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梅
(渤海大学,辽宁 锦州 121013)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商务合同英语文本翻译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商务合同作为特殊的文本具备自身的语言翻译特征,商务合同英语翻译的准确性是减少国际贸易经济纠纷的关键点。所以,作为商务合同文本翻译人员,要明确商务合同英语的词汇特征和翻译要点,做好功能对等翻译理论下的商务合同英语词汇翻译工作。
对于功能对等翻译理论来说,最早是由美国的著名结构主义语言大师,也是世界著名的翻译家奈达提出来的。奈达主要在美国供职,一生的主要活动都是围绕在《圣经》的翻译进行。这位学者在进行《圣经》翻译的时候,从实际情况出发,找出了一套翻译理论,成为翻译研究史上的一个景点。奈达的主要贡献就是提出了“功能对等”理论,也就是从语言学的角度作为出发点,在进行语言方面的翻译的时候不刻意的强调文字表面的死板的对应,需要在两种语言之间达成一个功能之上的对等,即为“动态对能”,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功能对等”。事实上,功能对等翻译理论最基本的就是要求译文意义上以及形式上的对等,而其中当属意义上的对等更为重要。在商务合同翻译的时候,不只是要求词汇意义上的对等,还要在语义等方面的对等,翻译出来的译文不仅传递的是形式上的表面意思,更要体现深层次的文化背景内涵。
商务英语本身就属于专业性比较强的语言类型,而英语商务合同具备法律方面的效力,专业词汇使用的比较多不管是合同翻译的要求,还是语言本身的要求,需要具备比较正式和规范的措辞,遵循非常强的专业性原则。所以,外贸合同翻译的时候要求在功能对等翻译理论下,在保持原来意思不变的情况下,要坚持专业性翻译原则。比如,合同中的“因为”,一般来说翻译为“by virtue of”,则很少使用“because of”或者“due to”。 在英语商务合同中,专业术语的应用比较广泛,其中包含的有贸易专业术语、法律术语等等,比如,基本的贸易术语,像ocean bills of lading就翻译为海运提单等。这些词语是经过权威学科进行认证之后的,基本不可能产生歧义,也不具备多义性,词意是固定的,不能够进行随便的更改。在英语商务合同翻译中,遵守专业性原则能够减少合同中复杂的解释流程,还能够相应的减少交易的流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交易活动的效率。
商务英语合同翻译务必要求准确无误,遵守准确性的原则。这项原则除了坚持准确性原则中的一般性内容之外,还要求自身在外贸合同翻译中的独特的要求。我们根据功能对等理论来对一个合同译文进行判断,就需要考虑观看译文的人的反应是不是跟原文观看者对原文的反应是不是一致。所以,翻译人员译者应该把原文合同语言和译文合同语言进行比较,以此来检验是否达到了功能对等即外国商人对英译合同的反应是否大体等同于中国人对中文合同的反应,并在这个基础上坚持准确性的原则。商务合同中对于每一个条款、每一个词语都要落实其准确性,因为哪怕是一个细小的词语反编译出现了失误就可能是日后双方经济纠纷产生的诱因。所以,在商务英语翻译中,务必要把每一个词语都翻译到位,把准确性落实到每一个细节中去。比如,complain的汉语意思是投诉,force majeure的汉语翻译是不可抗力等等。基于其准确性的要求,在进行合同翻译的时候,可以摒弃一些为了翻译的优美性而是用的翻译方式,力求合同翻译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奈达的对等功能翻译理论主要是指译文的接受者对于译文的反应要跟原文接受者与原文的反应基本相同。据奈达的理论所显示,要评论一个译文的优劣就要看观看者对此的反应是不是跟原文读者的反应是不是差不多,词语的翻译就是为观看者来服务的,要以观看者为核心,主要看中的是接受者是不是能够正确的理解译文。
根据功能对等翻译理论,在遵守词汇对等原则的前提下注重翻译的灵活性。在商务合同翻译过程中,转译法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翻译方式,主要是指一个词语在源语中的词语性质如果放在目的语中不一定就是同一个词性。在使用转换法对商务合同进行翻译的时候,要把英语合同中的某一个词性转化为汉语中的另一个习性,或者是把汉语中的某一个词性转化为英语中的另一个词性。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把英语中的名词像汉语中的动词转化。比如,“Delivery must be effected within the time stated on the purchase order,otherwise the Buyer must be at its opinion to cancel the order”可以翻译为“卖方必须在购货订单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否则卖方可以把订单取消”。在这个例子中,“delivery”就属于名词,但是在汉语翻译的时候,就翻译成了“交货”属于动词,并且主语转化为谓语。在这种情况下,原文的主语要是动作性的名词性质,并且属于被动语态,这样才能进行转化。事实上,在商务合同中,关于运输、包装、付款、检测等相关条款基本都是采用被动句的句型结构。在对这种类型的句子进行翻译的时候,可以把他们翻译为主动句,这才比较符合汉语的语言行文习惯。
在功能对等理论下商务合同翻译的时候,要实现文本对等效应,争取在信息对等的前提之下,让翻译的文本尽可能的符合英语合同的文体特点,为了外国贸易商方面能够准确明了的表达合同信息。因为商务英语合同的翻译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促进贸易与文化之间的交流,对于商务合同来说,其属于法律性质的文本,必须要具备很强的严谨性和规范性。要想凸显合同这些特点,在使用词汇的时候会出现重叠使用的状况。但是在进行汉语翻译的时候,根据汉语的特点,就没有必要对繁杂的同义词进行逐个的翻译,可以用一个词语来表达其中的含义,对合同中一些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词语进行删除。比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英文商务合同中,很多时候会出现多个状语从句以及定义的从句,夹杂其他修饰成分,从而解释或者补充主句的意义。英语跟汉语的表达方式存在很大的不同,翻译人员不能直接把这些句子翻译成汉语,可以适当的对一些句子进行分解,还可以调整语序,争取让其符合文本对等的原则,更好的表达合同的意思。
根据功能对等理论来看,翻译首要注重的就是翻译的信息内容,也就是“译意”。要本着信息对等的原则,把商务英语合同的信息有效的翻译出来,尽可能准确的翻译原文信息。在拟定商务合同的时候,经过了合同制定人员的精心设计与思考才制定出现的,其中每个词汇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在进行商务合同翻译的时候,主要是做语际的转换,在转化过程中,要坚持原文跟译文的一致性,所以,这就要求翻译人员要具备比较高的英语专业素养,坚持译文跟原文意思一致性的原则,不能凭着感觉发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要实现信息对等,就不但要书写规范,还要避免出现一些拼写和语法上的错误,要尽可能的避免直译、死译和乱译现象的出现。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特别强调,翻译中如要保留原作的内容,就必须改变形式。死译在英译时往往行不通,商务合同翻译也不例外。比如,在商务英语合同中,出现的一个频率比较高的词语就是“subject to”,这个词语本来的意思是“使服从”。但是,在不同的商务合同翻译中,这个短语的翻译要灵活,使得句子意思更加准确和对等。在商务英语合同中,“subject to”这个词语使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合同的确定以及执行。像“Subject to the above stipulations…”就可以翻译为“以…为条件”,这样的翻译比原来的意思更加准确,也比较通俗易懂。
综上所述,商务合同具备特殊的语言特征,而且是用来规定贸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减少争议的重要依据。所以,在新时期务必要重视商务合同英语词汇的翻译工作,在坚持功能对等理论的基础上,做到词汇对等、句意对等以及文本对等,本着缜密、准确、措辞严谨还要符合语言使用习惯的基础上对商务合同进行相对恰当的翻译,从而更好的促进商业活动的开展。
[1]兰天.国际商务合同中翻译技巧的灵活应用[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2(1).
[2]徐良霞.功能对等理论在合同翻译中的应用[J].沂州师范学院学报,2012(10).
[3]苗锡璞.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商务英语翻译[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13(1).
[4]谢建平.功能语境与专门用途英语语篇翻译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