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人死亡,劝酒人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等

2014-08-07 23:28
商道 2014年7期
关键词:范某董某代理权

1、醉酒人死亡,劝酒人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问:农历十月十九日是广西钟山县某村的惯节日,陈某与董某相约到一朋友家惯节。中午吃饭时,陈某等6人与董某采用猜码打牌的形式赌喝白酒。当天下午4时宾客散场后,发现董某有呕吐、小便失禁等现象,于是拨打120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发现董某已无生命体征。根据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董某因酒精中毒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董某醉酒死亡,劝酒的陈某等六人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答: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对身体危害,其对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等6人与董某的共饮行为致使董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没有履行共同饮酒该负有的善意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董某过量饮酒导致身亡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了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陈某等六人对董某的醉酒死亡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2、既是劳动者又是用工方,自己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问:我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合资成立C公司,决定由我任C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23日,我代表C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书》。2013年9月3日,由于我在工作中感到来自董事会部分人的阻力,工作很难开展,决定辞去A公司与C公司的管理层职务,并提交辞职信一份。2014年2月26日,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C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支付我拖欠工资、飞机票款和搬家费等费用。请问,我与C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虽然你同时兼任公司的董事长,但是按照公司法中的规定,其也不能以董事长的身份直接代表董事会做出决议,其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召集董事会,由董事会来做出决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你既作为劳动者一方,同时又代表用工单位一方,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经过任何协商,无法体现协商一致的原则。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持有公司印章、文件的,因此其可以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加盖公司的印章。利用手中持有的公司资源而与自己签订对己有利的劳动合同,这显然是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你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该劳动合同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批准,因此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承包合同解除后前承包人仍以公司名义贷款该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将下属的皮鞋厂承包给原职工范某经营,期满后,双方签订不再续签承包合同的协议书,约定范某将皮鞋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交回公司,范某不能再以皮鞋厂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原皮鞋厂的债权债务均归范某个人承担。但是,范某并未按约定向公司交还营业执照、公章等,而是仍以皮鞋厂名义从银行贷款人民币20 万元,用于偿还承包期间所欠债务、工人工资及生产销售皮鞋活动,至今未能归还贷款。现银行向我公司催收欠款,我公司的权益该如何维护?能否主张范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范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其行为性质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错的。表见代理最重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

通过对诈骗贷款罪和表见代理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的对比,不难得出范某的行为应属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因为诈骗贷款罪所使用的证明文件必须是虚假的;而在您的问题中,范某到银行贷款时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却并不是虚假的,只是范某与贵公司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公司由于管理制度混乱和法律保护意识淡薄,没有及时收回其营业执照、公章等,造成营业执照和公章被范某利用,银行有正当理由相信范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贷款合同,贵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所以,银行的欠款应由贵公司承担,过后可依据协议书要求范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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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人死亡,劝酒人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问:农历十月十九日是广西钟山县某村的惯节日,陈某与董某相约到一朋友家惯节。中午吃饭时,陈某等6人与董某采用猜码打牌的形式赌喝白酒。当天下午4时宾客散场后,发现董某有呕吐、小便失禁等现象,于是拨打120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发现董某已无生命体征。根据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董某因酒精中毒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董某醉酒死亡,劝酒的陈某等六人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答: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对身体危害,其对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等6人与董某的共饮行为致使董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没有履行共同饮酒该负有的善意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董某过量饮酒导致身亡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了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陈某等六人对董某的醉酒死亡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2、既是劳动者又是用工方,自己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问:我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合资成立C公司,决定由我任C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23日,我代表C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书》。2013年9月3日,由于我在工作中感到来自董事会部分人的阻力,工作很难开展,决定辞去A公司与C公司的管理层职务,并提交辞职信一份。2014年2月26日,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C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支付我拖欠工资、飞机票款和搬家费等费用。请问,我与C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虽然你同时兼任公司的董事长,但是按照公司法中的规定,其也不能以董事长的身份直接代表董事会做出决议,其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召集董事会,由董事会来做出决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你既作为劳动者一方,同时又代表用工单位一方,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经过任何协商,无法体现协商一致的原则。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持有公司印章、文件的,因此其可以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加盖公司的印章。利用手中持有的公司资源而与自己签订对己有利的劳动合同,这显然是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你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该劳动合同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批准,因此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承包合同解除后前承包人仍以公司名义贷款该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将下属的皮鞋厂承包给原职工范某经营,期满后,双方签订不再续签承包合同的协议书,约定范某将皮鞋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交回公司,范某不能再以皮鞋厂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原皮鞋厂的债权债务均归范某个人承担。但是,范某并未按约定向公司交还营业执照、公章等,而是仍以皮鞋厂名义从银行贷款人民币20 万元,用于偿还承包期间所欠债务、工人工资及生产销售皮鞋活动,至今未能归还贷款。现银行向我公司催收欠款,我公司的权益该如何维护?能否主张范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范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其行为性质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错的。表见代理最重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

通过对诈骗贷款罪和表见代理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的对比,不难得出范某的行为应属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因为诈骗贷款罪所使用的证明文件必须是虚假的;而在您的问题中,范某到银行贷款时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却并不是虚假的,只是范某与贵公司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公司由于管理制度混乱和法律保护意识淡薄,没有及时收回其营业执照、公章等,造成营业执照和公章被范某利用,银行有正当理由相信范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贷款合同,贵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所以,银行的欠款应由贵公司承担,过后可依据协议书要求范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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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酒人死亡,劝酒人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问:农历十月十九日是广西钟山县某村的惯节日,陈某与董某相约到一朋友家惯节。中午吃饭时,陈某等6人与董某采用猜码打牌的形式赌喝白酒。当天下午4时宾客散场后,发现董某有呕吐、小便失禁等现象,于是拨打120电话,医护人员到场后发现董某已无生命体征。根据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董某因酒精中毒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董某醉酒死亡,劝酒的陈某等六人是否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答: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保护。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对身体危害,其对自己放纵饮酒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陈某等6人与董某的共饮行为致使董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没有履行共同饮酒该负有的善意的、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董某过量饮酒导致身亡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失,构成了过失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陈某等六人对董某的醉酒死亡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2、既是劳动者又是用工方,自己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问:我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合资成立C公司,决定由我任C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2年1月23日,我代表C公司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书》。2013年9月3日,由于我在工作中感到来自董事会部分人的阻力,工作很难开展,决定辞去A公司与C公司的管理层职务,并提交辞职信一份。2014年2月26日,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C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内容支付我拖欠工资、飞机票款和搬家费等费用。请问,我与C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虽然你同时兼任公司的董事长,但是按照公司法中的规定,其也不能以董事长的身份直接代表董事会做出决议,其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程序召集董事会,由董事会来做出决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你既作为劳动者一方,同时又代表用工单位一方,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经过任何协商,无法体现协商一致的原则。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持有公司印章、文件的,因此其可以自己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加盖公司的印章。利用手中持有的公司资源而与自己签订对己有利的劳动合同,这显然是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你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该劳动合同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批准,因此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承包合同解除后前承包人仍以公司名义贷款该如何处理?

问:我公司将下属的皮鞋厂承包给原职工范某经营,期满后,双方签订不再续签承包合同的协议书,约定范某将皮鞋厂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交回公司,范某不能再以皮鞋厂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原皮鞋厂的债权债务均归范某个人承担。但是,范某并未按约定向公司交还营业执照、公章等,而是仍以皮鞋厂名义从银行贷款人民币20 万元,用于偿还承包期间所欠债务、工人工资及生产销售皮鞋活动,至今未能归还贷款。现银行向我公司催收欠款,我公司的权益该如何维护?能否主张范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见范某的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其行为性质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错的。表见代理最重的特征就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

通过对诈骗贷款罪和表见代理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的对比,不难得出范某的行为应属典型的表见代理行为,因为诈骗贷款罪所使用的证明文件必须是虚假的;而在您的问题中,范某到银行贷款时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等却并不是虚假的,只是范某与贵公司的承包合同到期后,公司由于管理制度混乱和法律保护意识淡薄,没有及时收回其营业执照、公章等,造成营业执照和公章被范某利用,银行有正当理由相信范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了贷款合同,贵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所以,银行的欠款应由贵公司承担,过后可依据协议书要求范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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