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鹏
(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 景德镇 333000)
禅宗文化对现代设计的启示
田鹏
(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 景德镇 333000)
摈弃俗饰,回归自然;返璞归真,回归原始。放下浮华,放下世俗,回归天性,回归本质,这是禅对人世间万事万物的态度,是禅对人性与自性相互融合,并为一体的顿悟,也是现代设计师在创作活动中所不断追求和向往的质朴与天真。
禅宗文化;现代设计;自然
禅宗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核心,追求“天人合一”的至高境界,它的哲理渗透到人类物质生活的每个角落,也体现在人类现代设计文化当中。禅宗文化中的自省自律观,告诫我们要时常洗涤自己的心灵,在自知自省的过程中,不断修正我们的身体,修行我们的心灵,在我们人生迷途的时候,为我们点燃一盏心灵的明灯,指点迷津。禅就是博爱、禅就是自戒、人人是禅者、禅者是人人。本文从物质与精神两方面来说明禅宗文化对现代设计的启示。
在禅宗文化的认识观里,对于生活的概述就是古朴和平静,摈弃所有来自外物的修饰和来自内心的矫揉造作,在现代设计上也尽量取自于大自然,去除不必要的雕琢。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世界经济飞速发展,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日异月新,物质财富获得巨大的收获。但在繁荣的景象背后,更多的社会问题受到我们的关注,比如环境,人类通过环境获得到巨大的物质财富,但也在环境问题面前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掠夺,破坏和开采以及对绿色的无尽索取,使水资源被严重污染,荒漠化、沙尘暴更是触目惊心。对全人类的生存环境构成了极大威胁。
现在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越来越关心自己的生活是否绿色环保。同样地,设计师的社会责任和保护环境,保护自然的使命感也越来越加重了。在产品的设计研发中,如何做到环保、经济、健康、实用,如何用最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获得最大的使用价值,已经成为现代设计师学习和探讨的重要课题。
到了20世纪末期,传统设计的发展已经达到了巅峰的状态,其风格和花样的发展也没有太大变化的上升空间,此时的后现代主义风潮也慢慢趋于平和,设计在创新上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惑与迷惘,设计师们不知该何去何从,开始冷静的思考,要想把设计推向另一个高潮,需要在风格和花样上寻找新的突破口。人们开始转变思想,开始青睐于健康、无污染的产品,退去以往的华丽与繁缛,追寻贴近自然、无污染的、原始的产品。绿色环保的设计是建立在生态平衡的基础上的,在设计中包含的每一项环节,设计师们都要考虑环保,尽量保持平衡的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这种设计态度正与禅宗文化中的朴素观不谋而合。
摈弃俗饰,回归自然;返璞归真,回归原始。放下浮华,放下世俗,回归天性,回归本质,这是禅对人世间万事万物的态度,是禅对人性与自性相互融合,并为一体的顿悟,也是现代设计师在创作活动中不断追求和向往的质朴与天真。
从前面所论述的内容中,我们领悟了禅宗文化的天地万物与人本共融的精神。追求人与自然共融的和谐美,人与自然无界交流的默契美。当这种禅宗思想发展到现代设计当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生命的设计产品,它与自然能和谐共存,它与使用者能交流对话。只有关心使用者的内心情感,才能设计出有人情味的好作品。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虽然物质文明已经相当的富有,但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却越来越稀少。由于现代社会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人们所要面对的各种压力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快餐饮食、快餐文化、快餐设计随着我们快节奏的生活应运而生,让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彼此之间缺乏基本的沟通和交流,让冷漠和不信任充斥着我们的脸庞,让我们感到孤独和压力。艺术就是用来拯救人类的,当设计者发觉我们的生活缺乏温情时,他们开始把灵感放到人性这个被现代人忽视的方面上。让设计产品充满温情的和人性的色彩,让使用产品的人们感受到舒服、温暖、放松、安静。由日本京都大谷大学佛教哲学教授、文学博士铃木大拙所著的《禅的自然观》一书中说:“人依赖自然供给食物,而不得不受自然的影响。他从事农耕、打猎、打渔等等,而每种这类事情都构成他性格的一部份,因为自然绝不仅是消极被动的东西,任人做处理。自然也是力量与能量;自然回应人的呼唤。当人同自然相合,它会与人合作,并向人启示它一切的秘密,甚至帮助人了解他自己。我们每一个人,或是农夫,或是猎人,或是木匠,都从自然得到他所需求的,并在他自己的园地里把它消化吸收。就此而言,自然重铸人的性格。”这段话形象地描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化,物中有我,我中有物,物我合一的禅机智慧。
禅宗物我合一的旷达飘逸及其与自然之间的始终交流与和谐,成为设计乃至整个人类文化所追求的美的真谛。
在禅宗文化的引导下,现代设计不仅呈现出简约,人文和自然的风格,同时还可以避免不人性,不和谐,违背自然的错误设计,这对现代设计来说,是具有指导性意义的。禅宗文化己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中,在现代设计中都会或多或少地无意识地展现受禅宗文化影响所产生的特质。
[1]铃木大拙.禅的自然观[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0.5.
J05
A
1005-5312(2014)17-007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