会选择高水平保障,不会顾及企业经济发展诉求,社会保障可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

2. 公共财政紧缩。在“绩效考核侧重经济指标,经济发展与民生诉求为固有矛盾”前提下,当公共财政紧缩时,财政对充足良好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正向促进作用下降,甚至成为其制约因素,此时决策对地方政府是艰难选择。在公共财政紧缩时,地方政府提供社会保障水平随之下降,甚至降至“触底”水平,但必须满足最基本生活需求,否则便会引发民众反抗。此时地方政府谨慎衡量民生诉求底线,并依据民生诉求平衡决策,以防抗议威胁社会稳定。

(三)两种因素变化时博弈决策

在“经济发展与民生诉求为天然矛盾体”假设下,当绩效考核和公共财政作用力性质相同时,其一,当绩效考核和公共财政同为推动力时,地方政府依据民生诉求决策倾向于提供高保障;其二,当两者同为排斥力时,地方政府以民生诉求底线为标准提供低水平保障,在社会稳定与民生诉求间平衡决策。

当绩效考核和公共财政作用力性质同时变化,但其性质不同时,其一,绩效考核为排斥力,公共财政为推动力,与现阶段决策情景相同,此处不赘述。其二,绩效考核为推动力,更注重社会指标,公共财政为排斥力,此时地方提供保障的意愿和能力失衡,虽然有提供意愿,但财政紧缩,实际供给能力不足,地方可能变通执行中央政策,在绩效考核、民生诉求及公共财政间平衡,此位置处于既不违背中央政策,又不引发民众抗议,同时财政又有能力提供的水平。

(四)极端情况下博弈决策

1. 当民生诉求被抑制时,民生诉求推动力作用不显著,甚至被地方政府忽略。此情况在政府极度强权,民众缺乏利益诉求渠道时存在。此时地方政府趋向于底线决策甚至不决策,即低水平或根本不提供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此情况在现代社会将成为少数极端情况,因为“在政治(国家权力)被推向极致的地方,生活完全有可能衰亡腐化”[21],但其变通情况较常见,即政府只对部分群体提供保障获其支持,既防止民生诉求完全被抑制引发社会动荡,又能保持低水平财政开支,导致制度资源偏向优势群体。

2. 当经济发展变为推动力时,虽然雇主天然反对至少反对高福利,但若把其态度仅归为反对,显然过于简单。雇主态度不尽相同,即使最初反对,也不能简单认为板上钉钉,其立场更复杂,因此资本家调整福利制度,福利制度也调整资本家[18]。当宏观环境改变如劳动力短缺,尽管企业不愿提供保障,但“招工荒”是企业最不愿面对的,此时企业选择用部分利润换取对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

若企业经济诉求改变,而绩效考核仍偏重经济目标,财政和民生诉求为推动力时,地方政府决策路径为:其一,在公共财政与民生诉求间平衡;其二,转移社会保障责任,要求企业或民众承担供给责任,政府主要进行管理,不承担或只承担低水平资金支持。

3. 图2虚线表示一种极端情况,即当各利益主体对社会保障均为推动力,即绩效考核侧重社会指标;经济发展变为推动力;民生诉求和财政推动力增强,此时地方政府容易决策,而且倾向于高水平保障。但此时只有利于提升保障水平,并不利于对区域差异整合,因为地方政府有可能出于竞争而盲目提升保障水平,地方政府拥有自主性越强,中央就越不容易对其约束,制度整合难度随之增强。

4. 当各种因素均为社会保障发展障碍,即绩效考核偏重经济目标,公共财政紧缩,民生诉求受抑制,经济发展压力显著,这是社会保障发展的“艰难时世”,地方政府可能忽视其责任,任由制度薄弱甚至空白发展。此时地方选择不决策即不提供或只提供低水平保障。此时国家能力极度不平衡,一方面极度孱弱,无力提供社会保障,履行国家基本责任;另一方面极度强权,压抑民生诉求,这种极度孱弱和强大国家纠结交叉,并不是国家常态,社会动荡时可能存在。

(五)小结:地方政府博弈决策集

以上讨论了地方政府决策逻辑,即在与其他利益主体博弈基础上进行平衡决策,可总结为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当“绩效考核转为社会指标,公共财政充足”或四种因素同为推动力时,会促进地方提供充足良好社会保障,因此“绩效考核和公共财政同为推动力”是地方提供高水平社会保障必要条件。另外,要防止地方政府提供低水平、甚至不提供社会保障,此决策情景为:公共财政或民生诉求为排斥力或所讨论四种因素同为排斥力,因此公共财政或民生诉求只要有一种因素为排斥力,便会出现“逐底竞争”情况,如表4所示。地方政府提供高水平与低水平/不提供社会保障形成了保障水平变动区间,通常情况下,地方决策在此区间内摆动,是地方综合各方利益后均衡点。

五、结论

基于上述对地方政府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决策逻辑分析,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虽然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区域差距有其合理性,但中央政府要整体控制差异范围,避免地区间分化过大。否则会导致:劳动力流动的“福利损失”,为其自由流动制造障碍;加剧社会不公平感,区域差距过大导致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地区性制度,造成不同地区与群体享受非均衡性保障资源;对制度整合形成障碍,当区域差异过大时,地方政府视社会基本养老保障为自我利益,设置一系列资格限制如户籍制度等,成为制度进一步整合的障碍。

二是中央与地方间关系主导地方政府博弈决策,是区域差异过大的主要原因。现阶段两者间关系为政治集中与经济分权,地方政府基于利益博弈决策,没有有效供给公共物品[22]。由于通过绩效考核等途径实现政治集中,目前地方决策并没有突破中央宏观框架,区域差异主要表现为保障水平差异,虽然部分地区提升了社会保障水平,但并没有实现保障模式根本转变。

三是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社会保障责任。目前中央与地方责任划分不清晰,中央和省级责任部分下放到地方,“上级请客,地方买单”现象常态化[23],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社会保障责任[24],因此划分两者间责任是调控区域差距的关键。受益范围涉及全国,为全国公众共同享有的纯公共物品,或关系到国家整体利益,需要中央直接提供、管理和承担全部支出责任,而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或属于地方局部利益的,应由地方政府承担责任。

四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合理分权。国家对社会干预导致下级执行机构领导人无法单纯执行政策,甚至试图俘获国家机器,使之为自己目的服务,分权产生独立利益主体,导致向上博弈即地方与中央博弈和平行竞争即地方与地方竞争。分权内容包括制度制定权和管理权,两者既不能同时过度下放,也不能同时过度收缩。前者会造成决策权、资金管理、机构管理等重要权力由地方掌握,使其有能力与中央抗衡,造成全国基本制度沦为地方制度,甚至导致民众对地方认同感大于中央,使中央权力和威信双重流失。后者会造成一是制度“走样”。当中央控制所有资源但并不掌握实践细节时,会导致制度脱离实践;同时地方政府变通甚至消极执行政策,社会保障似乎“与地方政府无关”,导致双重“走样”。二是走向“奴役之路”。当制度权力全部由中央集权时,所产生的不仅是父爱权威主义国家,而且也使所有机构和人员依附于国家,导致社会被国家“奴役”。这种利维坦式强大国家不仅超于社会之上,而且有可能将社会吞噬,进而导致社会僵化、缺乏活力,无从发展。

五是保证公民参与决策是避免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区域差异过大的有效途径。目前各地方政府把社会保障作为利益博弈工具,社会保障从保障民生目标异化为政府间利益博弈工具,忽略了关照公民利益是制度发展根本所在。目前对民生诉求回应性仍然较低,政府官员容易形成对政策垄断和对其他政策主体挤出效应。因此需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听证会等渠道与民众沟通,以及通过微博、网络等新型媒体增强对民生诉求的回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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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关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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