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健松,苏祎芳,刘绍坤
(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2.乐山市公安局峨眉山刑侦大队,四川· 乐山 614200)
20XX年X月X日中午12时25分被告陈某到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理处存款39000元,填好存款凭证后连同三摞面值100元人民币通过递钞口递给营业员李某办理存款业务,待全天营业结束结账时发现短款一万元。根据监控录像,原告方诉被告陈某少交一万元,并提出对录像资料进行鉴定。要求对录像记录的被告陈某通过营业员李某办理存款业务时的人民币数额进行鉴定。
经反复观看视频文件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研究表明,关键的问题是用什么指标作为人民币数额鉴定的依据。对一个视频检材可以通过声音和图像分析案情。声音可分为语音和背景噪音;图像分为动态和静态图像。图像可以生动直观地反映案件信息,所以要首先分析视频检材的图像信息。
动态图像记录了整个事件发生的过程,2号监控摄像头在时间码显示时间段12∶25∶00至12∶31∶27记录的连续画面事件如下:
时间码显示12∶25∶00至12∶28∶00,被告陈某一次通过递钞口递给营业员三把一端用橡皮筋捆扎的人民币。对截取的静态图像调整放大后看到营业员收到的是三摞面值100元人民币。营业员收款后放在桌子的左边,然后每把依次放入点钞机清点。
按时间顺序第一把共清点了两次;第二把共清点了两次;第三把共清点了三次。营业员重复点过后依然用橡皮筋捆扎并放在桌子右边。录像时间码显示12:28:00被告办完业务离开柜台。
12∶28∶11至12∶29∶33,顾客甲办理取款业务。
12∶30∶00至12∶31∶27,顾客乙办理存款业务。他先通过递钞口递入几张面值100元的人民币,营业员用点钞机清点过一次以后,用右手取出放在桌子的左边。然后顾客乙又通过递钞口递入一端用橡皮筋捆扎好的一把面值100元的人民币,营业员用点钞机清点了两次后,仍然在一端用橡皮筋捆扎好并放在桌子的右边。经调查交易记录,证实顾客乙存款为¥10300.00元。
从动态图像记录的事件分析,被告陈某通过递钞口递给营业员三把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案件争议的或需要检验的是这三把人民币数额是否是39000元。由于视频文件分辨率有限,从动态图像或截取的静态图像处理放大都无法看清点钞机数字屏的数字,从录像画面细节方面无法确定人民币的金额。
经过研究我们考虑到点钞机清点相同种类人民币时发出的噪音时间长短一定与其数额成正比。可以考虑用点钞机运动噪音时间作为指标来确定人民币金额。
1.点钞机清点面值100元人民币的时间测量及标准速度测量
我们播放视频并将声音信号录入VS-99(4.0)语音工作站。得到视频声音信号窄带图谱。其中结合听辨标出了营业员每次用点钞机清点整把面值100元共一万元人民币的特征噪音图谱(如图1所示)。经观看录像动态画面并结合听辨,选择点钞过程流畅、点钞机运动速度均匀并且整把人民币一次清点完的情形测量点钞时间。
图1 清点每把人民币时的窄带特征噪音示意图谱
测量的关键是如何精确确定点钞机清点时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点。我们将图谱转化为能量图,结合听辨发现起始点能量突然升高,而清点结束时机器噪音能量突然下降,以此确定了清点时间的始端和末端,因而精确测量了清点时间。测量清点时间的方法示意图如图2所示。
图2 图1的特征噪音能量图及测量清点时间方法示意图
以此方法分别测量了营业员用点钞机清点被告存入的三把钱和顾客乙存入零钞及一把整钱时的清点噪音时间。测量结果如表1。用VS-99(4.0)语音工作站测量点钞机运动的噪音时间,标识精度可达到0.1毫秒。经测量以毫秒(ms)为单位的相对标准偏差为5.7‰。
表1 营业员用点钞机清点钱款时的噪音时间测量
我们把用案件封存的点钞机对100张面值100元的整把人民币进行清点并对机器噪音进行录音以希望得到清点10000元人民币的噪音时间标准,但是分析数据发现噪音时间与案件发生时记录的预期噪音时间差别较大。经分析影响点钞时间的因素是很多的,例如:钞票的新旧、整齐程度、环境的温度、湿度、不同时间机器的综合运行状态、人员操作习惯等差异都会影响清点相同种类和数量人民币时发出的噪音时间长短。
测量标准时间的实验与案件发生时间相距六个多月了,再加上送检单位案发后将点钞机封存,做实验时开机后的工作状态、环境条件与案发时差别较大,所以完全可能会造成测量数据与预期的差距。没有可供利用的清点速度数据曾一度使该案件的鉴定陷入僵局。
研究案情发现,在陈某办完业务以后间隔约三分钟顾客乙办理存款业务,他存入10300元,可以考虑利用当时点钞机清点10300元的运动噪音分析得到清点时间标准信息。我们对录像记录的办理顾客乙存款业务时点钞机运动时间噪音进行了仔细的测量。
2.通过点钞机特征噪音图谱测量估算清点人民币数额
经调查这台型号为WJD-LY2000A/S型点钞机(上海灵岳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清点速度指标为100张/6秒,则60毫秒/张。
顾客乙存入面值100元共计10300元的整把钱和零钞,整把钱的清点时间是5230.5毫秒,零钞是226.1毫秒。考虑到点钞机的工作状态和诸多复杂因素对清点速度的影响,如果参考该型号点钞机的标准速度和顾客乙存入10300元时的清点时间,发现当时点钞机速度比标准速度快。假如顾客乙的整把钱是一万元,清点时间为5231毫秒,低于6000毫秒的标准时间,则如果用5000毫秒/100张的上限速度估算零钞的最大张数,结果如下:
零钞的张数估算=226.1ms/50ms≈5(张)
考虑到点钞机清点较少数量钞票时机器的启动、加速、停止等因素对我们测量的影响,零钞的张数估算有一定的误差,结合录像画面分析,顾客乙存款时交给营业员的零钞最少也有两张,所以零钞估算为2~5张。顾客乙总共存入10300元,利用总金额减去100元面值零钞估算下限2张或上限5张的金额,顾客乙存入整把钱的金额应该在9800元至10100之间。利用其清点时间5230.5毫秒估算各可能金额的清点速度(见表2)。
表2 顾客乙存入整把钱款的各可能金额和相应清点速度估算
以顾客乙存入整把钱款的各可能金额和相应清点速度作为标准,利用被告的三把钱与顾客乙的整把钱款清点时间差值即可估算出被告存入三把钱款的金额范围(见表3)。
表3 被告存入的三把钱和顾客乙存入的整把钱及零钞估算值
所以经对录像资料画面进行分析,通过VS-99(4.0)语音工作站对点钞机清点每把面值100元人民币时的工作噪音图谱进行分析并根据表3得出以下结论:
1.录像记录被告通过递钞口递给营业员的面值100元人民币的把数为3把。
2.被告存入的第一把钱的金额为9900~10200元、第二把钱为9800~10100元,第三把钱为8700~9000元。显然存款总金额的估算值远低于39000元。
这个录像资料的鉴定涉及的问题比较特殊和复杂,因为大多数监控录像分辨率很低,利用监控录像确定存款金额看似不可能。在这起案件的鉴定中,由于发挥了鉴定中心的设备和技术优势,把看似不可能鉴定的要求变为可供法庭采信的确定事实。
鉴定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多方的思考和研究,鉴定过程几经周折才确定了明确的技术路线即利用点钞机运动噪音分析存款金额,这是声纹鉴定方法运用的技术创新点。声纹鉴定仪以其精确的声音时间测量为该案鉴定提供了技术保证。
有了技术基础,但要得到案发时可供比对的点钞机清点面值100元人民币的标准速度却遇到了困难。由于点钞机状态与案发时的差别,起诉方在案发当天较长时间段的完整录像已无保存,所以测量点钞机运动速度实验数据几乎没有可比性。但是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偶然性对获取标准清点时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过对录像资料的挖掘发现了可供利用的信息,经过研究发现顾客乙存款10300元刚好可以用来分析点钞机运动时间。而且该顾客存款时距被告办完业务仅仅相隔约2分钟,在这个时间段里设备的工作状态应该是相对稳定和一致的。存在的误差也绝对不会影响对造成10000元争议事实的判断。
法院采信了鉴定意见并对案件进行了判决,及时解决了重大疑难、特殊复杂问题。该项鉴定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司法审判,促进司法公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一起有借鉴意义的检案。在鉴定技术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开展类似案件鉴定工作提供了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