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吴芳的父亲生病住院了。为了筹集手术费用,吴芳准备把自己名下的房子卖了给父亲治病。因地理位置优越,她的房子刚挂在中介网上没几天,就有人有意购房。吴芳最终选定一个购房者签订了合同,并和对方约定了去房管所办理过户的日子。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房管所的工作人员竟然说:“不好意思,你的房子办不了过户手续,已经被法院冻结了。”
“什么!”吴芳诧异地问,“怎么会被冻结?不可能啊,我又没有犯法。而且这确实是我的房子。”
面对吴芳的疑问,房管所工作人员也不知道具体情况,根本无法回答。这样一来,房子肯定是卖不了了,无奈之下吴芳只能去法院寻求真相。
不生孩子的隐情
想来想去,吴芳觉得,自己的房子被冻结,肯定和前夫有关。原来,吴芳今年刚满30岁,却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
吴芳25岁时和前夫廖中南相识于交友网站。当时吴芳考虑到廖中南比自己大8岁,有点犹豫,并没有立即答应他。但耐不住廖中南狂热的追求,两人很快确立了男女关系,并步入婚姻殿堂。
结婚后,吴芳全身心投入到家庭建设中,刚结婚半年,她就很想要一个孩子。可是,当她提出这个想法后,廖中南并不同意。他觉得有了孩子就没了自由,应该多享受二人世界。
吴芳觉得丈夫说的也有道理,而且自己的年龄也不算大,那就等几年再说吧。
一晃5年过去了,两人一直没有要孩子。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吴芳担心自己再不生的话就成高龄产妇,不好生育。于是,她再次向廖中南提出生孩子的想法。谁知,丈夫的一番话却让吴芳当场愣住了。
“吴芳,对不起,我知道瞒不下去了。其实不是我不想要孩子,而是我根本就生不了孩子!”
这番话让吴芳彻底醒悟过来。直到现在,她才知道廖中南这么多年一直都在欺骗她,说什么想过甜蜜的二人世界,全都是谎话,事实的真相是他自己的身体有问题。
受到打击的吴芳一时间无法接受欺骗她的丈夫,随即提出离婚。由于廖中南对妻子有所隐瞒,属于过错方,所以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名下的房产和大部分财产都归吴芳所有。
那么,这已经属于吴芳的房产,怎么会在离婚后又被法院冻结了呢?这跟廖中南又有什么关系?
从天而降的债务
原来,被冻结的房产确实和廖中南有关。一年前,廖中南向朋友刘洋借了20万元。之后刘洋多次催要,但廖中南迟迟不还。直到一个月前,刘洋怎么也联系不上他。为了防止自己的钱打水漂,刘洋向法院申请冻结了吴芳名下的房产。
了解到自己房子被冻结的原因后,吴芳觉得很冤枉。自己都离婚了,凭什么廖中南欠的债要由她来还。吴芳随即找到刘洋,准备向其讨要说法。
“刘洋,你有什么证据说廖中南欠了你的钱。我可从来没听他提起过。”
“他给我写了欠条。”说着刘洋就拿出了一张欠条,上面有廖中南的签名,“去年他说家里遇到点困难,急需一大笔资金救急。我们俩本身就是哥们儿,加上当时我们公司和他的公司正好有合作,想着日后还需要他帮忙,我就借给他了。谁知道他竟然一直没还钱,我去公司找他,他已经离职了。我现在找不到他,只能找你。”
“我们已经离婚了,他的事情和我无关。既然是他欠你钱,你应该去找他,凭什么让法院冻结我的房子?而且这个房子和廖中南没有关系,当初离婚时就说好这个房子是归我的。”吴芳气愤地说。
“我已经找律师咨询过了,这笔欠款是廖中南在你俩结婚时找我借的。虽然你俩现在离婚了,但这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他现在失踪了,你就有义务帮他还这笔钱。”见吴芳仍一脸气愤,刘洋撂下一句“法院见吧”就走了。
吴芳赶紧给廖中南打电话。但可想而知,这时候已经联系不到他了。
“难道我真的要吃这个哑巴亏,替前夫还债?”吴芳选择了向律师求助。
律师听完吴芳的话后询问道:“你前夫借钱时说你们家出现了困难,但是你却说对这件事并不知情,你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他没有把这笔钱用于你们的日常生活消费呢?”
吴芳先是摇了摇头,又仔细想了一会儿,突然说:“律师,我记得我们在离婚协议书上有过约定:双方确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共同债权债务,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知情的情况下所欠的债务,由负债人自己全额承担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法律点:吴芳和前夫离婚时已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个人所负债务由欠债个人承担,那吴芳还需要替前夫还债吗?
王芳释疑:在本案中吴芳无法举证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不能证明该债务是前夫的个人债务,那么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笔债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离婚了,但是吴芳仍然有偿还的义务。
虽然两人离婚时约定各自债务各自偿还,但是这种约定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
听完律师的分析,吴芳有点沮丧,原本以为曾欺骗过自己的男人,只要离婚了两人就再无瓜葛,没想到如今却要替他偿还这么大一笔债务。
吴芳的代理律师也觉得她挺可怜的,就极力帮助吴芳想各种可以提供的证据,“你认识刘洋这个人,那你能证明廖中南和他事前约定过借款属于个人行为吗?”
“我不知道他们有没有约定过,但是我相信刘洋肯定清楚欠款是廖中南的个人行为,和我无关。”吴芳缓缓地说,“当初我刚刚知道他不能生孩子时非常生气,提出离婚他不同意,两人就达成协议先分居,还签订了分居协议,在协议中我们约定好了,分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因为我对他不信任,还把该协议进行了公证,给我们做公证的就是刘洋的表妹刘晓,这还是刘洋向廖中南推荐的呢。”
律师听完笑着点了点头,“这就能证明刘洋事先知道你们俩有关债务归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他也应该清楚他借出去的钱仅仅是给廖中南个人的。”
法院很快就开庭了,吴芳作为案件的被告参加了诉讼。在法庭上,吴芳向法官出具了刘晓从刘洋处得知廖中南公证分居协议的证言,虽然吴芳不知道债务的实际用途,也无法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能证明夫妻的债务约定为债权人刘洋所知晓,而且在两人的离婚协议中也说到夫妻没有共同债务。最后,法院判决吴芳对廖中南的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endprint
婚姻与家庭·社会纪实2014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