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伍世瑜(1991—),女,汉族,广东佛山市人,硕士,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BOT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和投资方式在国际上日渐兴起,现在已经成为东道国政府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手段,它体现了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之间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这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减轻其财政负担,促进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而对于私人投资者来说,能作为一种长线投资,获得长期收益。因此,BOT投资方式必然会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并且会不断的发展完善。
关键词:BOT;项目公司;特许协议;法律框架
一、BOT投资方式概述
(一)BOT的概念
BOT是英文建设(Build)—运营(Operate)—移交(Transfer)的缩写,它是指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和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进行经营管理和商业利用。
(二)BOT的特征
BOT投资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BOT方式适用于规模宏大、投融资风险高的基础设施项目。例如,发电厂、公共交通设施、医疗设施、大型环保工程等这些项目的建设传统的做法是由政府通过税收或国家财政筹资建设并由政府经营,然而,基础设施的建设特点是建设周期长、政府耗资大。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对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长,而长期的经济不景气又使政府不能提供足够的建设资金,一些国家的政府也不愿再添债务负担,于是就采取了BOT方式,作为政府筹资建设的一种替代方式。
(三)BOT项目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关系复杂且当事人众多
在BOT投资方式中,合作内容以国际直接投资为基础,广泛融入了国际商业贷款、国际项目融资、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工程承包和国际合作经营等各种因素,因此,BOT方式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国际经济合作。其所涉及的合同也包括特许权协议、借贷合同、建设合同、供应合同、购買项目产品或服务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等,其通常所涉及当事人有东道国政府、项目公司、贷款人、建设者、供应商、用户、担保人、保险人等。
二、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框架
BOT投资方式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通过一系列的协议来确定和调整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BOT投资的法律框架是以特许权协议为中心,以参权协议、贷款协议、建设工程协议、项目经营管理协议、回购协议等为重要协议,构成了一个伞状协议体系。
(一)特许协议
BOT所涉及的项目多数是东道国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这些项目对东道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有着重大影响,所以这些领域的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由政府和国家专营公司进行,因此,私营部门要进行基础设施的投资,必须要经过东道国政府的特别许可,这就需要签订特许协议。特许协议是整个BOT项目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其他BOT项目相关协议的基石,其基本内容主要有:关于特许协议的一般条款,即特许协议的目的、特许的范围、特许的期限等;关于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阶段的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关于项目的财产事宜,即项目收益、支付方式等。
(二)参股协议
项目公司是BOT投资中负责整个建设和营运计划的企业,如果项目公司由一个投资人独资组成,这就不存在参股的问题。但是由于项目公司所需资金巨大,若发生风险,一个投资者往往难以承担后果,因此项目公司多由多家公司组成国际性财团共同投资,它们共同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从而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股权的分配通过股东间签订的参股协议确定。
(三)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是由项目公司和世界银行集团共同签订的借款协议。因为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而项目公司本身所拥有的资金根本不足以支撑这巨额的数目,因此要向国际性的银行集团贷款,而这国际性的银行集团多是由几个不同的金融机构组成,这是为了出于分散风险的需要,贷款多为无追索权贷款或有限追索权贷款,即贷款方只可向项目公司行使追索权,从项目公司中收回本金和利息,而无权或只能有限地向项目公司的股东追索其债权,因为项目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它的财产是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
(四)工程承包合同和经营管理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和经营管理合同是项目公司与承建商、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如果项目公司有足够的能力也可以自行开发建设、经营,但是,在BOT投资方式中,项目公司通常是作为融资者,不具备建设、经营工程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因此,项目公司就需要寻找适合的工程承包人和经营管理人,与其分别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经营管理合同,让他们来对工程进行实际的建设和管理,合同对方可以是项目公司的股东或者是东道国的专业公司,也可以是其它具备足够条件和实力的专业公司。
(五)产品服务购买协议
在基础设施、能源开发项目中,项目公司需通过与一定数量的客户签订产品或服务购买协议,以保证日后对项目的市场需求。但在BOT项目的需要来自于社会大众,项目公司不可能与社会公众签订购买协议,在此情况下,项目公司可以与东道国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或国家专营公司签订一项协议,让东道国来保证对项目的最低需求。
三、BOT投资方式存在的不足
(一)对投资者来说投资风险大,收益时间长
对于投资者来说,既要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又要依赖于对基础设施的运营来获取收益,而在基础设施的建设中需要的资金巨大,投资成本较高,加上缺乏强有力的担保和不确定的市场需求,投资者在运营时往往很难取得预期的收益。
(二)对东道国来说主权可能会受到威胁,环境可能遭到破坏
一方面,对于东道国来说,传统都是把基础设施或公共事项纳入到政府的建设和管理中来,现在BOT作为新的投资方式出现后,私人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就会很容易威胁到东道国的经济安全,严重的可以威胁到东道国的主权。另一方面,在BOT项目中,私人投资者在对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有时候为了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环境就可能遭到破坏。
(三)BOT涉及的法律环节多,程序复杂
BOT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特许协议合同关系、借贷关系、供应关系、产品购买关系等等,所经的程序也较多,手续较复杂,对于投资者来说,就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其投资成本增多,利润自然就会减少,同时这会降低投资者投资的欲望,对东道国来说也是极其不利的。
四、BOT投资方式的新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践操作的需要,BOT投资方式又有了新的发展,TOT应运而生,有效地避免了BOT的一些缺点。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移交—经营—移交,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TOT与BOT相比,优势在于:风险较小、项目产品价格低;新建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时间提前;简便易行、方便管理,不至于在东道国引起较大的阻力;涉及的法律环节少;降低了投资者的成本、融资的对象更为广泛等。
但是,我国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来采用这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基础设施资金不足的问题,更好地吸引外资和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结束语
综上所述,BOT投资方式是国际社会上流行的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它具有传统投资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它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减轻了东道国政府的财政负担,为东道国引进先进技术和人才。随着社会的发展,BOT投资方式也会不断地发展完善,同时也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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