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某小区的业主。杨某无视《小区业主协议》中 “未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同意,业主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共有部分结构”的明确规定,在其居住的复式楼顶,加建了房屋、假山和游泳池等,甚至有些地方超出墙体90公分。不仅外观与整个小区屋顶的建筑结构极不协调,还因悬空造成安全隐患。其他业主曾多次要求杨某拆除,但均遭拒绝,双方引发纠纷。其他业主将杨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杨某立即恢复原状。
法院之所以判杨某败诉,是因为杨某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归业主共有。”很显然,杨某占用了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结构空间,构成侵权。
另外,杨某私自加层并改变楼顶结构的行为,根据《解释》第七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应当认定为……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业主许可”。本案中,杨某未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改变建筑设计,已造成安全隐患,故法院依法判令其恢复原状。
本案提醒人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属于该建筑物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如果要占有或使用,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高级法院 王旭军)
(本栏编辑/麦力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