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的研究

2014-07-28 09:41杨晨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12期
关键词:第三方法律监管

杨晨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兴起,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了生活中常见的购物方式之一,在这种背景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应运而生,如支付宝、财付通等已经占据了很大市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断兴起的过程中,消费者的消费主张以及消费观念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尽管第三方支付为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捷,但是在法律监管方面依然暴露了一定的问题,本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进行了探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供与参考。

关键词:第三方 支付平台 法律监管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当前信息时代与网络时代带来的新兴产物。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日趋成熟,并形成了多元化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目前还未形成统一化的定义,但从广义程度上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是指一些具备较强实力并具有较高的信誉的非金融机构,它可以通过银行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服务通道来进行货币支付、资金结算等金融活动。第三方支付平台既不属于银行,同时也独立于交易各方,但是它可以为客户提供资金或者货币转移服务以及一些增值服务等。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与银行应用接口程序匹配,从而完成相关的货币资金转移。总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功能上十分全面,但是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依然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甚至漏洞,这应该引起重视。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情况概述

从本世纪初期开始电子商务就在我国开始兴起,与此同时我国也进入了电子商务发展阶段。事实上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网络购物活动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制约,其中最大的阻碍来源于商家与消费之间并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这种电子商务式的虚拟式交易并不能让买卖双方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从卖家角度来看他们对商品的质量抱有迟疑态度,同时对服务质量也有质疑。在消费者与商家进行金融活动的过程中,其信任关系都是通过第三方推荐来建立的,这种关系必然会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在交易过程中一般都是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进行,这对于卖家而言事实上也担待了一定程度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事实上对上述情况带来了极大的缓解,它的出现让网络消费支付虚拟性而引发的信任缺乏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自从2012以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额保持着高速的增长态势。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的过程中,相关行业也得到了极大的促进如物流业、互联网行业等。在这个背景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竞争程度也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同时传统的银行业也加入到了市场竞争的行列中,这就让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业务规则、操作标准以及风险控制、相关权利义务方面存在的缺陷也一一暴露出来。针对这种情况我国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并实施,这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带来积极的指引性作用,并且让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前进。在《办法》具有明确规定若非金融机构要参与第三方支付业务,必须得到《支付业务许可证》之后才可以合法经营。尽管如此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实际运营中还是出现了很多漏洞,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完善。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分析

从客观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是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产物,其中美国的贝宝以及我国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等都是较为著名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运营过程中事实上是充当了一个中介的角色,将买家与卖家关联起来。以支付宝为例,它与各大银行进行签约,并与支付结算系统形成了良好的对接,这样实际上就构建出了一个第三方支付的中转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让互联网支付问题以及安全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这也使得当前电子商务进入了高速发展的状态。一般情况下第三方子支付业务都有着较为统一的流程,当然不同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流程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大致流程如图1所示:在进行第三方支付业务之前买方与卖方首先应该达成相互的交易意向,并生成订单,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订单受《合同法》等相关所监管。在订单形成以后,消费者利用网上银行将付款金额转移到带三方平台账户上,之后第三方支付平台确定得到付款金额后会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商家,那么商家再将商品发给消费者。在消费者收取商品之后,同时对商品表示满意后将确认收货信息呈递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支付款额转移到卖家账户中。

另外第三方支付业务相对于传统银行业务具有其独有的特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第三方性。第三方支付平台顾名思义必然具备了第三方属性,一般情况下它不会偏向于买方也不会偏向于卖方,换句话说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进行支付业务的过程中充分地表现出了其具备的中立性。这实际上也给第三方支付带来了稳定性的支持。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具备了大量的应用接口程序,可以在平台界面上将其他银行支付方式进行融合,这也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效率得到了提升,并且让整个过程更加便利、快捷。以上特点使得消费者的购物成本得到了十分有利的控制,并且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卖方的投入成本。另外从银行角度来看也让网关成本费用得到了有效的控制,这样就从侧面产生了更多的经济效益。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进行交易活动的过程中可以对流程做好详细记录,一旦出现交易纠纷就可以通过调用这些数据来对相关纠纷进行协调,这给解决纠纷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原始证据支持。四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提供与支付相对应的增值业务,同时具备了较为完善的评价系统以及物流跟踪系统,这样无论对商家而言还是消费者而言都带来了更加可靠的权益保障。

三、国外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从世界范围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源于美国,如今美国的第三方监管体系已经十分成熟,其监管模式也处于世界先进水平,值得我国借鉴。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金融活动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是其侧重点放在了支付业务本身。以下对美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立法

在美国并没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专门的立法,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都是将法律法规中存在的内容直接拿来使用,若其中存在瑕疵或存在漏洞则通过法律补充的方式来对其进行完善。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与之关联的法律主要包括了《统一商法典》以及《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可以让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水平得到促进。另外美国还特别制定了《电子资金转移法案》让整个法律体系更为完善。endprint

(二)监管机制与监管机构

从体制上来看美国采取的是两级多头监管体制,其监管重点主要还是放在了交易的过程上,而对于各州的监管部门可以自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进行单独管理,但前提是要遵守州法律规定并不得与州法律规定相抵触。另外相关的监管部门可以让第三方支付平台定期提交报告,并通过这种形式来降低运营成本。从监管机构方面来看,在美国主要是分为了两个层次来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了州与联邦。联邦监管机构是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担任,它并不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相关许可证书;对于州而言则必须要求第三方机构具备营业许可证。

(三)美国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界限的判定

在监管过程中美国相关机构并没有将重点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上,而是将核心摆在了支付业务本身,这就让第三方支付平台界限的判定出现了不明朗。从目前现状来看在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界限的定位持有两种观点。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属于货币服务企业,并不属于银行机构的范畴。而在美国部分州则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看作是属于非法性质的银行业务,并不允许在周内实施支付业务。也就是说在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界限事实上是处于动态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

四、第三方支付法律关系分析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主要法律承载者是买家以及卖家,而两者之间呈现出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赠与合同关系。从买卖合同的角度上来包括了产品价格、产品质量、履行责任等。对于卖家的行为被视为要约,相对的买家的行为即视为承诺。当要约与承诺产生相互作用时即形成了订单,那么整个买卖合同的条件也就都达成了。基于以上关系卖方和买方都承担了相应的权力与义务。从实际生活中可以看到很多情况下卖家为了吸引客户会向买家赠与一些小礼品,这样两者之间又形成了相互赠与关系,并具有赠与合同效应。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卖方与买方之间扮演了中介的角色,并发挥着连接性作用,这也就让买方、卖方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了一个整体,必然三者之间也出现了法律联系。然而在实际交易活动中,从客观角度上来看第三方又不属于参与者,但是第三方与卖方和买方之间确实存在着服务协议,并且三者之间也是受到协议条款所制约的,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向买方与卖方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必须要承担信用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三者就产生了相互关联的法律关系,具体如下:一是委托代理关系。在进行第三方支付过程中,安全问题对于第三方支付具有很大的影响。例如在资金转移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同时承担买家的委托并代理双向转移资金,那么以上过程实际上就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三者之间也就存在了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可以认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既是协议的发起者,但同时也是协议的履行者,若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得到买家或卖家的支付指令时,就不能够进行相应的资金转移,若出现错误的资金转移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就要对此进行负责。二是保管合同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普遍都具备了代收管的功能,换句话说用户随时能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充值,并将这些费用作为消费资费。这就也就说明了用户实际上是将资金存储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当中,此时第三方支付平台需要对这些电子货币进行监管并且要承当保管责任,这样就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用户之间形成的合同属于无偿保管合同,同时用户并不需要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相关的保管金额。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对用户的资金转移请求或行为进行无条件的配合。三是担保关系。在目前影响力较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具备了较为完善的担保功能,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进行交易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也要履行担保人的义务。在卖方与买方的合同产生效用以后,买方必然会先将相关的款额导入至第三方平台,在某些情况下商家可能会出现故意拖欠的行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卖家发货,此时买家就可以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商家进行投诉,从而保证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不受到侵害。换句话说当第三方支付平台行使其担保义务时,事实上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保障。在以上过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买家的权益给予了保护,但如果买家未按照买卖合同履行行为,那卖家的权益又该如何保证呢,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都会给买家支付一个相对的时间期限,具体时间为1周至10天不等,若在物流跟踪系统上出现了买家已经收到商品并对商品并无任何意见反馈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会把买家的支付的款额直接转移给卖方,以此让商家的利益得到保证。从相关法律规定中也具有明确的说明,保证责任的范围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约定具有优先效力,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上述情况下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产生的行为都与法律内容相吻合。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中介有着对卖方以及买方相关信息以及隐私保密的义务,若未在用户允许的情况下将用户的信息泄露出去,则第三方支付平台就需要承担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相应的赔偿。四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网上银行的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具有一定的合作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与网上银行接口进行对接,而这种彼此间合作的关系是以金融服务协议为基础的。在交易过程中必须需要银行的协作才能够让交易得以安全顺利的完成,银行方面要对消费者的身份进行认证,在确定消费者身份无误时再以第三方平台的指令进行相关的款额支付工作。若银行方接受到的是错误的指令便有权不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要求进行执行。当买家的款额从银行转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在卖方与买方已经达成共识并完成交易的前提下,银行将买方账户上的款额转移至卖方。在上述流程中充分体现了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协作,同时银行需要根据第三方平台的要求对资金进行划拨。

五、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的相关因素

(一)法律身份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法律身份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从当前现状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准确的定义,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宣称自己是中介机构,并且极力说明自身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但是在三方支付平台实际运营的过程中涉及到了大量的资金结算、资金管理和担保业务,而上述业务都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身份并不明确,这就给法制监管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阻力,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如《电子签名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等,但是其法律内容并不完善,在部分问题上规定模棱两可,使得法律监管并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endprint

(二)信用监管问题以及资金沉淀问题

在客户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是以虚拟货币的形式来进行二次结算和支付,也就是说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不单单出现了一定规模甚至是大规模的资金流动,同时也出现了资金沉淀。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给交易双方带来不同程度的支付风险,另外这种支付方式也很难受到道德行为的约束,那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便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证,如果出现了一些非法的洗钱行为或者是偷税漏税行为将会带来很大的金融隐患。因此监管问题便成为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效管理的阻碍之一。从资金沉淀上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服务过程中,相关协议上并不会涉及到备付金孳息,这造成了孳息去向不明朗。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客户的孳息实际上是被第三方平台给收取了,当客户积累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这些孳息将会产生巨大的效益。而相关法律条款上具有明确的说明,表明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相关机构所接收的备付金并不属于其自有财产,但是对于孳息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非法交易问题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一系列特点使得在现实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非法交易。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处于“几家独大”的局面,只要有交易产生就会产生利益,那么第三方机构就能够从容地接受这些交易,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就十分容易出现非法交易。另外通过网上支付相对于银行支付业务而言具备了一定的隐蔽性,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于资金的流动并不能完全掌握,这就给不法分子创造了使用非法手段进行洗钱、行贿等非法活动的契机。以上这种非法交易行为会给网络支付平台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风险控制问题

目前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通过网上支付并不是将支付款额直接给予卖家,而是要经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介,当购买商品转交到买家手中时,买家验货完成后在确认支付,再由第三方平台转移给卖家。上述流程看似并不复杂,事实上会造成一周左右的时间支付款额会滞留在存管账户中,从而带来资金沉淀,这样就容易带来金融风险。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大量的滞留资金时,若流动性管理未得到妥善落实将会造成资金安全问题,同时还会引发支付风险以及道德风险。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从客观角度上来看第三方支付业务与传统业务相比,其复杂程更高,并且对消费者本身也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在网络环境下不乏有不法分子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来进行非法诈骗等行为,这就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影响。而从法律角度分析目前《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对于消费者网络纠纷诉讼以及管辖并无明确规定。另外对于账户资料保护以及消费者档案保护并未出现明确的要求。

另外从金融风险、法律责任等方面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六、完善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的有效对策

从目前大环境和形势来看我国的第三方法律监管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笔者认为若要促进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整体水平的提升,需要对以下方面进行强化。

(一)加强金融监管

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是相对特殊的存在,那么在加强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不仅仅需要金融管理部门参与进来,同时也需要商务监管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形成共同协助监管机制,让整个金融监管工作得到落实并更为规范。银行方面在第三方支付的过程中应该做好代为监管义务,同时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妥善的协议,以此来确定风险转接、资金监管、价格控制等责任。另外在可以在互联网上构建出公开化、透明化的客户反馈平台,让监管范围进一步延伸,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突出法律监管重点,将市场准入、资金流动、经营行为以及虚拟货币发行方面进行严格的执行。

(二)澄清第三方支付业务

在第三方平台的实行支付业务的过程中,其主体流程并没有完全面向客户,由于网络环境的作用使得客户需求的弹性空间具备一定的伸缩性,这也就造成了第三方支付业务出现了金融业务边缘化的趋势,同时也产生了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所以在监管部门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同时要保证第三方业务澄清在公众面前,确定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活动范围。对于虚拟货币应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认证才能够发行。

(三)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资金加强监控

通过采取跟踪监控或者是不定期的抽查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资金加强监控,以此来降低资金风险,并控制好金融风险。在法律条款上如《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要对备付金进行细致全面的规定,确定备付金存管银行的相关责任与义务,要完全避免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客服的备付金进行挪用,若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理。

(四)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在明确信息安全责任的过程中应该将用户的相关权益放在首要位置上,采取信息安全责任分摊的方式来保证用户的合法权益。首先应该确认网络信息的合法性责任。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客户、买家以及卖家的相关信息数据应该担负起监督责任,以此来保证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当然从侧面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无能力鉴别相关数据信息的合法性 ,此时就需要对以上责任进行分摊,将相关责任分摊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服务接收者,通过采取实名制管理来加强来提升法律监管的成效性。在上述基础上还要落实好网络安全责任以及通讯失误责任,在落实相关责任的同时加大法律监管力度,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法律地位,加大监控范围

相关法律监管部门应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要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金融活动的中的法律地位,并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准确定义。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地位确立的情况下才可以保证法律监管手段的有效实施。同时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扩充法律监管范围,让非法交易无处遁形,对于可能出现非法交易的漏洞进行有效的控制,为第三支付业务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六)加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第三方垄断行为的监管endprint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的初期阶段,它对于网络市场并没有产生规模性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并没有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体现出来。但如今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以往相比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经营运作结构体系,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充,并且所带来的影响力也在逐渐增大,在这个背景下就造成出现了垄断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市场的正常秩序带来了破坏。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立法机关应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中将相关的内容也应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当中,以此来提升法律监管效果,让整个法律流程更为规范化。在上述前提下监管部门也应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垄断权限进行细致化的划分,将相关责任落到各监管部门,并形成合作监管机制,让第三方支付业务得以规范化的开展,为网络市场以及网络交易营造一个良好的空间与氛围,让消费者、商家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银行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的保障。

七、结束语

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资金加强监控,同时在金融监管方面进行强化,让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更为公开化、透明化,以此来提升法律监管水平,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另外在澄清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基础上确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大范围,同时还要落实好相关的信息安全责任,让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取得成效。

参考文献:

[1]刘红良.浅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的影响[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6):112-113

[2]王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现代商业.2011(12):151-153

[3]吴金莲,肖坤梅,王钟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和保护制度[J].经营与管理.2012(07):147-149

[4]管荣伟.第三方支付平台竞争局势分析[J].电子商务.2011(01):114-115

[5]李海洋.浅析第三方支付平台[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1):147-148

[6]王雅龄,郭宏宇.基于功能视角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106-107

[7]王哲,周均旭.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1(08):101-102

[8]李晓秋.商业方法专利折戟重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选择与对策[J].知识产权. 2011(07):147-148

[9]李霞.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困境[J].中国金融.2010(06):79-81

[10]王哲,魏敏.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问题分析[J].当代经济.2011(03):88-89

[11]朱绩新,章力,章亮亮.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中国金融.2010(12):110-111

[12]欧阳卫民.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J].中国金融.2011(04):139-141

[13]刘建伟.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控制问题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156-157

[14]沈利军,徐伟.支付宝虚拟账户支付的法律分析及规制[J].金融与经济.2009(06):138-142

[15]吴越.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与对策建议[J].时代金融.2009(04):144-146

[16]马蔚华.加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虚拟货币的监管背景及问题[J].中国金融. 2009(06):178-179

[17]王莹.基于博弈论视角下的第三方支付的监管[J].科技创业月刊.2009(01):25-29

[18]王玉学,杨丽君,李悦书.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的探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05):31-36

[19]范如倩,石玉洲,叶青.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上海金融. 2008(05):32-34

[20]李素梅.完善电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12):101-103

[21]王晓毛,邓宁昊.基于商业银行视角的第三方支付发展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 2010(22):135-138

[22]易棉阳,汤智勇.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集中度的演进与改革[N].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12(04):171-172

[23]熊国红,戴俊敏.我国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安全性问题的思考[J].武汉金融.2012(08):79-81

[24]王青林,陆军,李响.国内外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实践研究[J].金融电子化.2012(07):45-46

[25]刘明宇,芮明杰.价值网络重构、分工演进与产业结构优化[J].中国工业经济.2012(05):52-53endprint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的初期阶段,它对于网络市场并没有产生规模性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并没有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体现出来。但如今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以往相比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经营运作结构体系,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充,并且所带来的影响力也在逐渐增大,在这个背景下就造成出现了垄断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市场的正常秩序带来了破坏。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立法机关应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中将相关的内容也应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当中,以此来提升法律监管效果,让整个法律流程更为规范化。在上述前提下监管部门也应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垄断权限进行细致化的划分,将相关责任落到各监管部门,并形成合作监管机制,让第三方支付业务得以规范化的开展,为网络市场以及网络交易营造一个良好的空间与氛围,让消费者、商家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银行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的保障。

七、结束语

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资金加强监控,同时在金融监管方面进行强化,让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更为公开化、透明化,以此来提升法律监管水平,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另外在澄清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基础上确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大范围,同时还要落实好相关的信息安全责任,让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取得成效。

参考文献:

[1]刘红良.浅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的影响[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6):112-113

[2]王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现代商业.2011(12):151-153

[3]吴金莲,肖坤梅,王钟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和保护制度[J].经营与管理.2012(07):147-149

[4]管荣伟.第三方支付平台竞争局势分析[J].电子商务.2011(01):114-115

[5]李海洋.浅析第三方支付平台[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1):147-148

[6]王雅龄,郭宏宇.基于功能视角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106-107

[7]王哲,周均旭.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1(08):101-102

[8]李晓秋.商业方法专利折戟重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选择与对策[J].知识产权. 2011(07):147-148

[9]李霞.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困境[J].中国金融.2010(06):79-81

[10]王哲,魏敏.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问题分析[J].当代经济.2011(03):88-89

[11]朱绩新,章力,章亮亮.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中国金融.2010(12):110-111

[12]欧阳卫民.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J].中国金融.2011(04):139-141

[13]刘建伟.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控制问题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156-157

[14]沈利军,徐伟.支付宝虚拟账户支付的法律分析及规制[J].金融与经济.2009(06):138-142

[15]吴越.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与对策建议[J].时代金融.2009(04):144-146

[16]马蔚华.加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虚拟货币的监管背景及问题[J].中国金融. 2009(06):178-179

[17]王莹.基于博弈论视角下的第三方支付的监管[J].科技创业月刊.2009(01):25-29

[18]王玉学,杨丽君,李悦书.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的探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05):31-36

[19]范如倩,石玉洲,叶青.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上海金融. 2008(05):32-34

[20]李素梅.完善电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12):101-103

[21]王晓毛,邓宁昊.基于商业银行视角的第三方支付发展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 2010(22):135-138

[22]易棉阳,汤智勇.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集中度的演进与改革[N].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12(04):171-172

[23]熊国红,戴俊敏.我国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安全性问题的思考[J].武汉金融.2012(08):79-81

[24]王青林,陆军,李响.国内外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实践研究[J].金融电子化.2012(07):45-46

[25]刘明宇,芮明杰.价值网络重构、分工演进与产业结构优化[J].中国工业经济.2012(05):52-53endprint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的初期阶段,它对于网络市场并没有产生规模性的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并没有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体现出来。但如今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以往相比已经形成了成熟的经营运作结构体系,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充,并且所带来的影响力也在逐渐增大,在这个背景下就造成出现了垄断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市场的正常秩序带来了破坏。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立法机关应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中将相关的内容也应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监管当中,以此来提升法律监管效果,让整个法律流程更为规范化。在上述前提下监管部门也应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反垄断权限进行细致化的划分,将相关责任落到各监管部门,并形成合作监管机制,让第三方支付业务得以规范化的开展,为网络市场以及网络交易营造一个良好的空间与氛围,让消费者、商家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银行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的保障。

七、结束语

通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资金加强监控,同时在金融监管方面进行强化,让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更为公开化、透明化,以此来提升法律监管水平,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另外在澄清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基础上确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大范围,同时还要落实好相关的信息安全责任,让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监管取得成效。

参考文献:

[1]刘红良.浅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的影响[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06):112-113

[2]王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现代商业.2011(12):151-153

[3]吴金莲,肖坤梅,王钟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问题和保护制度[J].经营与管理.2012(07):147-149

[4]管荣伟.第三方支付平台竞争局势分析[J].电子商务.2011(01):114-115

[5]李海洋.浅析第三方支付平台[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1):147-148

[6]王雅龄,郭宏宇.基于功能视角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106-107

[7]王哲,周均旭.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1(08):101-102

[8]李晓秋.商业方法专利折戟重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选择与对策[J].知识产权. 2011(07):147-148

[9]李霞.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法律困境[J].中国金融.2010(06):79-81

[10]王哲,魏敏.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问题分析[J].当代经济.2011(03):88-89

[11]朱绩新,章力,章亮亮.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中国金融.2010(12):110-111

[12]欧阳卫民.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J].中国金融.2011(04):139-141

[13]刘建伟.第三方支付平台风险控制问题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2):156-157

[14]沈利军,徐伟.支付宝虚拟账户支付的法律分析及规制[J].金融与经济.2009(06):138-142

[15]吴越.第三方支付风险分析与对策建议[J].时代金融.2009(04):144-146

[16]马蔚华.加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虚拟货币的监管背景及问题[J].中国金融. 2009(06):178-179

[17]王莹.基于博弈论视角下的第三方支付的监管[J].科技创业月刊.2009(01):25-29

[18]王玉学,杨丽君,李悦书.第三方支付法律规制的探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05):31-36

[19]范如倩,石玉洲,叶青.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J].上海金融. 2008(05):32-34

[20]李素梅.完善电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12):101-103

[21]王晓毛,邓宁昊.基于商业银行视角的第三方支付发展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 2010(22):135-138

[22]易棉阳,汤智勇.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集中度的演进与改革[N].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 2012(04):171-172

[23]熊国红,戴俊敏.我国电子商务中电子支付安全性问题的思考[J].武汉金融.2012(08):79-81

[24]王青林,陆军,李响.国内外第三方支付市场发展实践研究[J].金融电子化.2012(07):45-46

[25]刘明宇,芮明杰.价值网络重构、分工演进与产业结构优化[J].中国工业经济.2012(05):52-53endprint

猜你喜欢
第三方法律监管
中国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化解信访矛盾现状研究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法律监管
我国团购网站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浅析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问题及发展对策研究
郑州市冷链物流建设可行性分析
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诈骗行为与法律监管
关于高职教育中校企合作现状的调查报告
用“第三方”检验政务公开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