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实践思维培养的不足及完善

2014-08-08 17:25贾健
学理论·下 2014年6期

贾健

摘 要:法学本科实践思维具有两个特征,即职业实践导向是法律实践思维形成和发展的源动力;论证说理能力是法律实践思维的内核。当前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中存在目标定位不明确、教学方法教条化、课程设置模块化等弊端。可以通过校内法律实践活动、法学课程改革和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等途径予以完善。

关键词:法学实践思维;校内实践活动;课程设置改革;校外实践基地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8-0216-02

一、法学本科实践思维的两个特征

(一)职业实践导向是法律实践思维形成和发展的原动力

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是法律人的重要职业特征。亚里士多德曾将人类的思考方式分为三种,即思辨之思、理论之思和实践之思。其中实践之思则是针对行为选择和欲望的思考,“这样的思考是一种实践的真理,而思辨的、理论的思考则不是实践的,它只是真与假而不造成善与恶……实践思考的真理要和正确的欲望相一致”[1]。法学就是“有所为的思考”,是针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的思考,当然也是针对行为选择和欲望的思考,故而其是实践的职业思维。

法律思维能力中最为可贵的一种就是法律推理能力,而法律推理能力亦属于实践推理的范畴。“所谓实践推理,是指从一种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出发,运用概念、命题,综合法律因素、道德因素、社会情势、当事人具体情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的法律推理,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推理,即把法律的规范或原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规避法定义务或侵害他人和社会权利的人受到制裁,使正确行使权力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得到保护”[2]。故而,这种法律思维能力形成正是以职业实践为原动力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二)论证说理能力构成了法律实践思维的内核

论证说理是法律实践思维的基础内涵。德沃金认为,“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就适用法律上的争论在深层次上都体现了在抽象层面的理论争论,所以其争论不但是‘具体的,而且是‘抽象的,不仅是‘实践的而且是‘理论的争论”[3]。而这些争论又必须在法律适用中得到解决,法官要说服自己,说服当事人和律师,证明其判决的必然性、合理性,至少其判决是可以接受的。律师也要说服法官,证明其所主张的争议解决方案是合乎逻辑、有据支持的。

由此,法律思维被塑造成论证说理思维,并且还使得论证说理的思维模式内化为法律思维的内核。在法律适用中,法律人目光往返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时,其思维始终遵循着“理论优先与结论”的规则,即得出何种结论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该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有充分的证据、事实、理由支持的结论。

二、我国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人才培养方向模糊,无法适应现代依法治国的需求

法学人才培养方向的定位问题,是当前法学教育者们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法学作为一门社会性学科,其教育的目标定位如果不符合社会的需要,就会引起法学人才培养方向的缺位。我国法学教育界对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有精英说、职业教育说和通识说三种观点。具体而言,受不同高校层次的定位影响,其培养出的法学本科生是要其成为通才,还是专门性人才;是培养检察官、法官、律师这样的实践性人才,还是培养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才;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还是通识教育等,上述问题的不明确,以致各高校在法学教育中理念不清。结果培养出来的法学本科生,既没有独立开展法学研究的能力,又没有较强的实际办案能力,处于一种比较尴尬局面。

(二)传统法学教学方法教条化

我国的法律本科教育深受大陆法系影响,在教育理念上注重演绎推理及抽象理论的灌输。在教学方式上,教学方法单调,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然是主导的方法;体现在教学过程中,往往强调概念的解释、条文的注释、理论的阐释等基本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学生法律实践思维以及操作技能的养成。

教师的教学活动主要关注的也是理论研究,缺乏法律运用能力的教育;没有相应的法律实践,教师也很难把法学理论生动而适当地传授给学生。这就使在法学教育中孕育法律实践思维的空间少之又少;在教学的考核方式上,侧重于对法学知识掌握的考察,让学生去死记硬背一些法律知识,这又进一步惰化了学生去形成法律实践思维的内核——论证、说理的思维能力。

(三)法学本科课程设置模块化

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是法学教育目的实现的具体方案。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基本成型。原国家教委在1994年就正式实施了“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计划,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各专业都参与了这一改革行动,并制定了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包括公共必修课程、专业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实践教学等在内的课程体系。

应该说,这一课程体系是基本适应法学专业人才培养需要的。但同时应该看到的是,这种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模式存在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思维培养的缺陷。现有课程体系把法律按照部门法分门别类地进行教学,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分离,有机的法律体系和融合为一体的法律实践被人为地分割为相互脫离的板块。历来以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课程设置层次不明,甚至出现盲目对应立法,出现有法必有课的情况。整体上缺少法律思维培养和训练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即使有少量的法律实践课程,如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但实践效果较差。

三、我国本科法学实践思维培养体系的完善

2012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特别指出了中国法学教育中存在“教育教学观念相对落后,人才培养模式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这正是认识到当前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应该是职业教育和专业教育的统一。面对新的形势,法学教育应树立素质教育的培养理念,把传授知识、养成法律思维和提高素质融合在一起,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就如何贯彻这一培养目标,本文认为,可以通过校内实践活动体系、法学实践课程设置的变革、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予以实现,具体而言:

(一)校内法学实践活动体系的建构

1.法律实务观摩。法律实务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旨在形成法律思维的感性认识。包括组织学生到司法实务部门观摩、听审等方式。

2.模拟审判实习。模拟审判实习通过具体案件的模拟审判,使学生对法官、律师等司法角色有深入的认知;核心是通过模拟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和角色,增强实践能力。

3.法律咨询和宣传。法律咨询和宣传旨在提高高年级学生的经验和思维能力。安排高年级学生轮流到法律援助中心和校内法律咨询室接受社会公众的法律咨询,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

4.法律现象社会调查。法律现象社会调查旨在锻炼学生深入了解社会与法律现象,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基本思维能力,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现象的认知。

(二)法学课程设置改革

正如有学者指出,“全面的法律思维应当兼具学理性和实践性双重功能,反映在课程设置上也应该同时兼顾”[4]。

1.双师同堂案例课程。应该说,法学实践能力是综合性的,其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析为一体,司法实践中,一个案例往往同时涉及实体法的问题与程序法的问题。但目前来看,大多数法学院系是将实体法案例课程与程序法案例课程分离开,各自单独开设,这不利于学生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因此,有必要开设所谓的双师同堂案例课程,即实体法老师与程序法老师在同一课堂上,分别从实体与程序两个角度分析同一案例,逐步培养学生全面剖析案件的能力。

2.法学选修课程。根据需要在高年级学生中开设法律语言学、法學方法论、司法逻辑学等工具性课程,通过课程教学促成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和法律思想表达。比如法律语言学,可以系统地介绍一些法律概念、术语的含义、渊源、与相似法律概念、术语、日常用语及其在不同语境(规范性法律文件)下的区别,将有助于学生养成规范化法律语言,从而促进法律思维的沟通和准确表达。

3.自主发展课程。自主发展课程是为满足法学本科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需要而设置的一类课程。自主发展课程应充分考虑和满足学生个性化修读的需要,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方向,自主选择进行修读。学生修读的自主发展课程可以是专业课程或非专业课程(跨专业、跨院系、跨学段、跨学校选修课程),也可以是两类课程的组合。

(三)校外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

校外法学实习基地一般是律师事务所、公安局、司法局、法院或检察院等机构,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能够使学生在实习期间,在法律工作岗位上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直接参加法律事务,完成本职工作,这对于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培养非常重要。就校外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而言,有以下需要注意的地方:

1.在安排实习之前,要将几门关键的专业基础课讲授完毕,例如,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等,有可能的话,法律文书写作课程也应开在实习之前,这样实习才不至过于被动。

2.要协调好实习单位安排与法学院实习要求之间的冲突。从法学院的立场上说,当然希望能够全部进入业务科室,接触真正的案件,但从实习单位的角度看,则是哪个科室缺人就往哪个科室安排,特别是一些基层检察院,各个科室均普遍缺人,这时就必须在两者之间做好协调工作,本文认为,应在尽量安排进务部门的基础上,征求实习学生的建议,如果有同学具有某项专门技能(诸如会摄影技术、公文写作能力很强),且愿意去综合部门发挥该项技能,则可以考虑安排进综合部门,但与此同时,我们可以与某一业务部门商量好,该同学可以随时参与到该部门的案件办理中去,这样就兼顾到了实习单位与法学院的要求,也充分尊重了实习学生的个人意愿。

3.要在实习一开始时就与实习单位领导、各个科室负责人对接好实习期间的各项制度与计划。例如,学生的请假制度、实习重点、实习结束后需要实习单位科室老师做评价的事项,等等,这些如果事先不与单位有关人员沟通好,那么,将会影响实习的质量,或者说,将导致某些制度无法落实。另外,在实习过程中,要定期、不定期地与科室指导老师沟通,及时了解同学们的实习状态,做到早发现问题,早纠正问题,全程掌控同学们的实习效果。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苗力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20.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0.

[3]刘星.法律是什么[M].广州:广东旅游出版社,1997:164.

[4]陈君.法律本科教育中的法律思维培养[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