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宏鹏 黄辉 徐建国
2013年10月8日,59岁的陈父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去世。陈父去世后,公司发给陈某的母亲张某3万元抚恤金,该款由女儿代为保管。儿子陈某得知姐姐拿到抚恤金后,多次要求分割,遭到拒绝后,陈某遂将母亲和姐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笔抚恤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特殊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审驳回原告陈某要求分割父亲抚恤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抚恤金并不属于陈父的个人遗产。为此,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进一步解释说,本案中,陈某姐弟均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只有母亲张某符合撫恤金供养条件。因此,公司为张某发放的3万元抚恤金不属于陈父的遗产范围,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予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