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蚕桑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4-07-17 02:55:08
四川蚕业 2014年2期
关键词:蚕农蚕桑社员

蒋 佳

(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四川 成都 610041)

为改变农村家庭分散经营高成本、高风险、低效益问题,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农民以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农民合作社。允许运行规范、具备服务能力的合作社承担财政项目,持有和管护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并在用地、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蚕桑产业作为我省现代农业的组成部分,已进入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市场化的产业发展方向亟待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发展蚕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推动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备以下四个主要特征:

1.1 独立法人资格

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定位于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需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登记的法人。它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以农民为成员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经济组织。

1.2 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合作社的成立并不是动摇家庭承包经营,而是在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探索更有效的农民联合形式和土地利用方式,是国家在农村土地政策上的延续。

1.3 成员的关联性

与某一类农产品相关的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服务者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所有的合作社成员都应该与该类农产品有联系。

1.4 坚持自愿原则

以“民建、民管、民受益”为出发点,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经营自主权,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在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各级政府、任何单位、企业都不能硬性要求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

2 蚕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

蚕桑专业合作社就是与桑、蚕、种、茧、丝、绸相关的生产、加工、服务者联合起来的,以农民成员为主体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栽桑养蚕者、收购加工者、制丝织绸者、以及为此条产业链服务的所有人员和组织。

2.1 成员资格

蚕农,与蚕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规定的入社手续。要求农民成员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80%,单位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合作社。

2.2 合作社章程

合作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依法制定,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名、盖章。章程需载明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章程修改程序;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作社名称一般采用“地名+农产品名称+类型+合作社”。

2.3 领办模式

2.3.1 公司推动型。公司牵头发起创建的“公司+合作社+农户+基地”合作模式。其特点是:充分利用龙头企业的优势,发挥合作社的桥梁与纽带作用,连接基地、农户与市场的多种服务功能,结成紧密的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合作组织挂靠龙头企业。如“绵阳市涪城区桑之玉桑枝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就是由天虹公司领办的,依靠公司资金优势、技术力量、销售网络的专业合作社。

2.3.2 能人带动型。农村中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热心合作服务的能人牵头创建“能人大户+合作社+农户+基地”的合作模式。其特点是:多由政府牵线搭桥,政府相关人员可作为合作社运作顾问,合作社挂靠某一能人大户,依托能人大户的技术、管理经验及资金、销售网点优势,这种类型在乡镇一级较多,是我国目前最常见的合作社类型。如“南部县先锋蚕业合作社”就是在能人大户罗先锋的带领下创办和发展壮大,这种类型要求能人在当地有一定的威信并且懂市场。

2.3.3 独立运作型。农户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自发组建创办“合作社+农户+基地”的合作模式。其特点是:社员种养殖规模差别不大,利用各自的土地种植或养殖同一品种,采取以土地、劳力、资金入股,按股份多少分红,实现决策民主化和利益、风险共享共担的紧密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社完全体现出了“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原则,是今后合作社发展的主导方向。但是,蚕桑专业合作社目前还在起步探索阶段,企业联、能人带是两种主要类型。

2.3.4 设立程序。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申请登记的文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示组织合法存在、成员资格和权利有效存在的重要证明。合作社的设立需要履行以下手续:

图1 蚕桑专业合作社成立流程图

3 蚕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利用其规模效应,为其成员购买物美价廉的农业生产资料,帮助成员统一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把分散的个体经营农户与整个农产品市场相衔接,克服分散的农户弱小无助、市场信息不灵、生产盲目、加工能力弱、保鲜运输不便的困难,是促进要素投入集约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生产手段科技化、产业经营一体化的重要载体。蚕桑专业合作社正是蚕农互助合作的具体表现形式,具有以下功能:

3.1 生产要素的整合

3.1.1 资本、土地、人才的整合。合作社有利于整合原本分散的社员资源,实现规模效益。合作社的成立必然有资金的集中,通过合作社对社员资金的专业化运作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在土地使用上,合作社一方面可以争取政府支持,无偿使用或有偿租用其他用途的土地发展为桑园,另一方面也能开展社员内部互助,促进桑园向养蚕能人流转,协调社员之间通过代管、租赁、转让、转包、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桑园 (土地),引导蚕农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形成“一个合作社协调、几个大户种桑养蚕、多个社员打工服务”的发展格局。

3.1.2 先进机具的推广与合作使用。农业机械化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省力化蚕台、旋转方格蔟代替蚕箔、塑料折蔟是目前蚕用生产设施的发展方向,通过合作社进行操作示范和推广,加之同社社员之间的从众效应,机具的升级换代更容易实施。对于一些较大型、价格较昂贵的机具 (如旋耕机、桑枝伐条机、桑枝粉碎机)而言,以合作社为购买单位,通过社员共同使用的方式能够降低社员的成本,提升机械化水平。在合作社内部实行机具统一管理和保养,按照“先来先用、谁用谁负责、谁用谁付费(需要柴油的等机具)”的原则进行使用,发挥其社会化服务功能。

3.2 生产资料的计划与统购

蚕桑产业的生产资料包括桑种、蚕种、蚕药、化肥、农药、蚕具等,生产资料质量的优劣决定着后续养蚕产茧的质量,价格的高低决定着栽桑养蚕的纯收入。因此,渠道畅通、服务周到、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对于蚕农来说意义重大,合作社以地缘关系为基础,通过规模化、长期化购买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统一为合作社社员提供质量信得过、价格公道的生产物资,从而降低蚕农的生产成本、规避用种用药的质量风险。

3.3 专业化技术、信息服务

3.3.1 小蚕的专业化共育。合作社可以发挥其人员、技术上的优势强化小蚕共育。在合作社修建统一专业化共育室,配备完善的共育设备,培养大户或聘请专业化共育员为本社社员共育小蚕,将共育费用与社员蚕茧质量和收益挂钩。

3.3.2 病虫害的统防统治。由蚕桑专业合作社组织消毒人员、利用先进的消毒机具,重点在蚕前、蚕后对社员的蚕房、蚕具、生产环境进行统一消毒,对桑园进行统一防病治虫,并对生产过程中的突发病虫害情况进行及时应对。统防统治不仅能实现好的消毒防病效果,实现规模经济,还能大大减轻社员的养蚕工作量。

3.3.3 生产过程的技术指导。以合作社为依托组建技术团队,可以由本社的养蚕能人组成,也可以外聘技术员组成。要求技术员能对社员的养蚕全过程进行指导和帮助,将日常巡视和重点帮扶相结合,设立技术询问热线,社员有问题能够立即联系上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电话解答或者派技术员亲临指导,真正解决蚕桑技术推广中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3.3.4 信息服务。合作社可以作为技术信息、市场信息以及合作社内部信息的集中地和扩散地,通过召开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会,采用手机短信,公告栏等途径向社员进行准确、及时的信息传达,防止因为信息不通畅、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准确给蚕农造成的损失。

3.4 产品加工与销售

3.4.1 蚕茧的收购与加工。由于同一合作社社员的生产环境趋同、技术操作一致,合作社能够确定全社社员大概的售茧时间,从而进行统一的收购。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烘茧机,对收购的鲜茧进行干燥、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减小分散蚕农对售茧时间把握不准、鲜茧保存不当所造成的损失。通过社员面对合作社,合作社再面对市场的方式,能够规范交易秩序、减少交易环节、提高交易效果。

3.4.2 蚕桑资源的多元化开发。蚕桑合作社应在新形势下探索桑、蚕、蛹、茧、丝、绸的综合开发利用,提升整个产业的附加价值。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合作社可以通过大户社员或者以合作社名义发展技术相对成熟、简单的桑枝食用菌的种植,因地制宜地推广果桑种植;规模较大、较成熟的合作社可以与产业链后端企业合作,通过对蚕沙、桑枝、蚕蛹等的初加工为其提供生产原料,拓宽社员的增收渠道。

3.4.3 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蚕桑合作社作为社员联合体,具有一定规模的产品,通过这种“抱团”打市场的方式,在市场中有相应的谈判地位,能够决定合作社产品的销售方式、销售形态和销售目的地。条件成熟后应当走品牌化的发展道路,提升本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知晓度。

3.5 信用保障与保险载体

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是与前端农资供应商、后端消费者市场建立信用的重要载体。良好的信用是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前提,防止两端市场“有货无款、有款无货”的现象发生,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产品的消费畅通。另一方面,具有良好信用的合作社还是发展信用合作、开展农村资金互助、享受农业信贷政策的优先对象,而资金无疑对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此外,合作社还应该成为社员面对各种风险的“保护伞”,在运转良好、信用优良的基础上与保险公司合作,将合作社的全体社员纳入保险范畴,量身定做“种桑养蚕险”。合作社负责宣传、发动以及为成员提供出险鉴定、现场查勘、记录证明等服务,并协助保险公司做好理赔工作,帮助蚕农降低生产经营风险。

3.6 项目的实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扶持方式。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承担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比如各种基地建设项目、蚕桑品种鉴定以及试验示范项目。通过项目实施,合作社不仅可以为自身的发展积蓄技术、资金、人才等力量,还可以扩大知名度,吸引产业相关的政府机构、科研单位和企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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