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不论是劳动价值论还是边际效用论,都承认商品中所凝结和耗费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是使用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实体。二者的分歧,直接说来,在于劳动、资本和土地是不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根本说来,在于使用价值是不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最终说来,在于价值反论能否成立。边际效用论证明价值反论不能成立。因为边际效用论发现,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边际效用,边际效用随着该商品的增多而递减,因而使用价值便随着该商品的增多而递减。因此,钻石交换价值大,决不是因其效用和使用价值小;恰恰相反,钻石交换价值大,只是因其数量小,因而边际效用大,从而使用价值大。水交换价值小,决不是因其效用大,而是因其数量多,因而边际效用小,从而使用价值小。因此,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大小成正比,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实体。这样一来,商品中所凝结和耗费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便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它们是使用价值的直接源泉和直接实体,是交换价值的间接源泉和间接实体。马克思和古典经济学派误以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说到底,就是因为他们被价值反论所惑,误以为使用价值往往与交换价值成反比,因而不可能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不可能用使用价值来解释交换价值。这样一来,使用价值的源泉和实体——劳动、资本和土地——也就不可能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实体了;否则,交换价值怎么能够与使用价值的大小相反呢?那么,交换价值和价值的源泉、实体是什么?只有劳动: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确实,如果劳动是创造交换价值或价值的唯一源泉,那么,价值或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往往相反就可以理解了。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价值反论
中图分类号:F014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14)02-0005-11
一 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公有制之真理与私有制之谬论
劳动价值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如所周知,是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但是,欲知究竟何谓劳动价值论,必须明了,经济学或劳动价值论所谓“价值”、“商品价值”,正如穆勒所指出,通常是指“交换价值”、“商品交换价值”:“价值一词在没有附加语的情况下使用时,在政治经济学上,通常是指交换价值。”[1]那么,他们所谓交换价值又是什么?如上所述,李嘉图和马克思所谓交换价值,往往并不是指摸不着看不见的交换价值自身,而是指人制定或约定的、摸得着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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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4-01-07
作者简介:王海明( 1950-),男,吉林白城人,教授,主要从事国家学与伦理学研究。见的交换价值形式或价值形式,亦即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将交换价值混同于价格。这种混同甚至得到了维克塞尔等经济学家的认可:“在某些场合,价格这个词和交换价值的意义完全一样。”[2]有鉴于此,可以断定:所谓劳动价值论,就是认为劳动是创造和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唯一的源泉、实体的理论,也就是认为劳动是创造和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的源泉、实体的理论。
斯密说:“劳动是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标准。每一物品的真实价格,一个人要取得每一物品实际上所付出的代价,就是获得它的辛苦和麻烦。”[3]133“劳动是价值唯一的普遍和正确的尺度,或者说,劳动是我们用以比较一切时代和一切地方各种商品的价值的唯一标准。”[3]139-140李嘉图也这样写道:“也许有人要问,我所说的价值是什么意思,我用什么标准来断定商品的价值有没有改变。我回答说,一件物品的贵贱,除了用生产它时所牺牲的劳动来断定外,我不知道还有别的什么标准。一切东西根本都是劳动创造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不靠劳动就不能生产出来。”[4]126“只要我们承认,一切商品都是劳动的产物,除非花费了劳动,否则就根本不会有价值,那就非常清楚,生产各种商品所费劳动量的增减,是它们的价值发生变动的唯一原因。”[4]126马克思更是一再说:“价值实体就是劳动。”[5]17“使用价值或某种物品具有价值,只是因为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6][5]15“只是在一定社会内生产物品所必要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决定物品的价值量……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5]16
可见,在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看来,只有劳动才是创造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这就是劳动价值论的根本观点:劳动价值论就是认为只有劳动才是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源泉的理论。粗略看来,这种观点极为简单和偏激。劳动无疑是创造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但如果说只有劳动才是创造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源泉,岂不片面偏颇之极!但细究起来,却应该承认,劳动价值论不但堪称博大精深、真伪难辨、扑朔迷离和幽晦曲折的伟大理论,而且其结论——只有劳动才是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源泉——无疑是一种相对真理:它是公有制商品价值论之真理。这可以从两方面看。
一方面,劳动价值论乃是一种人类的理想:劳动应该是创造和决定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诚然,就事实来说,劳动、资本和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创造和决定交换价值的三个源泉或实体。但是,事实未必应该。因为所谓资本,亦即用作投入的劳动产品,如工厂、机器、设备等等,原本是劳动与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产物或结合物,是由劳动与自然资源两种生产要素创造的。因此,创造交换价值的源泉最终便可以归结为劳动和土地。这就是说,归根结底,只有劳动和土地等自然资源才是创造和决定一切交换价值的源泉或实体。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显然应该是人类共同拥有的东西,应该是人类公有的东西。因此,每个人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就应该像使用自己的东西一样,应该是无需代价的,应该是无偿的;只有劳动才应该是个人私有的,因而只有劳动才应该是有偿的,才应该是需要支付代价的。交换价值显然与土地等无需支付代价的公有物无关,而仅仅决定于需要支付代价的劳动:劳动应该是创造和决定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或实体。确实,劳动应该是创造和决定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或实体。因为这样一来,就消除了劳动的无偿占有,亦即消除了剥削和经济异化,实现了经济公正:按劳交换和按劳分配。因此,劳动价值论就其结论——劳动是创造和决定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来说,实乃人类所当追求的理想。
另一方面,劳动是创造和决定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不但是人类所当追求的理想;而且人类必将实现这样的理想社会,在这种社会中,劳动事实上也是创造和决定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或实体。这种理想的社会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或共产主义社会:劳动价值论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或共产主义社会商品价值论之真理。因为生产资料——资本和土地等自然资源——公有制,显然意味着:每个人使用资本和土地等自然资源,就如同使用自己的东西一样,都无需代价,都是无偿的;只有劳动才是个人私有的,因而只有劳动才是有偿的,才是需要支付代价的。这样一来,资本、土地和劳动虽然是创造产品使用价值的源泉和实体,但是,产品的交换价值却显然与资本和土地等无需支付代价的公有物无关,而仅仅决定于需要支付代价的劳动:劳动是创造和决定交换价值的唯一的源泉或实体。因此,斯密在泛论劳动价值论的一般原理——亦即劳动是创造和决定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之后,曾具体阐述其成立的前提和条件,断定其仅仅适用于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的原始公有制社会:
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的比例,看来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例如,狩猎民族通常捕杀一头海狸是捕杀一头鹿所需要的劳动的两倍,那么,一头海狸自然应该换或值二头鹿。因此,两天或两小时劳动的生产物的价值,通常是一天或一小时劳动的生产物的两倍,这是很自然的。[3]150
显然,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或共产主义社会,劳动确实是创造和决定交换价值的唯一的源泉。那么,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或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还是创造和决定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吗?显然不是。因为生产资料——亦即资本和土地等自然资源——私有制意味着,资本和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使用都是有偿的,是需要支付代价的,因而必须计入成本而成为交换价值的的两个源泉:劳动、资本和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创造和决定交换价值的三个源泉。因此,斯密认为,只有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的原始公有制社会,劳动才是交换价值的唯一的实体和源泉;而在资本和土地私有的社会,劳动就不再是创造交换价值的唯一的实体和源泉了。因为在资本和土地私有制社会,产品成本由工资、利润和地租构成,因而工资、利润和地租便是创造商品价格和交换价值的三个源泉或实体,说到底,劳动、资本和土地便是创造商品价格和交换价值的三个源泉或实体:
资本一旦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劳动者增加到原材料的价值,就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是雇主的利润……任何国家的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劳动者必须把他所生产或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或其代价,便构成土地的地租……任何商品的全部价格,最后必由若干或三个部分构成……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和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最终源泉。[3]151-155
这就是斯密的双重价值论——劳动价值论与收入价值论——劳动价值论适用于原始公有制社会;收入价值论适用于私有制社会。确实,斯密双重价值论堪称真理。因为劳动价值论只是“应然”的、“应该”的真理——劳动应该是创造和决定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而未必是“实然”的、“事实”的真理:劳动未必实际是创造和决定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就实然、事实来说——亦即就劳动实际是否为创造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来说,劳动价值论是相对真理:劳动价值论只适用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或共产主义社会,只是公有制社会商品价值论之真理;劳动价值论决不适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或资本主义社会,它是私有制商品价值论之谬误。私有制社会商品价值论之真理是生产要素论:劳动、资本和土地等自然资源则是创造交换价值的三个源泉或实体。然而,李嘉图和马克思却摈弃斯密的双重价值论,主张一种普遍的劳动价值论,亦即将劳动价值论当作普遍适用于一切商品——特别是资本主义——的价值理论,认为劳动事实上是创造一切商品的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唯一的源泉和实体。那么,李嘉图与马克思等劳动价值论思想家,如此否定资本和土地而认为事实上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或交换价值,究竟有什么根据?
二 劳动价值论的主要根据:生产资料转移价值论
李嘉图摈弃斯密的双重价值论,主张一种一元的、纯粹的和超社会或普世的劳动价值论,亦即将劳动价值论当作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资本积累、土地私有尚未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社会——的商品价值规律。他论及劳动价值论原理的普世性时,就曾这样批评斯密说:“虽然亚当•斯密完全承认了这个原理,就是:获取各种物品所必需的劳动量间的比例,是支配它们相互交换的规律的唯一条件,他却又把这个原理的应用限于‘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以前的早期蒙昧社会;仿佛一旦需要支付利润和地租的时候,这两者就对商品的相对价值有一定的影响,而与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无关。”[4]107
李嘉图认为劳动价值论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根据在于:劳动不仅包括劳动者的活劳动而且包括已经凝结在资本中的死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交换价值与投在它们生产上的劳动成比例;这里所谓劳动不仅是指投在商品的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而且也包括凝结在使该劳动有效的一切器械上的劳动。”[6]18这样一来,劳动是决定价值的唯一源泉,便不仅适用于原始社会,而且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它适用于原始社会,也并不是因为原始社会没有资本,而是因为劳动包括资本中的死劳动,资本终究也是劳动创造的:“即使是在亚当•斯密所说的那种早期状态中,一些资本虽然可能是由猎人自己制造和积累的,却是他捕猎鸟兽所必须的。没有某种武器,就不能捕猎海狸和野鹿。所以这些猎物的价值不仅要由捕猎所需的时间和劳动决定,而且也要由制造那些使猎人能够有效捕猎的资本——武器——所需的时间和劳动决定。”[6]17
诚然,资本也是劳动产品,也是劳动创造的,因而“资本创造交换价值”,说到底,仍然是“劳动创造交换价值”。但是,由此决不能否定交换价值是资本直接创造的,不能说资本不是交换价值的直接的源泉和实体;而只能说资本不是交换价值的终极的源泉和实体,只能说劳动不但是交换价值的直接的源泉和实体,而且是交换价值的终极的源泉和实体。然而,李嘉图却由此得出结论说:劳动是创造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实体。这是错误的。一方面,资本不仅仅是劳动的产品,而是劳动和自然或土地共同创造的产品。另一方面,商品生产要素不仅仅是资本与劳动两要素,而是资本、劳动和土地三要素。因此,创造商品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是资本、劳动和土地三要素:资本是直接的源泉和实体;劳动和自然是终极的源泉和实体。
那么,李嘉图为否定自然和资本而仅仅肯定劳动是创造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究竟还有什么根据呢?李嘉图承认自然和资本是创造使用价值的源泉,却否定它们是创造交换价值的根据,竟然在于它们所做的工作无需报偿:“萨伊先生指责亚当•斯密忽视了自然要素和机器赋予商品的价值,因为他认为一切物品的价值都来自人的劳动。但是我认为这种指责是错误的。因为亚当•斯密从来没有低估自然要素和机器为我们提供的这种效益,而是极其恰当地区别了它们加到商品中去的价值的性质——它们通过增加产品数量、使人类更为富裕和增加使用价值而造福我们;但由于它们所做的工作,像使用空气、热和水一样无需支付任何代价,它们提供给我们的帮助就不会使交换价值有任何增加。”[6]271这种根据显然不能成立。因为在私有制或资本主义社会,土地等自然资源和机器等资本的使用不可能是无偿的,因而按照李嘉图的逻辑,岂不就应该承认它们也是创造交换价值的源泉吗?
诚然,这些并不是李嘉图的主要根据。李嘉图与马克思等劳动价值论思想家,否定资本和土地而认为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或交换价值,最主要的根据,恐怕是李嘉图和马克思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论”。按照这种理论,资本和土地等生产资料只是转移价值而并不能创造价值,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换言之,生产资料只能将自己原来就有的旧价值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只有劳动才能在产品价值中创造原来所没有的新价值。这个道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专列一章详加论证。该章一开篇就这样写道:“劳动过程的不同因素在产品价值的形成上起着不同的作用。工人由于加进新的劳动量而给劳动对象加进了新价值,不管他的劳动的有用性性质如何。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被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又成了产品价值的组成部分,例如,棉花和纱锭的价值包含着棉纱的价值中。可见,生产资料的价值由于转移到产品上面被保存下来。”[5]188然而,为什么说生产资料只能转移旧价值而不能创造新价值?
马克思教导我们说,生产资料增进或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只是在劳动过程中因本身的消耗而失掉的价值,只是本身所消耗掉的价值,因而不可能大于因本身的消耗而失去的价值,不可能大于本身所具有的价值:“生产资料转给产品的价值只是它作为生产资料而失掉的价值。”[5]192“生产资料转给产品的价值决不会大于它在劳动过程中因本身的消耗而丧失的价值。如果生产资料没有价值可以损失,就是说,如果它本身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那么,它就不会把任何价值转给产品。它的作用只是形成使用对象,而不形成价值。一切未经人的协助就天然存在的生产资料,如土地、水、风、矿脉中的铁、原始森林中的树木等等,都是这样。”[5]193“生产资料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决不可能大于它们自己具有的价值。不管一种原料,一种机器,一种生产资料的有用性如何,如果它值150镑,值500个工作日,那么它加到在它协助下制造的总产品上去的价值就决不会大于150镑。”[5]195
这就是说,一方面,如果生产资料是劳动产品,如原料和机器,那么,它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只是在劳动过程中因本身的消耗而失掉的价值,因而只是原来价值的转移;另一方面,如果生产资料不是劳动产品,如土地,那么,它就不会增加产品价值,不会转移价值:它只能创造使用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
首先,为什么马克思说土地等自然资源只能创造使用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或交换价值?原来,马克思和李嘉图被斯密的“价值反论”所惑,误以为使用价值往往与交换价值成反比。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成反比,显然意味着,使用价值及其源泉和实体——劳动和土地——不可能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否则,交换价值怎么能与使用价值的大小相反呢?那么,交换价值或价值的源泉和实体是什么?显然只能是劳动: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这样一来,土地等自然资源岂不就只能创造使用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所以,土地等自然资源只能创造使用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的论断,完全以斯密的价值反论为根据。
然而,价值反论根本不能成立。因为熟读精思边际效用论,不难看出,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边际效用,交换价值则是使用价值对于换取其他商品的交换需要的效用,也就是商品边际效用对于换取其他商品的交换需要的效用: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实体和源泉。因此,交换价值量的多少大小便是由商品使用价值价值量的多少大小决定的,说到底,是由商品边际效用量的多少大小决定的,二者成正比例变化:商品边际效用越大,商品的使用价值越大,它的交换价值便越大。钻石交换价值大,决不是因其效用和使用价值小;恰恰相反,钻石交换价值大,只是因其数量小,因而边际效用大,从而使用价值大。水交换价值小,决不是因其效用大,而是因其数量多,因而边际效用小,从而使用价值小。这样,一方面,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实体;另一方面,劳动和土地是使用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实体。于是,合而言之,劳动和土地便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它们是使用价值的直接源泉和直接实体,是交换价值的间接源泉和间接实体。因此,马克思以为土地等自然资源只能创造使用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或交换价值,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卫兴华也不得不承认:否认自然界也是创造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源泉的观点实难成立。他举例说:“现在的问题是,在自然界既定的条件下,它是否会创造价值,成为价值的实体或源泉?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提出问题,难点就大了。比如,农民花 5元钱买一棵树苗,十年后成材,可卖 100 元,只是植树苗时花了点劳动,以后树的生长,全靠自然界。树的价格 100 元,除树苗5 元,增值 95元。这部分价值哪里来?茅台酒越陈越贵,50年茅台陈酒的价格高于一般茅台酒20倍以上。这部分高价来源于何处?是否应归功于自然?这类例子可以很多。”[7]16
确实,怎么能说自然不创造价值呢?50年茅台陈酒高于一般茅台酒20倍以上的价值,决非完全是储存等劳动创造的,而是这些劳动与酒在储存期间的自然变化共同创造的。那棵5元买来的树苗长成可卖100元大树的95元增值,也决非完全是劳动创造的,而是劳动与自然共同创造的。这个道理,更可见于卫兴华最后所列举的事实:“同样质和量的农业劳动,投入优劣不同的两块土地上,在优等地上的产品量要比劣等地高得多,价值收入也同比增加。这种差别的形成,与土地的差别直接相关。”[7]16毋庸讳言,优等土地产品高出劣等土地产品的交换价值,完全是优等土地创造的。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假设,有两棵在一块土地生长的同样可卖100元的树:一棵是农民买树苗栽种的;一棵完全是自然长成的,没有花费一点儿劳动。这两棵树的交换价值显然完全相同。只不过,一棵树的交换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另一棵树的交换价值是自然创造的罢了。但是,按照劳动价值论,却只有农民栽种的树有交换价值,而那棵自然长成的树没有交换价值,岂不荒唐之极?
因此,斯密不但承认自然、土地和牲畜确实是创造产品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源泉,而且还认为这些自然资源所创造的价值经常占产品价值的三分之一以上:“在农业上,自然也和人一起劳动;她的劳动虽无需代价,但其生产物却和最昂贵的工人生产物一样,有其的价值……长满蓬蒿荆棘的田地可能生产的植物,往往像耕作最好的葡萄园或谷田所能生产的那样多……因此,农业上雇用的工人与牲畜劳力,不仅像制造业工人一样,再生产他们所消费的价值,或雇用他们的资本,以及资本家的利润;而且生产更大的价值……减除了一切可以算作人的劳作之后,所余的便是自然的劳作。它在全生产物中的价值,极少占四分之一以下,通常占三分之一以上。”[3]462-463
那么,马克思认为原料和机器等生产资料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只是原来价值的转移,能否成立?确实,如果这些生产资料增进或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只是本身所消耗掉的价值,而不可能大于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而没有形成一个价值余额或价值增值,亦即没有形成一个新价值,那么,生产资料增进或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就只是原来价值的转移,而不是新价值的创造。只有生产资料加进产品中的价值,大于本身所消耗掉的价值,从而形成价值增值,亦即形成一个新价值,才叫做价值的创造。换言之,只有生产资料加进产品中的价值,大于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从而形成一个新的价值余额,才叫做价值的创造。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生产资料加进产品中的价值能否大于本身所消耗掉的价值?
回答是肯定的。诚然,有一些生产资料,如原料和辅助材料等等,加进产品中的价值只是本身所消耗掉的价值,不可能大于所消耗掉的价值,因而没有形成一个价值增额或新价值。因此,这些生产资料只是转移价值而并不能创造价值。但是,机器等生产工具也是这样吗?能说机器等生产工具增进或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只是自身所消耗掉的价值,不可能大于所消耗的价值,因而没有形成一个价值增额或新价值吗?显然不能!机器等生产工具加到产品上的价值,怎么能只是自身所消耗掉的价值?价值150镑的机器增进或加到产品上的价值,怎么能决不会大于150镑?马克思说:“假定一台机器价值1000镑,并且在1000天内损耗掉;在这种情况下,机器的价值每天有千分之一转移到它的日产品上。”[5]193如此说来,这台机器每天增进或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决不会大于1镑!这台机器1000天增进或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决不会大于1000镑!岂不荒唐可笑?
因此,卫兴华也不得不承认:否认资本(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也是创造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源泉的观点实难成立。他举例说:“两个劳力拉犁耕地,远远赶不上一头牛的效率。人拉犁的劳动创造价值,牛拉犁的劳动为什么就不创造?要知道,牛的劳动也是‘活劳动呀!农民用背篓或肩挑箩筐往田里送粪,创造价值,而用马拉大车送粪,可提高效率20 倍,即一头马的劳动效率相当于 20个农民的劳动效率。为什么马的劳动不创造价值?如果把农业机械加进来,一台收割机的功能,可以抵得上几十个农民的劳动。怎么能说农业机器不创造价值?”[7]15
确实,我们能说人拉犁的劳动创造价值,牛拉犁就只能转移价值吗?我们能说农民用背篓送粪创造价值,而用马拉大车送粪则只能转移价值吗?马拉大车送粪,可提高效率20 倍,即一头马的劳动效率相当于 20个农民的劳动效率。我们能说马拉大车送粪加进产品中的价值只是本身所消耗掉的价值,没有形成一个价值增额或新价值;而只有农民用背篓送粪才能形成一个价值增额或新价值吗?我们能说效率更高的农业机械,如收割机和播种机,只能转移价值;而只有农民刀割火种才能创造价值吗?我们能说收割机和播种机加进产品中的价值只是本身所消耗掉的价值,没有形成一个价值增额或新价值;而只有农民刀割火种才能形成一个价值增额或新价值吗?
钱伯海教授亦曾举例说:“假定挖土既用人工挖土,也用机器挖土。人工挖土,每人每天挖一个立方,单价12元,扣除工具等C的消耗,新创价值V+M=10元。用挖土机挖土,一天可以挖几百乃至上千个立方,挖土收入扣除挖土机的折旧和油耗等C以后,日创价值(V+M)=1000元。”[8]显然,不论这个例子的数字如何,它至少充分表明,挖土机挖土加进产品中的价值,决不可能只是本身所消耗掉的价值。相反地,它扣除折旧等本身所消耗掉的价值,每日必定形成一个价值增额或新价值。这个价值增额,按照钱教授的例子,是人工挖土每人每天价值增额的100倍。实际上可能少些或多些,但无论如何,挖土机挖土加进产品中的价值决不只是本身所消耗掉的价值,而必定大于所消耗掉的价值,从而形成一个价值增额或新价值。这个价值增额或新价值岂不就是价值创造?断言只有人工挖土创造价值,而比人工挖土价值增额多达百倍的挖土机挖土不创造价值,岂不荒唐!
确实,怎么能说机器、生产工具不创造价值呢?怎么能说资本不创造价值呢?所谓资本,如前所述,不论是狭义的或经济学的资本概念,还是所谓道德资本等广义的资本概念,其根本特征就是生利、增值或创造价值。只不过,能够生利、增值或创造价值的非物质财富,是广义的资本概念;能够生利、增值或创造价值的物质财富,是经济学的资本概念;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财货或物质财富则是资本主义资本概念。因此,资本之所以为资本,就是因为能够生利、增值或创造价值;不能够生利、增值或创造价值的东西就不是资本。怎么能说资本不创造价值呢?说“资本不创造价值”,无异于说“能够创造价值的东西不能够创造价值”,岂非自相矛盾?因此,分析派马克思主义思想家罗默说:“有一件事情马克思是完全错误的。作为商品的劳动力(在使用中)能产生比它体现的更多的价值,这种魔术般的性质并不为它所独有。实际上,在一种能产生剩余产品的经济中,任何商品都有这种魔术般的性质……在这一点上劳动力绝对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9]81
综上可知,马克思否定资本和土地而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唯一源泉的两方面根据,都是不能成立的。一方面,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加到产品的价值,不可能大于本身所消耗掉的价值,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将“原料等部分生产资料加到产品的价值不可能大于本身所消耗掉的价值”,夸大成“生产资料——原料和机器——加到产品的价值不可能大于本身所消耗掉的价值”;亦即将“原料等部分生产资料只能转移旧价值而不能创造新价值”,夸大成“生产资料——原料和机器——只能转移旧价值而不能创造新价值”。另一方面,马克思被斯密的“价值反论”所惑,误以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成反比、不可能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因而断言土地等自然资源只能创造使用价值而不能创造价值或交换价值。那么,马克思还有确证劳动是价值唯一源泉的根据吗?有的,那就是他的实在论的价值定义: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
三 马克思的根据:实在论的劳动价值论
斯密和李嘉图只是认为,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取决于生产它们所需要的劳动量,因而意味着:劳动是创造和决定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实体。马克思则一方面明确提出劳动是创造、决定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实体:“价值实体就是劳动。”[5]17“形成商品价值实体的劳动是相同的无差别的劳动,是同一的力量的耗费。”[5]15另一方面,马克思更进一步,发现商品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或抽象的人类劳动:“一切商品作为价值只是结晶的人类劳动。”[5]27“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5]15可是,价值实体与价值无疑根本不同,马克思为何既说劳动是价值又说劳动是价值实体?原来,在马克思看来,流动的活的劳动是创造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凝结的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就是商品价值:“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只是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5]28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商品中凝结的人类劳动无疑是商品所具有的这样一种属性,这种属性与“好坏”或价值根本不同。好坏依赖于人的需要,离开人类需要,商品无所谓好坏。因此,好坏是商品的关系属性,是商品与人的需要发生关系的产物,说到底,好坏是商品对人的需要的效用:符合、满足人的需要的效用就是好;不符合、不能满足人的需要的效用就是坏。相反地,商品中凝结的人类劳动,它的存在并不依赖于人的需要,甚至也不依赖于人。一件金首饰所凝结的人类劳动,即使人类灭亡了,它也照样凝结在该金首饰中。一部红楼梦凝结着曹雪芹“十年辛苦不寻常”的劳动,即使人类灭亡了,它也照样凝结这些人类劳动。因此,商品中凝结的人类劳动乃是商品的不依赖人的需要而存在的属性,是一种独立于人而存在的实在,是商品的固有属性或事实属性。
这样一来,如果商品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劳动,岂不意味着:商品价值是商品的固有属性或事实属性?是的,马克思确实认为价值是商品的固有属性或事实属性:“生产使用物所耗费的劳动,表现为这些物固有的性质,即它的价值。”[5]39“价值本身除了劳动本身没有别的任何‘物质。”[10]“如果我们说,一切商品作为价值只是结晶的人类劳动,那么,我们的分析就是把商品化为价值抽象,但是,它们仍然只是具有唯一的形式,即有用物的自然形式。在一个商品和另一个商品发生价值关系时,情形就完全不同了。从这时起,它的价值性质就显露出来并表现为决定它与另一个商品的关系的固有的属性。”[5]27所以,樊纲在解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时曾这样写道:“劳动价值论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将劳动视为商品的内在属性,是将劳动确认为价值的物质内涵。”[10]172可是,以为商品价值是商品的固有属性或事实属性,岂不荒谬之极?因为任何价值显然都不可能是客体固有属性,而只能是客体关系属性;都不可能是客体事实属性,而只能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与主体需要发生关系的产物。商品价值当然也不可能是商品的固有属性,而只能是商品的关系属性;不可能是商品的事实属性,而只能是商品的事实属性与人的交换等需要发生关系的产物。
马克思以为商品价值是商品固有属性或事实属性的观点,显然属于商品价值实在论,可以称之为“实在论的劳动价值论”。因为所谓价值实在论,如所周知,就是认为价值是客体的一种可以离开主体而独立存在的事实的理论。邦德、布云克、威根斯(Ddavid Wiggins)、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 ) 、博伊德(Richard N.Boyd) 、斯图尔根( Nicholas L.Sturgeon) 、麦考德(Geoffrey Sayre-McCord ) 、普来特斯(mark Platts)以及乔德(C.E.M.J0ad)和中国美学家蔡仪的观点,都属于价值实在论。邦德便曾这样写道:“对于欲望某物的人来说,欲望和目的并不是该物实际具有价值的条件:既不是必要条件,更不是充分条件。”[11]59“一切价值都是客观的,也就是说,它们是独立于欲望和意志而存在的。……价值是一种独立的存在。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没有人,即使没有有意识、有食欲的力量,价值也能够独立存在。”[11]84-85
任何价值实在论,不论是商品价值实在论,还是道德价值实在论,都是谬误。因为好坏等任何价值都是客体的关系属性,是客体的事实属性与主体的需要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客体事实属性是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实体,主体需要则是价值从客体事实属性中产生、存在的条件与标准。价值实在论的错误就在于,它只看到客体是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实体,却看不到主体是价值产生的条件和存在的标准;只看到价值产生和存在于客体之中,却看不到价值只有在客体与主体发生关系的条件下,才能从客体中产生,才能存在于客体。于是,价值实在论便误以为不论有无主体,客体都具有价值;因而价值也就不是客体的价值关系属性,而是客体的固有属性或事实属性了:把客体的关系属性当作客体的固有属性、把客体的价值关系属性当作客体的事实关系属性、把价值的实体当作价值,这就是价值实在论的根本错误。
这样一来,马克思与斯密、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便有很大的不同。因为斯密和李嘉图只是认为商品价值的源泉和实体是劳动,是一种事实,是商品的事实属性或固有属性。所以,斯密和李嘉图只是属于价值客观论,但不属于价值实在论。反之,马克思则认为商品价值本身就是劳动,就是一种事实,就是商品的固有属性和事实属性,因而不但属于价值客观论,而且属于一种极端的价值客观论:价值实在论。这一点,晏智杰教授早有所见:“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商品价值是人类无差别抽象劳动的凝结,是一个实体范畴。”[12]3不但此也!斯密和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斯密的劳动价值论不但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而且还是特殊的具体的,亦即仅仅适用于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只有在这种社会劳动才是创造交换价值的唯一的源泉和实体。李嘉图的劳动价值论,就其主要论著而言,虽然是普遍的、适用于一切社会,却并不适用于一切商品。他的代表作《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就这样写道:“有些商品的价值只由它们的稀少性决定……它们的价值与最初生产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全然无关。”[6]6
相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则走向极端而成为一种绝对主义的劳动价值论。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但是普遍的、普遍适用于一切商品,而且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绝对或无条件适用于一切商品。换言之,在马克思那里,劳动绝对地无条件地是创造一切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唯一的源泉和实体,因而非劳动产品或不包含、不凝结劳动的物品绝对地无条件地没有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确实,如果商品价值就是商品中所凝结的劳动,那么,非劳动或不凝结劳动的物品当然就不可能有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因此,马克思一再说:“如果一个使用价值不用劳动也能创造出来,它就不会有交换价值。”[13]728“土地不是劳动产品,从而没有任何价值。”[13]702“瀑布和土地一样,和一切自然力一样,没有价值,因为它本身中没有任何对象化劳动。”[13]729
这种论断,岂止不能成立,而且近乎荒唐。因为不论任何东西,只要能够买卖,只要能够交换,只要能够用以换取其他东西,显然就必定具有交换价值;否则,如果一种东西不具有交换价值,就必定不能够买卖,必定不能够进行交换,必定不能够用以换取其他东西。那么,能够买卖、交换从而具有交换价值的条件是什么?不难看出,一个条件是有用,亦即具有使用价值;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显然不能够买卖,不能够交换,因而不具有交换价值。另一个条件是稀缺性,因为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如果不具有稀缺性,而是无限多的,如水、阳光和空气等等,显然不能够买卖交换,不具有交换价值。任何东西,不论是否包含或凝结劳动,只要具有使用价值并且稀缺,显然就能够进行交换或买卖,因而必定具有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和稀缺性是任何东西具有交换价值的充分且必要条件。
准此观之,土地与空气和水根本不同。空气和水等使用价值不具有交换价值,并不是因其不包含劳动,而是因其不具有稀缺性从而不能够买卖交换。相反地,不论是否经过开垦从而凝结劳动的土地,还是未经开垦从而不包含劳动的土地,显然都同样既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稀缺性,因而同样能够买卖交换,同样具有交换价值,同样具有价值。土地能够买卖交换是个不争的事实,恐怕只有傻瓜才能否认。既然土地能够买卖交换,怎么会不具有交换价值?天地间哪里会有能够买卖交换却不具有交换价值的东西!土地能够买卖交换,就已经意味着土地具有交换价值;断言能够买卖交换的东西却不具有交换价值岂不自相矛盾?土地既具有使用价值又具有交换价值,怎么能说土地不具有价值?
价值就是凝结的劳动,意味着非劳动产品皆无价值;而没有价值的东西不可能有价格。可是,事实上,众多非劳动产品却有价格。这岂不矛盾?马克思也不能不承认这是“一个质的矛盾”:“价格形式不仅可能引起价值量和价格之间的量的不一致,而且能够包藏一个质的矛盾,以致货币虽然只是商品的价值形式,但价格可以完全不是价值的表现。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表现是虚幻的,就象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物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5]120
可见,马克思承认断言有价格的东西没有价值,是自相矛盾;他摆脱矛盾的方法是将没有价值的东西的价格说成是虚幻的价格:所谓虚幻的价格就是没有价值的价格。这是不能成立的。没有价值的东西绝对不可能有价格。因为价格就是商品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没有价值或交换价值的东西不可能进行买卖、交换,哪里会有什么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哪里会有价格呢?试问,哪里会有这样的傻瓜,他居然会去买一个没有价值或交换价值的东西?不但未开垦的土地实实在在有价值或交换价值,而且良心和名誉等等也实实在在有价值或交换价值。否则,纵使良心和名誉的所有者出卖良心与名誉,又会有谁去买呢?为什么当年朱棣想方设法购买方孝孺的良心与名誉呢?为什么当年日本购买周作人的良心与名誉呢?显然是因为,他们的良心与名誉不但有价值或交换价值,而且有极其巨大的价值或交换价值。
商品价值就是商品凝结的劳动,既然意味着非劳动产品皆无商品价值,也就意味着非劳动产品皆非商品。因为商品必然具有价值,必然具有商品价值;没有商品价值的东西必非商品。这就是马克思为什么说良心与名誉本身不是商品的缘故。这就是为什么,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们一致认为非劳动产品不是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14]330这是“价值就是商品凝结的劳动”的劳动价值论所必然导致的又一教条:只有劳动产品才可能是商品;而非劳动产品皆非商品!这是极其荒谬的教条。因为不难看出,一方面,并非只有劳动产品才是商品,任何东西,只要可以买卖就都是商品:商品乃是进行买卖的一切事物,是通过买卖进行交换的一切东西。另一方面,不论土地是否经过开垦,不论土地是否凝结劳动,都同样可以买卖交换,都同样具有交换价值,都同样可以是商品。但是,按照商品只能是劳动产品的教条,只有经过开垦的土地才是商品;而未经开垦的土地就不是商品。因此,你买来的土地如果是经过开垦的,就是商品,就属于商品交换范畴;如果是未经开垦的,就不是商品,就不属于商品交换范畴。难道还有比这更荒谬的吗?
非劳动产品皆非商品!非劳动产品或不包含、不凝结劳动的物品不具有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不包含劳动的使用价值没有交换价值!未经开垦的土地不具有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我最热爱的、世界一流的、最顶尖的经济学泰斗马克思,怎么会犯下如此荒唐可笑的低级错误?恐怕是因为,他通过他奉为“政治经济学枢纽”的“劳动二重性”学说,发现了“商品价值就是商品所凝结的人类劳动”的伟大的劳动价值论;按照这种绝对主义的实在论的劳动价值论,非劳动产品或不凝结劳动的物品必定不具有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不包含劳动的使用价值必定没有交换价值;未经开垦的土地必定不具有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非劳动产品必定皆非商品。否则,如果不凝结劳动的物品却具有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如果不包含劳动的使用价值具有交换价值;如果未经开垦的土地具有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如果非劳动产品可以是商品从而具有商品价值:岂不就推翻了“商品价值就是商品所凝结的人类劳动”的劳动价值论?这就是为什么世世代代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们都着了魔般地迷信这些荒谬可笑教条的缘故。
这些荒谬的结论,明明显示了“价值就是商品所凝结的人类劳动”之荒谬。但是,自称是黑格尔学生的马克思,似乎从老师那里继承了从逻辑、理念推演出自然和现实的思辨精神,继承了削足适履的理论勇气,因而不论从“价值就是商品所凝结的人类劳动”可以推出多少荒谬的结论,马克思都毫不动摇地坚信:一方面,“价值是商品所凝结的人类劳动”是不可动摇的真理;另一方面,它所推出的不论如何荒谬的结论也同样都是真理。这些荒谬教条之荒谬,固然显示了马克思绝对主义的实在论的劳动价值论之荒谬;但是,与任何劳动价值论——亦即认为劳动是创造和决定商品价值或交换价值唯一源泉的理论——一样,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不科学,根本说来,乃是违背平均利润率规律。
因为,如前所述,一方面,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势必相等,从而等量资本势必获得等量利润:这就是所谓平均利润率规律。另一方面,在自由竞争条件下,价格与价值应该且必然相等,因而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格势必相等便意味着:等量资本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势必相等。这样一来,便正如托伦斯所言,在两种商品的生产中,只要所耗费的资本相等,那么,不论二者所耗费的劳动如何不相等,二者的交换价值也完全相等;只要二者所耗费的资本不相等,那么,不论它们所耗费的劳动如何不相等,二者的交换价值也完全相等:“只要两笔资本相等,它们的产品的价值就是相等,不管它们所推动的、或者说它们的产品所需要的直接劳动量如何不同。如果两笔资本不等,它们的产品的价值就不等,虽然花费在它们的产品上的劳动量完全相同。”[15]79
这显然意味着:劳动决非创造交换价值的唯一的源泉;资本也必定是创造交换价值的源泉。因此,平均利润率规律堪称李嘉图劳动价值论或普遍劳动价值论的克星,它必然导致李嘉图学派乃至一切普遍的——因而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价值论的破产。然而,恩格斯认为劳动价值论与平均利润率规律的这种矛盾,并不具有客观必然性,而是可以解决的理论矛盾;因为这种矛盾已经被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关于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理论所解决:“等额的资本,不论它们使用多少活劳动,总会在相同时间内生产平均的相等的利润。因此,这就和价值规律发生了矛盾。李嘉图已经发现了这个矛盾,但是他的学派同样没有解决这个矛盾……马克思的《批判》手稿中,已经解决了这个矛盾;按照《资本论》的计划,这个问题要在第三卷来解决。”[16]24果真如此吗?
(未完待续) 参考文献:
[1] 《孝宗弘治实录》卷129[A]. 据国立北平图书馆红格钞本缩微卷校印本《明实录》第 44 册,台北: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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