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江苏分社 杨世知
在航运成本不断上升、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最大程度地实现优化设计,降低船舶建造和营运成本,已经成为行业主流。任何一个影响建造运营成本的技术细节都有可能成为船厂、船东和船级社各方角力的关键。基于业界对扩大危险区域划分的不同认识,笔者将重点梳理IACS和IEC中有关扩大危险区域划分要求,结合SOLAS、《钢制海船入级规范》和IMSBC的要求,对散货船不同货品适装情况下条款适用性要求进行探讨。
某船厂在建卡姆萨型散货船,船东拟申请装载“4.1类的硫磺”。该船无管弄,设底凳,货舱舱底水系统通过底凳,在底凳区域内货舱舱底水管系设有法兰和遥控碟阀,业界各方对于底凳是否作为扩大危险区域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理解:
第一种理解为当船舶载运“5.1类硝酸铵和硝酸铵化肥”、“9类硝酸铵化肥”、“4.1类硫磺”时,如果有货舱管系穿过管弄或底凳,并在管弄或底凳中有法兰、阀或者泵等设施,则管弄应视作扩大危险区域,除非设有正压保护。其依据为IACS UI SC79。扩大危险区域划分如图中阴影区域所示。
图:某散货船底凳区域设计示意图(无管弄)
另一种不同理解基于IEC 60092-506 2003。其中明确阐述,就散货船而言,有关扩大危险区域的提法仅仅涉及“4.3类”货品,其他散装货品如“5.1类硝酸铵和硝酸铵化肥”、“9类硝酸铵化肥”、“4.1类硫磺”等均不存在扩大危险区的概念。
有关扩大危险区的提法,早在多年前就已提出,但此前船厂对此没有提出质疑。究其原因,最主要是因为之前的船舶设计易于通过正压通风实现,从而规避“扩大危险区域”电气设备防爆要求。其前提是货舱区域设管弄,管弄设机械通风,电路上设正压开关,此“前提”成本相对较低。然而,近年来,一种无管弄的设计方法悄然流行,采用底凳替代管弄功能,对压载管系、舱底水管系集中进行维护保养,从而增大双层底压载容积;由此衍生出上述“扩大危险区域”的探讨。基于第一种认识,当装载“5.1类硝酸铵和硝酸铵化肥”、“9类硝酸铵化肥”、“4.1类硫磺等货品”时,底凳应视作“扩大危险区域”,根据IACS的要求,要么电气设备防爆,要么设置正压通风。此要求一经提出,相对之前“管弄船舶”的设计,“无管弄船舶”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船厂成本。但事实是怎样的呢?本文将结合SOLAS、IACS和IEC三者进行阐述。
散货船有关的危险品的载运要求主要基于SOLAS 第Ⅱ-2 章第19.3.2 条,要求中明确了载运不同类别危险货物的散装运输固体危险货物船舶和货物处所对于Reg19.3.2 条的适用要求,主要涉及装载货品包括“4.1 类”、“4.2 类”、“4.3 类”、“5.1 类硝酸铵和硝酸铵化肥”和“9 类硝酸铵化肥”。其货品特性简述如下:4.1 类:易燃固体;4.2 类种子饼(含有溶剂萃取物)、硝酸铵和硝酸铵化肥(易自燃的物质);4.3 类:遇水释放出可燃气体的物质;5.1 类的硝酸铵和硝酸铵化肥(氧化物质);9 类的硝酸铵化肥(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SOLAS第Ⅱ-2章第19.3.2条要求,如果电气设备安装在这种处所内,其应为可以暴露在危险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设备,但能完全隔离电气系统(例如通过拆除系统内除保险丝外的连接线)者除外。注意:SOLAS中未提及“扩大危险区”的概念。
IACS UI SC79是对SOLAS第Ⅱ-2章第19.3.2条做出的统一解释。UI SC79共4个版本,1993/Rev.1,2004.05/Rev.2,2005.09/Rev.3,2006.08。 其中Rev.3 为最新版本,有关要求如下:
从第3条字面理解,存放带有法兰、阀门管路的封闭处所(例如管弄、底凳等)应作为一个“扩大的危险区”,似乎有关“4.1类”、“4.2类”等散货装载时的扩大危险区划分找到了依据。但是很快可以发现,基于此种理解对有关“扩大危险区域”的划分尚应包括“舱底泵舱”,而绝大多数散货船的舱底泵均设在机舱,那么是否意味着“机舱”也应划分为“扩大危险区域”?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1)中有关底凳应视作“扩大危险区域”的提法要么过高;要么应追加机舱作为“扩大危险区域”。对此,还应结合IACS UI SC79的技术背景文件(TB/Technical Background)进行分析探讨。
结合TB 文件,我们按时间顺序,梳理出几个相关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1993 年,IACS UI SC79 初始版本出台,当初主要基于IEC 60092-506 部分要求及条款作出修订;2003 年,IEC 60092-506 版本更新,针对管弄作为扩大危险区一条未采纳IACS 建议;2004 年,出台第一个修订版本,UI SC79 Rev.1,直 接 指 向IEC 60092-506 2003;2005 年,IACS 再次对UISC79 作出修订,即UI SC79 Rev.2。基于管弄等封闭处所作为扩大危险区域再次提出要求。从其技术背景文件(IACS UI SC79TB)来看,有关管弄等封闭处所作为扩大危险区域的要求,UI SC79 主要是针对IEC60092-506 表B1,B 项。IEC60092-506 表B1,B 项适用的货品仅包括:“1 类”;“4.3 类”;“2.1 类”;“3 类”;“6.1 类”和“8 类”。注意:表B1,B 项中不适用于4.1 类、4.2 类,5.1 类和9 类,仅4.3类同散货船相关。此要求同IACS UI SC79 初始版
IACS UI SC79 Rev.3
1) 应参照IEC60092-506标准,特别规定—载运特种危险货物和散装危险材料的船舶。
2) 开口端在危险区域内的管道(例如通风管和舱底水管等),其危险区域分类应与其所在危险区相同,见IEC60092-506表B1,B项。
3) 存放带有法兰、阀门、泵的管路的封闭处所(例如管弄、舱底泵舱等)应作为一个扩大的危险区,除非具有满足IEC60092-506第7项要求的正压保护(MSC.1/Circ.1203)。本要求一致。
另外,MSC.1/1203中直接采纳吸收了IACS UI SC79Rev.2的要求,同时将SC79 Rev.2版本中的三点要求纳入其中,仅对IACS UI SC79 Rev.2做出的编辑性修订,内容无实质性变化;而UI SC79 Rev.3 在2006年8月在提法上同MSC.1/1203保持一致。
因 此, 如 果 仅 参 照IACS UI SC79 Rev.3和MSC.1/1203,很容易将扩大危险区域的适用范围理解为包括SOLAS第Ⅱ-2章第19.3.2条中所涵盖的所有货品。包括“4.1类”、“4.2类”、“5.1类硝酸铵和硝酸铵化肥”、“9类的硝酸铵化肥”等。此外,中国船级社《钢制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第2章第18节有关“扩大危险区”的划分同IEC 60092-506基本一致。同时IMSBC规则中也未提及“扩大危险区”的概念,仅对货品特性做出解释说明。
综上所述,IACS UI SC79中有关管弄、舱底泵舱等作为扩大危险区域的要求,就散货船而言,仅适用于“4.3类”。
下表中所列货品,包括“4.1类硫磺”、“5.1类硝酸铵和硝酸铵化肥”、“9类硝酸铵化肥”等货品,管弄和底凳不应视作扩大危险区。结合最新IMSBC规则要求(MSC.354(92)),本文梳理出所有可能影响装载的货品,汇总如下表:
本文论述观点可以推广至其他情况下散装固体货物运输船型,如集装箱船、多用途船等。目前中国船级社《钢制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有关散装货品扩大危险区的要求同IEC 60092-506保持一致,建议在此基础上,消化吸收SOLAS第Ⅱ-2章第19.3.2条和IACS UI SC79的要求;或出台指导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扩大危险区域的适用范围,细化货品种类(包括MHB:例如硅铁MHB等)对于扩大危险区域的适用性问题等,更好的指导审图和现场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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