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曹 凛
清中前期福建有发达的造船业,其各类海船的建造和运行也有着相应的监管和查验措施。战船的验收、修补前的“重新勘验”,由相关文武官员负责;商船和渔船建造前要向当地政府递交造船申请表,造好后由相关机构派员勘验梁头、检查船用设备,合格后发放船照。
清初,福建战船的监造,由福建道的总督和巡抚主抓,各府(州、厅)与县相关官员,和当地船厂军工人员具体执行。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福建战船的修造权由督抚交给府一级的官员进行管理。
福建水师旗舰“扬武”号
据《皇钞续文献通考》卷二百三十二《兵考三十一·船政·水师船》记载:船厂的承修官负责监造战船。新船造好后,承修官上报总督。清廷为此规定:“将军、督抚、都统、提镇等,务当认真稽查。”总督还要委任专派“大员亲往验收”。
专派大员查看船质。一些大战船远海作战,帆篷和桅杆的质量要求十分高,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三十六《工部·船政·战船一》记录福建远洋战船航行时“全凭帆力,故大篷之旁加插花,桅顶上加头巾顶,风力猛,船行走速。”大员在承修官的陪同下查询船桅的质量,对其船材有着近乎苛刻的质量要求:“至桅木一项”,“自首至尾,用斧斤叩击有声,无尺弯寸朽者,方堪胜任。若概行砍伐,或斜曲孔穴,不中绳墨;或道途剥削,梢根不完,”“可用者十无一二”(《皇朝经世文编》卷九十五《工政·土木》)。
大员还查看 船的建造情况。清水师的主力战船为赶缯船, 船在清朝也广泛装备于各水师,主要在沿海用于捕盗。 船船面宽大肚阔,船底浅平,原是江浙闽一带的民间运输船型。 船为大中型海船,分水 船、双篷 船、 哨船、犁船等,如双篷 船:“船身长六丈六尺,面梁肚阔一丈七尺五寸”(《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1册,第342号。)
雍正十二年(1734年)福建水师提督王郡上交朝廷的奏折中,提出了 船新的勘验和建造数据的标准规范,得到雍正的批准。福建船新的勘验和建造规范,包括船体内部结构龙骨、两旁船板、船底宽、堵口舱等,都有详尽的尺寸比例和建造先后顺序,使 船在航海航行中“既不浮而船自稳”:
“ 船成法,每龙骨一丈,应配含檀三尺六寸。其龙骨两傍所加船板,即名通沟,其通沟之上再安船板,即名水底。其安上水底之板,务必从平砌合,使船底宽大不致尖小。如龙骨长四丈者,应配含檀一丈四尺四寸。船底应用平阔七尺余,然后再顺平势,加阔上板,始行转舟□,复自龙骨之上;至于转舟□,平绳以下须配深四尺四寸,至中间一舱名曰堵口舱,系全船之□,其阔比含檀每丈则应再加一尺用阔,以称长底,以合面身”(1989年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出版的《雍正朝汉闻朱批奏折汇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第三十册,P724—725)。
雍正六年,朝廷公布福建战船建造后的“验看”方式:“嗣后船厂福建省城者,在城之督抚、提镇及布、按两司,于承造完工之日,公同验看”(《皇钞续文献通考·兵考三十一·船政·水师船》)。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一十二《兵部》记载:经过专派大员查验战船后,承修官须将查验结果包括所修造船只的船体各种尺寸,及船内器械装备,写明造册,由督抚盖印后保存在军营中,以备每年上级的例行检查。
战船装备水师后,需三年一修。《皇钞政典类篡》卷三百六十四《兵四十二船政战船》记载战船:“外海(战船)定限三年小修,六年大修,九年再大修。”福建外海战船在每次修补前,当地文官须前往检查战船的磨损和待修补情况。
1782年,福建巡抚雅德奏折中记录:所列侯官县所辖福协水塘应修应拆船只一例中,福建巡抚雅德就饬委闽县杨希烟,申请派专员对上报船只“重新勘验”,以避免文官检查船质渎职现象发生:“福泉二厂共应修战船九只,缘由拆,……应修缓修船只情形拆,再次,重新勘验”(1982年台北福美印刷文具行出版的国立故宫博物院《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五十八辑,P372)。
重新勘验后,上级还要求下级查验官员,取结作保,以备日后的检查。如福建三江口水师旗营船只拆造前,福建布政使觉罗伍拉纳,饬委福州知府李振文勘验旧船,并取结作保,出具印结(《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六十一辑,P821)。
由于战船使用者多为水师中的武官,他们对于文官的质量检查结果不时提出质疑。福建部分地区的战船修造和检查工作交由武官,或共同完成。如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战船由道、府同参(将)、游(击)共同监造”;雍正二年(1724年):“由地方官修造者,改归营员修造”(《清史稿》卷一百三十五《兵六·水师》)。
1684年以后,福建主力战船赶缯船和双篷船船型被推广到全国,定为清朝水师的主力战船,分布沿海各省。福建的福州、泉州、厦门、漳州、台湾等地都设立了大型船厂,建造战船,为清朝水军的逐渐壮大做出了贡献。
清朝福建地方政府对民间商船的建造,有着十分严密的管理措施和施行体制。由于福船多底尖尾宽,船体高大,适合远洋,因此受到清廷的严格控制。当某个人或商铺想开工建造一艘船,他(们)需要先前往当地政府(府、县衙门),递交一份造船申请书。申请书须填写如下资料:申请人的籍贯和职业,造船理由,资金,保人,造船地点,船只规格,造船物料。其中造船物料的记载必须十分详细,不仅要有材料种类,还要有大概的预算数目。
福建地方政府收到当地造船申请书后,需派属官前往实地进行考察核实。一是查询船户的基本情况,对澳甲、邻佑及雇请的船匠等进行走访;一是查询造船地点,若是其他州县百姓在此处报造,需要经其他州县官员的文件批准,转发给该地衙门,然后该地衙门汇报给上级相关部门,并在当地海关部门进行登记。获批后,该地方政府发给申请人一份“料照”,内容包括对造船材料种类和数量的记录与审核。申请人按照“料照”的基本范围准备船料,开工造船。
“料照”表的发放,经过工部相关机构的审核,内容包括船体各部件的用木种类和数量,及船舵、桅杆、篷、铁钉、油灰黄麻等的规格与数量。船户依此往官方造船厂购买船材与船用设备。
福建地方官府对用料的数量有具体规定,但超标现象时有发生,如嘉庆十四年(1809年),同安县“金瑞隆”号商船,梁头一丈八尺,用铁钉、棕丝、黄麻约250斤;而“金瑞益”号商船,同样一丈八尺,只用了150到200斤;晋江的金义和造梁头一丈四尺的船只,仅铁钉就用了350斤(《嘉庆朝福建沿海船务档》P19)。
福建许多沿海地区的商船,船名以金字开头的,一般都是数名商人合伙建造一艘船,“合数人开一店铺,或制造一舶,即姓金。金犹合也。”如“金荣发洋船”、“金庆春洋船”、“金兴源洋船”等(周凯《厦门志》卷十五《风俗记·俗尚》)。
有关申请表格式,嘉庆十二年(1807年)同安县某船户递交了一份造船申请表给县衙门,可供大家作参考:
“具禀人某某澳小商船户某某某,为请给料照造船事:
“缘某某某住居海滨,行船为活。兹自备资本,欲在下面古浪屿置造小商船一只,梁头为一丈七尺八寸,往各港贸易。理合具铺保、澳邻、船匠甘结,并开明应需料件。禀恳大老爷恩准给发料照,俾得买料兴造。竣日,遵照新定章程,请烙给照贸易。供请沾恩,叩。(后附料物册一份,甘结两份)”(1963年抄本《嘉庆朝福建沿海船务档》)。
船造好后,船户要向当地政府汇报造船完工情况,以申请船照。
府、县负责船务管理的佐贰官,前往现场验收,包括船体的勘验丈量,船用设备的规格是否达到质量要求等。
佐贰官亲验船质的具体内容包括船只梁头的检丈。根据明清时期福建地区的法规:一般商船梁头七尺至四五丈者,由当地海关各口岸、河泊所、汛口相关机构进行检查、验收,以征收每年的船税;七尺至四尺者,由当地衙门验收和征税;四尺以下者,只由当地衙门每年查看一次船况,免征船税与商税。
清初,海关对梁头的尺寸丈量,是包括两侧通沟的,这样净梁头一丈八尺的,海关能量出三丈多来。海关如此检丈,是为了多收取船税;而府县衙门一般只量取净梁头尺寸。这样一艘船有时就出现两个尺寸,当地政府通过梁头验量的,往往到了海关却无法通过挂验。为了统一各级船只管理部门对船只梁头尺寸的验量法,乾隆元年(1736年),清廷根据福建官员的奏折,规定海关验量船只梁头,必须只丈量净梁头尺寸,不许加上两边通沟的尺寸(《福建省例·船政例》“附看乔前司议详情照前兴泉永道原议丈量船只例案”,P684)。
嘉庆朝福建沿商船
清朝中后期,福建厦门等地处上游的滨海地区限制较严格,商渔船的梁头一般不能超过一丈八尺,如《福建省例·船政例·丈量商船梁头之法》嘉庆十二年(1807年)就有此规定记载。但福建下游的环海和滨海地区如福州、兴化、泉州、漳州、福宁等五府,船只尺寸限制没那么严格。如嘉庆三年(1798年),某福建商船遭遇风暴,漂流至朝鲜济州岛,此船有3个桅杆,梁头宽三丈四尺二,船长23丈,船体宽五丈七尺。嘉庆十八年马巷船户陈进发等多名乡绅委托厦门同安全胜、联兴和聚利商行建造的6艘商船,经过官府丈量,其中4艘商船梁头都超过一丈八尺,有的甚至达到二丈八尺(见1963年抄本《嘉庆朝福建沿海船务档》)。
1818年,清廷更是无限放宽商船梁头尺寸:“嗣后商民置造船只,梁头尺寸,照前听民自便,免立禁限”(《仁宗实录》卷三百四十七《嘉庆二十二年九月下》)。
一般说来,梁头一丈八尺者,船上水手八十人左右,可搭乘客一百余人;梁头一丈四五尺者,船上水手六十人左右,乘客只能搭乘六十余人。
检查合格后,船户可向相关机构申请船照。福建省规定颁发船照的部门:梁头七尺以上的船,由当地海关发牌照;七尺以下的,由府、县衙门颁发。
船照的大致内容,一张乾隆五十年(1785年)五月的船照可作参考:船只须“逐一报官验烙编字号,结以明票,并明海澳地方船户舵水姓名、人数及梁头丈尺,不得隐漏,并查船户及船傍刊刻某号、某澳船户姓名”(此照票出自世袭石井渡口第八代老渡工郑朝君,由福建南安市图书馆保存)。
商船远洋,关口人员要检查新船的“油饰刊书”,福建船为绿油漆(“自船头起至鹿耳梁头止,并大桅上截一半”(《道光厦门志》卷五《船政略·商船》),蓬的正反面需要刊书州县船户姓名等,船只首尾和船体两侧也要写明以上内容。
清朝福建渔船
清朝福建渔船的检丈程序和商船一样,船造好后由衙门或海关官吏亲验船只梁头尺寸,船用设备如桅帆的检查等,合格后颁发船照。
1707年,闽浙总督梁鼐提出将福建省出洋渔船由以前的单桅,改为放宽到双桅的新条例,得到康熙的同意。自此福建出海渔船规定可以安装双桅杆,其余各省渔船还是只准用单桅。《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二十九《康熙四十六年三月戊寅》:“总督梁鼐请将出洋渔船,照商船式样改造双桅之事,臣等遵上□问梁鼐,据称:漂洋者,非两桅船则不能行,且渔船人户所倚为生者,非但捕鱼而已,亦仗此装载货物以贸易也。”康熙帝准奏:“所奏甚是,著如议行。”
除船用桅杆,衙门或海关官吏还检查其它船用设备,如远洋渔船的罗盘。清朝福建远洋商、渔船都配有罗盘,罗盘表盘以12地支、天干前4个与八卦,组成24个方位刻度。其中单字称“单卯针“”,双字称“甲寅针”,表针指向某个刻度,即对应相应的方向。清代徐葆光《中山传信录》记载:“福州往琉球,由闽安镇出五虎门东沙外,开洋用单辰针,十更(每更约40里至60里,各地算法不一)取鸡笼头、花瓶屿、彭家山。用乙卯(针),并单卯针,十更取钓鱼台(岛)。用乙卯针,六更取姑米山。用单卯针,取马齿。甲卯及甲寅针,收入琉球那霸港。福州五虎门至琉球姑米山,共四十更船。”
福建渔船的龙骨,也是决定船只质量好坏的关键,船只造好后,衙门或海关官吏查看龙骨的安钉水准。清《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八《谢占壬 行船提要》:“闽广海船,底圆面高,下由大木三段贴于船底,名曰‘龙骨’”。龙骨的坚固度是船体纵向强度大小的重要基础。清朝闽南船户安钉龙骨时,会在龙骨和船肋骨的结合处缝隙塞进一些白银或铜线,以求平安。
海关、汛口官员还检查渔船和商船的船名、船号和帆上颜色,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廷规定:“嗣后福建省商、渔船,帆樯编号字迹,不必拘定颜色。如帆樯本色青黑者,即书粉字;如帆樯黄白色者,即书黑字。务依船照原编字号,书福建省某府某号某商渔船户字样,于船樯两□大书深刻,每字长阔一尺,帆上每字长阔二尺,漆以黑白颜色,饰以桐油”(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三十《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二》)。
1707 年,康熙“准闽省渔船与商船一体往来。欲出海洋者,将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1736 年,福建渔船税按照梁头一丈八尺以上,七尺至一丈八尺之间、七尺以下者三档收取,各档间的税率从高至底,由各地府县官员或海关人员验收梁头尺寸后按年收取。乾隆元年“定闽省渔船税,分上中下三则起科”(《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五《食货六·征榷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