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珺,王为理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文化研究所,广东 深圳 518000)
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探析
任 珺,王为理
(深圳市社会科学院 文化研究所,广东 深圳 518000)
当前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社会结构中,仍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文化生活极度贫乏。传统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模式未能很好解决农民工群体的文化需求问题,产生了明显的供需矛盾。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内容设计,必须要兼顾目标消费群体的特点及公共文化物品的特性。供给模式则必须充分考虑供给链上提供者、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三者构建的制度关系和良好的互动过程。改变传统公共行政体系为主要特征的供给方式,寻求新的治理机制并依此完善制度设计,是解决有效供给问题的关键。在公共文化产品提供者与生产者之间建立激励及约束机制,确定契约安排的界限与条件、服务质量及绩效评估的标准;在消费者与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者之间建立公共选择机制及需求反应机制,使生产者对变化的公共文化需求及其特定群体的消费偏好有及时反应;供给过程建立 PDCA质量监督系统,确保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农民工;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
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导致了——在目前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中对农民工群体保障的相对缺失。我国目前约有 2.4亿农民工①,近年来数量一直呈攀升趋势。农民工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但在城市社会结构中,却仍处于明显弱势地位,文化权利无法充分实现,文化生活极度贫乏。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工群体文化权益的保障,及农民工群体文化边缘化所产生的大量潜在问题。2011年,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农民工文化工作切实纳入到国家文化建设和文化管理体系之中。这种自上而下的政策压力和社会中自下而上的农民工文化利益诉求,都对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传统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内容和模式提出了挑战。推行文化民主化,实现、维护和发展公民平等享受文化权益,尤其是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倾注更多的关怀,将有可能引发基层文化治理的创新,从而产生新的模式来回应这种要求。在本文中,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是指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主体(即提供者)选择以何种方式向社会成员提供有效的公共文化产品,需要解决在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如何确立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文化资源配置问题。
1.农民工群体城市文化生活状态
理论界普遍认为:农民工群体几乎都是乡村社会的“精英”,但是他们在城市打工却遭致物质生活和社会心理上的双重“边缘化”。他们主要借助亲缘、地缘等传统关系网络外出打工,由于城市农民工群体文化交往具有明显的封闭性,再加上城市居民的疏离和制度的缺位,农民工群体是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 关 系 网 络 之 外 的[1]28,他 们 难 以 真 正 融 入城市生活中。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学系与工众网联合发布的报告称,受访的近六成农民工自我认定社会地位为底层,超八成表示对未来有信心,而逾半数常有负面情绪。[2]在 文 化 形 态 上,城 市 农 民 工 文 化 表现出:不尽然是乡村,也不尽然是都市,而是融合了两者的元素,甚至会发展出融汇各种不同元素而且又充满保护性的新文化。[3]桑德斯认为这一群体在城市中的生存空间可能是下一波经济与文化盛世的诞生地,也可能是下一波重大的暴力冲突的爆发地,理应受到决策者慎重对待。
农民工相关调查研究均表明,农民工群体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社会活动面都很小,大多数人活动区域是企业与住处两点一线;文化开支非常小,农民工群体极少将自己辛苦工作所得收入用于文化消费,这既表现了农民工以生计为中心的消费观,也说明农民工文化生活匮乏单调是一种普遍现象。全国农民工文化生活状况调查统计数据显示:打工之余,他 们 做 的 最 多 的 是 睡 觉 (35%)、看 电 视(34.7%)和聊天(25%),此外还有15.1%的人读书看报,15.1%的人将闲暇时间花费在打牌或打麻将上,11.7% 的 人 听 收 音 机。 较 少 农 民 工 上 网(9.1%)、看电影(5.3%)、看录像(3.9%)和上歌舞厅(2.8%)。贫乏的文化生活,并非意味着他们没有文化需求。根据调查,他们最喜欢做的是看电视(33%),其次是睡觉(19.9%)、聊天(18.4%)、读书看报 (18.2% )、打 牌 打 麻 将 (13.6% )和 上 网(11.0%)。[1]13这是对农民工 的整体调查。近年来,农民工中的新生代群体②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不仅因为他们在数量上开始超过传统农民工——大约占外出农民工的六成以上③;而且新生代农民工基本特征、观念及精神风貌等与传统农民工存在很大差异。新生代农民工生活环境、受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水平,及对新生事物的敏锐度等方面相对传统农民工均有明显优势。他们具有更强烈的城市化动力,希望融入城市生活,更希望获得尊重与认可。因此,新生代农民工需求层次结构也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追求由物质生活向精神层面拓展,需要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满足他们的精神文化需求。与此同时,他们对社会安全感、公平感、满意感、信任感等社会评价则处于相对消极状态,开始萌发强烈的权利意识。如果政策制定者无视这种新的特点和动向,势必影响到一系列政策举措的规划与执行。
2.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现状分析
按照《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关于开展农民工文化生活状况调研的通知》(社文函[2010]38号)要求,各省市针对本地区农民工文化生活状况进行了调研。文化部网站上公布的调研报告反映了部分省市地区政府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现状。公共文化产品的内容及供给模式基本趋同,主要表现在:其一,通过各级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免费开放,为农民工群体提供市民待遇,降低农民工群体准入门槛;借助各级文化机构,尤其是基层文化设施,为农民工及其子女提供有针对性的文化服务。其二,在农民工聚集区域(工业区或生活社区)设立活动站、书屋等,提供部分公共文化产品及一些流动性文化服务,如电影放映、文化演出、讲座咨询等。其三,鼓励农民工开展文学创作及组建业余文艺团队,为农民工才艺表演提供展示舞台。其四,为农民工群体开设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并进行比赛等。企业为农民工提供的文化产品则更为有限,基本依赖于工会组织以福利形式供给。各地调研报告普遍反映农民工群体对自己的文化生活并不满意,可见,目前政府与企业所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未能很好解决农民工文化需求问题,这产生了明显的供需矛盾。
究其原因,体制因素首当其冲。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结构形态及制度设计,导致城市政府公共服务的规模是依据户籍人口配置的,城市政府没有额外的财政资源向农民工提供集体消费品和其他社会福利,包括文化福利。因此,农民工文化权益事实上缺乏制度性保障。尽管随着 2011年《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出台,我国正式确立了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制度。之前,一些地区也实施了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免费开放。从外部条件来看,农民工群体是获得了市民同等待遇,但实际上农民工群体仍未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资源。此外,农民工群体生存状态也限制了他们的文化接触。由于城市农民工具有人员流动性、交往封闭性、可支配休闲时间有限等特点,导致其在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过程中,常常处于缺场状态。
供需矛盾更为直接的原因则是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方式失当。传统供给模式是地方政府综合农民工群体消费偏好,按照自上而下任务主导机制去组织和实施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并定向提供服务。它在解决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有效供给方面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譬如,存在资源配置结构性失衡及供给效率缺失等现象。这是由于供给方对农民工文化需求掌握不充分、不及时,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与农民工的文化需求之间存在不对等的缺口,从而导致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需矛盾。有一实例可见一斑:深圳市宝安区有近 430万农民工,该区由政府统筹、行业推进、企业与民间力量参与,完成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年均达9万人以上。这些只是庞大数量农民工中极小的一部分,然而,根据相关问卷调查,经常参加业余文化进修班或技术培训班的人数事实上还不到被调查人数的一成。④许多被访农民工都十分希望政府和企业能够提供职业技术培训服务,但也有一些被访农民工表示政府组织的部分职业技能培训,其内容未能与时俱进,不能起到更新知识和技能,增加就业机会的作用。可见,一方面总量上未能满足需求,另一方面质量上也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3.难点及问题
从农民工城市文化生活状态来看,农民工文化生活模式基本趋同,农民工文化生活现实的选择空间很小,文化消费承受能力弱。有专家称他们劳动所得基本是“生存工资”而不是“生活工资”[4],因此导致基本文化生活需求无法通过购买得到满足。而且,由于新生代农民工日渐增多,农民工群体的需求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已不满足于简便的娱乐消遣,他们对发展型文化(如社会交往、信息交流、文化教育)的需求,对集体性文化活动的渴望,比传统农民工更为强烈。因此,细分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内容是供给制度安排的前提条件。
从农民工城市文化产品的供给现状来看,企业为自身经济利益考虑,不会在农民工文化产品上有过多的投入,即便有供给,其文化设施或文化项目也显得过于单一、贫乏。市场鉴于农民工文化花费低,在高品质、高质量文化产品营销方面是不把农民工群体作为潜在消费群体主力的。而以政府为单一供给主体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模式则易出现供给不足和供给“过剩”并存的现象,由于缺少针对农民工文化需求结构变化的动态监测系统及农民工文化需求的有效表达机制,就可能会导致消费者真正需要的公共产品提供不充分,而不太需要的公共产品却存在供给过剩。例如,某区常年举办农民青工才艺大赛,往年报名人数上千人,活动非常受欢迎;突然一年报名人数骤降为几十个,活动只好取消。类似的状况,政府往往对此不能有准确的判断。这是因为许多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决策并不是以农民工实际需求为主导的,更多时候体现的是政府及职能部门的需求偏好,供给低效很难避免。所以,厘清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链上不同角色之间的关系,并作出相关制度设计与安排,是解决有效供给问题的关键。
1966年联合国发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5条第 1款,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文化权利的内涵:(1)参加文化活动;(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3)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此后随着时代发展,在国际社会中文化权利的内涵获得进一步丰富,当前文化权利尤其强调公民具有参与文化生活、教育与培训、创意活动的权利,资讯权,接近文化遗产权,文化政策参与权等等。[5]如何保 障 城 市 农 民 工 基 本 文 化 权 利,建立“授之以渔”而不是“授之以鱼”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亟需地方政府积极寻求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新模式,从制度上来实现这一群体基本利益的维护。如何打破农民工与市民身份的界限,使其能够平等享有城市政府所提供的集体性消费资料是赋予其公民身份的第一步,也是其市民化的真正开始。[6]
无论是普遍还是针对特殊群体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其内容都必须以正义和平等为价值取向,兼具普惠性和动态性,即公共文化产品既要能为普通民众便捷接近,同时公共文化产品也需要随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不断拓展内容和提高质量。如何确定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内容?首先,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内容必须要考虑目标消费群体的特点、他们的心理需求及文化消费偏好。目前农民工群体在文化方面的参与程度还主要受休闲时间和消费能力所限制,活动场域及文化活动空间狭小,对城市公益性文化设施,如: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普遍利用很少,大多数农民工都未能充分融入到城市公共文化空间。因此,相关供给必须要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生存背景,从制度上改变他们的生存状况。同时供给行为必须考虑目标群体需求,并让需求可以接受的供给,它是有效供给生成的 前 提。[7]84只 有 真 正 了 解 农 民 工 的 文 化 需求,才能针对这些需求改善城市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无视公共需求的公共产品供给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此外,无论是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的偏好选择还是他们的文化需要,都是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脱离其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的文化需要,对他们而言是不现实的。[8]
其次,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内容要符合公共文化物品的特性。公共文化物品与一般公共物品相比,除了共同的特质: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以外,最突出的区别是公共文化物品在内涵和使用上还具有非物质价值特性。有学者认为公共文化物品本质上是由无形的文化资源依托有形的物质媒介而构成的人工产品及其历史遗迹,其内涵的象征符号主要满足人们的精神、情感方面的需求。正是因为这种象征性内涵赋予了文化物品在供给和消费层面上有被多数人分享和多次享用的功能。[9]狭义的公共文化物品概念是指纯公共文化物品,因无法通过市场来满足供给,所以一般由政府来提供;广义的公共文化物品概念不仅包括纯公共文化物品,还包括准公共文化物品,即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之间的不易归属的物品。准公共文化物品具有市场性与非市场性双重性质。政府可以参与投资,保证其中必不可少的公共利益;而生产环节则可以按照市场性原则进行经营。
依据以上两点,本文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9年建立的文 化 统 计 框 架[10],将农民 工 城 市 公共文化产品(既包括有形的产品,又包括无形的公共文化服务,如公益性文化活动、演出展览等)内容划分为七个横向关键文化领域:文化遗产(博物馆、档案馆、历史遗址、自然遗产);演艺和庆典活动(文艺表演及节庆活动);视觉艺术(绘画、雕塑、工艺品及相应的场所);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及相关文化活动)、影音产品及媒体(广播、电视、电影及互联网);体育休闲(健身及文娱休闲活动);技能(职业技能)。每个关键文化领域纵向按“文化循环模型”(CulturalCycle)来 设 计,即 从 文 化 功 能 角 度——创作、生产、传播、培训等环节来安排相应的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内容。
供给内容设计仅仅是公共文化产品种类框架,具体到公共文化产品质量、配置结构、服务方式等必须积极回应农民工群体的正当需求,并以其需求为导向来架构动态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这就要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不是固定不变的,需要依据消费心理不断创新发展。它既包括已有产品的更新,更主要的是不断开发从无到有的新产品,从而使供给不仅能够适应需求,而且能够创造需求和拉动需求,从而有助于农民工群体在文化消费和文化参与过程中获得自身能力的发展。服务方式上,需要强调一种无差异化的公共服务,这不只是场馆简单的公众免费开放问题,而是要通过文化参与的引导,尽量避免群体的标识化,以更为开放、公平、公正的形式帮助农民工群体实现城市生活的融入及社会共同体的接纳。
公共文化产品有效供给不仅包括产品或服务内容的有效性,而且包括供给效率的有效性,即供给的高效率。为此,不仅要重视提高供给内容的质量,优化要素供给组合,还要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更要重视政府政策法规、体制及制度因素对有效供给的 影 响。[7]84对 现 有 农 民 工 城 市 公 共 文 化 产品供给制度干预的切入点是:重新梳理好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链上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建立混合型供给模式,并依此完善制度设计。对特殊群体的供给问题,尤其需要考虑在提升供给效率的同时,更加兼顾公平的原则。
1.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链互动关系
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链上有三个关键角色:提供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过程中,城市政府是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者,负责规划、融资、安排生产、评估、管理、监督等等,不参与直接生产。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则直接参与生产,负责保障内部运作按照规程、成本、质量和数量等要求进行。生产者既可以包括公共部门(政府资助的文化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种民间或社会文化机构(非盈利机构及市场化运作的盈利机构等)。城市农民工群体是特定的文化消费者,城市政府需要对城市农民工公共文化需求予以回应并实施相应的供给,而消费者对供给过程实行监督,并提供使用反馈信息对新一轮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过程产生新的影响。[11]
表1 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内容设计
表2 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链角色分工
围绕有效供给模式进行制度安排设计,必须要充分考虑三者构建的制度关系和良好的互动过程。改变传统公共行政体系——一体化强制性命令结构——为主要特征的供给过程,通过建立权力制衡机制及平等的契约关系,寻求一种新的治理机制。[12]首先,在公 共 文 化 产 品 提 供 者 与 生 产 者 之 间需要建立激励及约束机制,确定契约安排的界限与条件,服务质量及绩效评估的标准,避免运营违背公共价值准则。如果评估、管理和监督缺位,让市场中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生产者承担,易导致供给有效性及目标群体满意度降低。其次,消费者与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者之间需要建立公共选择机制及需求反应机制,使生产者对变化的公共文化需求及其特定群体的消费偏好有及时反应,同时消费者既可以有选择的自由,同时也能对供给过程执行监督责任。避免垄断生产和经营所产生的效率低下和消费者公共福利损失。
2.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混合型供给模式
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是多元化的,既有政府,也有企业、非政府组织、个体等。从他们的发展实践来看,供给选择方式,包括:政府供给、市场供给及自愿供给三种。公共服务也普遍坚持以人为本,不仅重视民生类公共服务,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有意识地进行弱势群体的公共服务政策倾斜,保障一国或地区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基本利益,并在这些方面体现出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主要责任。[13]
表3 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服务提供的制度安排
反观我国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由于目前在我国公共文化产品主要是由公共财政拨款资助的,因此,从公共财政理论的角度来看,城市纳税人无论税收贡献多寡,他们对城市公共文化产品的消费权是平等的。所以,农民工在所服务城市也理应成为该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对象,这就需要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农民工在城市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分配和管理,并给予供给行为以决定性的干预,才能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基本文化权利。
在中国传统的政府管理理念中,政府是实现社会公共文化事业管理和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的有效方式。目前,许多城市依然是以政府为主要供给主体,依赖公共部门直接生产,其他少量参与者则主要通过政府特许授权等方式,让渡部分经营权。这里事实上混淆了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混合型供给模式,即是在现有城市公共资源条件下,打破政府为单一供给主体的格局,对现行制度和政策进行调整,确定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及正确的路径,组织公共文化部门及机构提供纯公共文化产品;依靠契约安排与民营机构及其他机构建立合作机制,生产准公共文化产品;把私人性质的文化需求让渡给市场来发挥主体作用。通过制度设计优化公共文化服务所有权和经营权在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个体之间的分配,解决特殊群体有效供给问题。这里的关键是政府要保护农民工群体的绝对权益,通过市场和社会去调节的只是相对权益。而难点是如何确定哪些公共文化产品应该由政府组织公共部门生产?哪些则可以由社会机构来进行?不同的公共文化产品特性决定其供给机制或供给模式的不同,也就决定了其供给边界是不相同的。各地市场体系发育程度不同,也会影响供给边界的变化。
3.制度安排与机制设计
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制度安排,需要重新审视农民工群体对公共文化产品的正当需求,对应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链提供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去谋划,消解农民工群体与城市居民在获得文化资源配置上的巨大反差,从而纠正城市公共文化服务覆盖不足的弊端。本文拟从以下机制设计探讨:
图1 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链互动关系
(1)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者(城市政府)是激励约束主体,根据拟定的公共服务目标,通过一些措施去激发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者(公共部门、各种民间或社会机构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规范组织的行为,共同实现特定目标。
(2)建立公共选择机制。生产者及生产的公共文化产品内容是由提供者和消费者共同依据普遍的公共文化需求及一定的公共文化产品(或服务)标准,经民主协商所决定的。除了必备的准入机制外,必要的退出机制也是保证供给产品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
(3)建立信息交流与沟通机制。这是一个双向过程:其一是建立公共文化需求表达制度,引导农民工群体积极参与有关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决策活动,及对供给过程的监督管理活动,建立农民工群体直接或间接反馈渠道,充分表达他们对公共文化产品需求选择的意见及服务质量的要求,使多数人的公共文化需求意愿得以体现。其二是建立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过程中各类信息的传递与公示制度,包括政策与法规、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者资质、服务种类及质量、重大决策过程等等。
(4)建立 PDCA质量监督系统。将 PDCA循环理论应用到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监管工作之中,实行Plan(计 划)——Do(执 行)——Check(检 查)——Act(整改)四步法,确保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城市农民工群体边缘化的生存困境必须要通过一系列综合性制度安排才能予以解决,包括户籍、收入、住房、教育及社会管理等方面。很多人认为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改善该群体社会地位的一个微不足道的环节。这是一种误解。首先,从个体的文化公民权角度来看,接近、使用文化产品及服务,自由参加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是公民发展交流、创造能力、塑造自我以及成就自我的基本条件。《世界人权宣言》(1948)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中均有提及——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农民工群体作为公民理应在城市中享受文化权利,这并不是可有可无的公民权。其次,政府有责任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但为何要在构建普遍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之外,增加对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这是因为平等公正的价值理念是公共政策追求的终极目标,而当前城市农民工群体文化生活不容乐观,他们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资源,所以我们需要为弱势群体创造机会平等的环境,破除城市中农民工群体参与文化生活的物质或非物质性障碍,扩展其群体中个人发展机会和文化选择范围,帮助弱势群体公平享受社会发展所带来的进步。如何实现这一目标?这需要在农民工公共文化产品需求分析及供给链分析基础上,创新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模式与运作机制,加强农民工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内容的质量监督与管理等制度设计与安排。需要在公共文化产品提供者与生产者之间建立激励及约束机制,确定契约安排的界限与条件,确定服务质量及绩效评估的标准;需要在消费者与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者之间建立公共选择机制及需求反应机制,使生产者对变化的公共文化需求及其特定群体的消费偏好有及时反应;需要在供给过程中建立 PDCA质量监督系统,确保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了需要从制度上解决农民工群体文化生活参与的障碍以外,还需要寻求其他制约因素,譬如经济上的障碍、信息沟通方面的障碍、文化及教育上的障碍、实践上的障碍等等。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运用文化策略去改变农民工群体的生存现状。有效的农民工城市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制度可以增强特殊群体的文化可获得性,提高农民工群体文化参与能力,提高他们在城市的组织参与和组织化程度;甚至可以培育农民工群体的社会治理能力,使他们在未来城市生活中能以更加理性、更加制度化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
注释:
① 中国科学院地理资源研究所区域农业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乡村发展研究报告农村空心化及其整治策略》,2012年 3月出版。2009年,全国 6.22亿城镇人口中,约有 1.67亿为农民工。按中国农村高峰人口 8.6亿人(1995年),到 2020年按城镇化率 60%计,届时农村人口将累计减少 2.8亿至 3亿人。
② 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是指:出生于 20世纪 80年代以后,年龄在 16周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
③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3亿人,外出农民工数量为 1.5亿人,其中,16岁 -30岁的占 61.6%。
④ 《广东省农民工文化生活状况调研报告》,是 2010年 11月,广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农民工公共文化服务”调查研究所形成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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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民工文化需求与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12&ZD023)
任 珺,女,浙江绍兴人,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王为理,男,安徽岳西人,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