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恩海
各国冤案预防与救济
文/王恩海
Remedy and Prevention of Misjudged case
通观现代法治国家的做法,可以发现一个共性问题,即从不讳言冤案的存在,纠正冤案会给国家带来好处,使公众恢复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采取适当的措施预防冤案的发生,以及在冤案发生后,全力救济当事人会重塑刑事司法的形象,正确认识冤案的最大受益者是国家,其次才是当事人。
(图/东方IC)
整个刑事诉讼,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还原犯罪并对罪犯定罪处罚的过程,但基于人的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完全还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在任何国家、任何制度下,均不能避免追究无辜者刑事责任的冤案存在的可能性。但通观现代法治国家的做法,可以发现一个共性问题,即从不讳言冤案的存在,纠正冤案会给国家带来好处,使公众恢复对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采取适当的措施预防冤案的发生,以及在冤案发生后,全力救济当事人会重塑刑事司法的形象,正确认识冤案的最大受益者是国家,其次才是当事人。
美国为防止冤案的存在,设计了昂贵的死刑。统计表明,美国对于死刑从判决到执行平均要花上10年时间,为的就是让犯人在被处以极刑之前,能够用尽一切申诉手段,最大限度地避免误杀,因为死刑一旦执行,是无法补救的。在美国,一个州为执行一次死刑要支出的成本大约在200万~300万美元。
英国在1995年成立了错案复议委员会,他们有权接受申请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如果发现系错判的,将提请法院重新审判。在1997年,根据1995年刑事上诉法案,成立了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其宗旨是审查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刑事法院可能发生的误判案件,并将适当的案件提交上诉法院。
该委员会是一个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分离出来的独立机构,并不代表控方、辩方、警察或法院。其职责是复核过去可能误判的上诉请求,但并不直接宣告行为人“有罪”、“无罪”,或直接审判案件,而是负责复查并在适当的时候将案件移交给法庭。对于那些在原审或上诉时未提交的新证据或具有新的理由的案件,并且这些新证据或新的理由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定性量刑时,复审委员会便会将这些案件提交上诉法院复审,上诉法院则会安排专门的聆讯日期,以判定原判定罪量刑是否确有错误。实践证明,该机构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防止和救济冤案的制度。
加拿大也设立了冤案防范和纠正机构,但模式与英国有所不同。加拿大的这一机构称为皇家委员会,是针对公共事务和司法活动而设立的独立的、非附属于政府的自治性调查机构。加拿大联邦和各省政府的立法都明确了这一公共调查机构的法律地位。
德国则设置了“证据禁止制度”,它又可以分为“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与“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两种,前者是以刑事诉讼法典为依据的排除规则,而后者则是以宪法为依据的证据使用禁止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确立了禁止使用的非法讯问方法:(1)对被告人意思决定和活动自由加以侵犯的行为,如虐待、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和催眠等;(2)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之外实施强制措施;(3)以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措施相威胁;(4)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5)有损被告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同时还明确规定,对于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则所获取的被告人陈述,即使被告人本人同意,法院也不得采用为证据。
在法国,对于预审法官所作出的带有司法裁判权性质的决定,一旦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或者侵犯某一方当事人利益,检察官和当事人都可以向上诉法院预审庭提起上诉。上诉法院预审庭一旦查证属实,将会撤销违法决定,并按照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处理。另外,对于预审法官作出的先行拘留、司法管制(又称司法监督)等强制措施的决定或裁定,一旦存在易导致冤案产生的违法情况,检察官和嫌疑人也可以向上诉法院预审庭提起上诉,引发预审庭对此违法决定或裁定的撤销。
除此之外,为了防止具体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冤案的发生,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几乎所有国家都建立了针对警察违法的内部纪律惩戒机制,通过惩戒,可以对遵纪守法的警察加以激励,而对有违法记录和行为不检的警察予以惩罚,能促使其他警察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因此,警察一旦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为警察行为准则所不容许的行为,通常会面临训诫、暂停执行职务甚至被开除的纪律处分,从而令其遭受由侵犯宪法权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英国设立了“针对警察的投诉”的专门主管机构,根据该法第九部分“针对警察的投诉与警察纪律”,当事人有权对警察程序性违法行为向主管机构的主管者提交投诉,负责主管者对警察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制作调查报告,一旦查证属实,负责主管者将报告提交纪律法庭,对该违法警察提起纪律指控。纪律法庭经过听审,对违法警察可作出如下处理:(1)就违纪性犯罪是否已被实施问题作出决定;(2)将种族歧视行为作为某种违纪性犯罪;(3)已被发现实施上述违纪性犯罪的警察部队成员须受到撤职、要求其辞职、降级、降薪、罚金、训诫或警告等惩罚。
在法国,对于司法警察成员的程序违法行为,其各自隶属的行政上级可以对他们行使纪律惩戒权,检察长对司法警察、警官的授权以及赋予的资格可以被撤销,除此之外,司法警察的全体成员,其中包括负责司法警察某些职责的官员,还可以受到《刑事诉讼法典》第227条规定的纪律性制裁——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的纪律惩戒权。
第二,有些国家规定了被害人可以对公职人员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在美国,由于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在受到民事侵权诉讼中享有“绝对豁免权”,因此,作为救济手段的民事侵权诉讼所针对的几乎都是警察的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警察、警察部门负责人、警察机构或者有关政府机构,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获得经济上赔偿,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二是获得法院强制令,也就是法院要求政府机构、警察部门或者警察官员去做某些行为,或者停止做某些行为的命令。为获得这些民事救济,受害者可以根据州法律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也可以根据联邦宪法和民权法,提起宪法侵权诉讼。
在英国,对警察未经法律授权而进行搜查、逮捕等职务行为,对检察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当事人有权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较为常见的对警察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有:(1)警察在搜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如果警察在搜查时采用诡计或者暴力等非法搜查手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损害赔偿;(2)警察在没有正当合理理由或者未经屋主同意进入住宅是民事错误,受害当事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3)根据英国《1967年刑事法》,逮捕可分为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在进行无证逮捕时,必须告知被逮捕人已被逮捕和逮捕原因;对普通公民进行无证逮捕后,应尽快将被逮捕人送交警察局或治安法院,否则,警察要受到民事侵权追诉。
第三,刑事追诉。在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官员以法律、命令、条例或习惯法授权的名义,故意剥夺任何由宪法和法律确立的权利的,应当被课以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者判处一年以下的监禁;如果上述侵权行为导致公民死亡的,应当被判处任何法定尺度的监禁,直至终身监禁。在刑事诉讼中,警察实施的非法搜查、非法殴打、非法逮捕、非法羁押、非法致人死亡等行为,如果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犯罪行为。
在英国,与民事侵权诉讼一样,对程序性违法行为者的刑事追诉同样适用于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警察和检察官。对违法警察的刑事追诉有:(1)警察在搜查时采用诡计或者暴力等非法搜查手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刑事责任;(2)警察在进行无证逮捕时,必须告知被逮捕人已被逮捕和逮捕原因;普通公民进行无证逮捕后,应尽快将被逮捕人送交警察局或治安法院,否则,警察要受到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检察官不能免于刑事责任。从理论上说,刑事责任可能产生于被人指控为恶意起诉。这只是为规范检察官行为而从法律和理论上进行规定,据英方的专家介绍在英国皇家检察院历史上还没有发生过这种事情。
除此之外,各国均确定了国家赔偿制度,只不过因国情不同,赔偿标准、数额等均不相同,但趋势是赔偿的标准越来越高,对国家及公职人员的义务要求越来越高,例如法国规定除国家赔偿外,应受害人要求,宣告无罪的判决或裁定应在原定罪地、犯罪地、住所地、出生地张贴,在官方公报上刊登,并在有关报纸上发表摘要。公布判决或裁定的费用由国库开支。而且,法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对信仰、名誉、美观的损害,甚至感情损害、精神痛苦均可得到赔偿。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