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东
摘〓要:〖HT5”F〗〖JP3〗“文化自觉”标志一种文化观:文化的个性是文化的本质属性;文化的精髓并非反映社会经济政治的思想观念,而是承载文化个性的知识及其传统。“文化自觉”标志一种文化认知方式:以自知的方式认知自己文化。自知自己文化首先要知道自己是谁,要面对并解答“认识你自己”这个古老而又永恒的哲学问题。自己就是我,人称自己为我,人是自我完善的动物,因而困惑于“我”、有精神需要。先哲创造满足自己精神需要的精神食粮,也因此确立了自己完善的目标,实现了人的自我创生,创建了族群的精神家园即培育人类成长的文化。文化的经典即记载文化创造者自我界定的知识的文本。中国文化的创造者以“君子”界定自己。中国哲学的经典即中国文化的经典。中国文化是世界诸文化中唯一的非宗教性文化,中国人通过学习中国哲学经典来满足认知自己的精神需要,要自觉自己的文化,就必须重建秉承中国哲学传统的哲学,让中国人重新拥有属于自己的哲学。〖JP〗〖HT5”H〗关键词:〖HT5”F〗文化自觉;认识自己;精神需要;人的真理;中国哲学〖HT5”H〗中图分类号:B2〓〖HT5”H〗文献标识码:A〓〖HT5”H〗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3-0082-07〖HT〗〖HJ〗〖BHDWG2,FK42*2F〗〖BG)F〗〖HT7”〗〖HJ0〗〖HT〗〖HJ*5/7〗〖FL(K2〗〖HS(2〗〖JZ〗〖HT4”H〗一、文化自觉的意义〖HT〗〖HS)〗〓〓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文化自觉”概念,凝聚了对百年来中国文化研究的深刻反思与对当今世界格局的透彻认识,标志着一种全新的文化观及文化认知的方式,对于认识、继承中国文化的精髓与传统,重建满足亿万中国人民精神需要的中国哲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JP2〗文化自觉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1],标志着一种新的文化观:个性是文化生命的本质属性,文化的精髓并不是那些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的思想观念,而是承载文化个性的知识及其传统。在一些哲学辞典中,个性被等同于特殊性,其实两者并不完全相同。特殊性是物的属性,并且是物的非本质属性。这片树叶之为这片树叶的特殊性被改变了,被另一种特殊性取代了,这片树叶仍是树叶,没有本质性的改变。人的个性则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称自己为“我”。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独特个性,即我之为我的独特属性。一个人如果丧失了自己的个性,他就不再是他自己,他的生命就不属于他自己,他就不再是一个名副其实的人,只是一个从属于其他存在的存在。所以马克思说:“无产者,为了实现自己的个性,就应当消灭他们迄今面临的生存条件。”[2](p.203)文化如人,亦以个性为自己生命的本质属性。每一种文化都是一个独立的“我”,拥有自己的独特个性,也只有一次不可再生的生命。一种文化的个性丧失了,这种文化的生命也就终结了,永远不会再产生出来。文明历史显示,任何一种生产关系、生产方式、政治制度、社会意识形态乃至社会形态的历史都是短暂的,文化的生命却可以同文明历史一样长久,超越多种社会形态的变革。中世纪的西方文化是基督教文化,当代西方文化仍然是基督教文化,西方国家的核心价值仍然根植于西方人民世代传延的宗教信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3](p.26)。这也就是说,一种文化的精髓并不是那些仅仅反映特定社会形态的经济与政治的思想观念,而是承载这种文化个性的知识与传统。公元1世纪犹太民族失国于罗马人,20世纪中叶重建以色列国,近两千年中犹太人散居世界各地,犹太文化并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与政治建构,唯有犹太人始终不渝的犹太教信仰,但犹太文化因此生命延续,犹太民族也终有机会重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就意味着,一种文化的个性是什么?最适合承载、保持这种个性的知识传统是什么?不同文化各不相同、没有统一的科学标准,同生产方式、社会制度之间也没有必然联系,经验科学研究亦不能确证,唯有生活在这种文化中的人自己有可能知道。如果生活在一种文化中的人不能对自己文化有自知之明,如果他们将自己文化赖以承载、保持其个性的知识传统当作过时的糟粕,再优秀的文化也难免灭亡。〖JP2〗“文化自觉”标志着一种新的文化认知方式:以自知的方式认知自己的文化。人们如何获得对自己文化的自知之明?最重要一点是必须从自己即“我”的角度认知自己的文化,而不能依靠通常意义上的科学认识方式。科学观点是“从‘他的角度得到的观点——是那些能被其他人证实或能为每一个人认同(或推翻)的事情”[4](绪论p.Ⅴ)。就是说,科学认知方式的特点是从“他”的角度认知对象。也正因此,生活在西方文化、日本文化、俄罗斯文化等其他文化中的人也可以从事以中国文化为对象的科学研究,成为国际学术界公认的汉学家、中国学家,但他们不可能对中国文化有自知之明,因为中国文化不是他的文化,他是从“他”而不是“我”的角度去认识中国文化。同样,在中国文化中成长的中国人,如果不是从自己即“我”的角度认识中国文化,而是基于“他”的角度研究自己的文化,将中国文化当作科学研究的对象,也只能成为系统掌握中国文化知识的中国文化专家,不能拥有对中国文化的自知之明。〖JP〗“‘文化自觉是当今时代的要求”[1],不仅中国人需要自觉自己的文化,世界各国人民都要自觉自己的文化。“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时不我待。〖HS(3〗〖JZ(〗〖HT4”H〗二、认识你自己——古老而又永恒的哲学问题〖HT〗〖JZ)〗〖HS)〗〓〓如何从自己即“我”的角度认知自己的文化?首先要知道自己是谁,就是要面对并回答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哲学问题——认识你自己。认识自己也就是认知“我”,是人的精神需要。人类学、考古学、脑科学等学科研究发现,由于大脑、语言、石器工具的使用及族群组织等方面的发展,“原始人不仅有意识,而且萌生了人类的自我意识”[5](p.257)。就是说,人类个体开始称自己为“我”。动物还没有自我意识。“迄今为止找不到高等动物具有内省或自我意识的证据。”[5](p.271)“自知是人类的根本特征之一,可能是最根本的特征;……自知也带来一系列的阴暗面:害怕、焦虑和对死亡的自知……人被他对死亡的自知所困扰。……源于自知的终极关怀首先在大约8万年前由尼安德特人创始的葬礼习俗里表现出来。”[5](p.239)但这也意味着:人类开始关注、困惑于自己生命的意义,有了意义的渴求。意义是相对“我”的存在。智利认知科学家瓦雷拉提出:“生命就是创造意义。”[6]富于创见。但有必要补充一点:只有对于拥有自我意识的生命,同其生命有关的东西才会呈现为“意义”。动物没有自我意识,对其生命具有意义的东西并不表现为意义,动物也从来不会关注、困惑、追求意义。人类萌生自我意识,也产生出意义的困惑与渴求,产生出人类所特有的需要即精神需要。本来意义上的精神需要即认知“我”的需要——人类个体一切言行都听命于“我”,惟有知道“我”是谁,一切言行才有意义。精神需要只能满足于“精神食粮”。人是精神与物质的辩证统一,精神成长与身体成长大体同步,至少需要十四到十八年的时间。在人的成长过程中,如果长期匮乏有营养的“精神食粮”,人就无法形成健康、健全的精神世界;如果“精神食粮”掺杂太多有害成分,人就难以正确认知自己。人之患在于不自知。人无自知,一切思想言行难免南辕北辙:自信就等于自欺,自尊就是自负,自豪就只是自傲,自珍自重就变为自高自大,自由自在就意味着自我放纵,自强不息就可能恰恰是自取灭亡。一念之差,天上地下。所以,人类很早就意识到自知的重要性。老子强调:“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古希腊人将“认识你自己”作为人生箴言镌刻于阿波罗神庙,古埃及人则以神秘的斯芬克斯之谜警示自己。认识自己的思想道路却深邃幽暗,处处歧路,每一步都是一个悖论:自己困惑于自己,所以要认识自己;自己认识自己,因为自己相信自己。自己不知道自己,所以一定要认识自己;不知道自己的自己去认识自己,恰如“庄生梦蝶”,清醒、理性地追问可能只是虚幻梦境,永远不会知道真实的自己。自己认识自己,只能以自己作为判断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难免片面;以某种可以量化的客观标准作为判断自我认知是否正确,又必然抹煞我之为我的个性,无缘认识自己;以他人作为判断认识是否正确的标准,则不是妄自菲薄,就是妄自尊大,难以获得自知之明。自己认识自己,即便认识正确,自己也是唯一的知者,只有自己知道,只能自己相信,因此也难免主观;若要让认识自己的结果成为具有普遍性的知识,得到他人普遍认可的证明或验证,却又等于期望自己对自己的自知之明成为尽人皆知的常识,无异缘木求鱼。人称自己为“我”。人人都知道自己就是“我”,却又追问“我”是谁。哲学家——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哲学家——用不同方式解释自己、我、人,因此也永远不能摆脱“自己认识自己”的悖论。以唯物主义哲学——认为宇宙间的一切存在都本原于物质——的观点解释人与我,将人归结为客观实在或客观实在所决定的存在,将我归结为反映客观实在的抽象观念,似乎可以通过发现客观实在的必然法则而把握自己,其实却等于自己将自己归结为没有自己个性的物。以唯心主义哲学——认为宇宙间一切存在都本原于精神——的观点解释人与我,将其归结为独立于客观实在的精神,虽然肯定人是自己的主宰,却难免妄自尊大,不自量力,四处碰壁。说到底,人就是人,自己就是自己,我就是我,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物,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精神。哲学家们说相信人,相信自己,其实他们不是相信自己这个人,而只是相信自己的思想,总想先以自己的思想确证“人”是什么,自己是谁,然后再去做一个人,再去做一个真实的自己,因此他们永远在思想。然而思想永远是“我”的思想,追问“我”的思想也还是某个“我”的思想。人永远通过思想追问“我是谁”,也就永远是“我”在追问“我是谁”,永远不可能真正认识“我”。相传有人问古希腊哲人泰勒斯:“何事最难为?”他答道:“认识你自己。”德国现代哲学家尼采则明确地说:“我们无可避免跟自己保持陌生,我们不明白自己,我们搞不清楚自己,〖JP3〗我们的永恒判词是:‘离每个人最远的,就是他自己。——对于我们自己,我们不是‘知者。”[7](前言)我是谁?〖JP〗何谓自己?也就成为期望解释一切的哲学家们所永远无法解答却又不能不解答的问题。哲学家们也因此永远生活在追问“我”的思想之中,自以为追求真理,其实却局限于自己的主观想象,无限聪明才智都被自己主观思想所无形吞噬,如雅斯贝尔斯所说:“在思维之中我们人类获得了我们最高的可能性,同样通过思维我们也可能陷入毁灭的境地。”[8](p.80)〖HS(2〗〖JZ〗〖HT4”H〗三、人创造了文化,也创造了人自己〖HT〗〖HS)〗〓〓人创造了文化,也创造了人自己。文化是满足人的精神需要的“精神食粮”,也是人的精神世界在其中孕育、成长的精神的家园。人学习自己文化的经典,就是在认识自己,回答“认识你自己”的永恒问题。人在自己文化中成长,也以自己文化界定自己。对于拥有现代人文社会科学的人类,认识自己,也是认识人,认识文化。人要对自己有自知之明,就必须清楚地知道:人是什么?如何产生?进化论揭示:人类起源于生物进化。但作为一种动物的人类如何发展为不是动物的人?进化论又不能合理解释。有学者注意到:“人类在某种意义上是一个在进化上有最多失败的物种:在过去的600万年间,猿这个物种的数量急剧下降,特别是与我们的近亲猴子相比。……人类是与猴子生存竞争失败者的后裔。”[9](pp.1321)有学者认为:“人性的各个精神方面将永远超越达尔文进化论学说所能作出的科学解释。”[5](pp.289290)人类学研究发现,在人的诞生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超出自然进化的重要因素——文化。美国人类学家格尔兹指出:“文化不是被附加在完善的或者实际上完善的动物身上,而是那个动物本身的生产过程的构成因素,是核心构成因素。”[10](p.76)“人类的神经系统不仅使他们能够习得文化,而且,如果神经系统要发生任何作用的话,还可能要求他们去习得文化。与其说文化的作用仅仅在于补充、发展和延伸在逻辑和遗传上先于它的以生物体为基础的能力,不如说它更像是这些能力本身的组成部分。”[10](p.60)文化又从哪里来?恰如先有鸡还是先有蛋。无疑,文化不会自发产生于物质运动,只能是智能生命的创造。人类学、考古学等学科发现,人类文化形成于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因此可以认为,文化是生活于世界各地的人类所创造的。恩格斯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11](p.374)远见卓识。生物进化不能自动产生出不是动物的人,人只能诞生于人自己的创造。同时,按照当代人类学家的观点:“人……是不完善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自我完善的——动物”;人“作为自我实现的主体,他为建构符号模式,从自己的一般能力中创造出定义自身的能力”[12](p.260)。就是说,人的最重要、最能体现其本质特征的能力是自我界定的能力。人类学的研究启示我们,有必要在恩格斯观点基础上再前进一步:创造人自身的劳动包括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物质劳动——人类族群的社会性物质劳动——的作用是基础性的,而创造出界定人自己的文化的精神劳动的作用,则是关键性和决定性的。〖JP2〗最初的文化是精神劳动者最具原创性的产品。“古之学者为己”(《论语·宪问》)。真正的精神劳动者区别于力图解释世界的哲学家。他们精神探索的动力不是闲暇之余的好奇与兴趣,而是自己精神的苦闷与渴求。他们为满足精神需要——首先是自己的精神需要——而思考自己是谁,人是什么,生命的意义何在,思想自由无羁,不为任何教条所束缚,同时也有着明确的目标与界限,不会为知识而知识地没完没了地追问。他们自己的生命体验就验证着自己精神探索的成败,标志着精神探索的进程。他们相信“人人有贵于己者”(《孟子·告子上》),相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此反求诸己,以己度人。他们追问自我的精神探索既诉诸自己生命的体验,这一精神探索过程同时也是他们自身心灵成长的过程。他们在大彻大悟中获得精神的满足与安宁,也因此发现最真实的自己即形象化的人的真理——自己以往经验中一切人类美德的化身。他们以自己发现的人的真理界定自己,为自我完善确立崇高的目标,也因此生产出满足自己精神需要的“精神食粮”,而他们精神需要的满足也就意味着自我超越的精神升华。他们以自己生命践行自己的精神产品,也就以自己生命确证了自己精神成果的客观真理性。他们的真实存在就是他们所发现的真理的最好证明。他们以真实的生命存在超越了“自己认识自己”的悖论。当然,经验科学永远无法确证文化是如何创生的。孟子说:“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孟子·藤文公上》)文化创造者或许就是孟子说的圣人——最先发现人的真理并以生命践行自己精神发现的精神劳动者。他们是文明历史上最先实现从动物到人的转化的人,也是作为后人的人的典范的人。他们忧虑还在困惑于自己生命意义的族群同胞,于是言传身教,以身作则,以自己发现的真理引导族群同胞的自我认知,引导人们成长。精神劳动者为满足自己精神需要而生产出来的精神产品,演化为培育人类成长成人的文化。〖JP〗多元性既是人类文化丰富性的源泉,也是人类文化的本质特征。文化的个性源于人的个性。文化创造者们对人的认知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他们所发现的最真实的自己,他们以各自思想言行所彰显的人的真理,又体现着自己的鲜明个性。他们“实现了人类终极的各种可能性,但在内容上并不一致”[8](p.194)。一定人类族群世世代代在一种人的真理引导下认识自我,以这种独具个性的人的真理规范自己思想言行,记述这种人的真理的文本也就成为族群永远的经典,其深刻而丰富的文化内涵只有族群同胞自己能够真正知道,也唯有他们才真正相信。一定人类族群在一种文化中成长成人,他们的文化也就成为他们共有的精神家园,他们也就拥有只有自己才能够理解与体会的苦难与梦想、屈辱与辉煌、挫折与追求,因此他们也就成为人类中不同的“我们”——人类包括形形色色的“我们”。“我们”置身矛盾错综复杂的人类世界,也就面对形形色色的“他们”,因此生死与共,同仇敌忾,万众一心。〖JP2〗人在一种文化中成长,这种文化就是满足其精神需要的、最主要的“精神食粮”。人学习自己文化的经典,就是认识自己,回答人永远需要回答的“认识你自己”的问题,因此人也就以自己的文化界定自己——中国文化与中国人、犹太文化与犹太人、西方文化与西方人、伊斯兰文化与穆斯林……。人以自己生命承载文化,人就成为文化的承载者与创造者,人的生命活动就成为文化的发展与创造过程,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就演化为具有独特个性的文化:宗教、哲学、文学、绘画、音乐、饮食、娱乐、服装、建筑……。人群繁衍传承文化,文化延续形成文明历史,世世代代,生生不息。现代人文科学将文化当作是客观现象来研究,有关文化的界说多达二百种,然而无论人怎样界定文化,他自己的文化始终都界定着他的人的身份,因为他的精神世界就在他自己的文化中孕育、成长、成型。〖JP〗世界诸文化大都孕育、成型、维系于某种宗教,以其标志文化的个性,并非偶然。宗教信条是承载人的真理的天然形式,也是叙述承载着文化个性的知识的天然形式,犹如黄金是货币的天然形式。人的真理只是人的真理,只为人拥有,只对人成立,其客观真理性也只显现于人的生命,因此也是人的终极真理。人作为人而成为人,就在于人的生命不为本能所主宰而以人的真理为准绳。假如宇宙间还存在人类之外的智能生命,一定强调人的真理并非宇宙所有智能生命的普遍真理,同时也一定以自己的真理为自己生命的准绳。生命有限。任何人都需要在自己生命的某一时刻领悟人的真理并以之为生命准绳。人若都像追求解释世界的哲学家那样没完没了地追问,似乎是追求真理,拒绝迷信,其实却极端狂妄,恰如动物坚持验证本能合理之后才肯服从本能。宗教孕育于苦难。宗教现象学认为,“对宗教的任何学术研究都应该探讨拯救问题,……因为它定义了宗教自身的目的”[13](pp.314317)。宗教社会学认为:“宗教植根于一个基本的人类学事实:人类有机体对生物本能的超越。”[14](p.61)按基督教的理解,宗教起源于上帝,目的是拯救。《圣经》说:上帝按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耶稣说,我是道路,真理,生命。”(《圣经·约翰福音》)宗教信仰者所信仰的上帝,并非以无限力量主宰万物而让人类不能不匍匐于其脚下的神灵,而是人本应如此、集一切美德于一身的人的典范,即形象化的人的真理。人皈依宗教信仰,就直接领悟人的真理,满足认知自我的精神需要,获得超越本能的生命准绳,即德国哲学家西美尔所说:“我信仰上帝,……这不仅是说,上帝的此在虽然不可确证,但我依然深信不疑;同时,也意味着,……我把上帝当做生活的准绳。”[15](p.10)因此,《圣经》是基督教的经典,也是西方文化的经典、西方人民的经典。“上帝死了”,西方人的世界也就陷入最深刻的意义危机。〖HS(2〗〖JZ〗〖HT4”H〗四、中国文化的精髓与传统〖HT〗〖HS)〗〓〓中国文化是世界诸文化中唯一的非宗教性文化。以色列学者艾森斯塔特称中国文明为“专注于现世的文明”[16](p.309)。从古至今,多数中国人没有任何宗教信仰,依靠自己的哲学即中国哲学来叙述、传承中国人的自我界定,通过学习中国哲学的经典来满足认知自己的精神需要。中国人要自觉自己的文化,就一定要重建秉承中国哲学传统的哲学。在中国最古老的文献如《尚书》、《易经》、《诗经》中,中国文化的创造者就以“君子”界定自己,作为自我完善的目标。“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易经》),清晰而经典地表达了先哲的自知之明以及对于我与世界、自己与他人、人与动物、意义世界与自然世界等的深刻认识——天地万物按照自己法则运行,生生不息;我既然自以为君子,就自觉、自信自己的抉择,百折不挠,自强不息,如天地运行般刚健强劲。周朝末年,礼崩乐坏,社会动荡,不同思想流派从各自角度发展着中国人的自我界定。道家的“君子”超然物外,自然遂性,独善其身。墨家的“君子”勇武、侠义、实干,创造有为。法家的“君子”抱法处世而治。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者继承并弘扬君子自强的精神传统,“为仁由己”,“仁以为己任”。儒学先哲智慧,洞悉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你在中国文化中成长,君子的自我意识就必然缓慢萌生于你心中,无须解释,无须论证,你亦不会质疑,但你要成为真正的君子,又需培育、巩固、强化,使这种自我意识成为时刻审视自己思想言行的生命准绳。《论语》只讨论何谓君子,何谓小人,如何成为君子,并不探讨人为什么一定要成为君子,人为什么一定不能做小人。孟子将儒家思想凝练表述为人性本善,教化成人的儒家教化理念,奠定融知识学习、信念培育、文化传承于一体的中国教育模式。〖JP2〗数千年来,中国历代思想家从不同方面论证、发展着中国人以“君子”作为自我完善目标的思想体系,因此也形成了自己所特有的哲学传统:不是为知识而知识地追问宇宙万物之究竟,而是提出、论证、完善中国人的自我界定与意义世界,安定人心,引导人生,满足中国人民的精神需要。故此,金岳霖先生强调:在中国,“哲学从来不单是一个提供人们理解的观念模式,它同时是哲学家内心中的一个信条体系”;对于中国哲学家,“他的哲学要求他身体力行,他本人是实行他的哲学的工具。按照自己的哲学信念生活,是他的哲学的一部分”[17]。美国学者古德诺说:“中国人与其说是一个宗教的,不如说是一个哲学的种族。他们很少意识到自己与创世者的关系(中国人以一种被称之为哲学的思想体系来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调节人与人的关系)。”[18](p.53)冯友兰先生说:“哲学在中国文化中所占的地位,历来可以与宗教在其他文化中的地位相比。”“照中国的传统,研究哲学不是一种职业,每个人都要学习哲学,正像西方人都要进教堂。学哲学的目的,是使人作为人而能够成为人,而不是成为某种人。”[19](pp3,16)三千年来,亿万中华民族同胞通过学习中国哲学经典满足认知自己的精神需要,确立、完善自己的精神世界,中国文化随中华民族的族群繁衍而世代传承。因此,以中国人的自知之明为基点的世界观理论体系即中国哲学,没有成为科学的摇篮,没有形成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等认识方向,没有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截然划分。〖JP〗鸦片战争以来,中华民族为追求现代化,付出了极大代价——解构承载中国文化的知识体系,以西方哲学为参照建设中国哲学……从而在接受来自西方的、有利于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思想观念的同时,也逐步遮蔽了自己的文化意识,一步步丧失了自己的文化自信。放眼当代,中国人无疑是世界上最缺乏文化自觉的人民。西方人可以说西方文化是基督教文化,穆斯林可以说伊斯兰文化是伊斯兰教文化,犹太人可以说犹太文化是犹太教文化,俄罗斯人可以说俄罗斯文化是东正教文化……。中国人说起中国文化,却只能泛论其历史悠久、博大精深、英才辈出、典籍丰富、器物精美……,但凡讨论中国文化是什么文化,何谓中国文化的精华,必然陷入无尽无休的争论。抚今追昔,中国人在精神文化建设中的得失成败,是非功过,可谓一言难尽。今天,中国在经济生产、国家治理、科学技术、军事国防等方面已日益现代化,精神文明建设却迟滞着全民族的现代化进程。人们的思想观念越来越现代化,但其中越来越多的外来文化因素也正在挑战国家文化安全。人民的精神需要难以满足,社会为信仰危机所困扰,外来宗教流行,整个社会的道德素质明显下滑。〖JP〗中国人要自觉自己的文化,就必须重建继承、弘扬中国哲学传统的哲学,重新拥有属于自己的哲学。“冷战”结束后,世界进入新的时代,文化自觉成为新时代的时代要求。世界其他文化大都孕育、成型、维系于某种宗教,其他国家的人民只要保持固有宗教信仰传统,也就等于自觉自己文化的精华,对自己文化有自知之明。中国文化是非宗教性文化。从古至今,大多数中国人没有任何宗教信仰,一直通过学习中国哲学的经典来满足认知自己的精神需要。中国文化的个性知识传统也一直承载于中国哲学的独特知识传统。中国人不能重新拥有属于自己的哲学,也就无法真正满足自己的精神需要,没有也无法建构属于自己的精神家园。高清海先生毕生贡献于中国的哲学事业,他生前在最后一篇论文中指出:“中华民族的生命历程、生存命运和生存境遇具有我们的特殊性,我们的苦难和希望、伤痛和追求、挫折和梦想只有我们自己体会得最深,它是西方人难以领会的。我们以马克思的哲学为指导,对于这类具体问题也仍然需要有我们自己的理论去回答和解决。”[20]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对中国人来说,自觉自己的文化,就必须重建继承并弘扬中国哲学传统的哲学,重新拥有属于自己的哲学,以建构中华民族自己的精神家园,安定人心,引导人生,满足亿万人民的精神需要。否则,中国文化就没有承载其个性的知识与传统,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就是自欺欺人的空谈。〖HS1*2〗〖HT5H〗参考文献:〖HT5”F〗〖HJ*3/7〗[1]〖ZK(〗费孝通.经济全球化和中国‘三级两跳中的文化思考[N].光明日报,20001107.〖ZK)〗[2]〖ZK(〗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ZK)〗[3]〖ZK(〗[美]J.艾捷尔.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ZK)〗[4]〖ZK(〗[英]布莱摩尔.人的意识[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8.〖ZK)〗[5]〖ZK(〗[澳]埃克尔斯.脑的进化——自我意识的创生[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ZK)〗[6]〖ZK(〗李恒威.意向性的起源:同一性、自创生和意义[J].哲学研究,2007,(10).〖ZK)〗[7]〖ZK(〗[德]尼采.道德的谱系[M].桂林:漓江出版社,2000.〖ZK)〗[8]〖ZK(〗[德]雅斯贝尔斯.大哲学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ZK)〗[9]〖ZK(〗[美]特纳.人类情感[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ZK)〗[10]〖ZK(〗[美]格尔兹.文化的解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ZK)〗[11]〖ZK(〗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ZK)〗[12]〖ZK(〗[美]格尔兹.文化的解释[M].南京:译林出版社,1999.〖ZK)〗[13]〖ZK(〗[意大利]马利亚苏塞·达瓦马尼.宗教现象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ZK)〗[14]〖ZK(〗[德]卢克曼.无形的宗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ZK)〗[15]〖ZK(〗[德]西美尔.现代人与宗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ZK)〗[16]〖ZK(〗[以色列]艾森斯塔特.反思现代性[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ZK)〗[17]〖ZK(〗金岳霖.中国哲学[J].哲学研究,1985,(9).〖ZK)〗[18]〖ZK(〗[美]古德诺.解析中国[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8.〖ZK)〗[19]〖ZK(〗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ZK)〗[20]〖ZK(〗高清海.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需要有自己的哲学理论[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报,2004,(2).〖ZK)〗〖HT〗〖HJ〗〖KH*2D〗〖JY〗〖HT5,5”SS〗[责任编辑:杨〓健]〖HT〗〖HJ〗〖JP〗〖FL)〗〖BG(!〗〖BHDWG1,WK2,WK6,WK30*3/4,WK5,WK2W〗〖〗〖HT5”XBS〗〖STFZ〗第16卷第3期〖〗〖CM(112〗〖HT4”,5XBS〗天津行政学院学报〖CM)〗〖〗〖WT5”FZ〗V〖ST6FZ〗0〖WT5”FZ〗I.〖ST6FZ〗16,〖WT5”FZ〗N〖ST6FZ〗0.3〖HT〗〖BHDWG13,FK2,WK6,WK30*3/4,WK5,WK2F〗〖ZB(〗〖BHDFG13,WK2W〗〖ZB)W〗〖〗〖ZB(〗〖BHDWG13,WK6W〗〖HT5”XBS〗2014年5月〖HT〗〖ZB)W〗〖〗〖ZB(〗〖BHDWG13,WK30W〗〖WT6,5HZ〗JOURNALOFTIANJINADMINISTRATIONINSTITUTE〖HT〗〖ZB)W〗〖〗〖ZB(〗〖BHDWG13,WK5W〗〖WT5”FZ〗May〖ST6FZ〗2014〖HT〗〖ZB)W〗〖〗〖ZB(〗〖BHDFG13,WK2W〗〖ZB)W〗〖BG)F〗〖WT〗〖ST〗〖HT7”SS〗〖HJ0〗〖ST5”BZ〗〖WT5”BZ〗〓〖WT〗〖ST〗〖HT〗〖HJ〗〖FQ(5*3/4。43,X-W〗〖HJ*4〗〖CDF9〗〖HT5”H〗〓〓收稿日期:20131118〖HT5”H〗〓〓基金项目:〖HT5”F〗〖JP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黑格尔的自由-权利理论及方法论研究”(12CZZ00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人类自然、道德和理性自由本性及其权利的现实性——黑格尔的政治哲学研究”(11XJC810001)。〖JP〗〖HT5”H〗〓〓作者简介:〖HT5”F〗〖ZK(〗1罗朝慧(1974-),女,四川泸州人,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博士;〖ZK)〗〖KG6*2〗2双艳珍(1974-),女,山西蒲县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校刊编辑部编辑,天津市反腐倡廉理论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JP〗〖JP〗〖ST〗〖WT〗〖HT〗〖HJ〗〖FQ)〗〖HT〗〖HJ*2〗〖HS(12〗〖JZ(〗〖HT1,2XBS〗当代中国社会道德危机的根源、实质及伦理重建〖HT〗〖HT3F〗——兼论黑格尔伦理国家概念的现实启示〖HT〗〖HT4K〗罗朝慧1,双艳珍2〖HT〗〖HT5”K〗(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2.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300191)〖HT〗〖JZ)〗〖HS)〗〖BG(!〗〖BHDFG2,FK42*2F〗〖BHDWG12*2,WK42*2ZQW〗〖HT5”H〗〓〓摘〓要:〖HT5”F〗当代中国社会频频发生各种不道德或道德不作为现象。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法制建设和法治改革的滞后,另一方面反映了人民大众由于对外在不确定力量与危险的恐惧特别是对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和物质生活保障的顾虑与担忧,而不得已封闭或包裹自己的良心与道德。这实质上是一种伦理危机,即如何在转型期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核心或至上原则的伦理政治秩序,建设法、道德和民生福利相统一的伦理国家,制度性地尊重和保障所有公民个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及其自主自足的物质生活权利,培育和引导社会共同体健康成长和发展,尊重公民的自由自我意识,使人们在享有其自然和道德方面应有尊严与财富的基础上,实现他们自身精神和道德的主观自由与主体权利。〖JP〗〖HT5”H〗关键词:〖HT5”F〗当代中国;道德危机;伦理重建;黑格尔;伦理国家〖HT5”H〗中图分类号:D002〓〖HT5”H〗文献标识码:A〓〖HT5”H〗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3-0089-07〖HT〗〖HJ〗〖BHDWG2,FK42*2F〗〖BG)F〗〖HT7”〗〖HJ0〗〖HT〗〖HJ*5/7〗〓〓当代中国社会频频发生的各种不道德或道德不作为现象令人深思。社会生活交往领域自“南京彭宇案”之后接二连三发生的“扶不起的老太太”事件、“小悦悦事件”等,市场经济活动领域从“苏丹红”、“三聚氰胺”、“毒奶粉”、“假疫苗”到“瘦肉精”和“毒胶囊”等商业制假造假事件,公权力活动领域万象丛生的贪污腐败、买官鬻爵、假公济私、吃拿卡要等,这一切并非像人们通常所感叹的“世风日下”、“道德冷漠”、“道德滑坡”等类似的道德判断那么简单。实际上,这些事件在更深层次上折射出当代中国在政治经济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法制建设和法治改革的滞后与缓慢,人民大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物质生活保障遭遇越来越大的风险与压力等外部性伦理政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问题。这实质上正是我国亟须解决的伦理危机问题,即如何在转型期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核心或至上原则的伦理政治秩序,建设法、道德和民生福利相统一的伦理国家。〖HS1*3/4〗〖JZ〗〖HT4”H〗一、当代中国社会道德危机的根源〖HT〗当代中国社会道德危机的根源不能完全归于个人内心的道德领域,根本源于中国转型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与之相伴随的人们的思想文化、物质生活变迁。(一)近代以来的新文化启蒙运动对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冲击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开始了伴随着思想文化变革与变迁的现代化历程,即西方文艺复兴的人文精神在中国的启蒙运动,可称为广义上的新文化运动。这主要从以严复、康有为和梁启超为代表的晚清知识先驱,到辛亥革命后以胡适、鲁迅、李大钊、陈独秀等为代表的五四运动所宣扬的自由、民主、平等、法治和理性的基本诉求,反对帝国主义和中国封建官僚专制体制及奴役制度,倡导个性解放和自由独立,试图唤醒国人的自由、民主和平等意识,建立新的民主政治体制。然而,真正自由、民主、理性和法治的政治体制非但没建立起来,传统伦理道德反而被西方个人本位主义的资产阶级道德冲击得七零八落、面目全非,国人思想陷入自由和民主概念的模糊和混乱之中。当自由与权利意识缺乏相应的一套客观而普遍的理性伦理政治秩序时,人们会把一切有效的规定如传统习俗、伦理风尚都贬低为空虚的,而将自己的个人意志、特殊性和任意性当作普遍物甚至凌驾于普遍规定之上,并通过行为来实现它,这就可能导致为非作歹。所谓个性解放、自由独立,就会沦落为一部分人主观任意性、特殊性甚至自然恶性的释放,从而动摇和破坏传统的伦理美德、社会风尚。这样,传统的家庭与社会伦理关系,如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家族“五伦”,礼义廉耻之“四维”,以及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之“八德”等,都会受到一定的动摇和破坏。(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与法治实践的滞后损坏了人们内在的道德义务关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轨道,社会各行业各部门相继面临着市场经济的挑战与冲击,甚至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和部门也面临着市场经济模式的改革与转换。在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活动领域中,一方面,个人对普遍财富的分享是建立在资本以及个人技能等条件基础之上的,而个人技能又是以资本、不平等的自然天赋以及其他偶然性因素为条件的,这些偶然性因素必然产生财富占有的不平等以及差距越来越大的贫富分化;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以个人利益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商业竞争必然导致人性堕落、贫困、失业与犯罪,人类精神的平等和道德的平等概念在此成为不相关的领域。正如恩格斯所说:“商业所产生的第一个后果是:一方面互不信任,另一方面为这种互不信任辩护,采取不道德的手段来达到不道德的目的……在商业中允许利用对方的无知和轻信来取得最大利益,并且也同样允许夸大自己的商品本来没有的品质。总而言之,商业是合法的欺诈”[1](p.447);“卷入这场斗争的人,如果不全力以赴,不放弃一切真正人的目的,就经不住这种斗争。”[1](p.463)在当代中国不成熟和不健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滞后以及政府的监管不力等,市场机制似乎成了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则,诸如食品、医药卫生、器械甚至公共工程等领域的制假造假、以次充好、欺诈蒙骗现象滋生泛滥,人与人之间丧失基本的信任,人们之间过去以血缘、友情以及爱和责任为基础的忠诚与信任纽带被物质欲望、感官享受冲破,内在的道德义务关系也由外在的和僵硬的契约式法权关系代替。(三)不完善的新公共管理改革导致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许多学者为中国转型期政治体制改革引进了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学说,提出“有限政府”、“小政府大社会”、“掌舵不划桨”、“公共事务私有化”以及“善治”、“共治”等政府改革思路,旨在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实现公民自治。当代中国的新公共管理改革尚不完善。一方面,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滞后,以宪法和法律为核心和至上原则的伦理政治秩序尚需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误解或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一种是对公共事务本身的经营管理责任,另一种是对人民大众的公共责任,也就是对公共事务供给质量与安全保证的监管责任。政府对人民大众的公共责任是不可放弃和取消的,就是说必须承担对公共事务供给质量与安全的严格监管责任。然而,有的地方政府将这两种责任混为一谈或监管不力,有的甚至借监管名义寻租,形成官僚利益集团,变相压制和干预民间正当经济活动,导致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更加混乱,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普通百姓的物质生活由此面临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诸多风险与压力,人们的自由、生命与财产安全及物质福利没有稳固的政策性或制度性保障。在这种生存境况下,人们必然首先为了自我保全自身生命、自由与财产安全及基本的物质生活,而不得不自我封闭个人的道德与良心。〖HS2〗〖JZ〗〖HT4”H〗二、当代中国社会道德危机的实质——伦理危机〖HT〗当代中国社会从平民百姓、工商企业界人员、医生、学者到政界官员等不同人群中出现不同程度的道德不作为甚至道德沦丧的不合法行为,已经不完全属于道德判断范围内的义利之辨,或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谁具有价值优先性等问题的争论。因为它反映了大众自由与尊严及其物质生存生活质量与安全保障的缺失问题,以及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应的法制建设和法治实践滞后等问题。因此,表面看似属于个人内心领域的道德危机问题,实质上是中国转型期面临的伦理危机,即建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核心的理性伦理政治秩序,实现法、道德和民生福利三者相统一的伦理国家建设问题。(一)道德冷漠的实质——人们对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物质生活保障的担忧〖JP2〗当今中国频频出现“扶不起的老太太”等道德不作为事件,并非仅如人们通常指责或感叹的道德冷漠或世态炎凉那样简单。这实际上折射出人们由于对外在世界诸多不确定力量和危险的恐惧以及对自身生命与财产安全及物质生活保障的担忧顾虑,不得不将自己的良心和道德紧紧包裹在内心,小心翼翼地收缩到自我世界中,以图自保。特别是自“南京彭宇案”后,人们常常处在一种道德良心与自身生存及物质生活安全与保障相互博弈的困境中,许多人不得已选择道德沉默即道德不作为。道德自由是人之为人最高贵和最本质的东西,人们不得不封锁自己道德良心的背后,恰恰表明人们缺乏人之为人的自由与主体尊严,而这种自由与尊严的缺乏背后,根本的是人们身体健康、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物质福利保障的制度不完善。毕竟人的精神与身体是直接同一的,正如黑格尔所说,“直到个人拥有其生命、身体及财物的所有权,他才能作为理性物存在”[2](p.73);“人有权把他的需要作为他的目的。生活不是什么可鄙的事,除了生命以外,再也没有人们可以在其中生存的更高的精神生活了”[3](p.126)。再崇高的精神与道德都必须活在健康的身体和生命里,当个人生命、身体与财产及其生存必需的物质福利面临外界不可控制的危险与压力时,个人实际上已经失去了道德自由。所以,当下国人的道德冷漠,实际上首先源于对自身生命和财产安全及物质生活缺乏稳固制度性保障的忧虑与恐惧。〖JP〗(二)道德败坏、道德沦丧的实质——法制与法治的疏漏如果说道德冷漠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人们对外在世界中隐藏的各种危险或风险的恐惧,以及对自身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的担忧顾虑,而不得已将自己的良心与道德自我封锁起来,那么道德败坏、道德沦丧,实际上滥用和践踏了人的道德主观自由与权利,将他人当作实现和满足个人自然冲动、物质欲望、主观任性和特殊利益的手段、物、工具或机器,无视甚至否定了他人生命、身体及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进而否定了人之为人最崇高的精神和道德本质与尊严,因而属于对道德和法的双重僭越与违反。道德沦丧的不合法行为已经超越了通常的道德判断,不再仅属于道德谴责、道德辩护或道德规范的问题,而是一种严重且恶劣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因而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尽管个人内心的道德是绝对自由且不可干涉和侵犯的,但一旦超出内心,发展成行为,进入人们生活的客观世界并侵犯他人的身体和物质权利与福利,就不能仍然按道德的观点去评判和考察他的行为,而是必须依据强制性的法律来裁断。黑格尔指出:“判断善的法和判断行为的法是有区别的。按照后者,客观性的法所具有的形态在于,由于行为是一种变化,应发生于现实世界中,而将在现实世界中获得承认,所以它必须一般地符合在现实世界中有效的东西。谁要在这现实世界中行动,他就得服从现实世界的规律,并承认客观性的法。”[3](p.134)中国层出不穷、屡见不鲜的道德败坏、道德沦丧行为:一方面因为人们习惯用道德的观点来谴责或辩护行为的合法与不合法,强调道德规范与教化,致使许多不合法行为逃避了法的强制性惩罚,其违法成本只是不付任何物质代价和人身代价的道德谴责,使不道德的不法行为越来越猖獗;另一方面折射出中国政治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的迟滞,常常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或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作为法律灵魂的道德,如果不能得到法律和法治的有效维护与有力保障,必然导致整个社会德与法的双重失灵,并受到双重践踏。(三)公权力腐败堕落的实质——国家内在公共性伦理精神的衰弱〖JP2〗当代中国公权力活动领域的各种腐败堕落,已成为阻碍中国政治经济转型发展进程的毒瘤或痼疾,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和法律风气。从根本上说,中国公权力的腐败堕落反映了以宪法和法律为核心的伦理政治制度建设进程缓慢,人治传统和官本位思想严重阻碍着当代中国的民主改革和法治实践,出现公共权力私有化现象,即成为官员们牟取个人特殊利益的工具与手段,而不是以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中心,以所有公民的自然、道德和理性三种根本自由及其权利的全面实现为其实践准则和历史使命,因而削弱了国家内在的公共性伦理精神或道德引领的理性责任。公权力领域缺乏公共伦理精神的主要成因在于:第一,官员的产生和监督机制主要按照由上而下的垂直行政模式,以致各级官员重对上负责而轻对下即对人民负责,人民无法也无力监督公权力的运行;第二,“以吏为师”的人治传统和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以治下政策为主、法律为辅,人治大于法治,有时甚至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第三,公权力领域缺乏制度性的法律约束,较常见“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状态,百姓的清官、太平官信念以及官员廉洁自律的自我操守,无法抑制公权力的扩张膨胀和腐败堕落。总之,无论公共权力的内部制衡还是人民对公共权力的外部监督,都没有形成一种稳固而有效的制度性约束机制,即未构建以宪法和法律为至上原则的理性伦理政治制度。正因为如此,公权往往可能凌驾于法律和民权之上,致使整个社会的公德和私德、官德和民德无以为系。〖JP〗〖HS2〗〖JZ〗〖HT4”H〗三、当代中国社会的伦理重建——法、道德和民生福利相统一的伦理国家建设〖HT〗当代中国社会的伦理重建,就是在尊重和保障所有公民个体自然、道德和理性三种根本自由本性及其客观权利全面实现的实践准则下,建构以宪法和法律为核心的伦理政治制度,实现法和道德以及民生福利三者的内在统一,这正如黑格尔的伦理国家概念所启示。在黑格尔看来,伦理国家并非空虚的合理性或普遍有效性,而是在于它对所有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制度性尊重与保障,使之从其个体性的自由追求与幸福生活中真正获得或真切感受到人之为人的高贵性尊严,同时认识到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核心的公共性伦理秩序并非是任由个人纯粹识见、特殊利益可以轻易动摇或随意变更的东西。“伦理的东西,正在于毫不动摇地坚持于正确的、对的东西,而避免对合法的、对的东西作任何变动、动摇和变更。”[4](p.289)(一)建设法和道德及民生福利相统一的伦理国家〖JP2〗伦理作为人类社会最高的至善或普遍意志,决非仅是空虚的道德主观性原则,而是人类最高贵的理性精神或自由本质的实现。伦理国家的神圣性与合理性,不是抽象地谈论个人自由和个体权利,而是法和道德以及民生福利三者的内在统一。人之为人,根本在于他作为独立的自然个体和道德主体,拥有不可取消和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生命有机体存在的尊严,在于他的生命权、生存权、财产所有权及其他物质福利的安全与保障,这些权利必须通过强制性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来促进和保证;另一方面,人作为拥有主观自我意识和理性思维的自由主体,必然拥有自我判断、自我决定、自我负责的主体自治权利以及意图个人福利的道德权利,这属于个人内心绝对自由的道德领域。〖JP+1〗在黑格尔看来,人的物质权利和道德权利,或者说人的精神和肉体是不可分离地统一于个人自身内的,因而无论个人自然权利还是道德权利单独地都不具有真理性和现实性,相反必然导致邪恶、暴力和犯罪。这意味着“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3](p.163)。因此,个体性和主体性或人格权利和主体自治权利以及道德的实体性本质——善,只有在一个相互交往、相互作用的社会体系或伦理生活秩序如家庭、社会和国家等具体的伦理共同体中,才真正获得客观的现实性或具体内容与规定。“一个人必须做些什么,应该尽些什么义务,才能成为有德的人,这在伦理性的共同体中是容易谈出的:他只须做在他的环境中所已指出的、明确的和他所熟知的事就行了。正直是在法律上和伦理上对他要求的普遍物。”[3](p.168)伦理国家必须将公民内在的理性和自由本质即精神的和道德的自由与平等,实现为公开地被大家知道和理解并共同遵从的普遍有效性东西——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核心的伦理政治秩序,包括本民族的伦常礼俗、社会风尚等,使个人权利与道德不再是仅停留在个人自然需要、主观任性及特殊利益的自我理解与任意行动上。〖JP〗但是,伦理国家在自由开放的社会经济活动领域必须具有并发挥其强制性功能,这只是因为人们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相互间处于各自特殊需要与利益的对立、排斥和冲突之中,外在的普遍性强制和保护因而成为必要性的。“正义是市民社会中的首要因素:好的法律使国家繁盛,自由的所有者身份是它成功的根本条件。”[2](p.259)“自在自为的正义是什么,只能在正义的客观形象中,即在国家作为伦理生命的结构中体现出来。”[5](p.306)但伦理国家并非是凌驾或压制公民个体自由与主体权利的“利维坦”怪兽,而是建立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核心或至上原则的伦理政治秩序,使所有公民在理性、客观和普遍有效的制度基础上被承认、被尊重和被对待为一个拥有普遍平等的独立人格和主体尊严的人,保证每个人自由、自主地寻求和创造自身的幸福生活,使其摆脱自由市场中人们自然和道德方面自然状态残余的任意性与偶然性危险,将其物质权利和道德权利从市场经济社会中偶然性意义的“是”,提升为必然性意义的“是”。这意味着我国在转型期的政治构造、制度设计及实践安排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之下,尊重和保障所有公民个体的生命、生存和财产安全与物质生活权利,培育和引导社会共同体及其自治权利,尊重公民的自由自我意识,引导社会形成一种超越市场经济本身的价值观念和精神追求。(二)尊重公民的经济自由,保护其利益需求及生命财产安全当代中国转型期面临的伦理危机,反映了人们在物质和道德权利方面自由与主体尊严及安全感的缺乏,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充分以及相应的法制建设与法治实践改革的滞后,公民追求幸福生活、维护自身权益以及主体尊严的权利仍受一定程度的约束与抑制,这正表明我们伦理国家建设的不足。根据黑格尔的观点,现代伦理国家的本质是其普遍性应该与公民个别的个体特殊性自由及物质福利相联系,“没有特殊的利益、知识和意志,普遍的东西就不会获得有效性或实现,并且个人如果不同时将其意志朝向普遍目的,并有意识地行动,那么个人就不可能作为私人只为了这些特殊利益而生活”[2](p.282)。因此,黑格尔认为权利和义务统一的概念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国家的内部力量就体现在其中。特殊性阶段也是本质的,它的满足因而是完全必然的;在履行其义务过程中,个人必须达到他的利益满足,形成他在国家中的地位,对于他的权利必须自然增加,由此普遍性事业才成为他自己的特殊性事业。“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他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而且一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认识和希求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他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普遍物作为他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3](p.260)为了使国家成为强大的和稳定的,个人需要发现他的特殊利益——他的人格、他的财产、他的物质福利——在国家中得到保证和安全。个人必须在国家中发现他们自己主观目的或特殊利益的满足,他们必须把国家看作这种满足的某种工具性东西,否则国家将处于不安全的地基上。但这决不意味要将国家降为只是满足公民主观目的和特殊利益的工具或手段,而是使他们在其应有的主体尊严及必需的物质福利中达到与理性普遍性法和伦理制度的同一。“福利没有法不是善,同样,法没有福利也不是善。”[2](p.157)(三)培育和引导社会共同体健康有序发展当代中国社会伦理重建或伦理国家建设的本质意义,不仅在于尊重和保护公民追求个人物质利益与幸福生活的经济自由,还在于尊重公民的政治自由,即培育各种健康积极、有益人民物质和精神生活的社会共同体,允许公民自由结社或自愿选择加入各种正当性社会团体、共同体组织,保护其自治权利,培养和训练公民高尚的道德情操。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和迟滞的法治改革下,公民个体作为孤立无助的单个原子,对各种或隐或显的奴役、侵害、压迫以及贫困毫无防御和抵抗能力,更何谈个人尊严与主体自治权利。所以,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进一步实现,除了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而作为最初的伦理家庭成员以外,还需要根据自己的理想、追求、爱好、志趣、职业等,寻求一个获得社会认同和自我满足的第二个伦理家庭——社团或社会共同体。人们结合在一个个共同体内,彼此间充满了内在的伦理责任和义务关系,这是一种超出家庭伦理的社会交往共同体伦理。“这个共同体使穷人获得帮助,使其免遭低微身份及财产的偶然性和非正义性危险,组织或协会履行的责任也在于使人不因其拥有财富而激起傲慢情绪或对他人的妒忌,公正性才由此获得真正的承认和它应有的尊严。”[2](p.272)置身于各种社会共同体组织中的个人不是无组织的随意聚集的“人民”或“乌合之众”,不再是孤立无助的单个“原子”,相反可以减少他人或私人集团甚至公共权力侵害、压迫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危险,同时也使个人自身受到道德责任和义务的教育和培训,避免对他人造成直接侵害或威胁。各种活跃的社会共同体组织正是有利于社会平衡、增强低地位人群的力量,增进秩序,降低社会冲突,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自治。所以黑格尔主张,“已经构成的个别阶层、等级必须获得国家的承认;他们必须拥有权利,他们必须照顾自己的利益,部分地因为他们有那方面做事的特殊能力,而且部分地和主要地因为他们必须有那样做的行动、他们的利益”[6](p.262)。伦理国家在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特殊性和主观性自由的同时,负有监管和引导各个特殊的社会共同体朝向普遍性善的责任,即必须适应以宪法和法律为核心的伦理政治秩序。“如果主观特殊性被维持在客观秩序中并适合于客观秩序,同时其权利也得到承认,那末,它就成为使整个市民社会变得富有生气,使思维活动、功绩和尊严的发展变得生动活泼的一个原则了。”[3](pp.215216)国家尊重和保护并适当引导各种社会团体这个特殊性领域的自我统治、自我管理,这个事实形成伦理国家中重要的民主性原则和道德责任原则。(四)尊重公民的主观自由,维护伦理国家神圣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在黑格尔看来,一个法和道德相统一的伦理国家,对人民来说不是一个外在的和强制的机械构造物,而是人民自由自我意识的理性生命体、伦理世界和公民情感倾向的系统。国家及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与现实性,在于它对公民自然和道德方面主观自由及其客观权利的承认、包容与制度保障,并且不断与人民自身成长着的理性本性相适应,主动地调整和改革自身。正如黑格尔所说:“现代世界是以主观性的自由为其原则的……一切国家制度的形式,如其不能在自身中容忍自由主观性的原则,也不知道去适应成长着的理性,都是片面的。”[3](p.291)“每一个民族都有适合于它本身而属于它的国家制度”,“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必须体现这一民族对自己权利和地位的感情,否则国家制度只能在外部存在着,而没有任何意义和价值。”[3](p.292)因此,假如国家是一个真正的国家,并因而是最高的伦理自由形式,那么使它团结在一起的东西不可能是外在的强力和压制,而必须是人民自身中对于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举止的情感、信任或良心。伦理国家作为与人自由本质同一的东西,它虽然将家庭和自由开放的社会经济活动领域作为自己必不可少的伦理基础,尊重和包容个人在自然和道德方面的个别特殊性与主观性,赋予其应有的尊严与权利,但决不能将个人的主观性与特殊性,混同于伦理国家中精神和道德的普遍原则以及以国家宪法和法律为核心的伦理政治制度。因此,我们必须反对原子论的政治观点:“个人的意志本身就是国家的创造原则。个人的特殊需要和嗜好,就是政治上的引力,而共体或国家本身只是一个外在的契约关系。”[7](p.215)国家伦理绝不是任由个人主观理解和应用甚至加以否定和动摇的东西,“如果说它们应该得到我的意见的赞同,这就等于说我已经动摇了它们坚定不移的自在存在,并把它们视为一种对于我也许真也许不真的东西”[4](p.290)。这样,伦理国家就倒退到以个人特殊性和主观性自由为原则的市场经济社会,丧失其精神的和道德的自由与平等内涵,失去其客观的理性普遍性和有效性,堕落成为偶然性的、可以随意变更和动摇的东西。“真正的道德品质毋宁在于首先做对的事情”[6](p.119),“智慧与德行,在于生活合乎自己民族的伦常礼俗”[4](p.235)。当代中国社会的伦理重建就是要重新树立国家在人民心中的神圣性与权威性。这意味着它的组织构造、制度设计及实践安排等,必须以精神和道德的自由与平等概念为根本的价值准则或实践理念,首先是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即一切组织和个人,包括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成员,都必须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至高无上或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存在。其次是制度性地尊重和保障所有公民的生命生存权和私有财产权,保护和引导公民自由择业、自主创业和自我谋生,培育和引导社会共同体的健康成长和发展,使人们在享有其自然和道德方面应有的尊严与财富的基础上,回归到自身的精神和道德本质,实现真正的人的自由和解放。〖HS1*2〗〖HT5H〗参考文献:〖HT5”F〗〖HJ*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Hegel.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启泰.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4][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M].贺麟,王玖兴.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德]黑格尔.精神哲学[M].杨祖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6]〖ZK(〗Hegel.Lectures on Natural Right and Political Science:The First Philosophy of Right[M].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5.〖ZK)〗[7][德]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