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仁义道德”之“吃人”本质

2014-07-19 07:38南通大学文学院江苏南通226019
名作欣赏 2014年20期
关键词:秩序义务伦理

⊙杨 静[南通大学文学院, 江苏 南通 226019]

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思想是以孔子思想为代表的儒家思想。虽然战国时代“儒墨”并称显学,但较之墨家思想,儒家思想的影响更大,汉代儒学正式占据统治地位,而后也一直是一家独尊,直到“五四”运动,儒学遭到猛烈的批判,其一家独尊的时代才宣告结束。但我们仍然不能否认儒学是中国传统文化主导思想这一历史事实。而儒家思想的核心就是“仁义道德”,所以中国传统文化的精义也就可概括为“仁义道德”。

“仁”是孔子思想的核心,是其推崇的最高道德原则。在礼崩乐坏的时代,“孔子讲‘仁’是为了释‘礼’,与维护‘礼’直接相关。”①所谓“礼”是以等级制度为特征,以宗法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统治体系,“仁”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或恢复“礼”。《论语·学而》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人之本欤?”加之孟子的“亲亲,仁也”,“仁之实,事亲是也”,可以看出“孝悌”是“仁”的基础,“仁”的思想内涵的一个重要层面就是强调血缘纽带。“仁”思想内涵的另一层面就是“克己复礼为仁”,意指“以社会的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是个体与国家、制度的关系”②。有关“义”的含义,《中庸》认为:“义者宜也,尊贤为大。”孟子认为:“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由此可见,“义”是“仁”的一种升华,“仁”主要强调宗庙系统的价值原则,“义”主要强调社稷系统的价值原则。“仁义”主要指向父子与君臣两种关系和义务,也可以说是家庭和国家两种关系和义务。由“仁”到“义”就是以“亲亲”为基础推展向“尊尊”,就此构成由家到国层次分明的父家长统治的等级秩序。关于“道”孔子有言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可见孔子所谓的“天下无道”就是周天子的大权为诸侯所掌握;诸侯国的大权为大夫和家臣所掌握;老百姓议论政事。由此可知“天下有道”就是政权由天子掌握,庶人不议政。简单来说“道”指一种人人各司其职的等级秩序,具体而言就是所谓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儒家思想中“德”有内外之分,内德主要是指人的内在修养,如“骥不称其力,称其德也”,“主忠信,徙义,崇德也”。外德主要是指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及人在某些方面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如“中庸之为德也”,“为政以德”。孔子认为人的行为要“据于德”,要限制在“德”的许可之内,所谓“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使民以时”等。

鲁迅在《狂人日记》中将传统文化的精义“仁义道德”斥为“吃人”,为何斥其为“吃人”?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仁义道德”否定了人作为“个”的存在。正如梁漱溟所说:“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③为何说其否定人作为“个”的存在?主要有以下两点可以展现。

一、“仁义道德”将人置于纷繁的伦理关系中,只见义务,不见权利,个人遂被繁杂的关系和义务所吞噬

由上文对“仁义道德”内涵的梳理,可以看出“仁义道德”所强调的是人与人间的关系,而由于中国家国同构的特殊情况,所以各种关系无外乎是伦理关系。个人完全置于各种伦理关系中,因伦理关系而产生义务,个人就淹没于这各种关系和义务中。

“儒家各学派都将社会看成是集合体,认为个人总是生活在群体之中,或为家族或为国家或为天下中之一员,群体受到损坏,个人的生活也就失去了保障。”④“孟子所谓‘无父无君是禽兽也’,也是强调区别于动物性的人性本质存在于、体现于这种社会关系中,离开了父母兄弟,君臣上下的社会关系和社会义务,人将等于禽兽。”⑤在家庭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姐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⑥伴随着个人生活面的扩展,四面八方的关系亦随之而来,乡党朋友以叔伯兄弟相称,师生之间有“师父”、“徒子徒孙”之说。此外,中国又是一个家国同构的社会,家庭扩展而成家族,家族扩展而成国家,父为一家之君,君为一国之父,各级地方首脑为一方人民之“父母官”,民为国之“子民”。所以中国人所生活的社会其实就是一个家族,所身系的各种关系就是四面八方的亲属关系或者说伦理关系。恰如卢作孚先生所说:“人每责备中国人只知有家庭,不知有社会,实则中国人除了家庭,没有社会。”中国人一生下来,就始终处在与他人的伦理关系中,人生就存于各种伦理关系之上。

人被置于伦理关系中,因伦理而尊重对方,由此而生发出对他人的各种义务,人生于世,只有义务观念,全无权利观念。张东荪先生曾说:“在中国思想上,所有的传统态度总是不承认个体的独立性。如问个人存在的由来,必追溯到其父母……总是把个人认作‘他存者’(DependentBeing)。不是指其生存必须依靠于他人而言,乃是说其生活在世必须尽一种责任,无异为了这个责任而生。”⑦这里所说的“责任”就是“义务”。孔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这里强调的是“仁”的一个重要内涵“孝”,也即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孔子对管仲在公子纠被齐桓公杀害后没有殉葬反而归顺的行为极为不满,认为这是对礼仪的“僭越”,但孔子仍认为其是“仁”,因为管仲辅佐齐桓公称霸诸侯,匡正天下,使天下人民皆享受到了好处,尽到了对天下人的义务。可见除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外,“仁”还对个人规定了其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这使得在孔子之后的两千多年,中国人深为各种义务所缠绕。

首先,在家庭之中,父母子女间互相负有各种义务,“父义当慈,子义当孝,兄之义友,弟之义恭。”⑧此外,生存于家族中的每个人,对其家族或负有光耀门楣、显扬父母之义务;或负有积财积德,以遗子孙之义务。因此所努力者,不是一己之事,而是对整个家族的神圣义务。在中国,夫妇、亲子、朋友,以及一切相关之人,都自然互有应尽之义务,而在西方国家,父母子女间并无义务之说,甚至起初对有谋生能力的父母,子女都无奉养之义务。因为西方文化强调个人独立和奋斗,西方人把尊严和独立看得颇为重要,他们无法接受个人的存在不是独立性的,而是依附性的,直到老年也依然如此。而中国以“孝”为基础的家庭和家族关系,使得人们所关注的是伦理关系的和睦和谐,而为保持和谐关系,自然就强调人相互间的义务而不是个人权利和独立。其次,就国家而言,中国每个人都负有忠君爱国之义务,而不见个人可从国家获得何种权利。而西方社会每年几百万的失业工人都有权从国家领取救济金来维持生活,不光失业问题,任何问题,人民都有权课问政府。

“仁义道德”使中国人纠缠于各种伦理关系和义务中,在伦理关系中为保持关系和谐,人皆以对方为重,对他人负有各种义务,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的机会,无数的感情欲望都被抹杀和压抑,无怪乎斥其为“吃人”。

二、“仁义道德”规定了严格的等级秩序,在这一等级秩序中除君主外,其余各级均受上级之压迫,下级是上级之附属物,无自主之权,而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妇女更是几千年来深受等级秩序之迫害

儒家学说的诸位代表人物,毕生都致力于恢复“礼”,建立以等级为特征、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体系。为此孔子提出“亲亲”、“尊尊”,“亲亲”只局限于家庭和宗族血亲,由家扩大为国,也就是由“亲亲”扩大为“尊尊”,以此来维护一国之宗法等级秩序。“亲亲”、“尊尊”使得中国形成父权、夫权、族权、君权独大的特殊情况,这也使得中国此后的大小权力机关纷纷陷入一人独权的怪圈。在孔子的基础上,孟子又提出“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此外,相传左丘明为解释孔子《春秋》而作的《左传》有言曰:“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阜,阜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中国成为一个以男权当道和等级制度为特征的国家。在这一等级体系中,除了处于金字塔塔尖的君主一人独权之外,所有下层之人皆为上层之附属物,人人都处于控制与被控制、压迫与被压迫、吃与被吃的情形中。但是身处森严的等级秩序中的国人却很少奋起反抗,大都选择欣然承受。为何不反抗而欣然承受?因为身处等级秩序中的人们都有可奴役和可“吃”之人,也就忘却了其被人奴役和“吃”的现在和将来。那处于金字塔最下层的“台”该如何是好?对此问题,鲁迅在《灯下漫笔》中有精妙的论述,他认为处于最下层的“台”另有更卑弱的妻和子供以压迫,而其子有朝一日成为“台”也有妻和子供以压迫。为何会形成此种局面?因为在中国的等级秩序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除此之外,女子还受“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之压迫。由此可见,在中国最可悲者非女子莫属,她们永无出头之日,牢牢被森严的等级秩序所束缚,她们是中国最弱势受迫害最深的群体,直到今天也依然如此。

由“仁义道德”的内涵我们可以看出,其重点强调的就是伦理关系或曰亲属关系,不论是义务的产生还是等级的制定,皆是由于伦理关系而生。伦理关系最先存在于小家庭,家庭因伦理关系扩展为家族,家族因伦理关系形成国家。因为互相间的伦理关系,所以人对家庭、家族、国家就需负担各种义务。使得人为家庭、家族、国家而活,却独不为自己而活,将自己的欲望、权利淹没于对他人的义务中。家庭之中因伦理关系而生的“夫妇有别,长幼有序”的等级秩序,扩大为家族、国家之等级秩序。秩序形成后下层人就处于被上层人压迫和“吃”的地位,而又因伦理关系对国人深入骨髓之影响,下层人也从不觉得此种上尊下卑的等级秩序有何不妥,因此下层人也就甘愿处于被人奴役的地位。

其实,中国并不桎梏于封建,而是桎梏于伦理关系理念,因为封建只是依靠武力和迷信,植根不深,不可久存,而伦理理念虽是后天形成,但却植根于人的思想中,无法祛除。关于这种伦理关系或曰亲属关系,恩格斯曾有这样的评价:“亲属关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中起着决定作用。”而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之精义的“仁义道德”,其因对伦理关系的注重而否定人作为“个”的存在,也就决定了其“吃人”的本质。

①⑤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页,第24页。

② 李垭峰:《孔子“仁”思想再研究》,《西南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第24页。

③⑥⑧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页,第72页,第72页。

④ 朱伯昆:《略论儒学之特质》,载文史知识编辑部:《儒佛道与传统文化》,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7页。

⑦ 张东荪:《理性与民主》,岳麓书社2010年版,第8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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