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品改编权在媒介传播中的现状与保护

2014-07-21 11:17凌崔悦张腾
新闻世界 2014年5期
关键词:改编权保护现状

凌崔悦 张腾

【摘 要】作品改编权正在传统媒介和互联网媒介中被忽视。正视改编权,重视它、保护它,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本文以刘欢改编《卷珠帘》为例,探讨作品改编权在媒介传播中的现状与保护。

【关键词】改编权 媒介传播 现状 保护

一、改编权案例浅析

1、刘欢改编《卷珠帘》须经霍尊同意

2014年兴起的《中国好歌曲》节目,首次聚焦的是原创作品,让音乐创作人成为主角。提到《中国好歌曲》最红原创,当属霍尊的《卷珠帘》,《中国好歌曲》刘欢组“主打之争”中,刘欢对霍尊的《卷珠帘》进行了改编,这首歌的前后版本,引发了网民的热议。

面对网络的质疑,《好歌曲》音乐总监安栋认为,重新编曲的过程中,保持多样性是很重要的,所以导师和音乐团队并不会为了让一首歌听起来不一样而做“逆风格”的改变,不会对原作进行颠覆性的调整。这体现了节目组对原创音乐的尊重。

且不论刘欢这曲改变的《卷珠帘》有没有原先霍尊的版本好,这一事中涉及的到的是著作权中的改编权问题。在《中国好歌曲》这一节目中,刘欢作为霍尊的导师,是否有权利对学员的歌曲进行改编?

《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财产权利,因此,如需改编他人作品,改编者需要事先得到原作品权利人的同意。试分析,第一种可能刘欢改编《卷珠帘》已经经过了霍尊的同意,霍尊作为著作权人授权刘欢改编自己的作品,是霍尊作为著作权人行使改编权的一种简便形式,授权刘欢改编自己的作品,俩人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刘欢必须要支付一定的报酬;另一种可能,刘欢改编《卷珠帘》其实并没有经过霍尊的同意,只是理所当然的认为自己是霍尊的导师就有权利对学员的作品进行改编,这样的观念是错误的,这样做,就是侵犯学员著作权的行为。

2、流行作品应先授权后网络改编

搜狐17173网站今年3月开始就“你最期待哪本网络小说改编网游”展开读者调查。《小兵传奇》以1385票位居榜首,紧随其后的是获得1323票的《拥兵天下》,《鬼吹灯》则获得705票。然而,游戏开发公司的选择标准与作品的读者、游戏的玩家有所不同。

在众多网络作品中,为什么游戏开发公司对《诛仙》、《沧海》、《鬼吹灯》等小说情有独钟呢?首先,它们非常流行,拥有大量忠实读者,选择这些作品改编成游戏,游戏开发公司无形中拥有大量目标用户和广泛知名度。其次,武侠、悬幻作品的情节更适合改编成游戏,而且这几部作品本身架构完成,创作手法成熟。

笔者认为,要取得作品的网游改编权,最好的办法还是取得小说著作权人的授权。虽然现在的主要网络文学网站都被盛大、完美这样的大公司收购,但对于非签约作家,网络文学网站一般只有作品的优先改编权,团队还是可以直接联系作者,一般的作者即便前期不付钱,只要后期有游戏运营分成的,基本也都会同意授权,而且对于非热门作品,网络文学网站一般也不会阻难。

对于一些热门作品无法取得授权的,开发团队可以考虑改编题材相近知名度较低的作品。在改编时,要注意被改编的作品本身是否有抄袭剽窃热门作品的情况,如果授权者本身也是抄袭者,则改编该作品同样面临侵权的法律风险。

最后,要把小说改编为网游一般有两个目的,或者借用小说的知名度或者借用小说的情节。两者相比较,借用知名度的侵权风险更高,如果单单借用情节的话,只要不使用原作品的元素,根据“创意表达二分法”的著作权保护原则和司法实践,小说的版权人维权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当然,如果团队想完全避免法律风险,最好还是能取得授权再进行改编。

当下,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作品通过网络正在向不同的形式转变,其中涉及各方利益,这就不得不让我们重视作品改编权的行使以及保护。

二、改编权在媒介中的传播

1、媒介传播现状

现今,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发言人、传播人,可以在广播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在报纸上发表自己的作品,在电视上进行演讲,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这些传统媒体进行个人意见的传输,也可以通过这些媒介传播他人的作品。

近年来,微博、人人、微信、贴吧、QQ空间等各种社交媒体和手机网络的普及已经让社会更快步入自媒体时代。自媒体时代的网络传播具有交互性、自主性、平民化和个性化的特征。在网络上,人们互相交换着信息,自主加工信息而不是被动接受,同时各种文化也趋向于平民化、大众化。网络已经成了人们生活、学习、工作以及交易的中心。它给人们提供了自由发表言论的平台,也为人们的信息交流、通讯甚至市场交易提供了方便与快捷。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网络发展迅速。2013年7月17日,由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到2013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91亿,手机网民达到4.64亿。

2、侵犯改编权的构成要件

(1)实质标准。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实质是对作者原作品的改变。应当通过作品的一些基本要素进行比对,包括素材的比对,但如果素材是真实发生的事,如均取材于时事新闻,则须进行其他要素比对。①作品中一些艺术创造的部分则应是比对的重点因此主要判断是否改编的实质标准如下:

1)作品构成要素的改变,如将文字改变为图像,将此文字改变成其他种类的语言。

2)构成要素的结合规律、规则或顺序的改变,如将小说改编成戏剧。

3)涉及作品小部分的改编。他人在行使经过作者转让的改编权时,应当注意不能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即在改编作品过程中存在改变限度,稍不注意,很有可能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形式标准。改编他人作品的前提是获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或授权,同时支付一定的费用。因此,如果没有获得著作权人同意或授权并没有支付费用则构成侵权。endprint

经许可的改编,按规定应按改编费的20%-40%向原作者支付稿酬。如果是未经许可的改编则是侵权行为,应当依照著作权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这个以个人为信息传播中心、具有高度信息参与性和交互主体性的信息传播的自媒体时代,传统媒体与新媒体都在传播中发挥着信息生产加工和传播的媒介作用。而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其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也正是因此,网络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严重得多。

三、对改编权的保护

改编权正在传统媒介和互联网媒介中被忽视,正视改编权,重视它、保护它,对每个公民来说都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通过分析自媒体时代的传播特性和改编权自身的特点,对于改编权在媒介传播中的保护,笔者从不同方面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1、社会大众保护意识的增强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社会大众更容易通过多渠道获得作品,同时,由于社会大众相关法律认识不够,不知道在改编他人作品时很有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因此,社会大众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在改编他人作品时应当征求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作者作为社会大众的一份子,作为作品的权利人,应当注意对自己作品的保护,在作品改编权转让时注意重要条款的书写,在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完善媒介传播规制

大众传播是由专业化的媒介组织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产业化的手段,以社会上的一般大众为对象而进行的大规模信息生产和传播的活动。②

应在媒介组织中设立相关部门,对大众传播的内容进行把关。媒介中的管理者与负责人应该有责任意识,学习法律知识,做好把关人的角色,对大众的作品进行核实。大众传播的信息具有商品属性。传播行业作为一个产业,其价值通过市场来实现,在传播过程中,会产生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不能因为商业利益而放弃所有的规则。媒介传播行业需要将社会利益放在商业利益之前。

加快制定有助于推动媒介传播的相关法律,为媒介传播建立基本政策框架。完善传播制度和政策体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实现传媒的正当与权益的保护。

结语

对于各种网络侵权行为,虽然部分问题可以通过类推适用传统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加以解决,但更多的问题现有法律还没有涉及。应加强对传播中著作人改编权问题的研究,加快传播与立法的进程,在保证传播过程的畅通、高效、安全运行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之间构建一种和谐有效的平衡。□

【基金项目: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编号:4106,项目名称:《自媒体时代的网络侵权及其规制探究——以南京地区为切入点》】

参考文献

①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74

②郭庆光主编:《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99

(作者:凌崔悦,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学专业学生;张腾,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责编:周蕾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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