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涛
(青海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格尔木分局,青海 格尔木 816000)
根据2010年对青海省入河排污口的调查核实,湟水干流2010年有31个入河排污口,其中工业排污口为10个、生活排污口为8个、混合排污口为13个。废污水入河量为12 331.2万t,占全省的 55%;COD入河量为 23 105.4 t,占全省的53.7%;氨氮入河量为2 547.7 t,占全省的56.7%。
1)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保护区、保留区现状水质良好,原则上维持现状水质,其纳污能力则采用现状年污染物入河量。
2)缓冲区如果水质较好,可采用其现状污染物入河量为纳污能力,水质较差或存在用水水质矛盾的缓冲区,纳污能力按开发利用区纳污能力计算方法计算。
3)开发利用区纳污能力根据各二级水功能区的设计条件和水质目标,选择适当的水质模型进行计算。
根据(SL348—006)《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的规定和湟水地区水功能区实际情况,采用一维水质模型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污染物浓度计算:
式中:Cx=L——水功能区下断面污染物浓度,mg/L;C0——初始断面污染物浓度,mg/L;Q——河段设计流量,m3/s;Qp——废污水排放流量;K——污染物综合降解系数,1/d;L——河段,km;u——设计流速,m/s。
相应的水域纳污能力计算:
式中:M——计算单元的纳污能力,g/s。
由于水功能区内不止一个排污口,且分布千差万别,为简化因排污口分布带来的纳污能力计算的复杂性,将排污口在功能区的分布加以简化。
1)如果计算单元内只有一个排污口,一维模型公式中L为该排污口至下端面的计算距离。
2)如果具有多个排污口,且分布相对集中。将其简化为一个排污口。概化排污口位于河段中点处,相当于一个集中点源,该集中点源的实际自净长度为河段长的一半,设河段长度为L,则污染物自净长度为L/2。
根据《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计算模型包括的参数:设计流量Q,(采用2000—2010年近十年最枯月的平均流量)、断面设计流速u、综合衰减系数K、背景浓度C0和控制断面浓度Cs进行确定。
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保护区内不能设排污口。通过计算湟水干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CODCr13 799 t/a,氨氮589.8 t/a。其中湟水青甘缓冲区,纳污能力最大,湟水西宁饮用水水源区,纳污能力最小。
按照全国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及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技术要求,结合国家下达的分阶段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目标,根据纳污能力和现状年污染物入河量,制定出功能区规划水平年污染物限制排污总量。
对于功能区水质目标实现后的污染物入河量与纳污能力相差不大的功能区,功能区限制排污量等于规划纳污能力;对于功能区水质目标实现前污染物排放量远远大于纳污能力的功能区,现阶段按照功能区污染物入河量的70%进行限制排污控制,2020年按照功能区污染物入河量的50%进行限制排污控制,2030年按照纳污能力进行限制排污控制。
经分析,规划水平年湟水干流2015年CODcr入河限制排污总量为19 183 t/a,氨氮入河限制排污总量3 644.7 t/a;青海省湟水干流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成果见表1。
表1 青海省湟水干流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成果一览表
由于湟水干流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十分有限,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很大,水功能区水质恶劣,部分水功能区COD削减率在80%~90%,氨氮的削减率在95%。这样高的削减率即使在所有排污口的水质均为达标排放的情况下,近期也无法削减到位,所以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管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入河,严格控制湟水水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方能逐步实现各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1)完善水资源保护法规体系。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尽快制定《青海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一系列的水资源保护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实施,实现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依法保护水资源。
2)加快制度建设。完善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分地区、分行业制定用水定额,按用水单位落实节水责任。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用水和节水评估。推行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制度;推行排污口设置申报制度;推进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考核评估制度,推进纳污红线的建立。
3)建立健全水功能区管理机制。修订完善《青海省水功能区划》,按照修订后的《青海省水功能区划》,狠抓实施和管理。
4)拓展水资源保护投入渠道。按照中央、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在水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合理分摊费用,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完善水资源保护税费政策,推进水价改革,保障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监测和科研项目的开展。
5)加快能力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加大对水环境监测机构、队伍、设备和技术力量建设的投入力度,尽快提高统一、科学、高效的青海省水环境监测、预报和应急管理能力。
6)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提高公众的资源忧患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提高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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