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校本科教育的视点看法制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2014-07-25 18:38殷骏
大学教育 2014年6期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学

殷骏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教育愈发受到重视。法律教育包括法制教育及法学教育。目前我国一般将从小学至高中毕业阶段的法律教育界定为法制教育,把从大学本科开始的法律教育界定为法学教育。然而在大学阶段将所有形式的法制教育都拒之门外,只实施法学教育的做法有所欠妥。从高校本科教育的视角看待两者的关系应该做如下调整。首先,各大学应根据实际情况将自己学校的法学院定位为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类机构或者培养社会一般人基础法学素养的机构。其次,应该将大学阶段的法学教育分为“法制教育型法学教育”与“法学教育型法学教育”两类:前者为全校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后者为法学院的必修专业课及其他专业的选修课。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制教育本科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06-0056-04

一、问题的提出

在今天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里,法学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开设法学专业已蔚然成风,很多理工类大学也纷纷设立法学院。对于现代公民社会而言,学法、懂法才能守法,因此,作为一名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的工作者,我认为法学教育热、法学专业热就其本身而言是可喜可贺的。然而,所谓“学法”或者“法律教育”,其实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曰法制教育,二曰法学教育。

两者之间究竟具有何种关系是一个必须厘清的重要问题。本文就大学尤其是法学院应该怎样处理法制教育与法学教育两者的关系为问题,通过对被国内法学教育界长期忽视的法学教育发达国家日本相关问题的分析,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对广大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工作者有所裨益。

二、日本法律教育的沿革

在日本,最初针对法学的教育特指对于已经实施的宪法进行批评和反思,后来,其涵义扩展到社会科学领域教育学的专家所从事的以法律为对象的教育及研究、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实施的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所提出的司法教育等、而这些动向又进一步推动了法务省法教育研究会(2003年)及法务省教育推进协议会(2005年)的成立。在此背景下,日本的不少法学类专刊也从2001年开始相继推出关于法制教育及法学教育的特集,或开辟专栏定期刊发法制教育及法学教育类论文。除此之外,由法学专业的研究人员或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士参与编写的有关法制教育及法学教育的专著和教材也在日本大量出版。至2010年法与教育学会正式成立,日本的教育专家、法律实务家、法学研究专家三者协同的针对法律教育的研究及实践发展到了新的高度。

三、法制教育的定义及对象

关于“法制教育”的定义,参照美国的相关解释,即1978年通过的美国《法律关联教育法》(Law Related Education Act of 1978)意指:以非法律专业人士为对象进行的使他们掌握关于法律、法规的形成过程、法律制度以及以这些作为基础的基本原理与价值的知识与技能的教育;或者:使非法律专业的一般人士通过理解法律及司法制度以及这些作为基础的价值,掌握从法律角度看问题、思考问题的方法的教育。日本之所以如此重视法制教育,有如下的背景。

1. 对于之前学校的法制教育只重视表面、只重视对知识的灌输等错误做法的反思。

2. 由于信息化、国际化、少子化等最新社会变化所带来的价值观多元化,为了较好地整合和驾驭社会,人们意识到了法教育的重要性。

3. 由于国家对社会各方面的管控逐渐放松,日本逐渐进入事后管控型社会,为了应对因司法制度改革而伴随的纠纷处理手续的完善以及因裁判员制度的引入等国民参与司法程度程度的逐步加大、加深,各界逐步认识到提高非法学专业一般国民法律素养的必要性。

而上面介绍的法制教育的定义中“学习法的主体”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或“非法律专业的一般人士”而非“法律专业人士”,也正是出于上述背景。从日本的经验可以看出,大力加强法制教育、重视法制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日本愈加重视法教育的背景也完全符合今天的中国。

四、法制教学的定位

如果把法制教育的对象定为小学、初中、高中等尚未接受法律专业的受教育者的话,那么从高中毕业进入到大学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就将会在已经接受过多年法制教育的情况下在高校的法学院里进而接受法学专业教育。这一过程看似顺理成章,其实存在着一个问题。即法制教育并不等于“在大学法学院接受的法学专业教育”,那么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将大学的法学院实施的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予以区别。然而,这种当然地区分两者的做法不免有过于机械之嫌。

诚然,即便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大学也是或者至少应当是为国家培养少数社会精英的教育机构。而从各大学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也理当转而取得法学专业执业资格。新中国成立之初及改革开放政策出台前后的国内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生也确实大都走上了从事法学专业工作的道路。以此而言,甚至可以说,“大学法学院实施的法学教育”即等于“为培养法律专业从业者而实施的法学教育”了。然而,随着设置法学院的大学数量和法学专业本科生人数的猛增,各大学之间法学教育的水平越拉越大,最终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职行业与其他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的就职行业的区别越来越小,甚至出现就业难度较之其他专业反向扩大的现象,并有愈演愈烈之势。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程中的类似问题更加严重。据笔者的实际经验,有的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课的选课人数甚至超过了统一选择同一门课本科课程的本科生。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笔者不得不对简单地将“大学法学院实施的法学教育”与法制教育予以区别的做法提出质疑。

针对上述不容乐观的严峻现状,各大学法学院所实施的法学教育理应同时包括培养法学专业从业者的法学教育以及每位独立的社会人都必须掌握的法学知识的法学教育。在把握上述两者的基础上,根据各大学及各法学院的具体情况,决定自己的大学及法学院究竟是将重点放在培养法学专业人士的法学教育上还是放在实施培养一般社会人的法学素养的法学教育上。在此基础上再各自考虑自己所着重实施的法学教育类型与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所学习的法制教育的衔接问题。这或许是上述问题的解决之道。

五、从与法学教育的关系看法制教育的功能

从与法学教育的关系看法制教育的功能这一问题,目前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较少。但是,笔者通过在所属大学教学实践工作,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制教育的联动问题理解逐步深入。因此也想班门弄斧地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在探讨法等于法制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前提乃至基础时,必须将在关于法律的教育中法制教育应当承担的部分与法学教育应当承担的部分区别开来。在法制教育阶段,由于无法分清教育对象——儿童、学生将来是否会进入大学并选择法学专业,因此在这一阶段应当不论受众将来是否会在大学法学院学习专业法学,一律对其实施作为一名合格公民(市民)所必须具备的最低法学素养方面的教育和培养。然而,不论进入大学变得多么普遍,不同于通过个人自愿选择而进入到大学法学专业学习的情形,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及实际上的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的在校生而言,事实上不存在不升学这一选择,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校学生之间不论是在学习欲望方面还是学习能力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个体差异。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千差万别的学生群体,什么才是“作为一名合格公民(市民)所必须具备的最低的法学素养方面的教育和培养”呢?

依笔者所见,最低限度的法学素养教育应该以培养学生解决身边及日常生活中的涉及法律问题的最低限度的知识储备及思辨能力为核心。以笔者在国内外数年来法学教育的经验而言,大凡在尚未毕业时已经取得司法考试合格或者被各类法学专业工作岗位内定招录的学生大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这些学生往往有一个很明确的既定目标,并根据这个目标制定出具体的任务。在明确了目标和任务之后,他们会考虑完成具体任务并最终达到目标的途径和方法。当然,目标的高度和难度因人而异,而实现目标的途径和方法也是不一而足,有的学生是通过自己的硬实力(智力或毅力)强行突破最终达标,有的则是通过自己的软实力,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甚至灵活、充分地利用周围人(朋友、亲人、教职工)的相关资源最终达标。虽然一般而言,后一类同学成功之后的成就感不如前一类同学,但比起连基本目标都无法确立或者虽然确立了基本目标但一直无法找到实现它的途径和方法的同学而言,他们还是最终获得了成功的。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了从事司法工作的资质(国家资格)或者走上了以法学专业为背景的工作岗位,这虽是大学实施法学专业教育的成功,但实际上也完全离不开法制教育从小培养学生思辨和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法问题的功劳。

以此看来,我们国家的法制教育偏重概括性知识,缺乏对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教育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与此相比,日本的法制教育往往会就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对学生进行教育,通过让学生自己思考、自己提出解决方案等手段,使学生在寓教于乐中掌握法学知识。更重要的是,通过一次次“成功”的模拟法务实践让学生积累成就感,这种成就感会由量变到质变,进而激发学生对日常生活中各类法律问题分析解决的好奇心和欲望。随着学生升入到初中部高年级或高中阶段,他们也会逐步对原先感觉与自身无关的社会问题激发出解决它们的兴趣。

六、从与法学教育的两者关系看法学教育的功能

在各所大学的法学院,接受了上述法制教育的学生作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来到这里。在法学院,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法学(专业)教育来和他们已经接受的法制教育衔接并超越它们呢?

上面已经提到,虽然同为法学院,但最为理想的模式应该是将之分为法学专业人士培养型和法学基础素养培养型两类。在日本,法学院的功能化类型甚至不止分为两类,包括通过进一步的法科大学院(Law School)培养法官、检察官及律师的法学院、培养具备法政类综合知识素养的后备高级干部的法学院、培养警官及军官(自卫官)的法学部、只培养具有基础法学素养的社会一般人的法学部。从学生的角度说,对于自己在法学院里正在学习的科目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起到作用这一问题至少应该有一个大致的预判。而从大学的角度说,应当坦诚地面对学生提出的关于今后工作及人生道路选择的各种单纯甚至敏感的问题,并且要不断地培训教职工,以使他们足以圆满地回答这些问题。因此,在考虑法学教育应当因大学及法学院而异的同时,在课程设置时将教学内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面向包括法学院在内的全校学生(尤其是新生及低年级学生)的法学教育,我们可以把这一教育阶段称为“法制教育型法学教育”。这一阶段的法学教育是作为一个即将踏入社会的一般人的最低限度的法学教育,这里的法学科目即是带有Minimam Standard性质的公共基础课,不论是否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都必须选修。第二阶段的法学教育科目是以契合今后所从事的工作类型的,按照特定法学专业分别实施的、深入研究的、教学的类型,我们可以把这一教育阶段称为“专业教育型法学教育”。值得一提的是,在课程设置及指定培养方案时也应该以上述法学教育的阶段论为出发点进行相关调整。

七、结语

现在,笔者每每听本科学生诉苦,诉苦声中既有抱怨现在学的内容与司法考试关系不大的;也有抱怨所学内容太浅显,只是为了应付司法考试的。只有以上述方法紧密而有机地将法制教育与法学教育这两者予以结合,针对每类学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实施法学教育,才能使大学法学教育取得理想效果。

[注释]

[1]‘law-related educationmeans education to equip nonlawyers with knowledge and skills pertaining to the law, the legal process and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values on which these are based.

[2] 究竟是以必修课的形式编入培养方案还是以专题讲座的形式编入培养方案应根据各所大学的具体情况决定。

[3] 这里所说的公共基础课并不要求全国所有大学都教授完全相同的内容,而是根据各所大学自身的特色灵活地调整。但是不论是什么内容,只要是属于法制教育型法学教育,所有大学生在校期间必须选修并合格。

[4] 例如针对希望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学生应重点教授其司法考试科目。针对希望成为警官的学生应该重点教授其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科目及警官在实际工作中会经常接触到的治安管理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政策、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科目。在实际制定培养方案的过程中,各所大学应当根据本大学法学院毕业生近年来主要从事的工作类型相应调整方案具体内容,突出重点,这样既可以收到更好效果有能将其作为今后招生工作中的卖点。但值得注意的是,“教授资格考试科目”与“教授资格考试出题内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学院的法学教育绝对不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及应考培训。高校的法学院必须在兼顾资格考试的同时超越应试这个层级,使学生深入的学习、研究、理解法学知识。以此而言,看似和笔者主张强化应试教育的观点相互冲突,其实两者并不矛盾。资格考试是检验报考人员是否具有与资格相应的知识及思辨能力,在资格考试中合格或者取得满分不过是法学教育整个过程中的目标之一而已,并非全部。“教授资格考试科目”就是要使学生达到资格考试合格+α的知识及思辨能力。

[5]针对笔者这样的主张,可能会有观点质疑:“这样一来法学院就不成其为法学院了。”“法学院是实施专业的法学教育的机构,并不是站在小学、初中、高中的法制教育的延长线上的法制教育机构。”但是,持这些观点的法学教育人士应该根据自己所属大学的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及资格考试参考情况重新考虑一下笔者的观点。比如,对于刚刚走过一步也离不开学校老师及家长的叮咛和督促的高考岁月的大学法学院入学新生而言,立即教授他们深奥晦涩、理论性极强的法学专业科目又依靠其自主学习和研究区理解的做法是否会得到同学及家长的赞成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教会学生专业知识,以期他们有朝一日成为法学专家的殷殷期望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针对学生的实际水平和特点有的放矢、量体裁衣地实施法学教育。

[参考文献]

[1]江口勇治「アメリカの法教育と実際」自由と正義2001年2月号22頁~33頁。

[2]たとえば自由と正義2001年2月号、ジュリスト1266号(2004年4月)、ジュリスト1353号(2008年7月)、法学セミナー662号(2010年2月)、ジュリスト1404号(2010年7月)などがある。

[3]法教育に関する研究書としては、法教育の指導に関する実践的な指南書としては、教師と弁護士でつくる法教育研究会編著『教室から学ぶ法教育』(現代人文社·2010年)、橋本康弘編著『教室が白熱する“身近な問題の法学習”15選』(明治図書·2009年)、河田孝文監修·平松英史編著『社会の規範(ルール)を教える授業』(明治図書?2008年)、千葉大学教育学部?付属連携研究社会部編『社会が見えてくる“法”教材の開発』(明治図書·2008年)などがある。

[4]全国教育ネットワーク「新しい法教育の基盤と方向」全国法教育ワーク編『法教育の可能性』(現代人文社?2001年)10頁~11頁参照。

[5]渡邊弘「法を学ぶ者のための法教育入門」法学セミナー662号(2010年)14頁。

[6]法教育研究会報告書『我が国における法教育の普及?発展を目指して――新たな時代の自由かつ公正な社会の担い手をはぐくむために』(2004年)2頁。

[7]例えば憲法教育について、土井真一「法教育の基本理念」大村敦志·土井真一編著『法教育のめざすもの』(商事法務·2009年)9頁。

[8]関東弁護士連合会編『法教育?21世紀を生きる子どもたちのために』(現代人文社·2002年)118頁。

[9]松尾邦弘「司法制度改革と法教育」ジュリスト1353号(2008年)10頁~12頁。

[10] 土井·前掲注⑨·5頁。

[责任编辑:左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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