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健
企业与职业院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冠名班”,是校企深度合作的重要途径,也是职业教育与产业生产有效对接的重要举措。但正如案例中所指出的那样,“冠名班”在建设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声音,表现为两个极端:一是毕业生到冠名企业就业后,发现现实工作环境、薪资待遇与先前签订的合同陈述有差距而纷纷跳槽。二是冠名企业因市场波动无法接纳冠名班毕业生就业。应该说,这两种极端现象是校企合作双方主观上不愿意看到,但却时常发生的,客观上也是对建立企业冠名班冲击最大的。对此,应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冠名班”的冠名。
“冠名”的目的,是促进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上的“提前”介入。就企业而言,企业对所需人才的个性化要求可以使职业学校教学内容做出及时的调整。就学校而言,由于教学内容是根据企业要求“量身定制”,专业定向明确,可以缩短学生到合作企业就业的适应时间。当然,合作双方的提前介入,不仅仅是在教学内容上,还可以在师资、设备包括实习耗材、经费上开展“相互式”的介入。由此可见,对合作双方来说,“冠名”的优势特点明显,可以实现合作双方在“人才共同培养”基础上的利益最大化。
无论是校企合作协议,还是建立企业冠名班,从契约关系的角度看,是合作方共同对协议的履约。从学生的角度看,冠名不是学生的“卖身契”。学生在冠名班学习结束后,依然可以做出新的选择,只不过要退还部分由企业给予的优惠。从企业看,冠名不是全盘“接收单”。由于企业已经承担了冠名班学生学习过程中的义务,即使因生产波动不能接受学生到企业就业,学生应由学校再组织进行二次就业。从本质上看,企业“冠名”对学校与企业来说,都是“优先权”。既是学校对不同企业的优先选择,也是企业对学生的优先选择。校企合作方都可以在协议的基础上放弃优先选择权。从目前的实施结果看,由于企业履约的过程比较长,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不可控因素,导致学生的学校“学习”到企业“就业”的转换不畅。
对于冠名班而言,不论企业或者学校的合作动机如何,只要签订了合作协议,双方就必须以“信任”为基础,以“育人”公益为纽带,尽最大的可能积极履约。切不可因为外部的不可控原因导致的协议解约或者毁约,而对“冠名班”的推进工作求全责备,甚至全盘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