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溧口述 海子 闵璐纯整理
“我不再害怕……”
文/周溧口述 海子 闵璐纯整理
基本案情:
现年31岁的唐芳在2009年年底,经一位亲戚介绍,与比自己大五岁的耿天结婚。婚后,唐芳发现丈夫很爱喝酒,经常流连在外和哥们下馆子,她偶有抱怨就会招来一顿毒打。2010年11月,有人举报耿天在网吧里开设赌场,民警在网吧内搜到几台赌博机。网吧被查封,耿天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耿天心烦意乱,每天靠喝酒麻醉自己,对唐芳的毒打更成了家常便饭。2012年年初,唐芳怀孕了,然而耿天对怀孕的妻子毫不客气,偶有不顺心还是照打不误。
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的唐芳偷偷来到崇安区人民法院,找到法官周溧,希望能申请一份人身保护令。可我国现行的诉中、诉后人身保护令只能在案件审理到一定阶段或审结宣判时发出。
针对唐芳的现实遭遇,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诉前人身保护裁定,并组建了一支由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法学家、医学家及妇联、公安等专业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专家委员会”,对唐芳遭受家暴的等级进行评估。这个类似国外专家“陪审团”的委员会可以提前介入案件,从专业的角度为法官断案提供意见。
2013年7月31日,有人敲响了我办公室的门。我说了声:“请进。”许久,门外才走进来一个略显瘦弱的女子。她的步伐有些犹豫,看得出内心很矛盾。我请她坐下,给她倒了一杯水。
她慢慢抬起头,我这才发现她眼角淤青,嘴角有些肿,脸上也有伤痕。我院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议庭”专门审理家暴案件,会主动来找我寻求帮助的人,多半是在家庭中遭受了暴力侵害,然而看到她脸上的伤,我还是有些吃惊。
她小声地说:“我叫唐芳,丈夫总是打我,我实在过不下去了。”她流着泪讲述了她的遭遇,最后说:“我想离婚,可我不敢起诉,求你帮帮我。”
唐芳抹着眼泪说:“本来我很害怕,但是前几天我们小区办了一个普法宣传,宣传员说崇安法院里有一个专门审理家暴案件的合议庭,可以发一种人身保护令,保护我不再被打,所以我才敢来。”
我以前在审理家暴案件时,的确曾对受害者发出过人身保护令。然而现行的诉中、诉后人身保护令只能在案件审理到一定阶段或判决后才能生效。即使对唐芳发出此类保护令,在起诉前和调解期内,她仍然处于家暴的威胁中,很可能在这段时间内受到丈夫的报复。
我把真实情况告诉了唐芳,看着她的双眼逐渐黯淡,我的心里很不是滋味。
唐芳抱着最后的希望问我:“周法官,能不能在起诉前发一份保护令给我?否则我真的不敢离婚,他打起人来太凶了!”
在起诉前发人身保护令?这倒是一个好办法,虽然国内似乎没有诉前人身保护令的先例。我沉思了一会,对她说:“我会尽力帮你,你先回去,别让丈夫知道你离婚的想法。”
送走唐芳后,我仔细查阅了相关法律典籍。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在《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首次提到“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就是俗称的人身保护令。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责令“禁止作出”的规定就是人身保护令出台的法律依据。
所以,从法理上来说,签发诉前人身保护令是可行的。
确认了这一点后,我迅速将唐芳的情况汇报给审判委员会,提出了“诉前人身保护裁定”的构想。全体委员经过讨论后一致认为“诉前人身保护裁定”的构想很好,可以尝试施行。根据唐芳的具体情况,法院还邀请了几位心理学、法学、医学、社会学等各领域的专家,组建了一个“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类似国外的陪审团,为法官判案提供民意和科学依据。
我将这个消息告知了唐芳,她立即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专家委员会对唐芳遭受家暴的等级进行了评估,认为达到了严重的家暴情节,可以签发人身保护令。法院在48小时内做出批准裁定,签发了这份诉前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耿天殴打、威胁唐芳及其母亲;禁止耿天骚扰、跟踪唐芳,与女儿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接到法院通知的耿天十分震惊,他想找搬回娘家的妻子算账,却被唐芳家小区的保安拦了下来。“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专家委员会”中,妇联和公安等专业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保障唐芳不再受到暴力侵害,让小区的居委会公示了这项保护令的复印件,联合监督耿天的行为。
恼羞成怒的耿天不愿接受诉前人身保护令,拒不签字,我决定找他进行专门谈话,专家委员会派出了崇安区妇联主席焦元弘和国际注册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苏怡溪进行旁听。
我们在会议室见到了耿天。我坐到了他的对面,问他:“你是不是经常对你的妻子唐芳使用家庭暴力?”
耿天瞪着眼睛说:“我是打过她,但是夫妻间有矛盾很正常,哪家两口子没有吵过嘴动过手。”
我严肃地说:“你的所作所为已经超出了一般夫妻吵架斗嘴的界限,情节构成了家暴。”
耿天拍着桌子大声说:“你们凭什么说我家暴?就算她身上有伤,你们怎么能认定那些伤是我打的?你们亲眼看到我打她了吗?”
“认定难”一直是家暴案件审理中的一大难题,然而我已经预料到他会否认。我把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放到了耿天的面前,义正言辞地对他说:“经过专家认定,唐芳遭受的家暴已经达到严重情节。通过走访调查,我们也从你的邻居和亲友那里证实了你的确经常对唐芳实施暴力。在唐芳怀孕期间,她因无法忍受你的殴打回到娘家,你在唐芳娘家肆意打砸,甚至殴打唐芳的母亲,当时唐芳报了警,我这里还有出警记录,你还想否认吗?”
本来气焰嚣张的耿天沉默地低下了头。随后,专家委员会的苏怡溪对耿天进行了专业的心理疏导。经过教育,耿天最终同意签字,并承诺在裁定的30天有效期内不会有暴力行为。30天有效期满后,唐芳又依法向法院请求将保护令延长至6个月,并同时申请了诉中人身保护裁定,为自己及亲人的安全获得更多的保障。
2013年9月12日,该案在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及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旁听庭审。
在我宣读起诉书之后,耿天当即表示抗议。他对人身保护令提出了质疑:“禁止我骚扰、跟踪唐芳,什么叫骚扰跟踪?我只要和她碰到一起就说我骚扰她,难道她走的路我就不能走了?”
我沉着地说:“法院对唐芳发出人身保护令,是因为经过调查,确认唐芳处于暴力威胁中,法院有权根据被害人申请,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责令施暴方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耿天不甘心地说:“你们还禁止我与女儿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女儿她带着,什么都听她的,我去看女儿,算不算不受欢迎的接触?你们凭什么剥夺一个父亲爱女儿的权利?凭什么剥夺一个孩子享受父爱的权利?”
一直沉默的唐芳听到耿天提起女儿,情绪也激动起来:“你如果正常探视,我怎么会反对?可如果你在她面前耍酒疯、打人,就是不受欢迎。”
我示意他们注意法庭秩序,停止争吵,并对耿天说:“唐芳目前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人身保护令同样适用于女儿。但这种禁令是有时效性的,只是在一个阶段对弱者的一种保护,并没有剥夺你探视女儿的权利。”
根据此案的具体情况,最终判定唐芳与耿天离婚,女儿由唐芳抚养,考虑到耿天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判决他每月支付女儿350元抚养费,并根据耿天对唐芳家暴行为造成的伤害程度,要求耿天赔偿唐芳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法院门口,耿天拦住了唐芳,冷笑着说:“我没想到,你竟然真的敢提出离婚。”
现在的唐芳终于可以坦然无畏地面对耿天:“的确,我曾经很怕你,但人身保护令给了我勇气。以后我终于能带着孩子好好生活下去。孩子不需要一个只会打人的酒鬼做父亲,不然她会觉得羞耻和自卑。”
唐芳的这句话激怒了耿天,他暴跳起来,大吼着去掐唐芳的脖子:“你说什么?”
眼看就要引起混乱,我马上让几名工作人员将耿天拉开,并严肃地警告他:“唐芳现在受法律保护,你如果再对唐芳实施暴力行为,我们会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看着唐芳被护送出法院的大门,耿天恨得咬紧了牙,然而他却再也不能像从前一样,在唐芳的身上发泄怒气了。内心不平的耿天于2013年10月提出了上诉。2013年12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两位当事人均为化名,本文拒绝转载)
办案絮语:
我知道她的顾虑是有道理的。我接触过许多像唐芳这样处于家暴中的女性,一旦她们提出离婚,往往会受到丈夫更加残酷的报复。
针对唐芳的现实遭遇,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诉前人身保护裁定,并组建了一支由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法学家、医学家及妇联、公安等专业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专家委员会”,对唐芳遭受家暴的等级进行评估。这个类似国外专家“陪审团”的委员会可以提前介入案件,从专业的角度为法官断案提供意见。
周溧:女,1980年8月生, 法律硕士学位,崇安区法院民一庭三级法官。爱岗敬业、公正廉洁,五年来审结民事案件1800余件,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5%,制作并发出本案“人身安全保护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