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杜同同(1989-),北京人,硕士研究生,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专业,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摘要:2010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标志着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正由自愿性披露逐步转变为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对构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重大意义。本文在2010年颁布的内部控制制度背景下,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内部控制;强制性披露;信息披露
一、引言
21世纪以来,国内外先后发生了安然、世通和银广夏等一系列恶性舞弊案件,这些事件使当时公司普遍存在的内部控制环节薄弱以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完善的事实浮出水面,引发了利益相关者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质疑,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2002年美国《萨班斯法案》的颁布使全世界开始关注和重视企业内部控制监管问题。企业的内部控制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益相关者开始关注内部控制情况,许多国家也逐步开始要求企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如何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信息不对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课题。我国在2010年4月出台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文件,从2012年进入强制性披露阶段开始至今,我国上市公司已进行两个完整年度的信息披露,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政策的执行情况将为以后执行的公司所借鉴,研究新时期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和问题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概述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营运的效率效果、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达成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企业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但可以提高管理水平,降低风险,促使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关注到企业内部控制的缺陷,而且可以保护投资者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相对于发达国家企业内部控制的产生和进程而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起步较晚。我国内部控制体系从2001年出台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开始,历经数次修正与不断完善。2001年证监会发布了名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的文件,首次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规定,要求公司管理层应披露关于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评价意见,以及应同时披露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06年沪深两交易所先后发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之后于2008年和2010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分别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三个配套指引,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三、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分析
1.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自2010年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配套指引以来,上市公司应已连续3年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应自2012年起强制执行。为调查我国上市公司对此规定的执行情況,本文以我国公开发行A股的3027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剔除99家ST公司,对剩余的2948家公司2011~2013年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分析。样本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如表所示。
表2948家样本公司2011~2013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年度2011年2012年2013年披露自评报告数量(家)181020662124自评报告披露比例(%)72%83%85%出具内控审计报告数量(家)97814681750内控审计报告披露比例(%)54%71%82%由表2可知,2011年2948家样本公司中有1810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比例达到72%,2012年比例升高至83%,2013年样本公司中有15%的上市公司没有披露自评报告,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披露情况有所改善,披露状况良好,但仍存在上升空间,规定的执行情况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出具情况也日益趋好。上市公司自2011年大部分都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却只有为数不多的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如表2所示,2011年1810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样本公司中仅有978家聘请了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审计,比例仅为54%。2012年上升至71%。2013年上升至82%。相比于内部控制自评报告,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差一些。
2.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多,虽然这些政策对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进行了强制性要求,但是并未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格式、形式等做出详细规定。所以,上市公司在报告中的信息披露格式各不相同,这样使得信息披露不利于信息相关者的使用。
(2)公司缺乏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动性
部分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环节没有足够重视,有很多的公司甚至还认为内部控制是一件可有可无的工作,这些错误的认识使得我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动机不强。
(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严重形式化
企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仅仅是形式化的内容,缺乏实质性信息。有些公司仅仅对企业内部较好的部分进行披露,对于薄弱环节不进行披露,使披露的信息没有实际价值。
(4)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不规范
笔者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进行调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几乎都是无保留意见,评价内容没有明确的标准和实质性内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四、完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的建议
1.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性措施
相关部门应在目前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的规范,根据国内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做出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具体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项目披露其内部控制信息,不得少披露、不披露。这样有利于压缩上市公司的选择范围和空间,提高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2.公司应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
作为内部控制实施主体,上市公司应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建立一套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及时完整地披露可以使公司在如今高风险的商业环境中无所畏惧。因此,上市公司应在向投资者传递积极信号的激励下,完善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
3.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和内部控制审计标准
注册会计师应加强独立性,完善对内部控制信息的审计标准。与财务报表的审计一样,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也需由独立审计师提供合理保证,从而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积极作用。
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面上项目“准则变更、会计信息质量与投资者利益保护”(SM20141003800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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