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续保起止日期要牢记

2014-07-19 22:55廉玉晖
驾驶园 2014年4期
关键词:续保投保人车险

廉玉晖

随着私家车普及率的逐年上升,车辆保险尤为重要。而车险的起止日期对车主获得理赔直接相关,一旦出现差错,极可能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车主白白投保的后果。

张女士于2005年9月20日买了一辆新车,并随车一起购买了保险,一年内,车辆没发生任何事故。2006年车险到期后,张女士忘了续保的事,直到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通知她续保时,她才想起来车险已过期。2006年10月10日张女士出差回来到保险公司办理了期限仍是一年的续保手续。

2007年9月25日,张女士倒车时发生碰撞事故,马上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在处理赔偿时,以张女士的保单已经过期为由拒绝赔付。张女士记得自己是2006年10月10日投保的一年期车险怎么2007年9月就过期了呢?查看保单时张女士才发现保单上的签单日是2006年9月20日,而不是10月10日!仔细询问得知,当张女士2006年购买车险时,保险公司的经办人为了使两份车险有连续性,就把签单日填成了2006年9月20日,当时张女士也没有仔细看就将保单收起来了。

张女士这一疏忽,使缴了一年的保费白白少了20天的保障,而事故恰恰出现在漏掉的时间段,导致理赔不成。张女士找出了保险公司当时邀缴保费的收据,确认办理续保的日期是2007年10月10日。

张女士拿着收据,找到车险专家寻求帮助。车险专家认为:张女士投保了一年期的保险并且缴清了保费,而保险经办人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动了保险的起保日,导致保险期限缩短,不足一年,这对张女士来说明显有失公平。这样的情况投保人可以要求更正保险公司的保险期。另外,从保险公司经办人错写保险期限这个角度来看,这属于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要承担这种行为带来的全部后果,不能让投保人张女士来承担由于保险公司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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